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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法庭交叉询问及辩论的语言技巧
发布时间:2017-01-17来源:《京都律师》作者:李秀娟  张雷

在刑事审判中,当被告人面对代表国家的检察官时,寻找一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具有重要性。如果说律师的关键作用是在法庭上,那么法庭质证和辩论的技巧将是律师为被告的最佳利益而战的武器。因此,在有充分理论基础和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的基础上,要想赢得案件,律师必须提升法庭讯问和辩论的能力。总的来说,律师需要在询问被告人、证人以及与检察官辩论中体现他们的语言技能,以此来提高辩护效果。鉴于在刑事诉讼中质证和辩论是两个法定阶段。因此,刑事审判中的语言技巧应用不同于日常交流、考试或辩论比赛。刑事辩护的终极目标,主要通过在法庭上质证和辩论以查明真相,从而说服法官。因此,质证和辩论的重点是使用语言技巧的刑事辩护。本文通过案例研究并结合作者的办案经验,说明了语言的表达技巧对于一个成功的辩护的重要性并总结了这些语言技能的共同特征。


  关键词:刑事辩护法庭辩论质证语言技巧


  一、引言


  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基于事实和法律,反驳控方的指控和证明犯罪行为,希望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


  现在一致认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公平审判的基础。2因此,当被告面对代表强大国家的检察官时,有一位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帮助其争取合法权益是很重要的。虽然典型的辩护技巧一直在发展变化,3但是一些基本的辩护技能仍然保持相同,尤其是语言技能。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律师缺乏足够的语言技能将会是一个非常尴尬的状况。


  如果说律师的战场在法庭,则法庭讯问和辩论就是律师的武器。因此,在有充分理论基础和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的基础上,要想赢得案件,律师必须提升法庭讯问和辩论的能力,将自己的武器“磨光、擦亮”。那么律师如何提高法庭讯问和辩论的能力呢?这就需要律师掌握法庭询问和辩论的语言技巧,以提高自己在法庭询问和辩论方面的能力。本文通过案例研究并结合作者的办案经验,说明了语言的表达技巧对于一次成功的辩护的重要性并总结了这些语言技能的共同特征。


  二、律师在交叉询问中的语言技巧


  我国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判模式从纯粹的纠问式转向具有一定对抗性的模式,这就给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了更多的机会。


  律师在法庭上不论采取什么辩论方式,都必须有效地组织、运用好自己的语言,谨慎地行使着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反对还是赞同的自由决定权,同时,还要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相应变通的询问方式。例如,在质证辩方的证人时,最好多问一些开放式问题,因为辩护律师的主要目的是要向法庭陈述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与交叉询问控方证人相比,辩护律师通常会知道己方的证人可能会讲什么。4因此,辩方会尽力说服法庭,证明自己一方的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一般来说,开放式问题一般是以六个“W”和一个“H”组成的,例如何时、何地、什么、为何、哪一个、如何等。如果是控方的证人,辩护律师应该是尽量从中发现破绽或言语的漏洞,从而质疑控方证人所陈述事实的可靠性。通常来说,辩护律师对控方证人质证时,由于对证人在法庭上所述并不是非常清楚,开放式的问题往往会给控方的证人留下更多的空间来解释案件情况或细节,而且控方的证人一般在法庭上所做的陈述会对被告人不利。5因此,封闭式的问题其实更适合交叉询问控方的证人。这样就不会留给证人太多的空间来选择回答的内容。但是,应该注意到,辩方可调查取证或掌握的证据数量与控方相比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6


