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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红十字会章程修订与重述
发布时间:2020-03-13作者:李毅然

  译者说明:译者曾经于2011年向美国红十字会捐赠过10美元,后来发生的事情给译者很大触动,译者还写了一篇小文以资纪念。译者当时正在练习法律英语的翻译,所以马上产生了翻译美国国家红十字会章程的想法。 本章程中文版的初稿完成于2011年8月,是译者当年练习法律英语翻译的练习作品,初稿完成后随即发表在译者当年的博客上。9年白驹,博客已经成为历史名词,译者本人也几乎要将那篇小文和本章程中文版遗忘。2019年末,译者再次回忆起那10美元,并且感觉那篇小文和本章程中文版似乎仍然有些许阅读价值。译者怀着沉重的心情于2020年2月抽时间对本章程中文版的初稿进行了全面校对,更正了翻译错误并调整了不通顺的表述。译者将那篇小文附在本章程中文版的最后,供读者参考。需要说明的是,那篇小文写于9年前,里面关于美国捐款制度的理解未必准确,仅供读者参考。
 

  2020年2月11日


  第一章 制定法授权;术语定义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章 董事会委员会

  第四章 董事提名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其他组成部门

  第五章 高级官员

  第六章 年会和全国大会

  第七章 会员

  第八章 授权合作组织

  第九章 法人基金

  第十章 赔偿或者补偿

  第十一章 杂项

  第十二章 紧急状态处理办法

 

 

  正文


  第一章——制定法授权;术语定义

  1.1制定法授权。根据1905年1月5日通过的一部美国国会立法的授权(该项立法及其相关修改详见 31 U.S.C§300101et seq,以下简称“国会立法”),美国国家红十字会董事会批准美国国家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法人”)章程修订与重述为本法人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1.2定义。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相关术语的定义如下:

  (a)“血液服务站”。如果某个由自然人组成的团队获得本法人依据本章程颁发的执照,同意该团队成为本法人驻当地组织,那么依据本章程8.2款, 该团队就被确认为血液服务站,并被授权在特定辖区内提供血液服务以及其他经授权的生物医学服务。

  (b)“董事会”特指本法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有时在本章程中也被简称为“董事”。

  (c)“董事总人数限制条款”的定义详见本章程2.2(a)款。

  (d)“董事会董事人数变动程序”的定义详见本章程2.2(b)款。

  (e)“章程”的定义详见本章程1.1款。

  (f)“主席”指由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根据前述国会立法提名并依据该项国会立法履职的自然人。

  (g)”红十字分会”。 如果某个由自然人组成的团队获得本法人依据本章程颁发的执照,同意该团队成为本法人驻当地组织,那么依据本章程8.2款, 该团队就被确认为红十字分会,并被授权在特定辖区内提供特定服务并从事特定行为。

  (h) “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是红十字分会,血液服务站,或者任何其他依据本章程获得本法人颁发的执照的由自然人组成的团队的统称。依据该执照,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是本法人驻当地组织。

  (i)“国会立法”的定义详见本章程1.1节。

  (j)“本法人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特指国会立法、本章程、董事会作出的所有行动,政策,监管规定和决议,以及首席执行官及其指定的人做出的书面指令,政策和规章制度。上述法人权力的各个来源的效力位阶依据前一个句子中的列明顺序,从大到小排列。前后法源规定不一致的,以排位靠前的法源为准。

  (k) “法人单位”的定义详见本章程2.3(a)款。

  (l) “法人”的定义详见本章程1.1款。

  (m) “紧急状态”指美利坚合众国遭到袭击,或者本法人开展工作或者董事会经常召开会议的某地方遭到袭击,任何核能事故,任何灾难,任何总统宣布的紧急状态,或者其他类似事故,突发事件以及状况,而且这些紧急状态导致了出席依据本章程12.4(a)款的第一次董事会的董事人数无法达到本章程2.6(f)款规定的法定人数。

