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由“环保停工令”导致的“建材价格上涨”纠纷案件的处理规则 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2018-12-11作者:王春军

  一、背景介绍

  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意见稿明确,要求各地在9月底前明确具体完成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工作,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企业错峰生产的基准产能以2018年9月产能计。

  1.采暖季限产时间: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主要范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省济源市)。

  2.停工限产重点: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天津、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安阳等重点城市,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其他城市限产比例不得低于30%。

  3.预计产生的影响及对策: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势必会引发供需的不平衡,引发钢筋价格快速上涨,钢筋是房地产开发的核心主材,钢筋价格的上涨同样会快速传到到开发成本。

  对于开发商而言,为了减少因“建材价格上涨”而导致的损失,除了筹资储货外,开发商还有没有别的什么对策?本团队将通过对各省市有关“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规定及一些有关“建材价格上涨”的典型判决的深入分析,为开发商提供一些有效的应对“建材价格上涨”的策略。

  二、各省市对“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

  (一)各省市对“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一般处理规则

  通过对各省市关于“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处理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决因建材价格上涨而引起的工程纠纷的一般规则,总结如下:

  1.因政策等非发承包双方的原因导致的建材价格上涨的一般处理规则

  (1)基本原则: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材料价格风险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履约过程中面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可能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风险,因建材价格上涨而导致工程造价过高的,在工程造价计价中应遵循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2)有约定的,遵照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一是如果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作调整,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一是如果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如果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应按照约定的调整方法对材料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一般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A.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B.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C.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调整的风险幅度值一般为5%。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价差的取定。价差一般规定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当期材料价格应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如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期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或材料价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

  时间限定。各省市规定实施前,已办理结算工程一般不再进行调整或追补。

  2.因发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的一般处理规则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情势变更原则在固定价格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格结算,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当事人能否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超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发生异常变动的情形,如继续履行固定价格合同将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的,则属于发生了当事人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二)各省市有关“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具体规定

  1.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规定,

  问: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12年8月6日

  2.天津市: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合同中约定。

  (三)风险范围和幅度

  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砂石、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费用。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调整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二、在施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风险或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以及施工合同中未具体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按以下款项签订补充协议:

  (一)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的确定

  市场价格变化幅度以本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中准价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未包括的,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投标报价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SXJ)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BXJ)计算其变化幅度;投标报价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SXJ)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二)市场价格的调整方法

  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方法。

  2、主要材料、人工市场价格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作调整,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调整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差价只计取税金。

  (三)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三、自本补充规定发布之日起,在施项目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调整办法和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有明确约定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本规定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禁止发包人强行签订由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合同。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3日

  3.山东省的有关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

  问: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格结算,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当事人能否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超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发生异常变动的情形,如继续履行固定价格合同将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的,则属于发生了当事人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发文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当期材料价格应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如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期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或材料价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

  三、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四、本意见二、三款中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五、未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中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

  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七、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款项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八、对发承包双方提出争议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予以调解。

  九、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跟踪市场,适时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当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十、2008年新开工的工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执行,但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发文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日

  《济南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2018年1月30日,济南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工程计价中应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主要材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金属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砖、瓦、砂子、碎石、石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沥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温材料、门窗、面砖、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公平合理地分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造价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08]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发、承包双方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弄清引起价格变化的风险,共同分担和合理分摊工程造价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建设工程造价风险通常包括政策性调整风险、材料价格风险和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三、材料价格风险分担。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明确约定时,一般应包括:

  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汽油、柴油、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二)风险幅度

  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含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以内(含5%)取定。

  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波动幅度在约定幅度以内(含约定风险幅度值)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约定幅度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威海市《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一、材料价格风险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履约过程中面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可能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风险。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二、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三、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的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金属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砖、瓦、砂、碎石、石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沥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温材料、门窗、面砖、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相应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材料价差只参与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四、合同中未对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波动的价款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五、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不能正常预见的外部因素,材料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合理分摊风险,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完竣工决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发布机关:济南市住建委

  实施日期:2018年1月30日

  4.江苏省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规定,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八、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发文机关:江苏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年4月1日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概算一经确定,除在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

  (二)国家或省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调整。

  (三)在批准的工程建设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化。

  (四)实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结果有较大出入。

  (五)经省政府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变更。

  因上述情形确需调整基建项目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3〕4号)办理。在概算调整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发文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实施日期:2014年11月8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及《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当施工期内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文]执行。

  发文机关:无锡市建设局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 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

  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合同中未约定的,可按以下范围确定:

  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商品砼、沥青砼、砌块、水泥、砂、碎石、电缆桥架等。

  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钢材、木材、沥青、电线、电缆等。

  三、 由于近几年来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为满足建设市场各方及时掌握材料价格及工程结算的需要,对于一些价格较高或占工程比重较大的常用材料,从2008年开始在《无锡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该类材料的及时信息指导价,供建设市场各方参考使用。

