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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及时行权——浅议新冠病毒疫情期民事权利的除斥期间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作者:张立琼

  法律的功能性目的之一,是构建并运作一个可以理解的行为结构。在这个相对稳定结构中,个人依据规则行动并可以意识或预判可能的结果。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202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就疫情防控法律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应依法确定能否免除法律责任。立法机关将此次疫情在法律上定性为不可抗力。


  毋庸讳言,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广泛波及到社会经济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将对之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其中法律后果不可小觑。近期,就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及相关法律后果,法律人士为之关注,分析、讨论众多。其中,有关疫情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解析文字多见,而与诉讼时效相近的除斥期间法律问题,其在疫情期间的经过及相关后果研判问题却鲜有人提及。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相似,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权利的法律限制期限。公众对新冠疫情期间的诉讼时效及其影响进行了广泛讨论,而疫情的除斥期间问题却不被关注,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民法体系中一般法及特别法关于诉讼时效均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运用普遍;而有关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及含义,对非法律人则略显生疏。其二,无论本次疫情造成不利影响的波及程度及影响几何,但却不会导致除斥期间的期限中止或延长,行权义务不受影响,该等方面确是疫情期间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内,若债权人属于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以及被隔离人员等特殊情形,其无法行使请求权因不可抗力影响应当适用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与此截然不同的是,除斥期间的行权权利人,即使发生了前述行权障碍,但除斥期间经过则其拟行权权利灭失。依法律有关除斥期间之规定,行权人的程序义务并不受疫情阻却,即使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亦不能排除适用。就日常行为逻辑而言,法律的规定虽然令人感到不解,但法定的程序义务却必须予以关注并执行。


  关于除斥期间的法律识别


  关于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民法一般法及特别法在条文中均载有“诉讼时效”的文义表达;而涉及除斥期间的规定在已知法律条文中无明文载有“除斥期间”的立法表述,相关法律规定条文一般使用或表述为“视为放弃权利”、“逾期撤销权消灭”、“该权利消灭”等字样。学理上据此解释为,法律规定并限定了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该权利即被除斥,是为除斥期间。


  权利人在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除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民事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便发生不可逆的消灭。而且,除斥期间后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等这些形成权,也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一般而言,除斥期间是对法定的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兹事体大。


  前述有关除斥期间的法律解析,法律人士一目了然,而未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人士可能会有理解晦涩之感,即使按字索骥探究,综合文字字义的理解也不一定与确切的法律含义一致。如果对除斥期间的法律含义没有感觉,大可不必对此再进行深入的法理钻研,只要记住,凡是规定有除斥期间的权利,若期间内未行权则权利灭失;此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如同一句著名的电影台词般,如果有一个真实的权利摆在你的面前,可是你没有在意或行使,期间一过,该权利失去。法律不会给你再来一次的机会,失权之后任何表达并不存在可能,法律明确规定悔之晚矣。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规范存在诸多的相似之处。其共同之处均为民法规定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立法目的都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正常秩序运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场合,而撤销权、追认权及抵销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应适用除斥期间规定。民事法律通过除斥期间制度对民事权利的行使设置时间上的限制,以期尽快或及时消除因形成权带来的当事人法律利益的待定状况,避免民事法律关系处于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稳定彼此的法律与秩序。除斥期间这种时间上的法定限制有其极为必要的制度价值。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创设之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二者又存在显著差异。由于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的范围无限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民法对诉讼时效作出总括性之规定,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与各民法特别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作出了系统、完整而明确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因不同的立法利益衡量,通常采用个别的规范方式。在不同的场合,除斥期间又分别具有各自的特点、作用及立法表达,法律规定较为分散,甚至因此缺乏推定适用的共通基础。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二者之间有诸多不同之处,除了前文提及的适用客体不同之外,尚有法律效力不同、期间法律性质不同、期间起算及计算不同、法律条文表达不同等,相关学理论述浩繁,不再叙赘。作为权利行权者至少要注意以下两点:其一是行权审查差异。有关诉讼时效问题,在相对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裁判,也不应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而除斥期间经过与否,是司法机关依职权审查其适用,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可见,相较于诉讼时效而言,立法及司法对除斥期间权利人的行权义务审查更为严格。其二是期限差异。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而除斥期间规定,则立法在不同的场合设置了不同的时间限制,主要有十五日、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及五年等不同期限的法律规定,并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该等情形亦与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起算时点存在明显不同。


  疫情期间应予关注的除斥期间法定期限


  1.迫在眉睫的法定十五日及一个月除斥期间


  (1)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被确定为十五日,并可区为:转让人未通知;以及的转让人通知但在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所载期间短于通知送达时点十五日之情形。若共有人未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则其优先购买权灭失。