  (n)“董事会全体”专指如果没有空缺,董事会的全部董事人数。

  (o) “家庭近亲属”指某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女婿,儿媳,堂表兄弟,堂表姐妹,以及与该自然人同住一屋的任何人(家政服务人员除外)。如果适用本章程2.3款规定的背景调查程序,董事会不需考虑因为离婚,合法分居,死亡和丧失行为能力而不再被视为家庭近亲属的人。

  (p) ““申请补偿人的请求”的定义见本章程10.2(a)款。

  (q) “全国大会”指本法人每两年举行一次的大会。

  (r)“董事会组织工作会议”的定义见本章程2.6(a)款。

  (s)“提名信”的定义见本章程2.4(b)(iii)款。

  (t)“呈请解决”的定义见本章程6.1(c)(ii)(B)款。

 

 

 

 

  第二章——董事会


  2.1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是本法人的管理机构,拥有管理,指导,监督公司管理和其他事务等所有权力。除前述职权外,在国会立法或者其他法律另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董事会还进一步拥有如下职权:

  (a)审核并批准本法人的工作说明;

  (b)批准本法人战略规划以及保持对法人运作事务的战略监督;

  (c)遴选,评估本法人首席执行官以及其他高级官员,包括本法人其他可能是“无资格人员”的员工的工作表现,并决定其酬劳标准。(“无资格人员”的定义见1986年国内收入法案第4958条(修订版)。);

  (d)监督管理层继任规划;

  (e)确保管理层对其工作表现的负责;

  (f)监督(i)本法人财务报告的完整,(ii)本法人独立审计员的资质和独立性,(iii)本法人独立审计员的工作表现和法人内部审计部门,(iv)本法人管理层评估并管理风险的流程,(v)本法人的合法合规情况;

  (g)审核并批准法人年度预算并监控法人财务的稳定性;

  (h)依据董事会随时制定的政策,审核并批准资本支出、资本并购、资本剥离等其他重大交易。重大交易的认定由董事会行使自由裁量权自行认定;

  (i)协助保持本法人的多元性和包容性;

  (j)监督本法人品牌的保护工作;

  (k)监督以法人名义举办的筹款活动;

  (l)除了有关独立性的具体标准,批准适用于董事会董事的标准;

  (m)决定本法人首席执行官的责任和义务;

  (n)设计规范而且透明的任命本法人董事会董事的程序;

  (o)监督本法人董事会董事和本法人管理层的潜在的利益冲突;

  (p)评估并监督董事会运行所依据的管理惯例的效果,并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修订;并且

  (q)行使董事会可能决定的其他职权。。

  8-11-2-11

  2.2 董事会人数

  (a)依据国会立法,(i)从2009年3月31日起,董事会董事总人数不得少于12人,不得多于25人;(ii)从2012年3月31日起,董事会董事总人数不得少于12人,不得多于20人。(简称“董事总人数限制条款”)。董事会应该随时通过决议形式确定董事会董事具体总数,但是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b)为遵守前述董事总人数限制条款,董事会应该作出决议,简要说明减少董事会董事总人数的程序,而且董事会有权随时修改该程序。(该程序简称“董事会董事人数变动程序”)

  2.3 董事的独立性;酬劳;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a)总则:根据本章程第2.3(b)款,董事会所有董事的独立性都必须经董事会确认。为了确认某自然人的独立性符合本章程2.3款的要求,董事会应该出具一份确认书,确认该自然人与本法人,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本法人下属机构(统称为法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实质联系,同时该自然人(与法人单位)不存在任何足以干扰其独立判断的关系。为出具该确认书,董事会应该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条件,包括存在于该自然人与某法人单位之间,或者该自然人的关联主体与某法人单位之间的商业的、慈善的和家庭的关系。董事会所有董事应当向法人提交所有被要求的信息以协助董事会出具该确认书。董事会也可以随时制定判断标准来指导其判断何为“实质联系”。除此之外,如果某自然人满足如下条件,那么该自然人也不具备本章程2.3款项下的独立性:

