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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之下,拯救中小微企业经营困境的应对之法
发布时间:2020-03-05

  2020年初至今,抗击新冠疫情已经演变为全民“战疫”,我国经济的发展势必会因此遭受严重的不利影响,首当其冲的便是因新冠疫情而陷入经营困难的广大中小微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寻求“战疫”之下迟延归还金融借款的应对之策、之法,相信会为其熬过寒冬提供一定助益!


  “战疫”之下的金融扶持政策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考虑到金融借款人的现实困难,特别是出于帮扶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的目的,中央及各地政府部门、银行机构快速反应,出台了自宏观指示到具体帮扶措施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主要列举如下:


  (一)宏观指示性文件


  1.《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该通知由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主要内容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该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五部门于2020年2月1日联合发布,主要内容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


  3.《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该通知由财政部于2020年2月2日发布,主要内容为:“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二)银行机构帮扶措施


  除了上述宏观指示性文件外,各大银行也快速出台了对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的帮扶措施,主要如下:

 

  通过研究上述政策性文件及帮扶措施可知,金融领域目前的帮扶举措更侧重于对受疫情影响的宏观经济下滑层面的各企业、因政府管制未能复工而收入受到严重影响的个人等提供的融资支持,而对于受新冠疫情影响陷入暂时性困难的借款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如有延期还款等需求应如何处理,目前基本只有不甚明确的原则性规定。


  何谓金融借款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贷款人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应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财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


  其二,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金钱给付,即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并由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息和期限还本付息;


  其三,金钱债务一般不存在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况,正因如此,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延迟履行是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一般都应负延迟责任。


  正因金融借款合同具有上述特点,相较于租赁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国际贸易合同等而言,金融借款人是否能够履行合同义务与新冠疫情之间的联系并不直接,在新冠疫情下中小微企业是否能够延期还本付息存在疑问。


  “战疫”之下中小微企业迟延还款的违约责任承担


  金融借款人迟延还本付息势必构成对借款合同的违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新冠疫情背景之下,对金融借款人迟延还款违约责任的分析,还需考虑“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公平原则”能否适用。


  (一)何谓“不可抗力”?


  1.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主要见于《民法总则》第180条以及《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根据上述规定,“不可抗力”应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针对“不可抗力”问题的认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于2月10日的答记者问中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第3条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由此可知,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带来的影响本身从性质上符合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应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2.金融借款人是否具备“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与个案中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系不同的概念。根据上述法工委发言并参照非典期间的相应规范可知,虽然新冠疫情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具体个案中是否可以该理由免责仍需具体分析,即新冠疫情是否直接导致了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的法律后果,以及“不可抗力”在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的因果关系中所占的比重。


  由于金融借款人需承担的为金钱给付义务,而非生产加工、提供服务、工程建设等更易直接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合同义务,因而绝大多数金融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的内在逻辑为:因新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复工、经营能力受阻但仍需持续承担房屋租金、员工工资等必要成本/无法按期复工导致个人收入严重下降,企业/个人的还款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为此,金融借款人迟延还款行为与新冠疫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间接的,甚至极易因其他因素而否认该因果关系的存在,如:借款人所处地区、行业及适用的延迟复工政策是否必然导致其经营活动无法开展等。


  我们认为,新冠疫情对金融借款人的影响实质系“履约困难”而非“履行不能”,在没有特殊事由(如银行系统停止营业致使借款人无途径可以还款)足以证明借款人迟延还款与新冠疫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金融借款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全部或部分迟延还款责任的可能性较低。


  (二)“情势变更”与“公平原则”


  1.何谓“情势变更”?


  我国关于“情势变更”与“公平原则”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新冠疫情下是否可适用“情势变更”与“公平原则”处理金融借款合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第3条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虽然金融借款人的还款行为与新冠疫情影响一般并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从法律的公平原则角度出发,如金融借款合同双方因新冠疫情发生,利益无法自行协商调整到公平状态,金融借款人可考虑通过“情势变更”与“公平原则”,主张对原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及还款利息等主要内容进行调整。也正是基于此考量,银保监会及银行机构出台的各项政策中也存在主动承诺合理延长还款期限或对还款利息进行调整的情况。


  我们认为,中央及各地政府部门、银行机构纷纷出台的帮扶政策,为金融借款人以“情势变更”与“公平原则”为由主张对还款责任进行部分调整提供了一定基础,即便最终进入诉讼程序,也将存在适用的可能。


  “战疫”之下金融借款合同的应对之法


  基于前文对迟延还款违约责任的分析,对于恐将迟延还款的金融借款人,为尽可能规避风险及损失,有以下应对之法:


  (一)切勿单方依据政策性文件延期还款


  虽然对金融借款人的帮扶政策性文件已陆续发布,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上述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仅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具体政策制定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而并不具有强制效力,更不会直接影响具体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该等政策性规范文件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中明确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可以直接引用的裁判依据。为此,金融借款人在未取得贷款人许可的情况下,切勿单方直接依据上述文件而自行延期还款,否则将面临违约风险。


  (二)主动积极与贷款人沟通


  如金融借款人确因新冠疫情原因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尽早主动与贷款人协商应对措施,如延展还款期限、调整还款利息等,特别是对于已有政策性文件出台的贷款人,如金融借款人符合帮扶条件,应主动与贷款人沟通并按要求提供受新冠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借款人可向贷款人主管银保监局及上级单位报告情况。


  (三)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无论出于与贷款人沟通的目的,或是为将来或有的诉讼做准备,金融借款人应对以下证据予以留存,以备不时之需:


  1.因执行抗击新冠疫情的相关命令而停工、停产等对借款人还款产生障碍的证明资料,如政府、园区下发的关于推迟复工的相关通知,借款人负担的人力、房租成本等。


  2.对于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如果借款人是新冠肺炎患者:住院治疗的,需留存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留存隔离通知等相关证明。


  3.因执行抗击新冠疫情的相关命令而直接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证明资料,如金融机构还款途径关闭致使借款人无法还款。


  4.借款人就延期还款等事宜与贷款人之间的沟通往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函件、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快递面单等。


  结语


  2020年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再次强调:特殊时期将对金融借款人,特别是小微企业采取合理协商还本付息方式、倡导银行适当减收利息、鼓励贷款逾期暂不影响信用记录等扶持措施。


  正如银保监会再次加强了对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抗击新冠疫情从来不是某一个人,或是某一个企业独自的“战疫”。凛冬终将过去,待到春回大地之时,再回首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除了那些伟岸的身影外,整个国家和全体国人的守望相助也必将成为所有亲历者心中永恒的烙印。中小微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成为红花下最亮的那一抹翠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