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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纠错网贷纠纷解决创新乱象,未来凾待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18-07-12作者:王书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升温、政策层面对普惠金融的推广,使得越来越多的群体、机构进入了P2P网络借贷领域。而与之相伴的,网络借贷纠纷也呈现出集中爆发的趋势,从2017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对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P2P行业发展状况、监管措施通报会通报的数据看,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受理的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就有两万余件(注释1),可谓是井喷式的爆发。


  2018年6月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名为《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注释2)“执行说不!》的文章将网络借贷纠纷解决再次高调拉入了人们的视野,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同时也引发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注释3)。


  上述事件的发生并非个例。自2018年以来,大量涉及网络借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持”先予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各地法院对”先予仲裁“裁决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18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10号)(以下称”10号文“),该批复中明确提出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至此,关于先予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的讨论可能暂告一段落,但P2P网络借贷业务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野蛮生长之后,虽然已经进入了全面整改阶段,然而对于存量业务可能引发的纠纷仍然不可小觑,未来业务进入正轨发展阶段后,纠纷的发生也不可避免。因此,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基石,是值得包括立法者在内的法律共同体深入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尝试从P2P网络借贷业务所涉及的合同类型及法律关系、现阶段的纠纷解决困境、未来纠纷解决机制探讨等方面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网络借贷业务中存在的合同类型


  P2P网络借贷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交易形式,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模式相融合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的类型。但从本质上看,其仍然属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一种(注释4),只是从业务形式、交易模式上进行了创新,引入了包括网络平台、担保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众多主体,在业务操作中也相应产生了更为复杂的法律文件。在网络借贷业务中通常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的合同:


  (一)借贷合同


  借贷合同,是指借贷双方以互联网为载体,互不认识的双方不直接单独进行交易,而是在线上第三方平台,由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借贷和放贷信息,借贷主体和放贷主体通过自我判断确定借贷产品后在平台上签署的借款合同(注释5)。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由三方签署,分别为借款方、贷款方以及网络借贷平台。借贷合同主要围绕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日及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网贷平台而言,一般会在相应条款中明确其信息披露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等。


  (二)居间合同


  相较于传统的民间借贷而言,网络借贷行为发生于互联网上,借贷双方的信息并不匹配,网贷平台就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机构性质,一般情况下其提供的是最基础的居间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收集及审核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评估借款人的信用、向借贷双方进行信息披露、协助催收已贷款项等(注释6)。网络平台根据与借贷双方签署的居间服务协议收取平台管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相关居间费用。


  (三)担保合同


  网络借贷业务作为一种创新型业务,与传统的民间借贷相比,很大的区别在于:出借人在提供借款前会通过大数据(平台公司或与平台公司合作的数据服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数据或人物画像,有时平台公司也会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并据此判断借款人的履约能力,一般不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尽管如此,为了保障出借人权益及平台的安全运营,平台公司也纷纷引入担保公司,为借款人还款提供担保。目前的网络借贷业务中,常常能看到第三方担保公司与出借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当借款人逾期未能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向借款人继续追索的权利。


  (四)债权转让合同


  这一类合同是指出借人在资金出借后、借款期限到期前,可以将自己的债权部分转让出去,以保证出借人在必要时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在转让双方签订合同后,及时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


  (五)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目前在我国的网络借贷业务模式中推广的还比较少,但在国外则较为普遍,例如英国的网络借贷平台Zopa(注释7)和美国的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注释8)在其平台上的网络借贷活动中都引入了还款保障保险,以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和保护出借人的相关利益。这一类型的网络借贷合同通过将风险转嫁到外部,在为出借人所面对的损失风险提供保障的同时,也提高了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运营安全和效率(注释9)。随着我国保险业务类型的丰富及网络借贷业务的发展,未来保险机构可能会更多地被引入网络借贷业务模式中。


  (六)委托支付合同


  在网络贷款业务中,平台不自己归集资金,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款项划转通常会委托第三方支付公司完成。因此,相关借款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文件中,也常常能看到《委托支付合同》的影子。


  二、网络借贷纠纷案件解决存在的困难


  正如前文所述,网络借贷业务中涉及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平台、担保人、保险人等多方主体,各方之间存在着借款合同关系、居间服务关系、保证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关系等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偶尔还会存在交叉,这便给网络借贷纠纷的解决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在司法实践中,网络借贷案件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网络借贷纠纷呈现”小、散、微、众“的特点


  传统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个人之间,而网络借贷则是在网络覆盖范围内的自然人之间产生借贷关系,跨地域特点明显。而作为出借人的一方,往往涉及的投资主体众多,从上海某基层法院通报的情况看,该院受理的很多案件中,每个案件通常涉及投资人数十人,借款金额数百至数万元不等,但个案总额均在100万元以下(注释10)。正是基于此种原因,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都面临着送达困难、出庭率低乃至执行困难等现实问题。


  (二)存在多次债权转让,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困难


  因出借人与借款人多属异地,且平台在撮合交易时存在多对多匹配的情况,为方便债权实现,实践中一般通过多次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债权进行集中。这就使得诉讼中的原告往往与实际出借人没有直接关系,被告多以主体资格进行抗辩,法院需要对债权转让的真实性与效力进行核实,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注释11)。