  (i)该自然人是,或者在过去三年内曾经是某法人单位的雇员,或者其某位家庭近亲属是,或者在过去三年内曾经是某法人单位的高级官员;但是如果这种雇佣关系具有某种临时性质,而且职务是某法人单位的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官员,那么该自然人不能因为该雇佣关系的存在被视为不符合独立性的要求。

  (ii)该自然人,或者该自然人的某家庭近亲属在过去的12个月里直接从任何法人单位收到过酬劳;但是如果这种雇佣关系具有某种临时性质,而且职务是某法人单位的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官员,那么该自然人不能因为该雇佣关系的存在被视为不符合独立性的要求。

  (iii)(A)该自然人或者该自然人的某家庭近亲属是负责法人外部审计工作的机构的现任合伙人;(B)该自然人是该机构的现职雇员;(C)该自然人的某家庭近亲属是该机构的现职雇员,并且参与该机构的审计、保险或税务合规 (但不包含税务筹划)业务;或者(D)该自然人或者该自然人的某家庭近亲属在过去三年内曾经是(但是现在不是)该机构的合伙人或者雇员,并且在任职期间曾经亲自参与过本法人的审计工作;

  (iv)该自然人或者该自然人的某家庭近亲属是,或者在过去三年内曾经是某公司的执行官员,而且本法人的任何现任官员曾经或者目前在该公司的薪酬委员会任职;

  (v)该自然人是某公司现职雇员,或者该自然人的某近亲属是某公司现职执行官员,而且该公司在过去的三个财政年度里向某法人单位支付或者收取钱款超过一百万美元,或者超过该公司合同总收入的2%。特别说明,本款项下:(A)款项数额和合并总收入的计算以前一年财政年度报告中的数额为准,(B)考核标准仅适用于该自然人或该自然人某家庭近亲属现在的雇主与某法人单位之间的财务往来(即,该自然人、或者该自然人某家庭近亲属以前的雇主不在本章程2.3(a)(v)款考察范围内),(C)对本法人或任何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慈善捐款不应该被视为“支付或者收取钱款”。

  (vi)该自然人正在以任何身份在某红十字会特许单位任职(志愿者除外,除非该志愿服务的岗位属于管理层)。

  (b)主席和首席执行官的独立性

  如果董事会认定,假设不考虑某人以主席或者/和法人首席执行官的身份供职于本法人,则依据2.3(a)款,该人具备独立性,那么该人就不会因为担任主席或者/和法人首席执行官的职务而失去担任董事会董事的资格。

  (c)酬劳;报销活动经费

  董事会董事无权因为在董事会任职从本法人获取劳动报酬,包括任职于董事会,董事会各委员会,任何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或者组织,或者任何董事会咨询委员会。董事会董事有权向本法人报销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差旅费,发生于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董事担任委员的董事会各个委员会会议,董事担任委员的董事会咨询委员会会议,以及任何经过董事会授权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或者符合董事会随时决定的政策,程序以及惯例的会议和活动。活动经费报销规则应当根据本法人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经法人秘书长批准并由其保存。

  (d) 业务道德和行为准则

  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行为必须满足红十字会业务道德行为规则,并且必须按照规则的要求每年递交一份业务道德行为规则承诺书。

  2.4 任命和选举

  (a)主席

  (i)总则。 按照本章程2.4(a)条的程序规定,董事会应向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推荐一人作为主席人选。 如果该推荐得到美国总统的批准,那么总统将任命该人为主席。主席应当是董事会董事。

  (ii)提名以填补职缺或者预计会出现的职缺。如果主席出现职缺,包括辞职、死亡、失去行为能力、或者被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罢免,或者如果预计会出现主席职缺,包括预先知道的辞职,现任主席任期届满,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应当在预知职缺实际发生前至少6个月,或者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时间内,酝酿继任人选,并将其最终提名提交董事会。如果现任主席有能力在下一个任期内继续担任主席职务,那么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可以继续提名现任主席,而不必考虑其他人选。如果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的提名得到董事会批准,那么董事会应当将该提名提交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批准。

