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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案,我们应该如何从法律角度看监控视频?
发布时间:2019-04-29作者:王馨仝

  自本周一以来,刘强东案再一次走进了人们的视线,这一次引发讨论的是三段经过编辑的监控视频。


  更早些时候的2019年4月16日,涉事女生正式向美国明尼苏达阿伯里斯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起诉书全文公开。


  这份起诉书,从原告的视角描述了事发当晚的情况。2019年4月22日,微博用户“明州事记”公布了两段晚宴当天的视频。


  2019年4月23日,微博用户“陈纯Camus”公布了第三段视频,并认为“‘明州事记’发布的视频有误导公众之嫌。”


  在所谓的反转与再反转中,刘强东案的真相似乎成了罗生门。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三段监控视频呢?


  刑事诉讼阶段的监控视频


  关于刘强东涉嫌性侵害的刑事案件,美国明尼苏达州亨内平县检察官办公室于2018年12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在当地检察官办公室官网上发布了关于此案的声明。

 

  官网声明

  声明指出检方是在全面审查了该案的相关证据,包括监控录像、手机短信、警察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并向嫌疑人和证人进行取证和谈话后,最终检方认为该案存在“深层的证据问题”,以至于无法达到据以定罪的证据标准,所以他们放弃提起公诉。


  从该声明可以看出,检方在审查该刑事案件的时候,曾调取监控录像,并将监控录像作为刑案证据进行审查。


  现网上流传的三段视频分别取自事发当晚的晚餐及回公寓阶段的监控,在没有经过当地检方确认之前,我们无法确定检方是否审查了这三段视频。


  根据环球网的报道,对于网络上流传的视频,明尼苏达州明尼亚波利斯警察局发言人艾尔德(John Elder)回应表示,“就此案件,明尼亚波利斯市和明尼亚波利斯警察局均未发布任何摄影及录像证据。我们无法作出声明来证实这些视频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因为我们还没有看到它们。”


  从这些视频与案件的关联性来推断,这些证据应当是在检方审查范围之内的。这些视频和其他证据一起,应当是检方审查该案,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基础。


  这些证据反应了双方在晚餐和回公寓时的状态,虽然有相邻而坐、主动跟随、挽臂并肩等举动,但不足以证实刘强东是否违背女方意志对其进行了性侵害。


  换句话说,这些视频并非是这起刑事案件的决定性证据,证明力有限。即使两个人谈恋爱,双方自愿单独共处一室,有亲密行为,但只要一方不愿意进行性行为,另一方违背其意愿强行而为,即为性侵。


  设置性侵害罪名(sexual assault)的法理意义在于法律保护个人的性选择权,性侵犯是一种违背平等原则、以强欺弱的行为,这里的“强”可能是单纯的力量,可能是一种权力威慑,也可能是利用了对方失去意识无法反抗的状态。


  这种行为给被侵犯者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他们会自我否定、畏于对方的强势甚至会受到再次侵犯。


  报警、起诉,需要受害者将痛苦的经过进行一次又一次的细致描述,每一次描述的过程对他们来说都是再次受伤的过程,所以很多人不愿意在第一时间报案、抑或根本不敢报案。


  事实上,这类案件普遍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即检方所称的“深层次的证据问题”。


  一般来说,除非有进行性侵时的录像,或者是女方身体遭受暴力导致的伤痕,抑或在场其他证人的证言等,否则检方很难证实性行为到底是男方所称的双方自愿,还是女方所称的违背个人意愿。


  这是因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高的,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检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女方当时并不愿意才行。如果在客观上缺失这类关键证据,定罪就会很困难。


  民事诉讼阶段的监控视频


  民事侵权诉讼案件的结果大多是关于赔偿责任的,即是否要赔钱、赔多少钱的问题,而刑事案件的结果则是直接关乎人身自由的。因此,相应地,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远远低于刑事案件。


  美国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为优势证据原则。可以理解为,双方说的谁比谁更可信,一方的可信度大于50%,这一方就赢了。因此刑事案件定不了罪,不意味着民事案件一定败诉。


  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向法庭提交证据。现在的三段视频,均是由非当事人的个人在中国网络媒体上发布的,并非是原告或被告向美国民事案件受理法院提交的证据。所以,目前从法律上来讲,这些视频与民事诉讼没有关系。


  如果该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这些视频,经法官允许后让陪审团观看的话,也应当是全程观看完整的、不加删节、不加编辑的版本。


  陪审团制度下的监控视频


  从原告的起诉书可以看出,“原告Jingyao Liu申请陪审团审理并主张审理被告刘强东,又名Richard Liu,及京东集团,一家外国营利性公司,要求被告赔偿超过五万美金的损失、本案诉讼费,以及原告有权获得的其他救济。”

 

 

 

  起诉书中文译本截图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的是,美国法律制度中的陪审团制度是比较特别的制度,在选择陪审团成员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地排除对案件事实判断可能存有偏见的人员。


  为了保障这一点,美国的法律有相关具体规定,在此不予赘述。举个例子来说,律师可以问初选陪审团成员一些问题,如“谁看过这个事件的相关视频?”“大家都在热烈讨论这件事,你是否已经有什么看法了?”或者“您家里是否有性侵害受害者?”


  回答肯定的人就可能被排除在陪审团成员之外,因为这些人很有可能已经受外界影响无法公正地做出决断了。


  其次,上述三段视频并非是一定会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即使向法庭出示反映这段场景的监控视频,也应当是完整的、未经剪辑的版本。


  对于原告律师是否会用剪接过的视频证明被告操纵舆论,由于操纵舆论与原告的核心诉求是否有性侵行为这一待证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虽然可能可以间接证明被告影响舆论对原告造成心理压力,但剪接视频的发布方并非被告本人而是微博用户,如何证明两者之间的关系,这里要证明的要素太多,可能不是特别好的诉讼策略。


  监控视频≠事实


  面对一段没有声音的监控视频,我们应该如何观察和判断才能获取经得起推敲的事实?


  其实,公众对此类热点事件要进行事实还原是十分困难的,很多情况即使通过民事或刑事法律诉讼程序,都不一定能还原事实真相。


  监控视频虽然记录的内容相对客观,但是本案现在公开的视频内容仅能反映事发之前的情况,并不能证实本案是否存在性侵的核心问题。


  在视频来源没有经过核实认证,发布过程没有经过充分审查,视频存在部分节录、没有声音、经过剪接编辑等问题的情况下,观看者仅能从一个角度进行片面解读,容易造成偏见或误导。


  因此,在不了解全部真相之前,我们应该尽量保持客观、谨慎的态度,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相信随着民事案件的推进,庭审情况的公开,会有更多更为客观的证据浮出水面,这样才能相对较为客观地了解当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