  除了上述几点在质证中应注意的事项之外,以下技巧是律师成功辩护所需掌握的内容。


  (一)具有普遍意义的交叉询问技巧


  具有普遍意义的交叉询问技巧,是指既适应于大陆法系也同样适用于英美法系的技巧。这样的技巧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询问时语句要简短,内容明确,使被询问者一听就懂。不使用那些空洞冗长、抽象难解的设问语言,使被询问者难以理解无法回答。如果询问的内容不止一个,可以分开询问,一个一个提出,不能像记者发问那样一次提出多个问题,使被询问者难以回答。在前一个问题尚未清楚的情况下,不要急于问下一个问题。其次,询问的语气保持严肃、平和,严禁装腔作势、疾言厉色,奉承挖苦。律师对被告人的询问应如此,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也应如此,尤其是在有证据证明证人、鉴定人有意作伪证的情况下更应如此。不论法庭上律师多么焦急忧虑,外表或语言中都必须平静如水,不温不火。第三,询问中不使用诱导性的语言,尽管律师的询问目的是为了通过被询问的人来证明某个辩护因素,但律师的问话中却不能有任何诱导或暗示被询问者该怎样回答的语句,因为那样的问话必然遭到审判长和公诉人的反对。第四,把握提问的时机。有人把律师在法庭中的频频发问,当作律师工作细致或认真的表现,但事实上,律师庭审中询问次数的多少不能与案件效果成正比。重复、无关紧要的询问不仅会使被询问人产生抵触,也会让审判长产生反感。威尔曼在其名著《交叉询问的艺术》中,总结了庭审过程中律师把握提问的重要性。他说:“对一个不诚实的证人进行法庭盘问时,顺序显得非常重要,你不应该冒险提出关键问题,除非你已经打好基础,让证人在面对事实时无法否认或狡辩”。7


  (二)中国特有的交叉询问技巧


  交叉询问的语言技巧跟一个国家的交叉询问制度和诉讼文化传统是分不开的。由于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和诉讼文化传统,导致交叉询问制度有自己的特色。简单来说,中国的交叉询问制度主要内容可归结为:第一,调查被告人、被害人,应当先由他们陈述案情,然后控辨双方可以对其发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问。第二,在调查被告人、被害人以后,首先由控方举证,然后辩方举证,对于证人、鉴定人首先由传唤的一方发问,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问。第三,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要遵循询问证人的规则,如相关性规则、诱导性规则等。


  正是由于中国交叉询问及辩论制度的以上特点,中国律师在法庭交叉询问和辩论中的语言技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语言简洁具体,切中要害


  律师当庭发问最忌“大而无当”的空泛,让被问者摸不着头脑,不知从何说起,或答非所问,使发问的目的大打折扣。因此,律师在法庭上,应注意根据庭审情况,准确地抓住机会,敏捷地找到突破口,用简洁明确的语言,向问话对象发问。这种询问方法适用于事实不清,关键情节不明,证人证言起着“一言九鼎”的重要作用的案件。例如,被告人程某某被控告犯有强迫交易


  罪8,开庭审理时,管某某既是被告方提供的证人,也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及证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的辩护律师抓住时机,手里拿着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告人管某某签字的购买合同问:


  辩:“管某某,这份合同上的签名是你亲自签的吗?”


  管:“是的,是我亲自签的。”


  辩:“合同上约定的总价是75万元,程某某是否已经支付给你了?”


  管:“分两次给的,已经全部给我。”


  辩(提高声音):“管某某,请你面对庄严的法庭作出如实陈述,你到底是否是自愿将坑口卖给程某某?”


  管(大声回答):“我不仅是自愿的!而且我还感谢程某某,他不买,根本就没有人要。”


  强迫交易罪是指一方不愿出卖货物,另一方以武力威逼,迫使卖方违背意愿与之交易的行为。上述实例,辩护律师以简洁明了的语言,围绕被害人是否出于自愿把坑口卖给被告人,进行一环扣一环的发问,通过被害人的回答,还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使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攻自破,问话目的得以实现。鉴于法庭在庭审之前基本上都已经掌握了整个案件的基本信息,法官不太喜欢在法庭上长篇大论但又没有抓住案件重点的律师。因此,有经验的律师会主要针对控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