  (b)董事会其他董事

  (i)总则。依据本章程2.4(b)款规定的程序,董事会除主席之外的其他董事应由本法人年会选举产生。

  (ii)董事会提名。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应该酝酿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将其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交董事会。如果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得到董事会的批准,那么有投票权的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就将在本法人年会上投票,从这些被董事会批准的候选人中选举董事会成员。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应当在选举董事的本法人年会召开至少30天前得到正式候选人名单,除非发生特殊情况使得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在该年会召开至少30天前不可能得到正式候选人名单。即便发生这样的特殊情况,红十字会特许单位也应当在该年会召开前尽早获得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且红十字特许单位获知正式候选人名单的时间决不能晚于法人年会召开前十天。

  (iii)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提名。 (A)25%或者25%以上的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有资格提名下一次本法人年会的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但是提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邮递、亲自送达(邮资自付)等方式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长。在董事会依据本章程2.4(b)(ii)款将董事会的提名人选告知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后,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才可向董事会递交、邮寄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通知(“提名信”),但是不得迟于(1)本法人年会召开前20天或者(2)红十字会特许单位依据本章程2.4(b)(ii)款获知董事会的提名人选后5天内邮寄或者亲自送达董事会秘书长。

  (B)每封提名信都必须注明(1)推荐该候选人的每一个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名称、姓名, (2)被提名人的姓名,地址,以及足够详细的信息使得董事会能依据董事会或者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对这些候选人信息比照董事会提名人选的标准作出的尽职调查与分析,合理确定这些候选人满足董事会或者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订立的候选人独立性或者其他标准, (3)每一个拟提名候选人的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声明,包括: (a)该特许单位至少有一位代表会出席本法人年会(或者依据本章程6.1(a)款被视为参加了本法人年会),和(b)其董事会已经批准了该封提名信, 以及(4)每位被提名候选人同意当选后即担任董事会董事的确认信。

  (C) 本法人年会主席可以拒绝承认或认可没有按照本章程2.4(b)(iii)款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提名的候选人。经董事会(或者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确定是按照前述程序提名的候选人,而且其满足董事会(或者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制定的候选人独立性标准和其他一些标准,应当有资格作为被提名人参加选举并担任董事会董事。

  (iv)董事会董事职缺和新设立的董事会职位。除主席之外的其他董事会职缺以及新设立的董事会职位的担任者都将依据本章程2.4(b)(iv)款由董事会的在任董事选举产生。死亡、失去行为能力、辞职、罢免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董事会董事职缺,以及新设立的董事会职位都将由董事会在任董事的多数赞成票选举产生,即便董事会在任董事人数少于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法定人数,即便董事会在任董事只剩下一名。任何依据本章程2.4(b)(iv)款继任董事会董事职缺(董事会新设立的职务除外)的董事的任期都将截止于下次本法人年会召开时,除非董事会决定该继任董事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直到原职缺的剩余任期届满。如果董事会新设立了一个董事会职位,该新职位应当被分配给依据本章程2.5(a)(ii)款设立的董事会三个任期交错的董事小组中的某一个小组,任何依据本章程2.4(b)(iv)款被任命担任该新职位的董事都应该持续任职直到该董事所属小组的任期届满时的那次本法人年会(即任命该董事后的下次本法人年会、第二次本法人年会、或者第三次本法人年会)。董事会出现职缺不应影响董事会的职权。

  (v)首席执行官。 经董事会批准,首席执行官可以出任董事会董事。如果该首席执行官出任董事会董事,他或她应该享有董事会董事全部投票权和其他应有权力。首席执行官不应被批准担任任何董事会委员会的委员职务,除非该委员会章程如此规定。如果该首席执行官出任董事会董事,一旦其首席执行官的职务被终止,无论是其自愿还是非自愿,其董事会董事职务也必须立刻终止。本章程2.4(b)(v)款不适用于同时担任主席和首席执行官的人。

