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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真正形成法治思维的习惯
发布时间:2019-10-28作者:田文昌

  本文根据田文昌律师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2019年毕业典礼上的致辞整理。

 

  田文昌律师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2019年毕业典礼上致辞


  各位同行、各位来宾、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


  非常荣幸得以应邀参加今天的盛典。首先要说的是祝贺大家,可以在毕业之后奔向自己的辉煌前程。北大国际法学院的教学方式主要是美国J.D.培养模式。这种方式培养的学生可以说是律师的摇篮。我非常希望北大国际法学院这种创新式的办学,可以不断地培养出一批批优秀的中国律师来。这是我对大家衷心的祝愿。


  在毕业之际,我想给大家提出一点择业的建议。每个年轻人都充满了幻想,都对自己的前途跃跃欲试。法学院的同学毕业后,面临的是名利、地位等各种诱人的召唤。这种召唤很诱人,也是每个人所应当向往的。我鼓励支持大家,但同时我想给大家的建议是,由于每个人的环境、机遇等不同,所以对年轻人而言,不是要千篇一律的比地位、比名声、比利益,而是看哪一种职业更适合自己,哪一种岗位更能发挥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多年来,我一直给我的学生们这样的建议、这样的鼓励。任何人,一旦他在人生的征途中,找到了真正能够最大限度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岗位,无论他(她)有没有地位、名声、或者多大的利益,他(她)都是成功的、是幸福的。恰恰是这种抱着平常心的人,往往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就。我常常对年轻人说,世界就是这样的奇妙,想得到的往往得不到,得到的却往往想不到。跟大家说实话,我今天所得到的,从来都不是我想到的,我从来都没有想到过。但只要你努力了,你奋斗了,就一定会有收获。


  满教授问我今天讲什么主题,我说就简单谈一谈对法治理念的深层思考。为什么要讲这个主题?首先,我要跟各位同学提出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你们可能很吃惊,甚至很不爱听。我想提的问题是,你们即将从这么高层次的学府毕业,你们得到了祝贺和祝福。但是,你们有没有想过,你们在理念上、思想上,真的毕业了吗?一个法学院的学子,学了丰富的法学知识,是否等于他真正的毕业了?是否等于他真正成了一个合格的法律人?NO!很多人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这就是我今天要讲的一个很重要的话题,在中国尤其如此。为什么?理由很简单,我们法治的历史太短。大家都知道,中国的法治建设到今天,整整四十年。四十年之前,在中国的环境里是谈法色变,在人们的概念里基本没有法的地位。


  改革开放四十年后,我们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的律师从无到有,到四十几万之众,这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四十年后的今天,当法律的概念人人皆知的时候,法治的理念有没有真正地深入人心?这正是我们正在担忧的问题。最近一段时间,我一直在反思这个问题,因为我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在工作当中,经常遇到一些现象。很多人,包括我们的法律人在内,包括法学学子,包括司法人员,包括法学教授,很多人都没有走出人治的思维模式,没有真正形成法治思维的习惯,这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法治体现在你身边各种大大小小的事务中,对这些事务的反应体现出你的思想方式到底是哪一种。


  比如说,在你处理事务的原则中,潜意识中优先反映的是规则意识还是道德意识?中国社会很多人的思想中首先反映出来的是道德意识,不是规则意识;或者理论上有了,但还是没有形成思维的习惯。


  再比如说,当我们权衡利益时,优先反应的是公平意识还是自我意识。一个法律意识很强的人,第一想到的是公平。但我们周围的人,包括法律界的许多人,想到的会是自我。因为我们多年来的计划体制中欠缺市场经济,没有市场经济,就难以形成公平思维的习惯。


  在你遇到争议的时候,脑海中首先闪出的是契约意识还是权力意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遇到争议时,第一想到的不是法律之下的契约,而是找关系等的权力意识。


  再比如,当我们的私权和公权遇到冲突时,是私权优先还是公权优先?很多人往往都是只想到公权,忽略私权。这种现象存在并不奇怪,可悲的是,我们很多法律人自身也没有摆脱这种意识。前几年李克强总理讲了一句非常经典的话,体现了他是一个法律人出身,他讲:“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句话是法治思维的经典。但到今天为止,有多少人能够深刻理解这句话,能够按照这个思维方式思考问题?


  又比如说,在评价一个敏感案件的时候,民意和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冲突的还是一致的?前几年,我们一直强调司法要遵从民意,这个说法没错,我是坚决支持的。但问题是,这个民意如何体现?个别的民意、部分的民意和整体的民意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记得有一位美国的大法官说过,我在审理一个案件时,法庭外面可能有500人抗议,但我怎么知道远处是不是有5000个人支持呢?民意不应该是体现在个别或者部分人身上,而应该是体现在立法上,立法是民意的最大体现。只有严格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才是真正的尊重民意。如果我们混淆了个别民意和普遍民意的关系、个别正义和普遍正义的关系,也就混淆了法治与人治的界限。


  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中,是法律制约权力还是权力左右法律?这个问题表面上大家都会回答,是法律制约权力。但是在具体运作的时候,有多少时候是反其道而行之?在出现反其道而行之的问题的时候,又有多少人又会出来纠正?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律人有没有尽到一个法律人应该尽到的责任?如果没有,又说明了什么问题?


