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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被抓,如何“救援”?大数据出奇效
发布时间:2020-03-01作者:李靖宇

  新冠病毒肆虐神州大地,相信大家在“自我隔离”中都已经濒临崩溃。这时候可能更能体会“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深意,更能感知孙悟空被压五行山500年的抓狂。再想一想看守所里每一个被羁押而失去自由的人,方知铁窗内外,同一片蓝天,不一个世界的真谛。


  每一个身陷囹圄的人最期待的一定是恢复自由身,委托律师很大程度上也是希望辩护人能把自己救出去。所谓“救援”,在司法实践中实质上就是辩护人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经过努力和帮助,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羁押状态,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亦或者直接撤销案件,并予以释放。


  “救援”讲究天时、地利、人和。这个天时就是“37天黄金救援期”!刑事辩护律师习惯于把自犯罪嫌疑人刑拘之日起至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那段期间(理论上最长为37天),称为“37天黄金救援期”。言外之意,这37天的辩护对当事人、对律师是极其重要的,这段期间律师是否介入、介入后是否真正开展了有效辩护的工作,对于整个案情走向都起着关键性作用。


  基于笔者最近承办的,通过大数据成功“救援”的两起案件(盗窃罪和虚假诉讼罪),我们来聊一聊“37天黄金救援期”,刑辩律师如何利用大数据把人“救”出来。


  为何“37天黄金救援期”如此重要


  (一)黄金37天的具体指向是什么


  黄金37天,即法定的最长刑事拘留期间,包含侦查机关的30天刑拘期和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侦查监督科)的7天审查逮捕期。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会经历37天的最长刑拘期。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逮捕的时间才可以延长至30日。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就要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特殊情况下,也只能延长1日至4日。


  (二)黄金37天内,身陷囹圄的人迫切须要什么


  通常情况下,被刑事拘留都是突发事件。进入看守所后的人不论是心理还是身体都会短时间难以适应看守所的环境。所以迫切需要见到辩护律师,一方面对其进行一定得心里辅导和安慰,另一方面,也是更加重要的,就是要解决一些“刚需问题”,例如:


  1.是否理解自己涉嫌罪名的内涵,量刑幅度、相关诉讼程序以及与相似罪名的界限、区别;


  2.是否遭遇殴打、指供、诱供、威胁、疲劳审讯;


  3.是否明白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比如必须看清笔录再签字,可以提出修改不一致的笔录内容等;


  4.是否清楚在如实供述和辩解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陈述的内容以及形成的笔录对自己最有利;


  5.是否遭受牢头狱霸的欺辱、带班管教的不公正待遇等;


  6.是否须要存钱,存衣物等。


  7.告知其家中近况,防止不必要的焦虑。


  以上种种。


  切记:刑事案件无小事!亲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那一刻起,意味着很多专业性的问题咱们老百姓是处理不了的!有些亲朋好友口中所谓的:“案子小,不用聘请律师。”这种忽悠且不负责任的话,一定要正确辨识!再加上时间不可逆,诉讼程序不可逆,一旦错过,后悔终身。“贻误战机”肯定会给后续的辩护和救援带来难以想象的难度。


  (三)黄金37天兵贵神速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在中国的司法秩序中主要体现为一种叫“笔录”的材料。这个材料要作为证据使用,遵循着印证的证明规则。通俗的讲,就是嫌疑人多次的笔录在细节和关键事实上要能够相互印证。这样的多份相互印证的笔录结合在一起才能形成我们所说的“呈堂证供”。


  在嫌疑人被刑拘后,侦查人员很快就会到看守所依法提讯。在这个过程中,有的嫌疑人紧张的不知所措,反而供述的内容与事实背道而驰,辩解也不到位。有的嫌疑人对于自己词不达意的表述在法律上的评价更是模棱两可,因此落实到笔录上的时候与本意也就南辕北辙了。这样的情况可以说是极其常见的。因此,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能够在侦查人员提讯嫌疑人之前会见到嫌疑人,对于其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合法、合规的应对策略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辅导就变得尤为关键和必要。可以说这个时候是辩护人在和侦查人员抢时间,要讲求兵贵神速。


