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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终奖的“是”与“非”
发布时间:2018-02-26作者:张妍

  年终岁末,“年终奖”一词便成了衡量企业间经济效益的指标,除此之外,年终奖更是对员工一年辛勤工作的肯定与嘉奖。但究其具体含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还尚无对“年终奖”内涵外延的界定或强制性规范。一般而言,年终奖属于公司自主决定的员工激励措施,是用人单位行使经营和管理自主权的表现之一,具体根据公司的全年整体经济状况、业绩效益及员工实际工作表现来确定。其中,年终奖的支付条件、支付时间、支付标准往往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争议焦点,而上述焦点反应在证据层面,通常取决于双方是否存在关于年终奖的书面约定。以下为大家总结了关于年终奖最容易遇到的几个问题。


  一、年终奖到底谁说了算?


  年终奖如何支付一般应由双方进行明确约定,劳动者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协商,就年终奖支付条件、支付时间、支付标准明确写入劳动合同当中。或者由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约定,该约定原则上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凡是双方对年终奖有效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实践中,对于年终奖有无约定或是否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更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此时双方一旦产生争议,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如用人单位否认其公司存在年终奖,劳动者则需要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年终奖的约定;而如在劳动者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年终奖的约定或用人单位认可存在年终奖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又主张劳动者不符合年终奖支付条件或尚未到年终奖支付时间,此时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支付条件、支付时间等举证责任。


  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年终奖,劳动者亦符合年终奖支付条件,但双方未约定具体支付时间的,此时可以参考往年实际履行的年终奖支付时间来确认。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未约定时间而故意拖延支付;如用人单位主张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和员工个人表现等支付年终奖,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明该劳动者不能满足年终奖支付条件的举证责任,如劳动者存在较低出勤率、绩效考核不佳等行为。


  二、提前离职年终奖怎么发?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因各种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原因导致员工提前离职的情况,此时年终奖应该如何计算?


  首先,需要审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是否存在双方关于年终奖有效明确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其次,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从司法实践上看,在能够认定用人单位存在年终奖约定的前提下,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参照劳动者在该年的工作时间,按一定比例支持部分年终奖。


  三、年终奖是否纳入平均工资范畴?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往往会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问题,在计算数额时应当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而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经济成本,在计算平均工资时会把相关津贴、补贴、年终奖等不予计算在内,致使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法律上讲,此处所称“平均工资”是指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年终奖属于奖金工资的一部分,也是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计算平均工资时应当计算在内。


  四、年终奖该如何交税?


  年终奖征收个人所得税分为两种情形。


  (一)劳动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次性奖金等十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企业支付年终双薪,即俗称的“13薪”。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年终双薪部分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不再独立计税。


  结语


  纵然年终奖确属公司自主决定的员工激励措施,但用人单位在支付年终奖的过程中应当秉持着公平合理原则,做到有据可依,不能过于肆意,否则便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还应注意留存年终奖发放的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奖惩制度、奖金发放规定、银行转账记录等,以免出现问题甚至纠纷诉讼时处于不利地位。


  法律法规指引:


  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


  2.《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