  2.5任期;罢免

  (a) 任期

  (i)总则。 董事会的每一个成员的任期为三年,除了(A)为了执行“董事总人数限制条款”和本章程2.5(a)(ii)款,2012年3月31日之前当选的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也许会少于3年;以及(B)董事会依据本章程2.4(b)(iv)款批准,如果某董事职位在任期届满前出现空缺,那么继任者可以持续担任董事职务直到任期届满或者直到下次本法人年会召开为止。

  (ii)任期交错。除主席以外,董事会董事的任期应该错开,从2012年3月31日开始,董事会全体的三分之一(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接近三分之一)将在每次本法人年会召开时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在某次本法人年会上当选后,其任期将在该次本法人年会后的第三次本法人年会召开时终止。

  (iii)任期限制。 没有人可以连任董事会董事超过三个任期(无论每一任期实际年限多长,但是如果某人依据本章程2.4(b)(iv)款被选为董事是为填补职缺或某个新设的董事会职位,且该任期不到18个月,那么该任期不能被视为本章程2.5(a)(iii)款项下的一个任期。),同时,从因连续第三个任期届满从而失去任职资格的该次本法人年会起算,该人在其后的第二次法人年会召开时才有资格继续参选董事会董事。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某位董事的连续第三个任期因为该董事主动辞职而在某次年会召开前终止,那么该人在该人的原连续第三个任期终止之日之后的第三次本法人年会召开前没有资格被再次选为董事。无论本章程有任何不一致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连任主席超过三届,而且如果首席执行官同时兼任董事职务,那么他或者她也有资格连任董事超过三届。

  (b) 辞职;罢免。 除主席外,任何董事有权在任何时间以向董事会或者主席递交书面说明的方式提出辞职。以此种方式提出辞职的,辞职应该在书面说明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或者如果书面说明里没有载明生效日期,那么就以董事会收到书面说明之日为辞职生效日期,同时,除非书面说明明确声明,董事会是否明确表示接受该书面说明不影响该董事辞职的生效。董事会可以罢免除主席外的任何董事,并且可以在主席做出被董事会认定对董事会或者本法人有害的行为之后,请求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罢免主席。任何被此程序罢免董事职务的人将永远失去被选举或者任命为董事会董事的资格。

  2.6董事会会议

  (a)董事会例会。 为了组织工作和其他目的,董事会应该是董事会于本法人年会结束之后的首次会议。董事会组织工作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应该由董事会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适时确定(简称“董事会组织工作会议”)。其他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和地点将由董事会适时确定。除了董事会另行决定或者某次董事会例会通告另有说明,董事会例会的开会地点应该位于华盛顿特区。

  (b)董事会特别会议。 董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长可以在任何时候应任何三位董事会董事的联名要求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除了该董事会特别会议有特别说明,董事会特别会议应该在华盛顿特区召开。会议召集人应该将召开特别董事会会议的适当通告告知董事。

  (c)开会通知;弃权声明。 董事会例会和任何延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都不必为此专门向董事发出通知。每一次特别会议的通知都必须以如下方式送达董事:(i)在开会前至少5日以first mail方式,或者在开会前至少2日以overnight delivery service方式送达至董事的住所或者经常办公地或者(ii)通过电报、传真、电子传输的方式,将通知送达董事住所或者经常办公地址,无论何种方式,通知都不能迟于开会的前一天送达董事,或者不能迟于会议发起人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合适和必要的并在通知上注明的某一天;但是,如果出现如下情况,则不必将通知送达董事:该董事在会议开始之前或者之后递交关于开会通知的弃权声明,或者该董事参加会议之后,无论是在会议开始前后还是在刚刚到达会场后,没有因为其未收到开会通知提出反对意见,或者该董事出席会议并投票或者赞同了董事会在会议上做出某项行动。除非本章程有额外规定,每一份开会通知都应该注明时间,地点,但是不用注明开会目的。