  发文机关:无锡市建设局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7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对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和风险包干幅度。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可设定为钢筋、型钢、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等,风险包干幅度可设定为+10~-5。具体可参照我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徐建发〔2008〕70号)执行。

  发文机关:徐州市建设局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该《通知》规定,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利益,省建设厅近期提出了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现本着便于操作和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合理承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各县、市、贾汪区可参照执行。

  一、 凡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一般建筑工程,在发布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时,可将以下建筑材料列为主要建筑材料:钢筋、型钢、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具体材料需详细约定,同时约定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对于市政、装饰等专业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和风险包干幅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具体约定。凡已明确约定了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和风险包干幅度的,结算时可以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依照风险包干分担计取主要建筑材料差价。合同风险包干幅度为+10~-5,即: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超过10%时,10%以内(含)的部分由承包方承担,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当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下降超过5%时,5%(含)以内的部分由承包方受益,超出5%的部分由发包方受益。对于已约定的主要建筑材料之外的其它建筑材料价格,结算时不再调整。对于可调价格合同仍按照双方约定的调整方法执行。

  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公式: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合同工程基准期当月材料指导价×(1+合同风险包干幅度)。

  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主要建筑材料范围,则应以钢筋、型钢、电线电缆为主要建筑材料。

  三、 在2008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了招标定标但尚未竣工结算的工程,已约定采用固定价格的,在2008年4月1日后(含)发生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按如下方法确定:

  1、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已注明了主要建筑材料品种的,根据已约定的主要建筑材料品种,按本意见第一条中的主要材料差价调整公式计取已约定的主要建筑材料费用。

  2、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主要建筑材料品种的,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主要建筑材料品种和第一条中的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调整公式计取主要建筑材料费用。

  3、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已约定建筑材料风险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意见精神另行协商。

  四、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造成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延误期间建筑材料上涨发生的差额费用。

  五、已完成结算的项目,不再执行本意见。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应条款时,应要求招标人补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应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合同备案。

  七、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建筑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九、本意见公布之前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发文机关:徐州市建设局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8日

  5.深圳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差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规定,随着全国物价改革的深入进行,生产资料市场的全面开放,市场调节作用愈加明显,建筑材料价格将在一定时期内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化。为了处理材料价格的浮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调整好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经济关系,促进投资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1988]640号文《关于解决我市水泥供求及价格上涨的会议纪要》中“建材价格的浮动,工程造价也要相应予以调整”的精神,在原有的办法基础上,现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化的管理和实行补价差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我市材料价差处理办法,实行根据各类工程不同特点,结合各个时期的市场价格情况,采用主要材料抽量补价差,其它材料按综合价差系数进行调整价差的办法。

  二、各类工程主要材料范围、信息价格、其它材料综合价差系数,由深圳市建设定额价格管理站每月公布一次,作为工程计价的基础。亦可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商定价格结算的办法。

  三、各类工程材料以现行预算定额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基础,对比深圳市建筑材料信息价格所发生的正负差额列为材料价差,价差可计取税金和预算编制费,其它费用不得计取。

  四、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按广州市一九八七《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执行。执行时,在广州市材料预算价格基础上乘以我市公布的价格系数,作为深圳市安装工程材料价格。对缺项部分,由建设定额价格管理站定期补充公布或由甲、乙方共同商定。

  五、对工期短(如6个月内)或甲乙双方同意的工程中标(含议标)后的合同价格,可增列材料价格风险系数;造价一次包死,结算时不再调整。风险系数参考公布价格预测系数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凡不增列材料风险系数的工程,在确定标价时,都要填列“材料价格明细表”,作为工程结算调整价差的依据。

  七、单项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超过(或低于)签订合同所列的材料价格时,可对超出(或低于)部分进行调整。单项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计算公式为

  单项要材料结算价格=施工期内公布各期信息价格总和/期数

  八、期数的计算,按合同工期的80%确定,并以合同规定计算工期日为期数的始点。

  九、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含宝安县)内施工,并执行预算定额的各施工企业所承包的各类工程。

  (二)凡单独承包基础打桩、围墙、挡土墙、构筑物、钢结构、轻型屋面等特殊工程,实行按实际用料抽量补价差,不采用其它材料综合价差系数方法。也可增列风险系数,造价一次包死。

  (三)凡施工承包单位拖延工期者,其拖延的工期不能顺延计算“价差”补贴。由于建设单位各种原因造成拖延工期的,其工期顺延,并可补价差。

  十、其他:

  (一)本规定从1988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中标未开工的工程和已开工未完工程部分均一律按此规定进行调整;已结算工程不再追补。过去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此规定为准。

