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电影《爱情公寓》未上映就遭起诉,会停播吗?
发布时间:2018-08-09作者:王菲,王蕊琪

  随后,8月6日16:47认证为“电影爱情公寓官微”的蓝V发布微博回应:电影《爱情公寓》由高格基于电视系列剧《爱情公寓》编剧汪远先生的原创剧本制作,“高格”依法拥有电影《爱情公寓》完整著作权,并已事先获得了一切必需的法律授权与许可。对于就《爱情公寓》著作权及知识产权进行恶意诽谤和骚扰的行为,“高格”保留对其进行诉讼乃至追责的权利。


  随后,19:21认证为“爱情公寓电视剧”的蓝V转发“电影爱情公寓官微”的回应微博以支持高格。


  两大阵营:

  全民皆媒的环境,讲究有图有真相,首先,我们看看双方发布的部分图。

 

 

 

 

 

  根据剧方联凡晒出的图,整理的信息:


  1.2008年5月16日签署的《情景剧<爱情公寓>制作协议》部分内容,约定甲方(联凡)“拥有本剧有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剧的版权……”。


  2.2009年8月15日,上海高格签署的《版权证明书》,证明联凡为该剧的出资方和唯一版权人。


  3.2011年2月11日,联凡发布的声明:联凡授权高格制作影视剧《爱情公寓》的后续续集。


  4.2011年2月11日,高格发布的《续集开发声明》:称高格承诺进行《爱情公寓》续集的制作,联凡将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的权益。


  5.商标注册证:尚凡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爱情公寓”41类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电影方高格晒出的图,整理的信息:


  1.2016年9月,国家版权局颁布的《爱情公寓》1-4季电视剧剧本《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人汪远,创作完成时间:2012年11月23日。


  2.2014年9月,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作品登记证书》,内容为汪远经上海高格转让取得《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24集电视连续剧的著作权。


  3.2011年2月11日,上海联凡签署《<爱情公寓>续集开发授权声明》,授权上海高格开发续集。


  4.商标证书,证明高格拥有“爱情公寓”在16类、24类、26类、35类的商标专用权。


  5.优酷视频截图,证明林东庆(上海联凡总经理)同意拍摄续集。


  6.2015年黄浦区法院作出的裁定书部分内容,裁定结果为准许原告上海联凡撤诉。


  7.2017年徐汇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部分内容,判决结果为判决上海联凡败诉。


  从以上已公开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双方争议中至少存在三个作品:


  《爱情公寓》电视剧剧本:署名著作权人汪远(个人主体)


  《爱情公寓》电视剧:署名著作权人联凡(法人主体)


  《爱情公寓》电影:署名著作权人高格(法人主体)


  结合著作权法相关内容分析,我们认为如果排除是为新电影炒作,很可能是由剧本改编权约定不清晰引发的综合知识产权争议,双方似乎准备多个权利全面开撕,我们暂且归纳以下几个问题:


  1.《爱情公寓》电影是否侵犯《爱情公寓》电视剧著作权?


  《爱情公寓》剧本、《爱情公寓》电视剧、《爱情公寓》电影三者是独立的不同作品,其中剧本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文字作品”,电视剧、电影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同的作品,当然可以有不同的著作权人。根据电影方公布的《作品登记证书》,汪远是《爱情公寓》电视剧剧本的著作权人;根据联凡提供的《制作协议》,联凡为《爱情公寓》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二者并不冲突。冲突在于,一个相同的主题下,在后产生的作品是否必然侵害在先作品的合法权益。


  公开的资料看,双方一致认为《爱情公寓》电影是在《爱情公寓》电视剧剧本的基础上创作而成的。在此前提下,判断《爱情公寓》电影是否侵权,有三个事实至关重要:1.《爱情公寓》电影方是否经过《爱情公寓》电视剧剧本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2.《爱情公寓》剧本著作权人是否有完整的著作权用于电影创作的许可。3.电影《爱情公寓》是否对电视剧《爱情公寓》构成抄袭。