  (四)辩护人扎实、全面、细致的工作是“救援”的抓手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如果工作到位,理论上能和侦查机关就是否对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交换意见、能和检察机关就是否批准逮捕嫌疑人交换意见。嫌疑人被逮捕后,辩护人还能和检察机关就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交换意见。因此,过程中存在着非常多的“救援”的机会。在目前“捕诉合一”的背景下,这37天的“救援”工作可以说是整个刑事案件走向的分水岭,我们还是把目光聚焦在这37以内。因此,这个“救援”的抓手就是律师提交给侦查机关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当然还有《建议不呈请逮捕的意见》、《建议撤销案件的意见》等相关沟通事项,此处不再赘述)和提交给检察机关的《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那么上述两份由辩护人撰写并提交的且至关重要的申请书能够传递给司法机关什么信息决定了“救援”能否顺利进行。那么撰写法律意见的基石是什么?


  1.辩护人在会见嫌疑人后获取的第一手案件事实信息(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事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和是否具备有利量刑情节等多方面因素);


  2.辩护人向嫌疑人家属了解到的案情相关信息;


  3.辩护人与侦查机关具体侦办警官沟通后掌握的情况;


  4.详实的法律、司法解释研究;


  5.相关案例的搜索、整理工作等。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以上扎实、全面、细致的工作打基础,大数据也仅仅就是数据而已,难以起到“救援”的功效。所以,辩护人扎实、全面、细致的工作是“救援”的抓手。


  什么样的大数据才能有效“救”人


  在以上列举具体工作中,对于案例的搜集和整理往往被很多律师忽略,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想当然地认为所作努力会“石沉大海”。其实我想说,这是一种严重的偏见和误解!在侦查阶段的至少前15天左右,侦辩双方对案件的把握基本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也就是说,侦查机关也可能并非十分确信案件就一定能批准逮捕。因此,辩护律师主动出击,对侦查人员施加对嫌疑人有利的影响完全有可能改变案件的走向。


  一个刑事案件在高概率情况下会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侦查、检察机关很大程度上也在做着把案件送入审判阶段的工作。而司法案例意味着确定的裁判思路,其中包含的信息十分丰富。法官的裁判思路和倾向性(同一个法院,甚至是同一个法官在经年累月的审理同类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案件的裁判一定是有规律可循的)就蕴含其中,这些信息一定是能够反向给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形成有效影响的。这个时候辩护律师其实就是充当了承办警官和承办检察官助理的角色。律师把“助理工作”做到极致,那么把人“救”出来就会水到渠成。常规做法通常是把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三五个案件的裁判文书筛选出来,附在律师意见后提交司法机关,但往往效果不佳。因为如此呈现的三五个案件会让司法工作人员感觉这样的裁判仍是少数,是个例!不能形成对于趋势的认同感和深刻、有效的影响。另外,将未经深加工的案例采用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形式呈现出来,办案人员也抓不到你想表达的重点。因此,首先要增加案例广度,着重关注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其次,深化案例拆分深度,将裁判依据拆解到极致。这就是获取大数据的具体方案;最后,将在办案件中所拆分出的关键事实与搜集整理案例拆分所得事实形成的数据对应,就形成了能“救援”的大数据。


  2019年,我承办了一起北京市朝阳区的盗窃罪案。接受委托经过会见后我发现委托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本人也愿意认罪认罚。对于这类轻罪案件,在事实上不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从量刑的角度及早的申请取保候审是重点。因为这类案件可捕可不捕,即便在同一个办案人员的手里有时候也会存在针对细微事实差别“手重”或者“手轻”的情况。因此,辩护人突破常规的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独辟蹊径,就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这个“蹊径”就是大数据。


