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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在北京,执行在域外——一起典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4-10来源:《京都律师》作者:吕志轩、郝京、宋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今买卖合同最复杂形式之一。由于此类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常处于距离遥远的不同国家,其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使得诸如货物运输、政府许可、海关手续、价款支付以及纠纷解决等程序及法律适用均相当复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国际性,无论是合同的主体,还是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都有涉外因素。本文将通过一起笔者代理的典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涉及诉讼执行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享。

 

一、案情简介

 

债权形成:2007年1月10日,北京xx物资公司(简称物资公司)与xxx国际林业公司(域外公司,简称国际林业)签订了两份《木材买卖合约》;并于2007年1月11日物资公司与xx进出口公司签订签订了两份《委托代理进出口协议》;随后于2007年物资公司与xx进出口公司签订了《变更协议》将合同履行主体由物资公司变更为北京xx木业公司(简称木业公司);2007年5月31日木业公司与xx进出口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出口协议》并完成了合同签署与货款支付。

 

股权转让:木业公司有两个股东,其中北京xx林公司占49%股份,2009年11月30日北京xx林公司、物资公司、xx物流公司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xx林公司将其持有的木业公司的49%股份以协商价2150万元人民币分别转让给物资公司占19%股份,转让价833.67万元人民币;物流公司占30%股份,转让价为1316.33万元人民币。

 

2009年12月16日,由北京xx林公司、物资公司、xx物流公司三方签订《股权转让款支付协议》,约定“xx物流公司将其应支付给北京xx林公司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物资公司以冲抵北京xx林公司的债务,同时物资公司应当支付给xx物流公司款项转让与北xx林公司,其拖欠物资公司的款项冲抵其中2150万元人民币”。

 

债权转移:2009年12月10日,由北京xx林公司、物资公司、木业公司、国际林业四方签订《债权转移及债务承担协议书》,约定(1)木业公司对北京xx林公司合计享有3734.18万元债权,国际林业将其中2150万元债务转移到北京xx林公司承担;(2)木业公司将享有北京xx林公司债权2150万元转移给物资公司,物资公司对北京xx林公司债权以其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抵消2150万元完毕。(3)在债权债务实现彻底抵消后,国际林业欠木业公司的债务变为1584.18元人民币,还款方式为现金或实物,其中: 2010年4月30日前应还500万元;2010年8月30日前应还5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前应还584.18万元;约定如采取实物还款应当用圭亚那原木,数量、质量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冲抵债务。履约保证是以圭亚那享有的所有权并与债权相当的设备、资产作为抵押优先受偿。违约责任为包括损失、利息、罚息等。诉讼管辖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议有附件、三份合同、一份成交确认书、原木到发货确认,《抵押设备明细表》。

 

由于国际林业一直未履行合同,截止2011年5月30日尚欠1569.89万元人民币;国际林业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确认了《债务偿还协议》;随后几年中陆续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抵偿确认书》等。但拖欠的款项一直未能归还。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诉讼,法院经多次审理后判决。

 

二、判决要点

 

目前该案已于2015年8月19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判决如下:(一)被告xxx国际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xx木业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一千四百九十三万八千二百七十元三角三分;(二)被告xx国际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xx木业公司给付利息人民币六百八十六万两千九百八十四元三角一分(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三)被告xxx国际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xx木业公司给付利息(以人民币一千四百九十三万八千二百七十元三角三分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十五万零八百零六元,由xxx国际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关于本案涉外法律分析

 

1.本案胜诉的关键是最初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木材买卖合约》的真实性,笔者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对最初的合同、汇款情况、委托代理关系及合同主体、合同履行等进行仔细审查,本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是本案起诉胜诉的基础。

 

2.对于复杂的股权转让、债权转让及债务承担协议的法律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有效性,决定了本次诉讼主体是否成立,如果这种股权转让有瑕疵或者债权不成立、不合法,那么诉讼请求有可能以诉讼主体不当被驳回,这对于案件尤为重要。笔者作为代理人,对于本案复杂的股权转让、债权转让进行了详细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3.对于案件管辖的判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着复杂的管辖关系,一般情况下依据国际私法去确定管辖法院,确定其适用哪国法律,本案虽然是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但由于《木材买卖合约书》对于争议的解决已明确约定由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后来各方签署的《债权转移及债务承担协议书》亦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管辖,由此可确定本案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合同签订之初及股权、债权转让过程中对于管辖的约定,成功避免了在异国他乡诉讼的困难。

 

4.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本案成功实现债权转让,将诉讼由繁到简,笔者通过审查本案发现,诉讼时效延续后依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5.关于本案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确认

 