  (d)通过通讯设备参加会议。 董事会董事,董事会委员会成员,或者任何董事会设立的部门的成员,可以以电话会议或者利用类似的通信设备确保与会人员能听到彼此对话的方式参加各自所属部门的会议。按照本章程2.6(d)款规定的方式参加会议,该与会者将被视为亲自出席了该会议。

  (e)未经会议讨论的直接行动。 任何被要求、被批准需要经过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任何委员会会议、或者董事会设立的任何部门开会讨论才能做出的行为都可以在没有开会的情况下做出,只要董事会全体、委员会全体成员、或者其他任何部门的全体成员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通信方式表示同意,并且这些书面文件或者电子通信必须附有关于董事会处理此行为的正式记录,并送交董事会。如果这些正式记录是以纸面形式存在,那么同意信件必须以纸面形式提交;如果这些正式记录是以电子形式存在,那么同意信件必须以电子形式提交。

  (f)会议法定人数和董事会行为。在任何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全体的大多数即构成批准法人事务的会议法定人数,同时,只要参加董事会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如果参加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都投票赞成某事宜,那么该赞成行为就被视为董事会行为。如果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参会董事或者参会董事的大多数可以决定会议延期,直到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任何延期举行的会议上,只要参会董事人数达到法定人数,那么该延期举行的会议就可以批准任何本来在原定日期举行的会议上可以批准的任何事务。

  (g)代理人。董事会董事会议、董事会各委员会会议、或者任何董事会设立的部门的会议都不容许董事通过代理人投票。

  2.7规则和监管规范。 针对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对管理层事务和本法人事务的监管,董事会可以制定不违反相关法律、国会立法、以及本章程的规则和监管规范。

 

 

 

 

 

  第三章 董事会各委员会


  3.1 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设立。董事会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多个委员会,并可以随时给其命名。根据本章程2.4(b)(v)款,每个委员会应该由一个或者多位董事组成,而且董事会应该从委员会委员中挑选两名委员分别担任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会副主席。董事会可以任命一位或者多位董事为委员会候补委员,以填补委员会会议上出现的委员空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或者依据经董事会批准的委员会章程,委员会有权行使董事会的一切权力,以指导并监督本法人的经营和事务,并且还有权力在所有必要的文件上加盖本法人印章;但是,所有委员会,包括执行委员会和其他董事会常务委员会,都没有如下权力:

  (a)向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推荐主席人选。

  (b)罢免董事会任何成员。

  (c)填补董事会任何职缺。

  (d)提名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供有权利投票的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代表在本法人年会上投票选举新董事。

  (e)任命,罢免,调动董事会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一位委员的职务,或者填补董事会任何委员会的空缺。

  (f)设置任何董事会委员会、任何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董事会顾问委员会,或者其他董事会任命的部门。

  (g)任命、罢免或者调动(或者同意任命、罢免或者调动)法人的任何高级官员,但是执行委员会可以依据董事会的决定填补已有职位的空缺。

  (h)修改或者宣布废止本章程,或者批准新的章程。

  (i)若董事会决议或者行动明确说明本决议或者行动不得被董事会委员会修改,改变或者废止, 修改、改变、废止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会行动,或者采取与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会行动不一致的任何行为。

  (j)出售、出租、交换或者运输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本法人的不动产或者资产。

  (k)批准本法人年度预算。

  (l)解散本法人或者撤销解散本法人的决定。

  董事会可以随时设立、取消或者修改董事会各个委员会的权力;改变委员会的人数;增加、罢免或者更换董事会各个委员会的主席或者成员。

  3.2 董事会常务委员会。董事会应该设立如下常务委员会,其成员根据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的推荐,在董事会组织工作会议上由董事会首次任命。