  (三)电子证据的审查及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由于网络借贷交易全部通过线上操作,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文件、款项划转凭证等均通过电子数据存储,而电子数据在形成及传输过程中也存在容易被删除、被篡改的风险。


  目前,电子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尚未普及,对于电子证据的形式、证明力如何确定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对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效力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会产生质疑(注释12)。


  三、建立多元化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机制


  正是由于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种种困难,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显然无法满足当下社会对网络借贷纠纷解决的需求。最高法于近日出台的10号文,虽然仅是针对网络借贷纠纷中”先予仲裁“机制的否定,并非对该类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全面否定,但相应的还是会加重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与法院执行之间衔接的忧虑,这也是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无法绕开的话题。随着10号文的出台,可以预判的是更多的平台机构在业务模式设计及相关法律文本的制作中对于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也会更加谨慎,这样也会不可避免的进一步加重法院的诉讼压力。那么,对于网络借贷纠纷,笔者认为可以拓展思路,梳理总结其他领域乃至国内外同行业的经验,开创出新的纠纷解决通路。


  (一)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人民调解机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成功的”中国经验“,在诸多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尤其是网络借贷领域,引入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调解工作室等在线调解机构,鼓励律师、专家教授、资深互联网从业人员等专业型人才加入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参与网络借贷纠纷的调解工作;同时可以尝试通过协会的力量组织更多从业机构加入会员,建立完善大数据库、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调配数据优势、专业优势、互联网优势,一方面可以突破诉讼、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不出面、送达困难等障碍,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充分发挥律师、专业型人员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以非诉方式预先化解纠纷。


  但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既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也需要逐步培养相关当事人接受调解约束的救济习惯。


  (二)发挥平台自身优势解决争议


  目前,监管部门将网贷平台定性为中介机构,并未赋予其争议解决的属性。而纵观国外经验,美国在P2P网络借贷行业纠纷解决机制中增加了平台的义务,即当网络借贷纠纷产生时,当事人可以先向P2P平台提交争议,由平台的客户服务部门对纠纷内容进行调查,若借贷纠纷中双方均无重大过错,可先行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平台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对纠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选择另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先天的优势,也更符合网络借贷业务本身互联网+的特性。因为借贷双方的交易活动在平台上实现,平台相对于出借人、借款人,掌握了更多与交易相关的电子数据,而且平台本身不承担借贷业务的违约责任,更容易站在第三方中立的位置,借助于数据资源优势对纠纷进行审查、评判和调解。如果能引入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相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流诉讼和仲裁压力。


  上述争议解决方式更偏向于诉前的调解斡旋,但平台自身定纷止争的能力毕竟有限,并不能期待所有的纠纷提交至平台均能得到良好的解决。因此,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笔者认为如果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能进一步对平台作出些强制性的约束,例如可以要求平台在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时,有义务提供所有与纠纷有关的电子法律文件及相关数据等,亦可发挥平台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解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


  (三)推行网上纠纷解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根据“互联网+”战略要求,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纠纷解决的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意见》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方向和制度性保障。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实际上已经在部分地区实现落地,2015年浙江高院批准浙江中院和三家基层法院开始试点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与网络借贷纠纷本身所具备的特点具有非常高的匹配度:首先,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可行性。电子邮件为信息的传递提供了便利;数字签名和指纹识别功能的出现保证了其安全性,保障了在线程序的真实性;数据、文件的电子化存储、文档资料管理也为以后的查询、浏览、印证等服务提供了便利。其次,线上纠纷解决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议、即时通信工具等沟通方式自主选择立案、调解、开庭等时间,能够有效解决网络借贷纠纷跨地域性的障碍,为当事人节省大量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再者,通过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可以实现法律资源与非法律资源、官方资源与民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注释13)。网络借贷业务中平台方自身会采集交易数据,很多平台也会与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开展合作进而掌握大量数据资源,如果能在技术层面实现资源整合、共享数据,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便捷性、高效性、降低成本等方面将会远远超越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也为后期执行提供更精准的大数据支持。


  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纠纷的解决更需要引入多元化的解决机制,通过引入平台纠纷解决机制、第三方调解机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各方资源整合、数据共享,努力解决好非诉解决模式与仲裁、诉讼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一方面可以促成多元化纠纷解决生态机制的形成,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网络借贷行业乃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注释:


  1数据引自《P2P网络借贷司法审判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新闻通报会》新闻报道。


  2先予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在纠纷还未发生时,以假设发生了纠纷为前提,让被申请人放弃纠纷发生时的抗辩权利,由仲裁机构就当事人已签署的和解书、调解书作出预先裁决。


  3相关背景报道可参见网页http://chuansong.me/n/2384924152929。


  4《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八款。


  5《互联网金融法规》第80页。


  6《互联网金融法规》第80页。


  7全球首家P2P网贷平台,在英国伦敦成立。可参见《全球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格局与发展》第258页。


  8美国网贷市场起源于2006年Prosper公司的创立,之后的LendingClub等其他网贷平台才相继成立。可参见《全球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格局与发展》第270页。


  9《互联网金融法规》第81页。


  10引自网站http://sh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1/id/1486539.shtml的报道。


  11摘录自《P2P网络借贷司法审判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新闻通报会》新闻报道。


  12摘录自《P2P网络借贷司法审判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新闻通报会》新闻报道。


  13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指导处副处长龙飞在《中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