  (二)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希及时向市建设定额价格管理站反映,并由该站负责解释和处理。

  发文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1988年7月1日

  6.湖南省:《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指导性意见》

  该《意见》规定,由于受国际、国内各种因素影响,我省建材价格波动较大,尤其是有色金属材料,如铜材、铝材等材料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其上涨幅度是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无法预测的。为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计价的公平合理。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GF-1999-0201)(建建〔1999〕313号)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办法作出如下指导性意见:凡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规定了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有关单位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于招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以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时期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如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8%时,双方可重新协商确定结算单价。投标人在投标中承诺的优惠率仍按约定执行。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大的时期,应增发变化大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及时、准确反应市场实际价格,供有关单位在招投标和结算时参考。

  三、 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发文机关:湖南省建设厅

  实施日期:2006年9月20日

  7.湖北省:《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规定,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调整。

  (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意见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格合同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三、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五、调整后的材料差价,按规定计取相关费用,按月结算。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发文机关:湖北省建设厅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

  8.陕西省:《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规定,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约定及调整通知如下:

  一、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包括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合同约定价格的±5%以内。

  二、工程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对投标人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提出明确的风险控制要求,最高限价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编制。

  三、本通知在下发前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分担原则合理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事宜。

  1.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建材价格风险范围、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幅度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调整。

  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价格风险。

  四、 主要建筑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价差应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

  五、本通知自执行之日起,尚未签订发承包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材价格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仍不约定或约定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等不合理条款的,其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其低报部分(以工程所在地当期综合信息价与报价的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凡合同未约定主要建材价格风险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文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实施日期:2009年1月4日

  9.辽宁省: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关于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2008〕147号)的问题:

  (1)施工企业应承担有限价格风险,其承担的风险幅度和范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2)投标人应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或实际市场材料价格进行报价,并考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我省规定的材料价格风险为5%。

  (3)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约定或规定的幅度时,可按材料进场的时间、数量、品种、形象进度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发文机关: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

  施行日期:2009年12月8日

  10.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l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协调小组应向市审计局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由市审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对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造成投资预算调整的部分进行测算,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发文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9日

  三、有关“建材价格上涨”案例的司法裁判规则

  (一)有关“建材价格上涨”案例的一般裁判规则

  通过对有关“建材价格上涨”导致的工程纠纷案件判决书的法律分析,可知,法院处理“建材价格上涨”导致的工程纠纷时,一般适用以下裁判规则:

  1.有约定的,依约定。一般而言,如果是正常合同履行期内出现材差,则要考虑是否主要的建材有价格波动、价格波动是正常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当事人是否已约定风险承担等。如材料、人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因素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材料、人工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认定商业风险为原则,情势变更为例外。如果当事人对材料价差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的工程总价款是包死价的,原则上应将主要建材的价格波动认定为正常的商业风险,对材料差价不予调整。当事人以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而主张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对材料差价进行调整的,对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从严掌握。只有价格变化幅度较大,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变得异常艰难并导致当事人利益关系显示平衡,严重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程度时,才能认定情势的变更,考虑对材料价差予以调整。

  3.合同固定价(包干价)的突破或补充。有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合同固定价(包干价)的突破或补充,是信守合同的有限例外。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进而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公平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但该例外补充需以符合情势变更为前提,需满足以下条件:(1)情势已经变更,即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有变;(2)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3)情势变更的主要过错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如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承包人显失公平。

  (二)有关“建材价格上涨”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

  案例一:

  【案例索引】

  昆山市蓬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083号

  【裁判要旨】

  二审生效裁判认为,一般而言,如果是正常合同履行期内出现材差,则要考虑是否主要的建材有价格波动、价格波动是正常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当事人是否已约定风险承担等。如材料、人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因素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材料、人工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则需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认定。

  案例二:

  【案例索引】

  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福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生效裁判(2017)粤19民终6272号

  【判决要旨】

  该生效裁判认为,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在本案中不构成情势变更。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实行总包价,价格包括了人工、材料等,除设计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结算时不作调整。后双方在施工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再次约定,双方确定福威大厦工程总造价2380000元大包干(除另有约定外总价不做调整),非因设计变更及甲方书面签证合同总价款不做调整,施工期间发包方对承包人的材差及其他材料价格浮动均不补贴或调整。上述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雷锋公司主张因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要求增调材料价格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其次,本案中雷锋公司主张的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显然属于市场固有的风险,也即商业风险。雷锋公司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建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应有的商业风险,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在缔约时所作的商业判断和缔约合意,维护相关合同条款的羁束力。所以,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在本案中不构成情势变更。

  案例三:

  【案例索引】

  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与郴州市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68号