  2.巧妙遣词,揭露虚假


  汉语言表达方式不同,背景环境不同,其表情达意所产生的作用、所显示的效果也是不同的。有些词表面意义并不含有多义,但如果将其置于特殊语言环境,或故意作出特殊的解释,也可以析出其他意义;或是利用模糊词语边界不明的特点,将对方言辞进行咬文嚼字地剖析,找出其漏洞;或把对方模糊的意思分析出确切含义。律师在询问中,如能熟练地掌握汉语言的特殊功能,灵活巧妙地遣词、造句,可以达到“此处无声胜有声”的境界,大大增强本方攻击的力度。例如:被告人刘某某被指控犯强奸罪9,律师在阅卷时发现被害人的陈述多处矛盾,被告人的供述也是矛盾百出,于是向法庭请求被害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巧妙地利用语言的功能,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向证人(即受害人)发问:


  辩:“他怎样把你带上山的?”


  证:“他抓我的手。”


  辩:“抓哪里?”


  证:“抓我的手掌。”


  辩:“谁走在前面?”


  证:“挨着走。”


  辩:“你说的挨着走是不是并排走?”


  证:“是的。”


  辩:“到山坡上后,他怎么对你?”


  证:“他叫我躺下。”


  辩:“你躺下了吗?”


  证:“没有。我说山上石头太多,会刺破身子的。”


  辩:“他怎么说?”


  证:“他就说,他去找些草来垫。”


  辩:“他去哪里找草?”


  证:“到山脚下村民的草堆上要。”


  辩:“当时你干什么吗?”


  证:“我坐在一块大石头上。”


  辩:“是等他吗?”


  证:“是的。”


  辩:“他去拿草,来回多长时间?


  证:“有一根烟的功夫。”


  辩:“一根烟的功夫有四五分钟的时间,那你为什么不跑?”


  证:“我……”


  辩:“为什么不跑?”


  证:“我见他身体强壮,模样也好,就喜欢他了。”


  通过辩护律师上述提问设计,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辩护律师一开始并没有直接询问被告人强奸的具体事实,而是集中于案件的发生经过的具体细节,通过被害人的对具体发生经过的回答,来证明本案缺少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违背妇女意志。


  3.揭示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矛盾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由于案件证据要经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被告人等多个部门和人员整理,证据间难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而就目前笔者的执业经历来看,在法庭审判中,已经遇到关乎定罪量刑的证据之间存在重要矛盾。因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时刻对证据间是否能相互印证保持警觉,一旦发现有矛盾之处,应主动加以利用。


  例如,在一抢劫杀人案件10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包起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先后发问如下:


  辩:你捅了他几刀?


  被:就一刀。


  辩:真的是一刀吗?


  被:当然是一刀。


  辩: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显示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


  被:……其实,工商所的案子是三个人作案,我在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


  该案因此矛盾被及时揭示出来,法庭最终决定进行补充侦查。而且补充侦查的结果也抓获了漏犯。最后,合议庭因为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特大立功表现,决定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由此可见,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证据间存在矛盾,一定要及时利用矛盾,通过对矛盾的揭露,最大化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4.避实就虚,迂回包抄


  在庭审辩论中,辩护人无法控制被害人、证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害人、证人在公诉人的指导下,有时会刻意陈述出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同时辩护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害人、证人陈述的虚假性,使询问陷于被动。此时,辩护律师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11,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被害人的代理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然后,被害人代理律师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


  此案受害人的辩护律师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三、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语言技巧


