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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白话”系列之三 | 认缴一千万后能否金蝉脱壳?从穷亲戚顶缸看法律的局限
发布时间:2019-02-26作者: 郑建鸥

  你又坐回陷阱里,空欢喜一场。你本想将股权转让掉,彻底摆脱为另一发起人一亿元出资所背负的连带责任。不料,你还下了一步臭棋,设立公司时也认缴了一千万(原因容后再说)。你的出资义务早晚要到期,当公司清算或破产时还会加速到期。上哪找接盘侠去?你感觉走进了死胡同。强烈的求生欲促使你猛然记起江湖上曾流传一个金蝉脱壳的方案,但这个方案极度危险,操作不当容易玩火自焚。情急之下,你又想到老祖宗传下来的另一句至理名言——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既然有老祖宗撑腰,何妨来一次沙盘推演?


  你已经知道,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合法转让掉,你就不必对其他发起人的一亿元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有人受让你的股权,此人既可以是其他股东,也可以是外部的人。此人在法律上属于股权受让人,不是公司发起人,自然也不必对其他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你自身只认缴了一万块,不难寻找替身;但认缴一千万,就相当棘手。


  那么,江湖上流传的“金蝉脱壳法”到底是什么呢?


  据说叫做“穷亲戚顶缸法”。你大费周折终于物色到一位关系很近且为人仗义的穷亲戚,又费尽心机地说服他接受你的全部股权。你知道,一旦债权人找上门来,这位穷亲戚出不了资,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不是刑事责任,大不了让法院纳入黑名单,而不会被抓去坐牢。经过一通惊心动魄的操作,你顺利地从股东位置退下,将穷亲戚推到台前。


  问题是,这通操作在法律上真的可行吗?


  如果行得通,那么法律效果是,你不仅摆脱了为另一发起人承担一个亿出资的连带责任,也逃脱了自身的一千万出资义务。公司的债权人一定拍案而起——岂有此理!没错,你的行为旨在逃避出资义务,客观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应该纵容你还是惩罚你?这时,你又学到了一条至关重要的法律规则——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无效意味着你无法取得所希望的法律效果,公司的债权人仍可以起诉你。看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还得掏腰包。


  然而事情还没结束,真正棘手的法律问题才刚刚到来,债权人怎么证明你和穷亲戚恶意串通逃避出资义务?


  有时候,生活的复杂性远超纸面上的法条。你找的穷亲戚可能不是人,而是一家实力不济的公司,你让这家公司受让你的股权,成为你的替身。而一旦涉及到对公司商业决策的合理性判断,法官往往感到力不从心。怎么证明这家公司实力不济?怎么判断这家公司不是出于正常的商业逻辑收购你的股权?怎么证明这家公司其实就是你的穷亲戚——你的关联公司?也许这家公司假模假样地对你的公司做过尽职调查,还装模作样地跟你讨价还价,法官怎么评判是真实收购,还是帮你逃债?当这家公司无法出资,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基于有限责任的保护,躲在背后的自然人股东也不会被追究连带责任。这一波操作,将金蝉脱壳发挥到了极致!


  当然,凡走过必有痕迹。我们所说的痕迹,在诉讼上称为证据。法官通常期待看到直接证据,比如你和穷亲戚密谋脱身的协议。可是,正因密谋,即便存在这样的协议,债权人也无法获取。因而在此类案件中,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同等重要,但两者的证明规则截然不同。法官面对间接证据时,需要运用经验和逻辑,结合其他事实小心翼翼地推断。比如,扮演穷亲戚的这家公司的股东是你的发小,这家公司的主营业务与你的公司无关,自身经营也不正常,处于歇业或半歇业状态,受让股权后对你的公司不闻不问,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等重要事项一概漠不关心。


  当债权人把这些间接证据摆到法官面前,法官能够推断出恶意串通的结论吗?


  显然,上举事实中任意一项都不能直接证明存在恶意串通,只有把所有事实串成一根链条,才有可能大体证明。这时,你将接触到民事诉讼中一个基础性的概念——高度盖然性标准。盖然性,就是概率;高度盖然性,就是很大概率。所谓高度盖然性标准,就是法院通过审核证据,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很大概率时,则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判断概率的大小带有主观性,做不到数学层面的精确性,但它向法官提供了一条现实的断案之道——既然不可能事事确凿,在权衡大概率事件和小概率事件时,当然应选择前者。


  那么,法官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你和这家公司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吗?


  依然不能。原因在于,对于“恶意串通”“欺诈”“胁迫”“口头遗嘱或赠与”这四类事实,最高法院专门规定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这比高度盖然性标准又进了一步。何为排除合理怀疑?没有法定的含义和标准,通俗地讲,只要某种怀疑是合理的,无论概率大小,若不将其排除就不能定案。比如,这家公司声称其之所以在受让股权后不参与公司经营,乃因遭到大股东排挤,无法安插人事。如果大股东也照此作证,法官可能产生动摇,没有把握认定恶意串通。或许,通过加大对当事人本人的盘问力度和对证人的询问力度,可以揭穿谎言。但中国的民事法官普遍不习惯使用间接证据,也很少运用法律赋予法官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的权力,更极少对伪证行为施加制裁。种种因素,最终导致真相被掩盖在层层迷雾之中。


  沙盘推演到此结束,想必你非但没有松一口气,反倒产生新的无力感。我们不是在挑战法律,而是在用鲜活的例子来理解法律的局限性。你看到,法律条文虽然是简单的,但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当简单的法律遇到复杂的现实,是非曲直就变得不可预测;当相同的案件落入不同法官之手,命运可能大不相同。


  但我还有一个疑问未解,大金主看中的是你的技术,为何你还要认缴一千万呢?原来,你本想拿一项专利出资,尽可能多占股份,但评估价值不够,无奈选择认缴,打算等公司盈利后用分红补上。我感叹,明明有阳关大道你不走,偏走黑灯瞎火的小胡同。欲知如何操作,请看下篇《小专利撬动大资本?——技术平价出资占高股比的妙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