  (a)执行委员会。 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可以行使除本章程3.1款以外的董事会的所有的权力以及相应职责。该执行委员会委员至少6人,但最高不得超过10人,具体数额由董事会随时以决议方式确定。执行委员会委员由主席、董事会每个常务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其他由董事会任命的董事会董事组成。主席应当是执行委员会的主席。

  (b)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目标、权力由本章程、经董事会批准的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章程、董事会决议来规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至少5人,但最多不得超过8人,具体人数由董事会随时以决议方式确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下设“资质和监管委员会。”该资质和监管委员会的目标、职权由本章程、经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资质和监管委员会章程、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来规定。资质和监管委员会至少3人,但最对不得超过4人,具体人数由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随时以决议方式确定。

  (c)酬劳和管理发展委员会。 酬劳和管理发展委员会的目标、职权都应由本章程、经董事会批准的酬劳和管理发展委员会章程、董事会决议来规定。酬劳和管理发展委员会成员人数至少3人,最对不超过8人,具体人数由董事会以决议形式随时确定。

  (d)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的目标、职权都应由本章程、经董事会批准的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章程、董事会决议来规定。管理和董事会委员会成员人数至少3人,最多不超过8人,具体人数由董事会以决议形式随时确定。

  3.3 董事会所有委员会都必须遵守的一些规则

  (a) 会议;会议通知;弃权。委员会的例会不必专门向董事发出通知。例会开会时间和地点由委员会决议确定,该决议由委员会有投票权的全体委员的大多数投票同意方可有效,无论该委员会经授权的的委员是否存在职缺或者是否未到场。委员会的特别会议可以由该委员会的任何一位委员召集。每一次特别会议的通知都必须以如下方式送达董事:(i)在开会前至少5日以first mail方式,或者在开会前至少2日以overnight delivery service方式送达至董事的住所或者经常办公地或者(ii)通过电报、传真、电子传输的方式,将通知送达董事住所或者经常办公地址,或者亲自送交或者电话通知,无论何种方式,通知都不能迟于开会的前一天送达董事,或者不能迟于会议发起人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合适和必要的并在通知上注明的某一天;但是,如果出现如下情况,则不必将通知送达董事:该董事在会议开始之前或者之后递交关于开会通知的弃权声明,或者该董事参加会议之后,无论是在会议开始前后还是在刚刚到达会场后,没有因为其未收到开会通知提出反对意见,或者该董事出席会议并投票或者赞同了本次会议做出某项行动。除非本章程有额外规定,每一份开会通知都应该注明时间,地点,但是不用注明开会目的。如果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均出席会议,且没有委员没有因为自己没有获得会议通知而提出反对意见,即便该特别会议没有发出会议通知,该特别会议都是合法会议。任何延迟召开的委员会会议都不必发出通知。

  (b) 法定人数和委员会行为方式。 在任何委员会会议上,任何委员会的大多数经授权的委员到场,就满足了该委员会在任何会议中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要求。在符合法定人数的前提下,大多数参会的委员会委员投票同意的事项就被视为委员会的行为。

  (c)制定委员会规则。 任何董事会委员会都可以制定规则或者规范,只要这些规则规范不违反相关法律、国会立法、本章程、设立本委员会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当某委员会被视为咨询性质的时候,由董事会制定该委员会会议章程。

  (d)会议记录和上报。 每一个委员会都应该保存其会议的定期记录,并在董事会要求的时候上报给董事会。依据董事会请求、或者本章程要求、或者设立本委员会的董事会决议的要求、或者董事会通过的本委员会章程的要求、或者本委员会认为某会议记录有咨询价值,那么该委员会都应当将该会议记录上报董事会。

  (e)委员会下属委员会。除非本章程、设立本委员会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通过的本委员会章程有不同规定,委员会可以创设一个或者多个下属委员会,每个下属委员会由且仅能由本委员会一名或者多名委员组成,并且还可以将本委员会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力或者职责授予该下属委员会行使。