本案被告未按照2009年12月10日签订的《债权转移及债务承担协议书》(四方协议)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支付款项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原、被告之间2011年5月30日签署的《债务偿还协议》证明,截至2011年5月12日被告仍欠原告1569.89万元,且协议约定了迟延履行债务应双倍计算利息。双方对于被告迟延履行债务应双倍计算利息达成了真实有效的合意。该协议不具有效力瑕疵。应依据《合同法》第八条得到如约履行。被告签署的《还款承诺书》再次证明原告诉讼的标的的真实性。原、被告之间《原木抵偿欠款确认书》证明被告以木材抵债金额真实性。

 

四、关于本案域外送达和执行的

 

法律分析

 

1.关于涉外送达

 

本案属于涉外案件,被告在南美圭亚那,该国与中国没有司法协定和共同参加的国际司法方面条约,所以送达和执行存在诸多困难。那么如何破解送达这一难题是本案进入实体审理的关键。通常涉外案件的送达方式为:

 

(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笔者经过查询,由于圭那亚共和国与我国并未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因此法院无法依照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只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其流程为:首先准备司法文书、案件简介、托请专递委托书、请求书。这些文书必须翻译为英文。然后,将这些准备好的文书逐级报送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再将文书转给司法部或外交部,由外交部将司法文书递交给我国驻圭亚那共和国大使馆。圭亚那大使馆接受文书后,再按照其国内法律将文书传递给执行送达的法院。文书送达后,送达证明按同样地路径原路返回到本案的受诉法院。但是这个程序,将费时一至两年,无论对于原告还是律师,均感到漫长。

 

(2)向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在本案中国际林业公司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代表机构,但律师调查发现负责人及其子女在北京市朝阳区有实体公司,但与被告公司无直接的股权关系。

 

(3)除选择以上两种方案,也可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刊物可选择《人民日报》海外版、《人民法院报》以及省级以上对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或受案法院公告栏内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本案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均会有较长的时间,为了能有效快速送达,代理人对于该公司有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高管及公司信息进行网络及大数据搜索,经了解被告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某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各种方法发现被告负责人恰在中国境内,代理人将此情况提供给人民法院,法院也快速完成了送达。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又出现了送达困难,人民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进行了送达,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方根据生效的一审判决,申请了对被告方强制执行程序。

2.关于本案的执行

本案涉外执行的思路,依据涉外案件执行的程序,首先可以选择申请国内法院执行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国际林业在国内有相关财产或关联股权投资权益,国内法院就有权查封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主体国际林业从其网站宣传来看,在国内有多处合作投资,目前通过了解其在黑龙江、北京及全国各地均有投资,若该投资不只属于以自然人作为股东投资,而是国际木业在国内通过其关联公司做出投资,那么可以就该投资涉及的款项在国内实现全面执行。

 

另外,被告国际林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虽无代表机构,但其子女位于北京市的公司有可能是关联公司,因此在执行中可以就其子女的公司的房产及财务(若此资产完全属于国际林业)进行评估、查封和执行。

 

经初步查询,关联公司一北京xx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负责人的女儿,股东为儿子和儿女;关联公司二xx省xx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负责人。

 

经查询被告公司网页宣传资料,在南美洲圭亚那,被告公司旗下拥有三家子公司,均是在域外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森林开发实体企业。

 

其次,申请人也可以选择申请圭亚那法院执行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由于我国与圭亚那共和国之间没有相关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因此无法要求人民法院请求圭亚那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只能由执行申请人木业公司向圭亚那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承认和执行。但是,申请国外法院承认和执行时间较长,外国法院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也存在一定困难,总之涉外执行的路程较长,需要当事人有足够的耐心。

 

五、本案的启示

 

本案是一起因跨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跨国诉讼案件,在无法收回款项的情况下,为尽快实现债权,设计了股权转让程序、债权转让程序,最后使原告作为本案合同履行主体,延续了诉讼时效,起诉后历经举证、质证、庭审,最终判决原告胜诉。本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终于落下帷幕。然而我们并不能因为一审已经结束而懈怠,涉外案件最为困难的执行阶段仍正在进行中,木业公司可以通过此次诉讼为今后签署国际买卖合同积累经验和风险意识,更加注重律师法律服务在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作用,进一步熟悉涉外贸易相关规则及法律规定,保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本案的相关经验能够让国内企业在日益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日益成熟。

 

重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已经刻不容缓,在全球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在相互的贸易过程中有可能面临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复杂、繁琐,如果处理不当将导致企业有不可承受的后果。如由于在国际贸易中的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明、法律程序的不确定以及法律法规的修改而形成的潜在风险,从而导致产生各种贸易损失。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各个阶段随时会产生风险,如合同履行中的交货风险、提单风险、信用证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这些风险一旦出现,均会对企业造成很大损失,因此涉外企业在国际货物买卖进行中风险控制尤为重要。国际贸易当事主体应当学会辨别法律风险,并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希望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交流与合作中表现得更加游刃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