  【判决要旨】

  该二审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工期的延长和材料价格的显著增加构成情势变更,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上述司法解释实质上是对合同固定价(包干价)的突破或补充,是信守合同的有限例外。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进而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公平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但该例外补充需以符合情势变更为前提。本案合同虽然为固定价格,但本案发生以下情形:(1)情势已经变更,即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有变。一是工期有变,原合同计划6个月完工,但实际施工工期五年,导致工期延长的的原因包括当地村民的持续阻工、2006年夏天郴州市区的持续降雨以及施工场地挡土墙护坡未能及时修复达标。二是材料价格有变,当地村民对材料供应及价格的垄断导致施工成本显著增加。(2)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本案中,工期的延长和材料价格的显著增加虽然当事人在缔约时可以有一定预见,但本案中该风险已超出了正常人的合理预期,超出了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且可防范性和控制性较低。如周边村民的长期阻工。(3)出现上述情形的主要过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周边村民对挡土墙的破坏及材料价格的控制,客观上为双方当事人不可阻却。(4)如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承包人显失公平。以材料价款为例,裕兴公司法人代表朱壮志在接受《郴州日报》采访时称:“光材料费一项,9栋楼总计多支付了至少63万元”,而按照约定,该栋整个的合同价款才1,990,530.02元。即使双方后来就河砂的补差作出调整,即每立方米增加15元,亦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或达到相对公平的目的。此外,还有因工期延长而产生的人工费机械费等各种成本。综上所述,本案符合情势变更的要件,白马桥公司请求变更合同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四:

  【案例索引】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民再331号

  【判决要旨】

  该再审生效裁判认为,中建五局请求中兴公司支付工料机差价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未达到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正确,予以维持。理由如下:案涉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固定合同总价施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中途不得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材料涨价、人工涨价等)要求发包人提高工程造价。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双方还特别约定本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人全面理解并接受本工程招标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合同价款的风险包括施工期间工料价格浮动。中建五局主张中兴公司支付工料机调差不符合合同约定。至于工料机价格上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工料机价格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并非一个突变的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中建五局作为专业的建筑公司,理应对工料机价格的大幅波动有所预见。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中兴公司和中建五局在合同协商及签订过程中,对于工料机价格在施工期间可能出现波动已有预期,并就工料机的价格不予调整达成了一致意见。从调差金额和工程造价金额的比重来看,工料机调差金额12216135.43元占案涉已完工工程造价金额104690847.33元的比重为10.4%,尚未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明显失衡的程度。

  案例五:

  【案例索引】

  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592号

  【判决要旨】

  该一审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不应当承担钢材和人工涨价的责任,因为根据建筑行业的惯例,一般订立合同时将建筑材料等的上涨下跌风险约定为5%,该5%原告应当能够预见,无论是否被告违约,均由原告自负比较合理。由于原告事先查看了现场,虽然约定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必须进场施工,但签订合同之前原告对现场情况应当了解,根据其专业能力,应当对三通一平工作需要的时间有合理的评估,而且开工需要必要的准备期间,其也应当预见2007年12月10日开工事实上不可能;而且假如按照约定时间正常开工,在该时段也不可避免的存在钢材和人工涨价问题。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结合工程进度、工期比例、上涨幅度等,本院酌定因开工不适当延期,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5%的责任,即3250751*95%*65%=2007338.7元。因原告屡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六:

  【案例索引】

  8431宜兴市陶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苏0282民初8431号

  【判决要旨】

  一审生效裁判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本案中,根据证据可以认定在本案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短期内钢材价格即发生了大幅上涨,上涨的幅度之大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属于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陶都公司明显不公平,也使陶都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综上,钢材的价格应予调整。其余建材的价格未有大幅上涨,人工工资也无重大变化,不应因价格的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中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作调整”应变更成“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土建、安装、网架工程中的钢筋、镀锌钢管、焊管等各种钢材用料价格按江苏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调整,其余不作调整”。

  案例七:

  【案例索引】

  103江苏鑫源烟草薄片有限公司与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苏08民终103号

  【判决要旨】

  该二审生效裁判认为,辰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责任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同时承担发包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鑫源公司因辰宇公司未履行合同,就涉案工程再次招标,中标价为3105698.34元,为此多支付工程款1691319.63元且导致工期延误。一审法院仅判决辰宇公司承担违约损失142000元,明显过低。鉴于涉案工程为生产工房钢格栅工程,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为钢材,而从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至约定的开工日期,钢材价格上涨了近两倍,该变动程度已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辰宇公司于缔约时对此亦难以预见,如仍按合同原定价款继续履行显然难以承受,故其提出解除合同实属无奈之举。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损失后果等因素,本院对该违约损失作适当调整,酌定由辰宇公司向鑫源公司赔偿100万元。扣除辰宇公司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42000元,辰宇公司尚应赔偿鑫源公司85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