  我在研究了这个盗窃案的相关事实后,选取了近百个朝阳区人民法院近年来作出的司法判例作为分析对象。并且把事实拆分为:1.涉案金额;2.是否采用速裁程序;3.嫌疑人户籍所在地;4.是否为初犯;5.是否有自首情节;6.是否如实供述;7.是否认罪认罚;8.是否赔偿被害人;9.是否决定取保候审;10.量刑情况。十项核心事实。这样,做到了广度和深度的并重,形成了以下大数据表格。


  附图1,为笔者承办该盗窃罪案工作中形成的大数据表格中的一部分


  当我在把打印了足足近百页A4纸的筛选出的数据和案例分析作为《取保候审申请书》的附件提交到承办警官手里的时候,警官操着一口标准北京腔玩笑说:“嚯!这申请真瓷实!少见,啊!”我想,这样的感观一定能引起他们的重视吧。果不其然,效果惊艳!不仅成功的将嫌疑人“救”了出来,且其还是本案同一批拘留的嫌疑人中唯一一个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


  还是在2019年,我承办了一起河北省唐山市的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案件,这起案件是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第30天委托我的,因为之前家属自信人能在第30天放出来。30天过后,家属见拘留所迟迟没有放人,这才着急委托律师营救。临危受命,我的工作的重点当然是积极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在捕诉合一的背景下,是否批准逮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在有限的7天时间内(一般而言,最后两天应该属于承办检察官向上级主管领导的汇报时间,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可能在汇报范围之列,所以留给辩护律师其实只有5天时间),我紧急会见了嫌疑人。嫌疑人情绪波动非常大,两句话就会哭的无法正常表达,更是增加了案件的承办难度。


  好在取得嫌疑人信任后,发现她的逻辑能力和表达能力很强。梳理了基础的案件事实后,我认为这起案件确确实实够不上虚假诉讼罪。针对对可能无罪的案件,我又想到了大数据。经过搜集、整理,唐山市近五年法院只作出了3例虚假诉讼罪的判例。但是全部在侦查阶段决定取保候审了,2个案例最终免除刑事处罚!重要的是,3个案例从表面上看情节均比本案更为严重。这个数据虽然不够“大”,但是却极大的增强了我的信心。经过数据的分析整理、与检察官的沟通等等,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成功的取保候审了,“救援”又一次成功了!


  大数据模型搭建是关键,快速反应是重点


  想要有效的运用大数据的关键在于:比较分析承办案件核心事实与检索既有案例相关核心事实的区别与联系,找到有利于承办案件的裁判依据和相关事实。即大数据模型的搭建。


  如果把前期基础工作比作抓手,那么只有这个抓手扎实、全面、细致,才能抓取出来哪些事实是能够影响定罪和量刑,哪些事实是能够影响取保候审……这样才能从海量数据中获取你所需要的内容。两者的有机结合就搭建起了“救援”的大数据模型。


  想要成功的运用大数据,要赶在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前将有效信息呈现给具体的承办警官和检察官,即快速反应是重点。但是大数据通常是在海量的(唐山虚假诉讼罪案囿于罪名是新罪名,案例较少,是特例)案例中搜索,所以工作量巨大。搜集到以后还要对案件事实分析、对裁判依据分析、对判决倾向性初步分析,这些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求必须快速反应(特别是Day31-Day37),就必须有强大的团队支撑!即要求承办律师同时具备迅速的检索能力和全面的统筹能力。因此,可以说完善的刑辩团队是有效大数据辩护的基石,从这个角度讲选择一个有能力、有担当的刑辩团队就是“人和”保障吧。


  执果寻因,确实地影响到办案人员的思路才是核心


  囿于刑事诉讼的流程特征,才有了执果寻因的逆向思维。利用大数据为“37天黄金救援期”提供支持的核心点其实和刑辩律师常规工作的核心点是一致的,即切实地影响到办案人员的思路,让办案人员的思路决定嫌疑人的出路。


  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薇茨说过,“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认为:“挖空心思、穷尽方法,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早日把当事人“救出来”才是辩护人最大的正义。”


  李靖宇律师于北京东暖阁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