  (一)巧用比喻等修辞手法


  法庭辩论因为时间紧、问题多,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将问题阐述清楚、如何使法官接受(甚至控诉方)自己的观点成为每一个辩护律师必须去面对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能巧用比喻等修辞手法,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必定能对辩护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中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刑事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在代理一个因承包经营而指控犯罪的案子法庭辩论过程中,就被告人是否伪造了两份假文件而实施诈骗20万元的问题与检察官进行“对抗”,双方都无法说服对方进入僵持的窘境中,田文昌律师机智地运用比喻的修辞方法,使争论的问题一下子变得清楚了:“私生子是不是假孩子?如果公诉人认为私生子就是假孩子,那么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似乎情有可原,否则就没有理由认定这两个文件是假文件。私生子无非是程序不合法,但生出来的仍然还是人,除非‘狸猫换太子’,只要生出来的是人,你就不能说孩子是假的……。”法庭辩论的结果,因田文昌律师巧用这个比喻方法起到了关键作用,双方关于真假文件的争论就此结束。


  此外,应注意在辩论中对过渡语的使用。例如,“尽管被告的行为可以达到被判处死刑的程度,但他的情形属于不立即执行的范围”。这种过渡的语言听起来可能更加柔和,更有说服力,更容易被人们,无论是法官、公诉人和还是被害人所接受。12


  (二)辩论时语速要适中,不能太快


  与检察官辩论的目的不光是要检察官接受律师的观点,更是让法官接受律师的观点。因此,发言时要抑扬顿挫,速度快慢适中,过快或过慢的节奏会使法庭难以听清或容易产生疲倦感。同时,发表辩护观点时切忌照文宣读。对一些关键性的语言,可以采取慢节奏或重复的方式论述。例如,有一名律师在一起案件中辩护时这样说道:


  “根据疑罪从轻的定罪处罚原则将本案被告之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显然不妥。既然刑法规定对一般自首都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那么,对于积极抢救又自首的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显然并不为过。”在本案中,辩方显然是在强调被告人的罪名应该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表明这种看法也是公众的观点,应该无可争议,这就为随后说服法官轻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外,如果辩护律师在辩论时表达出自己的同情心,可能使律师拉近与听众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心理距离,可以削弱被害人一方的敌意,从而可能会认可律师有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例如,“审判长,我们大家今天已经看到一个不再完整的家庭,看到了流着眼泪的父母,我们不想在不久的将来又看到另一个家庭受到如此沉重的打击,我们不想再看到父母流着泪花的双眼。”这里,“我们”用来掩盖法庭中法官、公诉人与律师之间的不平等三角关系,具有促进沟通并获得当事人和法官信任的效果。此外,律师在辩护中向受害人一方表达同情之意也有可能降低对方在最后量刑阶段的敌对态度。


  其次,律师的讲话节奏也需要注意,语速过快或过慢会使法庭辩护效果大打折扣。有经验的律师不会完全照着辩护词来念,而是选择重点来强调自己的观点。


  (三)辩论时的语言表达重点应在主要问题上


  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很多也很乱,这时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宜面面俱到,避免冲淡了主题。有些案件很复杂,甚至涉及到十几项、几十项犯罪事实。有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内容及其它一些内容大多太乱。如果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不能抓住要害,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陷入一种难以解脱的境地,不利于把重点问题说清楚。所以,在相互辩论中,律师应始终围绕中心辩论,即围绕着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罪责的轻重,以及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等方面展开。13对于与案件无关的枝节问题,不必过于纠缠,更不要全面出击,也不必逐条逐点地反驳检察官的答辩。14


  (四)巧妙运用情感化语言


  人是有感情的,这是人类区别与动物的本质属性之一。在法庭辩论中,虽然应尽量避免感情行事,但是,法官、检察官、受害人仍有可能受到外在感情因素的影响。因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应适时使用情感化的语言,通过情感化语言化解对立冲突的氛围,争取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所谓情感化的语言,是指以语言的情感化为基础,根据语言传递的时间、场合、对象,而进行加工过的入情、合情、通情的语言。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15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假如对抗式的审判模式包括恶意对抗效果,你们双方之间的这种敌对状态可能会从法庭内延伸到法庭外。16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并不意味着律师必须冷酷无情。例如在一起恶性交通肇事,被告人因为被害人强烈要求搭便车,在大雾天开车,视线不好的情况下,导致2死5伤的严重后果。其辩护律师在发言中,认为本案完全由被害人引起,死亡的后果属于咎由自取。这导致随后的庭审出现严重混乱,而辩护律师在返回宾馆的路上也受到了攻击。17