  (2)无权代理的追认权期间


  依《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在无权代理合同中,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包括越权代理及超期代理情形),法律规定了两个除斥期间,被代理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一个月的除斥期间内予以追认;同时,对善意相对人赋予了在对方行为被追认前的期间内的撤销权。


  除斥期间经过,被代理人未予同意或追认的,瑕疵代理行为人实施而设定的民事权利消灭;善意相对人撤销合同的实体权利消灭。


  与之相似的,是《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一个月内期限同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内未予同意或追认的民事权利消灭。


  2.刻不容缓的两个月除斥期间


  (1)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期限


  依《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在电影《西虹市首富》中,王多鱼并非二爷的法定继承人,其得到的巨额财富传承属于遗赠法律性质。王多鱼为成就遗嘱所附的条件—一个月内花光10亿元而狂欢。同时,他还应依据法律中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规定,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二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根据法律规定,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至于未作表示的原因事由则在所不问。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及任何事由,均不排除除斥期间限定的法律适用。


  (2)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权除斥期间


  依《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当务之急的三个月除斥期间


  (1)因重大误解事由的撤销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错误认识,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当事人对行为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在疫情期间,因当事人对交易标的产生误解,比如因缺乏必要信息混淆了N95口罩与医用口罩的区别,从而导致合同主要内容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可以在除斥期间内主张撤销。


  对民事行为或合同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为一年,但因重大误解主张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三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应在更短的期间内及时纠正意思表示的瑕疵。否则,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即归消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而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阻却形成权事由的合同解除与债务抵销的异议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支持。


  疫情期间,若收到相对人有关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的通知并对此持有异议,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利存续期间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除斥期间相关异议权利声索及主张并不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3)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因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由此形成的合同解除权声索应在催告后三个月内主张,该三个月期限即为法定的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则相关解除权消灭。


  4.事不宜迟的六个月除斥期间


  (1)保证期间主张保证权利的除斥期间


  依《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债权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范畴中的除斥期间,超过保证期间则保证担保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后果。这里所指的任何事由,从文义理解应当包括新冠肺炎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


  (2)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逾期行权,则优先受偿权归于消灭。


  (3)租赁合同转租异议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依《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出租人因承租人转租的异议期限为六个月,除斥期间经过后,据此主张租赁合同解除或主张认定租赁无效,人民法院因异议期限届满而不予支持。


  (4)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5.谋时而动的一年除斥期间


  (1)合同撤销权行使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受欺诈及显失公平合同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受胁迫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保全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撤销权行使


  依《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损害的债权人利益的,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则其撤销权消灭。


  (3)赠与人的法定的撤销权期限


  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之情形,赠与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6.不可遗忘的二年及二年以上除斥期间


  (1)质量瑕疵的异议权期间


  依《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论交易标的是否符合约定,买受人自买卖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异议并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符合约定。


  (2)提存物受领权期限


  依《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行使,超过五年的除斥期间则受领提存物的权利消灭。


  以上是对民法一般法、特别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除斥期间的法定期限进行列举,其中并未涉及婚姻法等有关身份关系的规定。囿于疫情期间,构建家庭成员间共同生活的良好氛围,有关婚姻或亲属间涉及身份关系的除斥期间问题,并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


  需要指出的是,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并且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自行通知设定合理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既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以确定合理期间。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内容或被纳入民法总则部分范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之法律适用规则,该规定或已经被《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覆盖适用。本文前面述及之除斥期间均为法律规定,若当事人之间存有意思自治下的除斥期间约定,则其约定行之有效,应得到法律尊重。


  第二,关于疫情期间的行权操作


  前文所述之权利行使均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当前疫情事件并不能排除除斥期间规定的程序义务。“法律只保护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懈怠的人”,古老的拉丁格言提醒,及时行权是保护民事权利存续的唯一方式。就除斥期间法律规定而言,撤销权、异议权多数场合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主张,以裁判定谳。


  哲人斯汤福德曾有句名言:“我的房屋对于我如同一座城堡,法律也无法将我从那里赶出去。”此名言所出自有其特殊语境,但却极其符合当下疫情防控状态下生活态势。在不可名状的病毒弥漫焦虑中,归隐家中似乎成了避免健康威胁的最为妥当的生活方式。在疫情期间,以行权之利忘身于外并不合时宜。即使为争取民事权利的存续,其行为以受病毒侵袭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风险为代价,显然是本末倒置。疫情期间的行权过程应以远程办公的形式实现,而行权声索及权利主张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为宜。宅在家中不懈于内,积极关注并行使权利,循法律途径救济,也是疫情期间最好的行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