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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的名义”论奇货可居的“违法性” ——从“首例”炒房无效的判决说起
发布时间:2017-05-02作者:陈宇

  近期,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判决中介炒房认定合同无效,小编听到了喜大普奔!


  那些该死的炒房团,要不是他们,小编早就买房了……也还是买不起房啊。


  不过,炒房合同为什么无效?该不该无效呢?即使我们都在鼓掌欢迎的时候,也不妨冷眼探个究竟。


  事情经过


  2016年3月,尤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某的房屋一处,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发现尤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


  尤某将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围绕合同缔约履行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进而认定合同无效。


  给大家划一下重点: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等等,好像哪里不太对。


  为什么买房的目的是转售他人,合同就不成立?


  那我进货是为了零售卖出去,我进货的合同就不成立了?


  这不对!


  购买意思≠购买目的


  法律上说的意思表示真不真实,指的是你是不是真的想买房,不是被迫说的,也不是被骗说的,是你真的想买房。而判决中的“炒房”描述的是在购买房产时的动机,买房是为了专卖出去赚差价。


  两者不矛盾啊!


  每个人买房都有自己的心理活动,比如结婚,落户,又比如孩子上学。按照该判决的逻辑,这都不是真正的想要买房,只有为了自己住的买房才是真正的想要买房。


  怎样?


  炒房合同无效的下一步就是学区房合同无效。


  讲道理,法律上的意思表示真实,只要是真的想买就行,哪管你买来是为了什么。购买意思≠购买目的。


  如果我们每个购买行为都是要考察你购买了东西是干啥的,那么这个市场会是什么样子?


  你去买把菜刀,得证明你是用来切菜的,而不是砍人的,否则你得把刀还回去!


  你去买鸡蛋,得证明是去做西红柿炒鸡蛋的,而不是变成臭鸡蛋砸人的,否则这鸡蛋不能卖你!


  你去买支笔,得证明你是用来写字的,不能无聊的时候转笔,否则这个买卖合同无效!


  妈呀!太可怕了!


  让我们简简单单地买个东西吧,你想卖,我向买,成交!你管我买来做什么!


  炒房违反公序良俗?


  大家讨厌炒房的心态我都懂,所以呢,还有人替法院找别的理由啦。


  有人说,鉴于国家已经针对“炒房”行为采取严格的调控措施,因此恶意炒房、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被评价“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合同无效。


  等等,好像,也不太对吧。


  炒房无非是基于对房价的合理预计而投资。国家调控措施也只是通过限制买方资质、首付、贷款等方式给大家买房添堵,努力让大家别买房了。


  从来没有说过符合资质、首付、贷款等等条件买到的房,单单因为我买了还要卖出去就不对了啊!我符合了每条购房规定买的房,凭什么不是我的?


  而且,绝大多数人买的房,总有一天得卖出去的吧,现在谁买房的时候不存着一丝买房保值、房产投资的想法?这有错吗?


  既然买房保值没错,那卖房升值也没错,为了卖房而买的房更没错。


  有错的是这个市场吧。


  是这个辛苦一辈子赚的钱还不如卖一套房的市场吧。


  是这个出卖体力、出卖脑力都不如出卖房产的市场吧。


  是这个从事实业、从事服务业,都不如从事房地产业的市场吧。


  既然社会秩序风俗便是房产最大,那炒房又怎么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呢?


  卖房者因发现对方系炒房而解除合同?虚伪!


  不知道大家在读案情经过的时候,发现一处地方不通顺?


  “2016年3月,尤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某的房屋一处,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发现尤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


  改成“后来到房产过户的时候,吴某发现房价大涨,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是不是通顺了很多?!


  倘若房价跌了吴某是不是还是会因为对方是炒房而“义愤填膺”地解除合同呢?


  法律应该保护的,是老老实实履行合同的那一方吧。


  所以,我最心疼的是那个最终向炒房者买房的那位接盘者。


  不知道他辛辛苦苦攒够了首付,来去匆匆地看遍了房子,急急忙忙地签订了合同买到的房,最后被吴某收回去了。


  面对着这个市场,他还买得起房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