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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务犯罪实务系列 | 国企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现状简析
发布时间:2019-05-13作者:张启明,许明

  2014年,财政部首度公布我国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家底”,共有国企15.5万户,国有资产104.1万亿余元,国企员工3698万人。国企管理人员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国企管理人员监守自盗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十八大以来,打掉了不少“老虎”,猎杀了不少“狐狸”,拍死了不少“苍蝇”都有国企管理人员,如原中石化总经理王天普,原中石油总经理廖永远,原中海油副总经理吴振芳等,他们“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假公济私”,“内外勾结”,啃噬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数亿元的流失。为巩固反腐成果,预防腐败,最近中纪委监察委巡视组又对国企进行了专项巡视。那么国企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如何?刑法中的国企管理人员有哪些?国企管理人员可能触犯刑法的哪些职务犯罪罪名?怎样预防国企管理人员职务犯罪?作者结合办案实务和理论,撰写系列文章四篇。


  我们根据威科案例库中的案例数据,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以下简称《刑事风险报告》)中的内容为依据,简析最近几年国企管理人员职务犯罪现状。


  最近五年国企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情况

 

  2014年-2018年国企管理人员案件情况统计表

  上图可以看出,2016年国企管理人员犯罪案件最多,达到1454件,2018年最低,到571件,并且最近两年猝降,原因可能有三:一是反腐成果显现,腐败有所遏制;二是监察体制改革消耗了部分工作人员;三是文书公开迟延。


  国企管理人员犯罪罪名情况

 

 

 

  近五年国企人员涉案罪名数量统计表
注:妨害公司犯罪包含专门惩治国企管理人员的6种犯罪

  从上图可以看出,国企管理人员触犯的罪名中,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排名前三,三个罪名的总数占据了犯罪案件数的大半,成为悬在国企管理人员头上最锋利的宝剑,这也和《刑事风险报告》中国企高管(董事长、董事等)触犯的罪名前三相一致。


  国企高管职务犯罪情况


  (一)犯罪特征


  国企高管站在权力核心,国企贪腐大多表现为国企高管的职务犯罪行为,《刑事风险报告》已经对国企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了研究,我们借鉴其研究成果发现国企高管人员犯罪特征主要有:


  1、犯罪高发年龄阶段在40-49岁,其次是50-59岁。


  2、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属于最高发的三种罪名。


  3、四线以下城市涉案企业最多,二三级企业高管犯罪高发。


  4、犯罪潜伏期主要在5年以下,其次是5到10年,少数20年超长潜伏期。


  5、判刑有轻刑化趋势,主要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也相对较多,基本不再判处死立刑,少有死缓。


  (二)犯罪领域


  根据《刑事风险报告》发现,国企高管犯罪的领域主要集中在:


  1、日常经营环节,权力在市场中行驶,自然滋生权钱交易。


  2、财务管理环节,资金流的地方自然是贪污、挪用、职务侵占节点。


  3、招投标、工程承揽、物资采购环节,受贿的高发地。


  4、人事变动环节,受贿、滥用职权聚集地。


  5、薪酬管理环节,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挪用扩散地。


  从上面的情况可以看出,贪婪是人的本性,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中国史学家司马迁曾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因此,职务犯罪自然集中在“权力点”和“资金流”的地方。


  典型案件


  (一)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


  2018年04月17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小民个人涉嫌严重违法,被监察委立案调查,赖小民挥霍浪费国家财产,安排或接受下属单位公款接待亲属旅游。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与多名女性搞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伙同他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额公共财物;在与妻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经过六个月调查终结,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8年11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对赖小民作出逮捕决定。


  2019年2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赖小民涉嫌受贿、贪污、重婚罪提起公诉,该案还在进一步审判当中,网传涉案金额10亿余元。


  (二)于铁义受贿案


  于铁义曾任东北地区最大的煤企,省属企业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任副总经理,通过增加订单和采购数量、提高采购价格、及时支付货款等为供应商提供“帮助”,以收取销售产品代理费、咨询费、购买车辆、投资入股等方式索取、收受供货商财物。于铁义喜欢打牌,他经常召集供应商陪他玩斗地主,只要他想玩,供应商们无论在哪里,必须随叫随到,每次输赢动辄几十万元。


  2016年10月,于铁义因受贿3亿余元,一审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使其成为中国首例国企高管适用终身监禁案件。


  (三)石永怡贪污案


  2007年9月至2010年12月,石永怡利用担任北京华风气象影视信息(简称华风集团,中国气象局直属企业)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从单位领取转账支票,将公款共计100万余元转入北京雪丹女子世界健身俱乐部等多家单位,用于美容、保健及购买美容保健产品等个人消费,并以召开会议、购买办公用品、耗材等名义开具发票到单位平账。


  公诉机关指控,石永怡利用担任华风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虚构公款支出用途,提取转账支票后直接或通过其他公司将共计110.26万元的单位公款转入北京雪丹女子世界健身俱乐部等多家单位,用于美容、保健及购买美容保健产品等个人消费。


  石永怡庭审时辩称,这么做是维护合作关系不得已而为之,“钱都用于美容,美容实际上是为了应酬”,“作为一个国企老总,要维护和培育社会关系,经常接触上层人物,因此非常注意自己的形象。”


  最终,石永怡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四)吴建融受贿、隐瞒境外存款案


  2018年8月,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建融涉嫌严重违法并搞迷信活动,接受上海市监察委调查,期间对抗组织审查。吴建融于2006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数额较大,以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被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次月被提起公诉。使其成为少有的国企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的厅级干部。


  从案件可以看出,个人喜好多成为犯罪的诱因。有人好色,如赖小民;有人嗜赌,如于铁义;有人臭美,如石永怡;有人迷信,如吴建融。形形色色各有腐败。为了让读者了解今年国企反腐形势如何,有那些精彩战役,笔者根据中纪委监察委网站公布的2019年国企被立案调查的厅级高管进行了梳理,被调查的有:


  2019年5月,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农科;


  2019年4月,广东省广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涛;


  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金星;


  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邓全农;


  中国盐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茆庆国;


  云南省冶金集团总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杨道群;


  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思涛;


  三环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彭建军;


  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吴欣荣;


  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黄湘晴;


  2019年3月,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许荣云;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新华;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原总经理吴宏;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资深经理、总经理助理梁宝忠;


  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邓西清;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熊光宇;


  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宏;


  吉林省国华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党董事长、总经理赵闾峰;


  中国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刘虹;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思想政治工作部总经理曲广学;


  2019年2月,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鲁当柱;


  原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赵明远;


  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子安;


  大连棒棰岛宾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卫平;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赵景文;


  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建进;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规划计划部副总经理胡永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原总经理何瑞林;


  2019年1月,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高淳;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炳政;


  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振飞;


  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梁寿龄、总经理曾宪文;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庆。


  短短五个月不到,已经查处了34名国企厅级以上高管。可以看出,国企管理人员贪腐是全国腐败重要的一枝,占比较高,有腐败的地方必然存在对人民公共财产的蚕食,职务廉洁性、不可收买性、公务正常履行的侵害,国家形象与公信力的损害。那么刑法中国企管理人员有那些,请期待下篇“国企管理人员在刑法中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