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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洞”照片的几点著作权思考
发布时间:2019-04-17作者:王菲

  4月10日M87中心黑洞照片公布,紧随其后视觉中国关于黑洞照片版权的几稿说明,引发网络热议。群情激昴各藏心机的论战中,还有涉事公司过山车般的股价走势做浓墨重彩的配图。地球直径大小的远望镜矩阵能否帮助人类看清过去未来尚不清楚,但一出手就准确的点中了知产法律人常常需要分辩思考的几个天问:


  什么是作品?黑洞照片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形式做了列举式规定,将该条款内容与本次事件资料相对应,并且参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对于作品形式的解释性规范:“(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像的艺术作品”,不难看出黑洞照片无限接近该条款列举中的“(五)摄影作品;”。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结合著作权诉讼实务考量,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大多以作品产生的过程中作者体现在其中的判断和思考为考量要素。个性化选择以及该种选择对作品呈现结果影响越多,作品的创造性程度越高。黑洞照片拍摄工具为遍布全球的8个亚毫米射电望远镜,这8台装置并非仅为拍摄该照片设置,位置和功能角度等等方面完全依客观条件限制,没有太多个性化选择的空间,这一环节显然不能为黑洞照片创造性加分。但想要据此认定该图片不具有创造性,仍无法定论。依笔者粗浅的科学认知,亚毫米波段并非可见光波段,拍摄完成后,数据处理和转化成可见图样的过程显然是包含了多次主观意志选择,这些选择的集合使得我们最终看到的黑洞照片呈现如今的模样。这一环节,看似又使黑洞照片具有了独创性。但是这种独创性的来源归于组织者协调参与者在规则体系下工作才形成的工作成果,又与《条例》第三条:“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相悖。还有一个必须思考的方面是:整个过程中规则所导向的结果只有是唯一的才符合科学验证精神,这种唯一性必然会消减作品独创性趋无。


  独创性之外,根据目前公开的科普资料可以得知,2017年4月全球8个射电望远镜阵列组成虚拟望远镜网络”事件视界望远镜(EHT)拍下黑洞照片至今,期间经过了复杂的数据收集、筛选、转换、计算等等处理,两年后我们才得以看到这张划时代意义的图片。如此漫长复杂的处理过程,能否理解为《条例》中关于创作定义性规范中的“直接产生”?显然也是难以回答的问题。


  现有公开的信息看来,这张珍贵图片的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还无法定论,可以肯定的是观测活动所得数据不是作品。基于该数据集合转化所得可视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有待结合具体处理过程、各方分工与约定进一步判断。


  作品权利人如何确定?假定M87中心黑洞图片构成作品,权利人是谁?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范了作品权利归属,著作权属于作者,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可以整理到的公开信息分析,假定M87中心黑洞图片构成作品,从参与创作的权利主体数量和组织形式、作品产生的形式以及发表情况考量,M87中心黑洞图片较为符合汇编若干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这一汇编作品形式。此类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对应事件中各方的表现和表态,汇编人较大可能为视界望远镜合作项目(Event Horizon Telescope Collaboration,简称EHT)组织。


  图片作品著作权包含哪些内容?合理使用的边界和形式是什么?


  图片作品著作权可以归纳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等多项权利。图片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获得报酬。


  合理使用是指几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作品的特定情形,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范了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以及注意事项。其中关于图片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形:(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五)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六)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七)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除以上情形外,均不属于图片作品的合理使用范畴。需要更多关注的是:合理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享有的其他权利。比如个人以学习欣赏为目的使用图片作品,但对该图片进行多种形式的异化、改变并传播经处理后的图片,该类行为仍会落入侵害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规制。


  ESO官网的公开授权条例是否代表他人可以许可获利的方式使用其官网作品


  ESO在版权声明中明确表示,该网全部资源均可根据CCAIL4.0协议获得许可,只要正确的写明了图片来源即可免费使用。这里所称的授权免费使用是否包含授权他人可以转让或许可作品著作权并获得收益?需要结合《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相关实施条例和解释来理解。第十条规范了著作权权利种类,第二十四条与第二十条规范的是著作权许可的形式要件。第二十四条要求使用他人著作权应订立合同,但对合同形式并未做特别规范,这里的使用与ESO版权声明中的使用意思可以理解为一致,多数情况理解为最终用户的使用。依我国著作权法,即使是最终用户的使用,仍应有合同条款可以查明双方约定的权利种类、许可形式、地域、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ESO版权声明因缺乏前述必要条款,不能视为双方已订立合同。第二十五条规范了转让第十条第一款中第(五)至第(十七)所列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多项权利更应订立书面合同,列明作品名称、转让价款、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ESO官网的公开授权条例显然不能认定为符合二十五条要求的书面合同。视觉中国或其它任何主体若以该公开条例为依据将他人作品用作许可谋利实属于法无据。


  广袤神秘的太空星系为科学探索提供了无数种可能性,随着认知拓展人类必将拥有更丰富多样的未来,展望法律人可能会面临的那些思考、适用、变革……令人振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