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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代价——王馨仝律师办案手记
发布时间:2017-05-08作者:王馨仝

  早上9点半,刚结束一个案子的咨询,我进入会客室见另一个案子的委托人。一般前来委托辩护的都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父母和配偶居多,但这次出乎意料的见到了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和一个小女孩。男子正在电脑前专注地工作,小女孩则端着杯子很认真地不断小口喝水,还不断咳嗽。本次案件由孙广智律师和我共同承办。因为之前电话做过充分沟通,对于案情我们已经基本了解,一番沟通之后,我们办理了委托手续,并立刻前往看守所会见。


  在去看守所的途中,我问小女孩叫什么名字今年几岁了,孩子回答到“我叫彤彤,今天12岁了,我的生日愿望是希望妈咪能尽快出来和我们在一起。”我的心不禁一沉,小朋友过生日本应该开开心心,和父母朋友尽情玩耍,但现在彤彤却要和我们一起去看守所——一个小孩子不应该过早接触的地方。彤彤还在不断咳嗽,她爸爸董先生介绍说,孩子得的是疑似猩红热病,本来和妈妈一起在上海上学居住,因为发烧咳嗽2周多没有缓解,来北京看病,但是没想到病还没看成,妈妈就出事了。说到这里,孩子又一阵咳嗽,她赶忙喝水,大大的水壶遮住了她的口鼻,只露出两只大眼睛,眼神迷茫,充满了恐惧和不安。


  1.基本案情


  这个案子的情况其实比较简单,董先生独自一人在北京工作赚钱养家,妻子李女士带着女儿在上海居住。2016年5月28日,董先生接上刚刚下火车的李女士和女儿后,回到租住的房屋,却发现房门被换了锁,经询问得知是房东因要求涨房租不成私自换了锁。当时已经很晚了,孩子还在发烧,董先生一家三口只得先到附近的宾馆入住,打算第二天再处理此事。第二天一早董先生就先离开宾馆去租房小区,李女士照顾女儿起床吃饭退房之后也打车前往租住地。在即将到达之际,隔着车窗,李女士突然看到丈夫正被两个人强行拖拽,并且丈夫在不断挣扎。见此情景,李女士顿时非常紧张,叫停车子后,跑到丈夫身边,边斥责对方边推开拖拽丈夫的人,混乱中李女士打掉了对方身上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李女士指甲抓伤了对方胳膊的皮肤。


  但问题是这两个要带走董先生的人是身穿浅蓝色警察制服的警察,他们因处理董先生和房东的纠纷,要求董先生坐警车回派出所说明情况。如果李女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警察身份,那么就可以推断出她应当知道这是警察在执行公务,在这种情况下,她采取暴力阻止人民警察执法,打掉了执法记录仪,并抓伤了正在执法的警察,则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也就是说,认定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就是李女士是否应当识别出对方的警察身份。这一问题也是即将开始的会见所要了解的重点问题。


  2.会见


  办理了会见手续之后,很快我们就见到李女士,因为连夜在派出所做笔录并被送到看守所,她整个人看起来非常憔悴,布满血丝的双眼显得空洞而忧虑。在我们向她表明了是她先生委托我们为她辩护的情况时,她明显地因为听到了丈夫的名字感到亲切又痛心,泪水顿时涌了出来,情绪有些失控。会见时间有限,我们立即对她进行了心理辅导,并开始有针对性地发问。


  关于当时她是否识别出对方的警察身份这一问题,通过我们的全面询问了解到如下情况:首先,她当时没有意识到对方是警察,因为对方没有带警帽,衣着也不是很整齐,她认为警察应当是衣着要求很严格的执法人员。其次,因为知道董先生和房东有租赁纠纷,房子有问题一般找物业,所以她以为对方是房东找来的保安人员,而且从制服上来判断,颜色和款式也和保安制服很像。最后,她是香港人,高中毕业后就在家里相夫教子,八九年前因为丈夫的工作变动,他们全家搬到上海居住,丈夫工作很忙碌,她平时的生活就三点一线地,围绕学校、菜市场和家生活。无论在住宅小区、学校、市场还是商场,她接触到的穿着类似制服的人多为保安。因为生活圈子单一,她在大陆居住的八九年时间里,没有碰到过街头执法的警察。而当天,她也是在被警察制服在地,带往警车之时,看到警车的那一霎那才意识到对方是警察。


  李女士毕竟是出生在香港并在香港受教育的香港居民,她虽然可以听懂普通话,但一些专业词汇还需要借助英文才能准确理解,她的普通话也带着浓厚的粤语口音。她的成长环境以及当地的司法体制和大陆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考虑到这些因素,我倾向于理解她因为文化冲突,对人民警察的着装和工作方式有自己的理解。但作为辩护人,我必须把个人情感与案件适当剥离,做出客观独立的判断,这样我提出的辩护观点才能是客观的,有说服力的,可能被法官采纳的。李女士毕竟在上海生活了八九年时间,试想一个家庭主妇在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生活这么长时间,是不是有可能从来都没有遇到过警察?这样的机率有多大?北京地铁和闹市区经常有警察随机检查过往行人的身份证,上海应该也有这种情况,但这毕竟是小概率事件,没有遇到过可以理解。那么现在大城市私家车这么多,在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执法的情况是否也会没有遇到过呢?机场乘坐飞机时边检的警察呢?制服也是基本一样的,上海到香港的航班走的还是国际航线的检查流程,李女士在检查时应该会碰到边检干警的。李女士所说的因为自己生活圈子小而从来没有遇到过人民警察的辩解是否具有说服力呢?这个可能还要等阅卷之后,结合案发当日的具体情况和其他证据再做进一步的分析判断。


