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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类犯罪,死刑指标不能“转移”
发布时间:2017-05-16来源: 汤建彬,李梓豪

  问题的提出


  毒品犯罪中经常出现一个案件有多个被告人的情况。在对多个被告判处刑罚时,如何妥当地认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恰当地判处相应刑罚,特别是在毒品数量大需要适用死刑的案件中,如何确定对哪一个或几个被告人适用死刑,是毒品犯罪量刑时需要慎重考虑的重要问题。实践中,在全案毒品数量达到死刑适用标准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时会因为原本应该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而将适用死刑的指标转移给原本不应判处死刑的其他同案被告人。


  举案例说明:薛某某多次往返于A市和B市购买毒品用于贩卖。莫某某应薛某某的要求为其联系购买毒品的上家X,在未加价的情况下帮助薛某某从X处购买毒品。后薛某某再次提出通过莫某某向X购买毒品,X表示只收现金,薛某某没有足够的现金,遂将毒资打到莫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上,由莫某某取出现金交给X,后薛某某被警方抓获,在警方的安排下要求莫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其交付毒品,警方在薛某某的协助下将莫某某抓获,全案共查获冰毒2.7余千克。


  该案公诉人认为:薛某某通过莫某某购买毒品,薛某某与莫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法院判决认为:薛某某与莫某某是上下家关系,薛某某从莫某某处购买了毒品,因薛某某协助警方抓获莫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法院判处薛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莫某某死刑。


  该案中,认定薛某某与莫某某是上下家关系,作为下家的薛某某积极筹资,主动约购,多次从A市到B市购买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其罪责明显大于上家莫某某;认定薛某某与莫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相对于多次主动从A市前往B市购买毒品的薛某某,帮助薛某某购买毒品的莫某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明显较小,帮助犯的地位也较为明显。


  我们认为,法院因薛某某构成重大立功,不宜判处死刑,就转而对作用地位明显次于他的莫某某适用死刑的做法值得商榷,这样的做法不仅没有准确把握对被告人量刑的依据,更有违我国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


  针对死刑量刑依据的探讨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量刑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犯罪事实、情节本身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体现的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还是通过犯罪性质可以体现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均与犯罪人自身密切相关,而与其他同案犯被处以的刑罚轻重无关。


  在可能适用死刑的毒品案件中,如果各同案犯之间具有上下家关系,则各自属于相对独立的犯罪,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上、下家在对合犯罪中的作用,即使同案犯之间构成共同犯罪,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对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也应根据不同共犯人的地位、作用大小不同在量刑上有所区别,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即被告人只应承担与自己的罪责相当的刑罚,因此同案犯所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显然不能影响其他被告人的量刑,更不能作为加重其他被告人量刑的依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毒品犯罪中,如果认为同案犯之间属于上下家关系,应结合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发挥作用,贩毒数量、次数对象等因素,来比较上下家之间罪责的大小及决定对上家或下家适用死刑,进一步讲,在确定上下家之间罪责的大小后,再将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作为个别化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某一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不会影响其在整个毒品犯罪中地位、作用大小的认定,也不会影响对其他人地位、作用大小的判断。


  具体上述案例来看,虽然被告人薛某某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其在上下家毒品交易中起到的更为积极、重要的作用。法院的做法实质上是认为由于薛某某具有重大立功的情节,所以莫某某就应该被适用更重的刑罚。这样的思路明显违背了案件基本事实,因为从莫某某在本案中所起到的地位、作用来看,其罪责的严重程度明显没有达到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


  即使法院认为全案毒品数量达到2.7余千克,应该考虑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被判处死刑的也不应该是莫某某。事实上,法院认定薛某某构成重大立功并对其判处死缓,就已经认可了薛某某的罪行极其严重,从罪与责两方面考虑都已经满足了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死刑指标的适用并不意味着一个案件中必须有一个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本案中的死刑指标已经适用于薛某某,不应再对莫某某适用死刑。


  对基本结论的重申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同案犯无论属于上下家关系,或是构成共同犯罪,某一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不能作为对其他同案犯量刑的考量因素,更不能因为作用最大、罪行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就转而对罪责严重程度原本就没有达到死刑适用标准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