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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系列|为什么说李文亮没有造谣?!为什么说训诫书应该撤销?!
发布时间:2020-02-26作者:陈长会

  新型冠状病毒不是SARS病毒,和SARS病毒不是一回事!这是钟南山院士近日对于新型冠状病毒和SARS病毒关系的权威解读,也是科学界共识。新型冠状病毒更为狡猾和隐蔽,给防疫工作带来很多预想不到的困难和挑战。


  既然新型冠状病毒并非SARS病毒,李文亮医生在同学群里发布“确诊了7例SARS”的行为到底算不算“造谣”?武汉公安机关应不应该对其进行训诫?


  网上有不少文章从“吹哨人”角度对李文亮发布信息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并呼吁借鉴美国经验建立“吹哨人制度”。笔者对此表示赞同,但不主张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去大洋彼岸找教材。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李文亮同样拥有在同学群发布相关言论的权利和自由,其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武汉公安机关应该撤销对李文亮的训诫书。


  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李文亮被训诫的事情经过:


  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于2019年12月30日看到一份病人的检测报告,检出SARS冠状病毒高置信度阳性指标,出于提醒同学注意防护的角度(因为其同学都是临床医生),在同学群里分布了消息说“确诊了7例SARS”。消息发出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街派出所于1月3日找到李文亮并制作了“武公(中)字(20200103)”《训诫书》。训诫书认为,李文亮在微信群发表有关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言论的行为属于“在互联网上发表不属实的言论的违法”行为,并对其提出“警示和训诫”如下:


  “你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你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希望你积极配合工作,听从民警的规劝,至此中止违法行为。你能做到吗?”(李回答:能);和“我们希望你冷静下来好好反思,并郑重告诫你:如果你固执己见,不思悔改,继续进行违法活动,你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你听明白了吗?”(李回答:明白)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得知,上述“有关规定”指的是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就是俗话所说的“造谣”。按照该条规定的相应处罚为拘留和/或罚款。显然,武汉公安机关虽然在行为定性上适用了该法第二十五条(虽然没有明确),但是并未依照该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只是进行了训诫。从某种程度上说,武汉公安机关“手下留情”了。


  如果李文亮不服训诫措施,有没有可能通过司法补救措施申请撤销《训诫书》?没有!训诫并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只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及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并无训诫,因此,李文亮所受训诫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措施,而是现场劝诫措施。即便李文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大概率会以“该训诫行为谈不上对李文亮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虽然武汉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时“手下留情”(或许主观上的确如此),武汉卫生主管部门也没有吊销李文亮的执照,但是李文亮病逝所引起的海内外强烈关注,用“汹涌澎湃”来形容舆情毫不为过。很多网友不仅认可其“吹哨人”身份和贡献,同情其遭遇,痛惜其病逝,还对武汉公安机关对他进行训诫的行为深感不解。


  既然新冠病毒并非SARS病毒,那么武汉公安机关对李文亮进行训诫何错之有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官微认为“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我们的确可以认定,鉴于新型肺炎不是SARS,说武汉出现了SARS,属于编造不实信息,且该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符合法律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其训诫或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都有其正当性。…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概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官微认为,武汉公安机关执法时“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并且“不够宽容”。对此,笔者深表赞同。


  笔者还认为,即便是武汉公安机关在对李文亮训诫之前恰好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段评论,他们依然极有可能对李文亮进行训诫,因为他们可能认为仅进行“训诫”已经是秉持“宽容态度”的最宽大处理了,已经是“灵活地理解适用法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严格执法”都是完善法制社会的内在要求,我们不能也不应当寄希望于执法者在执法时超越法律法规去“宽容”,而应当寄望于执法者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李文亮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无需执法机关的宽容,其言论自由不应受到无端限制。武汉公安机关错在未能准确把握“造谣”的法律构成要件,尤其是忽视了主观要件,继而作出“你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的错误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立法目的是规制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本项规定的行为需要满足如下四个构成要件:


  主体:达到责任年龄且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


  主观方面: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本项规定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是为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对道听途说信以为真或者由于认识判断上的失误而出于关爱亲友之心向亲友散布有关信息,不能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无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际上扰乱了公共秩序,如果其没有主观故意,也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客体: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捏造谎言并散布或明知是捏造的谎言并散布


  本项规定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所谓“散布谣言”,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将李文亮的行为与上述四个构成要件进行比对,不难发现:首先,其行为不具备主观故意,不符合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其次,李文亮没有捏造谎言,其所散布信息依据了检测报告单,具有一定事实根据,也不符合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因此,李文亮的行为并未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武汉公安机关对李文亮采取训诫措施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实事求是地主动撤销相关训诫书。


  新冠病毒并非SARS病毒,因此“确诊了7例SARS”确实属于“不属实的言论”。但是,李文亮所发布消息具有较充分依据,比如临床病原体筛查结果的“检出‘高置信度’阳性指标”一栏明确列出了“SARS冠状病毒”。因此,李文亮所发布消息完全符合其接触到的实际情况。从这个角度讲,李文亮“确诊了7例SARS”的言论是符合其认知水平和现有信息的“属实的言论”。此外,李文亮并非生物学家,更不是病毒学家,其发消息时根据对检测报告的个人理解和简化描述需要而将新冠病毒称为“SARS”完全符合生活常理。有关方面完全能够排除李文亮的主观故意,不应因普通医护人员甚至普通民众采用非精确语言而妄加苛责,更何况李文亮对于所检测的病毒是否SARS病毒的认知不可能超越当时检测报告的认知水平,更不可能达到众多科学家大量研究之后才得以确认的认知水平。生物学家陈院士在新闻发布会场合都出现了“属于SARS”的严重口误,又有什么理由要求一个普通医护工作者在同学群里小范围聊天时字字珠玑、准确无误呢!


  顺便说明,李文亮的行为同样谈不上“寻衅滋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样要求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客观方面要考量散布的信息是否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显然,李文亮既没有主观故意,也没有编造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


  武汉公安机关的训诫行为是否实际影响了李文亮的权利义务?从行政法角度,该训诫行为谈不上对李文亮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李文亮也无法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但是显而易见,经过此次训诫,李文亮如果还在世的话,面对朋友间日常交流时可能会更加谨慎,甚至可能由于心理阴影而变得沉默寡言。换言之,李文亮有可能会在社交时由于担忧陷入“造谣”境地而减弱其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因此,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角度来讲,武汉公安机关对李文亮的训诫行为可能会损害宪法赋予他的言论自由权利。笔者真诚地希望,武汉公安机关能够秉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主动撤销对李文亮的训诫书。


  法律没有苛求民众在发表聊天言论时也秉持写科研论文的谨慎,更没有苛求民众发表言论时超越其认知水平和客观条件而“未卜先知”。换言之,只要不存在“编造虚假信息并散布”或“明知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散布”的故意并且信息公开不被法律明文禁止,民众有权根据已知信息通过合理判断向朋友分享经过自己加工的信息,无论其判断和加工是否经得起科学和时间的检验。如果对于日常接触的信息,民众只能等到“最终科学确定”之后才能分享,社会正常交流将难以保障。不言而喻,只有让社会日常交流更加顺畅,才能够更好更快地提升科研和文化领域创新能力和应对地震和瘟疫等重大灾害的科技应对能力。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官微所指出的那样,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


  抗疫以来,党和国家迅速行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动员全国力量和全国人民力量,以全民防疫的高效手段有力遏制了疫情蔓延。事实证明,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发声权利有利于发挥人民战争的优势,有利于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力量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预防各种潜在灾情险情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