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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条对比,看清诉讼时效——兼析最高法《关于<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8-07-31作者:唐利君

  


  引言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颁行后,因对诉讼时效部分条文理解的分歧,导致学术界及实务界对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观点不一。该司法解释的颁布,便以此为背景,明晰了《民法总则》下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问题。现将新旧法律条文进行简要梳理,以飨读者。


  一、《民法通则》建立的诉讼时效制度概览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是围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200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诉讼时效制度。


  于此,诉讼时效以期限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三种: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为20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包括1年短期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时效期间(如《合同法》129条: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期限为4年;再如《保险法》第26条: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的重大修改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开始施行。《民法总则》第九章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相较于《民法通则》而言,做了重大的调整。主要包括:


  1.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调整为3年。(《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不再规定1年短期诉讼时效。对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情形,《民法总则》没有再予规定,但是否仍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在学术界存在着分歧。王利明教授认为,“在《民法通则》有规定的情况下,《民法总则》未予规定属于”立法者有意义的沉默“,应视为在立法意图上否定了《民法通则》1年短期时效存在的价值,故全部不应再适用。”1余文唐学者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时效所适用的那些事项属于具体事项,不宜在《民法总则》之中予以规定,须留待《民法分则》相应篇章加以吸纳或修改。在《民法分则》制定之前,仍然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列。”2以上两种截然的观点,亦是此次《解释》所解决的核心内容。


  3.细化了特定条件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民法总则》第19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其中,对于性侵的特殊规定,正是考虑到了“受害人自己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不可能自己寻求法律保护。于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监护人自己就是加害人的情形,受害人往往得不到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保护,却因诉讼时效超过被法院拒绝受理或者予以驳回。”3,因此起算点的特殊化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受害人。


  4.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民法总则》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按照民法法学一般理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民法上的请求权,而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因此,反观《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可知,其第一款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既包括物权请求权,也包括侵权责任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第二款属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基于支配权所产生的,故除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例外规定外,亦不适用诉讼时效;其第三款虽是债权,但是基于对特殊身份关系中生存权的保护,亦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5.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作了修改。(如《民法总则》第194条: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解析,详见本文第三部分。


  对于诉讼时效中断,主要有两点:一是增加了中断的事由,《民法总则》第195条增加了“(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此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破产、申报债权、在诉讼或仲裁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二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变化,《民法总则》第195条将《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从中断时起”,修改为“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此处规定,主要是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


  6.重新规制了诉讼时效延长条件。(《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二款: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该规定将延长的条件变更为“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与之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相比,更加注重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三、《解释》衔接起新旧法中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正如《解释》的出台背景“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由于两法的规定存在不同,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亟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4所言,《民法总则》颁行后,法律条文未就旧法与新法中诉讼时效制度的衔接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适用上的争议。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新旧法中时效适用的衔接问题,便于《民法总则》时效制度更好的适用,主要内容包括:


  1.《民法总则》实施后,1年短期诉讼时效不再适用。(《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文的立法背景:民法通则规定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未做规定,实践中对民法总则施行后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仍然适用,存在不同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指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5


  2.规制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衔接问题。(《解释》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的立法背景:本解释如此规定,主要考量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符合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以及不再规定一年短期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二是当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跨越民法总则施行日时,依据法理,可推定当事人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知情的,不损害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三是一般情形下,新法的规定优于旧法,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6


  第三条的立法背景: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一是尊重立法本意。司法解释是立法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化,在制定《解释》时应尊重立法本意。二是依据法的溯及力法理。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诉讼时效制度为实体法制度,应采从旧原则。三是基于稳定交易秩序和利益衡平考虑。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义务人已经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交易秩序已经稳定,如果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会使已经稳定的交易秩序受到冲击。7


  《解释》前三条的规定,具体适用的可视化如下图所示:

 


  

 

  3.诉讼时效中止适用《民法总则》。(《解释》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对诉讼时效中止,《民法总则》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增加了中止事由,但《民法总则》并未增加新的事由,只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时效规定》中的规定。二是其对诉讼时效中止后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改变,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不是继续计算,而是赋予了权利人6个月的期间。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解释》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条款对比详见下表:


  

 

  通过梳理诉讼时效制度,我们认为,《解释》的正式实施,为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及时建立起了新旧法上的桥梁。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推陈出新,势必会为民商法的发展积极助力,进而有利于稳定交易秩序和利益衡平。


  注释:


  1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855页。


  2余文唐:《民法总则:普特时效之适用关系论》,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4/id/2822690.shtml,访问日期:2018年7月24日。


  3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第23-24页。


  4引自《最高院颁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08211.html。


  5同注释4。


  6同注释4。


  7同注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