  另外,很有意思的一点是李女士提出警察制服和保安制服相似的意见。说实话,在此之前我还真没有太注意过两种制服之间的联系,但自从会见之后,通过有意识地细心观察,我们发现李女士的此点辩解是有事实依据的。首先我发现我所居住的小区里保安穿着的制服虽然不是蓝色的,也并不同于普通警察制服,但却与特警的黑色制服极其相似,戴着黑色帽子,扎着宽腰带,裤腿利落地扎到黑靴里,连后背和袖章的字样也仅与“特警”有一字之差,为“特勤”。这样的装束,让人有种莫名的敬畏感,想必这也是物业公司采购这样的保安统一制服的目的吧。紧接着,我们陆续在北京的一些商区、停车场、甚至家具市场发现了身穿与警察制服极其相似的蓝色制服的保安,甚至于保安的制服上也有类似于警徽、警号的徽章及编号。这些相似的特征极容易导致社会公众在对保安、民警的身份识别上出现错误。并且,通过在购物网站上进行查询,我们发现这类与警服极其相似的保安制服可以非常轻易地从网上购买,这也进一步说明了,有相当多的物业保安会穿着这类与特警警服高度相似的保安制服。我们立即对这些身穿类似警察制服的保安和购物网站上出卖此类制服的情况进行了律师取证工作,准备在合适的时机提交辩方证据。


  3.阅卷


  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之后,辩护人就可以阅卷了。我们第一时间获取了卷宗资料,并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我们发现有几份证据共同指向了一个对李女士非常不利的事实。


  首先,董先生作为本案的证人,对案发当天的情况做了细致描述。他讲到在他被两名警察拉到警车前的时候,他的太太李女士突然出现了。其次,从随案移送的当天街头监控视频所拍摄的画面来看,李女士跑向董先生和警察时,他们所处的位置与警车距离很近。而正如之前会见时李女士所描述的那样,她的笔录中也反复提到她是在见到警车的时候才意识到对方是警察的。也就是说,李女士在刚刚跑到董先生身边时,警车就在她视线范围之内,警车标识明显,李女士应当意识到对方是警察的。


  针对这一客观情况,我们也与李女士进行了核实,她的解释是,当时她看到老公要被人带走,一时心急,别的事情都没有注意到。李女士的这种辩解从情理上我们可以理解,但从法律角度来讲说服力比较有限,很难构成无罪的理由。这只能说明李女士在处理突发情况时过于激动,不够冷静,一时冲动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只能作为罪轻的辩护理由。结合她在大陆生活八九年的客观情况,没有遇到过警察这一辩解也很难被法官采信。民警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清晰地记录了她推搡辱骂警察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做无罪辩护,成功的机率应该不高。而该案中有许多对李女士很有力的罪轻辩护点:首先,李女士的主观恶性较小、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本次涉嫌妨害公务罪系初犯;其次,李女士的涉案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其涉案行为造成两名民警多处软组织损伤及一名民警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受损。但根据《法医临床损伤程度鉴定临时意见》及相关证据可知,两名民警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且目前暂无有关涉案执法记录仪的价格灭失鉴定。而从该涉案执法记录仪对案发经过的摄录情况来看,该仪器因李女士的涉案行为摔至地上后,被当事民警捡起后仍能正常使用,未见发生故障或严重毁损的情形。据此,辩护人有理由相信,该执法记录仪实际并未受损。最后,李女士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接受迅问过程中,多次表示悔过及对相关民警道歉,并委托其丈夫董先生向两位当事民警道歉并递交了书面道歉信,相关民警同志也向董先生和李女士表达了口头谅解。经过充分沟通,李女士同意我们为她做罪轻辩护,争取早日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


  4.重获新生


  按照既定辩护思路,庭审过程进行得非常顺利。因为庭前我们与李女士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准备,她在庭审当天衣着得体,情绪冷静,回答辩护人和法官的问题时也能做到言简意赅,应对自如。作为辩护人,我们也充分向法官呈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并对其罪轻的几个因素进行详细地阐述。虽然我们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为她做罪轻辩护,但我们还是向法官提交了我们所提取的证据,用以证明李女士在案发当时误以为当事民警是物业保安这一辩解是有相应的事实基础的。希望法官可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其从轻处罚。法官部分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并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李女士拘役四个月,这也就意味着,折抵审前羁押的期限,李女士当月月底就可以被释放了。


  得知这一消息,董先生和他们的女儿彤彤都激动不已,十分高兴。彤彤因为妈妈被羁押于看守所,爸爸需要工作养家,没人能在上海照料她,不得已回到香港和年近80的爷爷奶奶生活,学校的课业也被耽误了,因为两地教学课制不同,她也面临着重读小学五年级的压力。我没能再见到彤彤,但她充满了恐惧和不安的大眼睛却时常浮现在我眼前。父母是孩子的依靠,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应当给予孩子充分的保护,并起到积极地示范作用。冲动的代价是残酷的,李女士在事发当天的冲动做法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害自己失去自由,还使得未成年的孩子担心害怕,影响了学业。妈妈遇事冲动也可能给孩子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正如李女士在庭审后和我说的,也许此次遭遇并不是坏事,她在这几个月里对自己的性格,处事方式和人生规划都进行了充分的反思,并决定积极地进行自我调整。离开看守所那天刚巧是她生日,她说感觉这次遭遇,好像老天爷要借此机会让她重生一样,她对今后的人生充满希望。作为辩护人,我们的工作已经结束,看到李女士一家人共同期待团圆时刻并积极筹划未来,我也感到很欣慰,希望李女士可以吸取此次的教训,无论在哪个国家地区都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遇事冷静不冲动,时刻铭记做为母亲的责任,衷心地祝福她能如偿所愿,迎接人生美好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