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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事件,关于你我
发布时间:2017-02-13来源:陈宇,梁成栋

  事件回顾


  11月30日上午,一篇《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刷爆朋友圈,文中称深圳本土作家罗尔5岁女儿罗一笑,被查出患有重病,医疗费高额。


  罗尔选择“卖文”,与小铜人公司之间达成协议:罗尔撰文一篇在小铜人上发表,每获得一次转发,小铜人就向罗尔赠与一元钱,下限为2万元,上线为50万元。网友在转发的同时也通过微信的打赏功能甚至要到罗尔的账户为其捐款。


  后有网友称此事为营销炒作,罗一笑的治疗花费远没有那么高额,而且罗尔在东莞与深圳均有房产,善款也早已筹齐。罗尔接受媒体采访,承认了三套房的事实。


  有关罗一笑具体的医疗费用数字,深圳市卫计委、儿童医院也作出了官方通报,截至目前医保报销比例超过80%。此后,事件又经历了“将所有赞赏资金成立基金会”到最后四方商谈后决定将所有打赏收入原路退回的历程。


  12月24日早上6点,罗一笑因白血病去世,年仅6岁,她的父母捐献了她的遗体和器官。


  关于打赏


  打赏,就是在微信、微博等平台上,读者在阅读文章后通过平台给予作者金钱的行为。在爆出罗尔一家的经济情况充裕后,不少曾经为其打赏的读者纷纷要求罗尔退还。


  读者能否要求其返还赏金?首先要看打赏属于什么性质。


  目前,笔者看到有三种说法,一种是稿费,一种是劳务报酬,还有一种是赠与所得。笔者认为应当不属于稿费或是劳务报酬,因为不管是稿费或是劳务报酬,支出这笔费用的应该是雇佣其写稿的单位,而非读者。况且在文章阅读之后进行打赏的读者毕竟是少数,大部分读者并不会打赏,读者与作者之间并没有契约关系,将其定性为稿费和劳务报酬显然不妥。


  当然我也可以理解稿费或者劳务报酬的合理之处。因为就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赠与需要缴税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而现实生活中,不少写手以写文章获得读者打赏为业,却不需要缴税,确实存在问题。


  从读者角度而言,就像在马路看到卖艺的一样,看完表演之后,随手给一点钱,阅读完文章之后,发自内心地赞叹,进而愿意给作者打赏,是一种无条件地赠与。


  而罗尔事件中的打赏有些不一样。读者给罗尔钱并不是因为他的文章写得好,至少不是全部原因,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他的女儿生病了,需要钱。这应当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应当是要求罗尔将这笔钱用于其女儿的治疗。


  但是,这又引出一个问题。当时罗尔收到赠与的时候,虽然没有立刻用于女儿的治疗,但也没有挪为他用,存在着未来继续用于女儿治疗的可能性。不满的读者未必能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没有达到为由撤销赠与。


  由于罗尔在文中或明示或暗示地强调了医药费高额而家庭经济不好,所以感到受到欺骗的公众自然地会想到以受到欺诈为由要求赠与合同无效。


  一般公众遇到个人救助信息是有一个合理的预期的,就是需要救助的人走投无路了。也就是说遭遇不幸(无论是疾病、事故乃至灾害)不是足够的理由,不幸加贫穷才是。公众不会向每一个病人捐助,只会对无力支付医药费而会有严重后果的人,甚至只对有可能治愈的人才会给予援手。因此受救助人的经济情况以及医疗费用对社会捐赠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信息。倘若在这些信息上隐瞒,乃至于谎报,至少是构成民事上的欺诈行为的。


  但是由于罗尔至少在其女儿的病情上没有编造,所以读者也有两种看法:其一认为,罗尔女儿确实得了白血病,所以并不介意,希望罗一笑早日康复,相当于对之前的意思表示瑕疵进行了追认,赠与有效。另一种看法则认为罗尔自己明明有钱却不愿意自己出钱治疗,编造出高额医疗费和低收入使得自己陷入错误认识赠与了金钱,因此要求合同无效,返还金钱。


  所以罗尔接受的打赏的性质应该是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附条件的赠与,具体是否有效根据打赏者不同的态度来决定。