  根据电影方提供的证据,汪远为《爱情公寓》电视剧剧本的著作权人,并且已授权高格使用。那么汪远所享有的剧本著作权是否完整,对于电影方的许可是否有效和清洁,就成为判断双方争议的关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范了著作权十七项人身及财产权利具体内容,其中第十三项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第十四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均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的权利。目前双方均没有公开汪远在电视剧创作阶段与剧方联凡公司的合作协议内容。如果汪远已将该两项权利排他性且永久地让渡给剧方联凡公司,以汪远与影片方高格的实际控制关系,我们有理由推定影片方知晓该让渡条款存在,两方可能构成共同侵权的故意。如果不存前该种让渡,则剧方在影片还未上映,无法比对双方作品的情形下,仅凭作品名称和宣发资料直指影版侵权,有失慎重。


  2.《爱情公寓》电影方是否侵犯了“爱情公寓”的商标专用权呢?


  从双方晒图可以看出,联凡一方持有“爱情公寓”第41类商标权证书,高格一方持有“爱情公寓”第16类、24类、26类、35类的商标权证书。核准内容如下表:

 

  近年来影视作品有关商标权侵权之诉亦有数量增长,我们看到双方都晒出了商标权证书,可见双方均有开辟商标权之诉的一定准备。我们推测影片名称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会是该案焦点之一。孰是孰非,有待影片上映后结合内容具体讨论。


  什么是商标性使用呢?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实践中,对于影视作品的名称是否构成商标性的使用有不同的观点,类似的情况有“非诚勿扰”“非常了得”“如果爱”“功夫熊猫”等案例。在“非诚勿扰”“非常了得”案中,法院认定了对节目名称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在“如果爱”案中,法院则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只是叙述性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功夫熊猫”案中,法院认定功夫熊猫作为动画电影的名称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作为知名电影特有的名称则应受到保护。本次事件中,我们认为高格作为电影爱情公寓的著作权人,在电影的宣传推广中使用电影名称爱情公寓,其使用属正当使用,此种行为应被法律所允许,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3.《爱情公寓》电影的宣发行为是否落入反法第六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法第六条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性规范,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等几种情形规范为不正当竞行为。《爱情公寓》电影主创与剧版未有大变动的情形下,会不会有具体的宣发行为落入反法规制,值得思考关注。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争议双方的权责如何尚有待在诉讼审理工作中厘清确认。此种情形下,观众关注的《爱情公寓》电影是否会停播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从诉前禁令实施条件及电影制作发行管理实务两个路径考量,答案都是否定的。


  诉前禁令是指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诉前禁令实施主要考量侵权成立的可能性、损失是否无法弥补、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禁令实施是否损害公共或第三人利益等因素。如果本案中剧方声称提出的申请就是指诉前禁令申请,在侵权能否成立不明确,即便侵权成立,剧方损失可以通过赔偿、权利声明等形式进行救济,从禁令实施可能损害电影制作发行中关联的案外第三方及已购票观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来看,启动诉前禁令显然是不适当的。


  从电影制作发行管理实务方面考量,在我国,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我国的电影行政审批程序一般为:


  电影剧本:备案审批,备案通过后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方可进行电影拍摄。


  电影影片:电影上映前,需进行影片初审和终审,通过后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数字电影技术合格证》,方可进行公映。


  在行政机关的前置审查中,行政机关仅就影片是否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影禁止载入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电影版权纠纷,主管行政机关不会做主动审查。在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即可公开出版发行。对于后续电影涉及版权纠纷的,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向法院起诉、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等形式来实现权利救济。


  仅从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及责任角度思考,主管机关对于许可上映的电影停播是非常慎重的。依目前公开信息来看,尚不足以因行政干预停播。毕竟没有因为熊孩子上周写作文琐事吵架,家长就冲去学校撕作业本的道理。


  言而总之,剧方似乎有一丢丢操之过急了,如果不能理性控制后续表现,有可能会因不当的网络表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