  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同样的类似情形,使用恰当的语言情感则可以达到说服法官和公诉人甚至是被害人的效果。18


  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2)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3)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例如“老李”和“李老”,表达意思完全一样,但感情色彩却有差异。前者是对有一定年纪的人的一般称谓,后者表现了尊敬的感情。可见情感化的语言功能在于能够唤起听者肯定、积极的“愉悦”,情感和行为的接纳,是促进语言沟通的“催化剂”。情感化的语言在人际交往中,起到促进人们的融洽交往,增进彼此情感交流的作用。


  律师辩论在于以理服人,论理手段阳春白雪,其中以情论理,也是常用的手段。此“情”不在于令人感动,而是令人折服。辩论中如能恰当巧妙地运用情感化的语言,其能量也是非常大的。例如“被告人陈某是在遭受叶某以结婚为名的欺骗,多次与他发生两性关系,身心遭受严重摧残,精神极大痛苦的情况下,才对叶进行报复伤害的。20xx年底,叶某隐瞒了已同王某结婚的历史,以谈恋爱为名,诱骗被告。被告是一名未婚姑娘,由于年轻无知受对方的欺骗而失身,长期被叶某玩弄。一年后,被告得知叶某与王某的关系,叶某即向被告人写了所谓的‘保证书’,再次向被告人保证‘待日结婚’,一面与王某保持缠绵的夫妻关系,一面继续玩弄被告人,同时威胁被告人不准向领导说实话。被告人在悲伤愤怒之际,表示要与叶某断绝关系,而叶某仍然对被告人纠缠不休,被告不愿意,叶某又威胁说,他准备了硫酸水,被告被恐吓后,精神上极度恐惧,迫不得已向领导汇报了此事……被告人怀着一丝希望求助于领导,但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又把希望寄托于道德法庭。被告人曾问姐夫有没有道德法庭?道德法庭在那里?仍然未得到回答,被告人感到渺茫绝望。于是,错误地进行了报复伤害。被告人是在身心遭受极大摧残,在痛不欲生的情况下才激愤地伤害叶某的……”19


  (五)避免诡辩、狡辩


  对于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构成犯罪的各行为也都有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的,辩护人如何进行辩护?这是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但是,切忌不能撇开法律与事实进行狡辩,诡辩。一方面,狡辩、诡辩严重影响法官对辩护人专业能力的认识;另一方面必将加深法官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好的认定。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件20中,被告人翻墙入室,窃得现金两万余元,未及出走,被事主归家发现,事主堵截被告人,被告人随手拎起一张椅子砸向事主,夺门而出。逃跑中被群众抓获。其行为已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公诉人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辩护人辩护说:“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椅子,而且其目的是想弄出响声,让事主误以为他正从侧门逃跑,从而将事主引向侧门,以便从正门逃走。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想使用暴力,客观上也没有使用暴力,因此,其盗窃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发表这一意见时,审判长先是一愣,继而露出不耐烦的神色。因为,辩护人的观点有一明显漏洞,即如果被告人是想通过推椅子将事主引往侧门的话,那么,椅子的去向应是侧门,而且椅子一般不会翻倒,但到现场照片清晰显示椅子翻倒在正门口,很显然辩护人无视案件事实作了诡辩,公诉人冷静地观察到合议庭的倾向后,确信胜券在握,无需再辩,于是在二轮辩论中简洁地说道:“我们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请合议庭判决。”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律师一方面可能没有仔细研究案件证据,一方面也可能发现无辩护要点之后,干脆采取狡辩、诡辩的方式进行辩护。实际上,这样的辩护方式必定是不成功的,法官必定因为律师的狡辩、诡辩而进一步产生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的印象。所以这样的辩护是极为失败的。