  在社会治理和管理学的理念中,是人的因素第一还是制度的因素第一?我们不妨想想,我们周围的很多现象发生时,我们第一想到的是人,人怎么办?人怎么提高觉悟?人怎么加强教育?人怎么管理好?而很少想到的是制度。但制度因素优先是法治的思维,人的因素优先是人治的思维。这个问题,仍然需要重视。


  在社会变革的过程当中,是靠人来改变制度吗?还是靠制度来改变人?一个好的制度,可以把坏人变好。一个坏的制度,也可以把好人变坏。这说明,制度是第一位的。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把人的作用摆在第一位。有人就坚持说,制度是人定出来的,好人才能制定好的制度。所以,人比制度更重要。这又是怎样的思维方式?


  再问一句,好人治理、能人治理和法治是个怎么样的关系?我们在改革开放之前的30几年,实际上强调的是好人治理、能人治理。那个时候在我们国家没有什么管理学的专业,没有这个概念。现在到处可见的MBA、EMBA,过去我听都没有听说过。当时没有这些概念,好人就行。他是活雷锋,是劳动模范,是英雄,他无私奉献,他舍己为人,他就可以管理这个国家,管理这个社会。以至于文革期间,有些劳动模范因为其表现优秀就可以担任国家级的领导职务。我在上小学的时候就有这种印象,我只要好好学习,我只要是好学生,就可以做最好的领导。多年来我们已经形成了这样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那我们作为法律人,有没有深入思考这个问题?怎么样才能从好人治理、能人治理,转向法治呢?


  最后我还想提出一个问题,可能有点尖锐,会有争议。法治的基础是性善论还是性恶论?古人就说,人之初,性本善。我们中国人在性善论这种教育中走过了几千年,我们相信人的本性都是好的。所以,我们反对资本主义国家那种自私的、只顾个人的旧思想。我们反对AA制——AA制太小气了。我们反对立遗嘱——就那么点钱还立遗嘱,连亲情都没有了。我们到今天为止有些人还反对签合同、写借条,说都是太没有情谊的人才那样做。那么后来呢?现在我们很多人都接受了AA制,接受了立遗嘱,接受了合同,接受了借据……但是,到今天为止,仍然还有很多人缺乏这种意识,很多企业当中,几个亿的资金可以一个电话一句话就可以调用,不留任何证据。有的人借钱写借条说你这个人不讲交情,太不义气。然而事后,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我亲手办过大量的案件,就是在当先君子后小人的行为发生以后,出现了问题。当真正的利益冲突暴露出来以后,残酷的斗争惨不忍睹,夫妻反目,父子成仇,兄弟相残,不择手段。这就是相信人性善的结果,这就是反对、忽视规则意识的结果,说到底就是人治意识的结果。现在我们走出来了吗?没有真正的走出来。


  我认为,人性当中,善和恶都是有的。不能简单地说就是性恶或是性善。但是按照法治的原则来解决,能够唤起性善的一面。如果没有法治,那么性恶的一面就会爆发。我认为,性善论是人治的基础,性恶论是法治的基础。


  那么,如果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不能搞清这些基本的原则,如果我们不重视规则意识,如果我们思维方式不转变,我们能称之为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吗?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简单讲讲,因为中国社会几千年来,是个人治社会。


  中国历史上就有儒法之争,儒家思想是以孔子为代表的所讲的是道德统治。而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强调的是以法律制度来管理社会,但是这里讲的不是治理的治,而是制度的制。法家强调的是用法律作为一种手段来管理人民,而不是管理统治者本身。那种法制和今天的法治完全是两个概念,它是一种统治的手段而已。所以,儒家和法家都不是法治社会。


  那么,为什么一定要走向法治的思维,这里有一些很关键的问题,我提出这个问题,希望大家能深刻地思考。最核心的道理,是法治比人治更可靠。为什么?


  人的意志是个体的,而法律的原则是整体的。因为,法律所体现的是全社会公众的整体意志。


  人的意志是可变的,而法律的原则是确定的。因为,意志一旦形成法律就不能随意更改而必须遵照执行。


  人的意志是功利的,而法律的原则是公平的。因为人都是有功利心的,不可能人人都会大公无私,毫不利己。而法律则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之上。


  人的意志是莫测的,而法律的原则是公开的。因为,公开的法律才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公信力。


  鉴于以上列举的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为什么我们要走向法治,为什么要摈弃人治。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后四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在反思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更深一步。要从我们身边的一切事务来思考,我们是不是真的走出来了人治思维的影子,形成了法治思维的习惯。从人治走向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必由之路。那么问题在于,我们如何走向法治?作为一个法律人,必须思考这个问题。或者说,只有具备了法治思维习惯的人,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律人。如果我们到现在还没有思考好这个问题,还没有真正形成法治思维的习惯。那么,即使拿到了学位,也不能称之为一个真正的法律人。


  这就是我对大家的期望,殷切的期望!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