  关于个人求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罗尔向社会发文并附上自己二维码让读者为自己女儿的医疗进行捐赠的行为属于个人求助而不是慈善募捐。


  个人求助指的是为解除特定人的困难向个人进行的捐赠。慈善募捐是为了从事慈善活动,向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其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前者是赠与的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后者是捐赠的法律关系,适用慈善法和公益捐赠相关法律。慈善法规定用于慈善活动的资金募集必须由慈善组织进行。不具有慈善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发起的慈善募捐属于违法行为。


  所以公众向罗尔个人打款,用于他女儿治疗的钱属于个人求助,而不是慈善募捐。


  个人求助虽然不受慈善法调整,但依然需要遵循一般的法律规范。就像前文讲过的一样,求助者与资助者之间是附特定目的的赠与。特定目的是帮助求助者脱离困境。所以求助者将资金挪为他用,资助者可以撤销赠与。求助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相,会构成民法上的欺诈,资助者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求助者有非法占有目的,还可能受到刑法中诈骗罪的惩罚。


  随着网络的越来越发达,个人求助也愈加便捷,在网络上众筹治病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在一般法律规范之外,也应该有特别的法律法规来规制这些问题。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这条法规对于信息平台和个人之间进行了义务的划分,信息平台应当尽到风险提示义务,而不存在对真实性负责的义务。信息发布的个人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负责。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但是信息发布平台为了减轻自己的风险,至少应该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对于信息发布人的身份以及困境的情况进行审查,也可以帮助个人进行更规范的求助。


  关于商业营销


  本案例中,罗尔与小铜人之间达成协议:罗尔撰文一篇在小铜人上发表,每获得一次转发,小铜人就向罗尔赠与一元钱,下限为2万元,上线为50万元。


  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讲,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根据罗尔文章的转发量决定赠与的数量,条件在于转发量,甚至不在于该笔款项的目的是否用于罗尔女儿的救助之中。


  从商业的角度上来讲,该行为属于商业营销,小铜人试图通过该赠与的传播提高自己公司的知名度和微信公众号的关注度。


  就事论事,笔者认为,带有市场营销的个人救助是可行的。子贡赎人和子路救溺的故事我们都知道,道德标准过高只会导致善事变少。如果企业在救助需要帮助的人的同时也能对自身品牌有所帮助,那么比起普通人来说更有财力的公司会更乐于救助,让更多人获得帮助,有什么不好?带有市场营销性质的慈善捐助并不是个新鲜产物。知名品牌约定每销售产品就捐助一定金额给慈善组织,既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和民众对其的好感,也能为慈善组织带来充沛的资金。


  所以我们不需要因为存在商业营销而对慈善心生反感,相反应该感谢。感谢这些更有能力的公司履行企业责任,对社会进行回报,做到了我们个人做不到的事情。而企业品牌的增值只是个微不足道的副产品罢了。


  关于你


  罗尔事件后,网友对于网络上个人求助的态度出现了更多的茫然。这恐怕是罗尔事件最恶劣之处。正如彭宇案之后,人们对于扶起街边摔倒老人总是心有余悸。


  你还会不会相信网络上的个人求助信息?


  取决于你。


  我们无法去评判别人的选择。网络信息鱼龙混杂,无条件的相信是愚蠢,一概而论的拒绝是冷漠。但是心怀善意地去帮助别人永远是值得赞赏的。所有转发打赏的网友至少都证明了人性中的善良。


  你可以谨慎,可以观望,但是希望当真正有需要的人出现的时候,你可以伸出援手。


  关于我们


  我们法律人要做的,就是去帮助这份善良更好的到达彼岸。一方面,要帮助建立更严格的慈善组织监督体系,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执行力和多样性,赢得公众信任。另一方面,要建立起规范的个人求助平台,完善信息审核机制,让有爱心的人放心地捐,把这些善款都给到真正需要的人的手里。


  律师团队成员


  陈宇,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任视宇,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


  殷俊茹,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周海琼,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梁成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


  吴希瑞,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愿罗一笑小朋友在天堂安息!愿需要帮助的人都能获得帮助!愿每一份善意不会被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