  四、结语


  综上,律师在法庭中的交叉询问和辩论是综合性的知识运用,只拥有正当的理由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掌握语言运用的技巧,论辩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论辩的效果才能达到最大化,论辩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律师必须掌握简洁语言,能抓住重点。同时,律师法庭询问和辩论的各种语言技巧是建立在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工作经验以及对案件充分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的。切不可本末倒置,用询问和辩论的语言技巧代替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黄新民,“论律师刑事辩护策略的选择”,《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41-44页。


  2 David A.D.Asper,“Wrongful Convictions in Canada and Defence Counsel:It’s Time for Mandatory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Competency Safeguards”,(2007)http://www.doc88.com/p-5846905957344.html(accessed 21 June 2016);


  李阳:《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反思——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践中对律师制度》,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


  科学版)》2012年第06期,第51-56页。


  3 Darko Maver,“Defence strategies and techniques of interrogation:Results of Empirical Research”,POLICING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Comparing Firsthand Knowledge with Experience from the West,1996 College of Police


  and Security Studies,Slovenia,available at https://www.ncjrs.gov/policing/def331.htm(accessed 21 June 2016).


  4司莉:《以律师刑事辩护为视角谈交叉询问的技巧》,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04期,第46-48页


  5同上。


  6基于我们的实践经验,辩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下功夫,而这些大多是法官们在双方执政时一般不会打断的问题:(1)控方证人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但对本案有重要影响的问题;(2)控方证人没有提供详细的书面证词的问题;(3)控方出庭的证人当庭证言与之前的书面证词存在矛盾的问题;(4)可证明证人与被告人或受害人可能有利益冲突的问题;(5)有可能证明证人的口头证明或书面证词不可靠的问题。详细的讨论,参见司莉:《以律师刑事辩护为视角谈交叉询问的技巧》,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04期,第46-48页。详细的讨论,参见司莉:《以律师刑事辩护为视角谈交叉询问的技巧》,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04期,第46-48页。


  7法兰西斯.威尔曼著,《交叉询问的艺术》,周华、陈意文译,北京红旗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8吴鸣,《刑辩的苦与乐》,中国律师,2003年第5期,第27页。


  9玉梅,《律师辩论语言的运用技巧》,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11月第19卷第6期,第98页。


  10殷强,“法庭辩论中的应变技巧”,2015年8月14日,http://www.maxlaw.cn/p-xtxslaw-cn/artview/825861249719.


  11《公诉人法庭辩论技巧初探》,中国演讲口才网,http://www.360koucai.com/bianlun/fating/10221276.html.


  12此类讨论,可详见:郑洁:《元话语视野中的律师辩护词劝说策略研究》,载《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1期,第63-71页。


  13李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用语言的技巧》,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8年第1期第94-98页。


  14有时候,辩护律师也可以使用控方证据来否认指控以便实现辩护与说服的目的。这一方面的详细讨论,参见:葛同山:《论刑事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01期第51-56页;田华静:《汉语刑事辩护词的介入资源解析》,载《牡丹江大学学报》2013年第10期,第55-57页。


  15玉梅,《律师辩论语言的运用技巧》,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11月第19卷第6期,第98页。


  16张青:《刑事辩护的策略及其伦理底线》,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7期,第42-48页。


  17刘金华编著:《律师文书写作方法与技巧》,大众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pp.25-28,引自张青:《刑事辩护的策


  略及其伦理底线》,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7期,第42-48页。


  18李辛、董服民:《大案名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pp.25-28,引自张青:《刑事辩护的策略及其伦理底线》,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7期,第42-48页。


  19李智平、马和宁主编:《著名律师辩护词赏析》,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57页。


  20《如何在法庭论辩中应变自如》,中国演讲口才网,2016年9月26日,http://www.dofund.com/a/bianlunkoucai/12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