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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线解读 | 新城控股董事长涉嫌罪名为什么是“猥亵”而非“强奸”
发布时间:2019-08-02作者:张启明

  据媒体报道,2019年6月29日,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在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涉嫌猥亵一名九岁女童并导致轻伤。目前警方已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对于针对少年儿童的性侵害犯罪,一贯采取最严厉的打击措施。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从警方通报的案情看,王某涉嫌的罪名是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追求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包括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手淫、鸡奸等行为方式。


  犯猥亵儿童罪的,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考虑到王某卑劣的动机、恶劣的行为、造成伤害的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认定为猥亵儿童罪,王某可能面临五年的有期徒刑。


  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关键是什么?


  很多人认为,既然有阴道撕裂伤,为什么不认定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如认定为强奸罪,可能处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了王某最重刑罚的上限。


  两个罪名虽然都是性侵害类犯罪,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是否具有性交的故意和性交的行为是关键。


  从正常的逻辑,将一名女孩带到宾馆的房间,很有可能是为了实施性侵。但是从正常的思维去推理,你永远也无法推导出一名变态的主观心态。而客观方面,也就是王某对女童侵害的行为方式,是认定案件的性质的关键,包括嫌疑人是否暴露生殖器,有无生殖器的接触,女童阴道伤是如何造成的,等等。


  公安机关立案时所确定的罪名,一般会根据报案一方的陈述,初步判断案件性质。而案件最终的定性,需要根据诉讼程序的推进和证据的完善,到审判程序最终确定,若王某在实施行为过程中用生殖器接触,或者阴道受伤是由生殖器接触所致,那么案件将会改变定性,并且将认定为强奸既遂。


  侦查程序中会不会听信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词?


  侵犯女童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人在场,被侵害的又是年仅九岁的小孩,侦查过程中会不会犯罪嫌疑人说什么就是什么,仅听信他的辩解就会武断地认为不是强奸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对于事件经过的描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在自己知识和语言范畴内对事情的描述,证据效力比较高,如果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被害人言词证据之间存在差别,一般会以未成年被害人证言为基础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详细的甄别。


  为王某提供帮助的周某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报道,作为女孩母亲的朋友,周某以带女孩去迪士尼相欺骗,将女孩带至上海某五星级酒店由王某性侵,并收取了一万元钱好处费。对于周某这种为虎作伥的行为,应认定为与王某的共同犯罪。一万元获利金额的多少,显然不会影响周某的刑期,而她的卑劣的动机和恶劣的行为,考虑自首情节,可能会在王某的刑期以下,按照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判处四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对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重、从快、从严打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第二,办案程序中应当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防止二次伤害。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不公开审理,且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法律文书不会显示未成年人姓名,各个阶段、各个程序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以防止舆论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二次伤害。


  第三,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般由专人办理,并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家长要陪同在场,取证的过程中使用的语言、态度也都比较温和。


  第四,对于未成年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各级司法机关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同时比较注重对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


  对于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人的衣冠禽兽,无论他是什么身份,也不管他有多少资产,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