 

 

  第四章 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和其他法人下属机构


  4.1 设立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董事会的咨询委员会、以及其他法人下属机构。董事会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多个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董事会的咨询委员会,以及其他法人下属机构,并且这些机构的名称由董事会随时确定。上述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董事会的咨询委员会、以及其他法人下属机构可以由一位、多位董事会董事组成,也可以全部由非董事会董事组成。

  4.2 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和其他法人下属机构。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和其他法人下属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目标、职责,而这些目标、职责可以由董事会以董事会决议方式确定,也可以规定在经董事会批准的的其他委员会或者机构的章程中。除了国会立法中对于捐赠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的特殊规定,董事会可以随时设立、撤销、修改任何委员会或者机构的目标、职责;改变任何委员会或者机构的规模;增加、罢免或者替换委员会或者其他机构的主席或者委员。

  董事会应当设立如下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或者其他委员会,并且其委员必须先由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推荐,并最终得到董事会批准方可就职。

  (a)捐赠基金受托人委员会。 该委员会的目的,权力、授权和职责应当由国会立法、本章程、董事会批准的该委员会章程共同规定。该委员会委员具体人数应当董事会随时确定(或者规定在董事会批准的该委员会章程中)。

  (b)投资委员会. 该机构的目的、权力和职责应当由国会立法、本章程、董事会批准的该委员会章程共同规定。该委员会具体委员人数应当董事会随时确定(或者规定在董事会批准的该委员会章程中)。

  4.3 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只能提供咨询,并且没有权力和授权代表董事会或者本法人,但是应当对董事会或者本法人其他机构提供建议和帮助。依据董事会决议和经董事会批准的该咨询委员会章程,该咨询委员会也可以具备其他相关权力和授权。除了国会立法中有关“内阁委员会”的规定,董事会可以随时撤销设立、撤销、修改任何咨询委员会的目标,权力和授权;更改咨询委员会规模;增加、罢免或者更换咨询委员会的主席或者成员。

  (a)常设咨询委员会。本董事会应当设立如下常设委员会:

  (i)内阁委员会。 (A)董事会应当设立内阁委员会。内阁委员会应当由8名以上,10名以下委员组成,每位委员均由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从美国政府行政分支的主要高级官员和美国军队高级军官中任命。这些委员的位阶和资历可以协助本法人完成其目标和计划。1名以上,3名以下的内阁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军官中任命。

  (B)该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与董事会分别建议,报告以及会面一次。

  (C)委员会委员可以派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

  (b) 国际服务咨询委员会。 (A)董事会应当设立国际服务咨询委员会。依据董事会决议和经董事会批准的该咨询委员会章程,该咨询委员会也可以具备其他相关权力和授权。

 

 

 

 

  第五章 高级官员


  5.1高级官员。 除了本章程第五章另有规定,本法人高级官员应当包括主席、首席执行官、法务总监、首席审计官、监察专员、一名或者多名董事会副主席、一名或者多名副总裁(其头衔可以为执行副总裁或者资深副总裁)、出纳、秘书、一名或者多名助理出纳、一名或者多名助理秘书。 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官员可以随时设立其他高级官员职位和相应职责,其权力、授权和职责应当由本章程规定,或者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官员随时确定。 除了本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一个官员可以出任多个职位,并履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官员的职权;如果国会立法要求或者本章程要求该文件必须由两个或者多个官员同时执行,认可或者批准,一名官员不能以多重官职身份执行、认可、批准任何法人文件。

  5.2 任期;辞职;罢免;职缺。除了董事会做出的针对选举或者授权任命高级官员的另行决议,除主席外的所有高级官员都应当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由某位经董事会授权的官员决定),而首次任期必须截止到下次本法人组织工作会议召开时为止,会议结束之后,除主席以外,所有高级官员的任期都应当为一年,或者直到他或者她的继任者被选举、任命或者被许可,或者直到他或者她提前辞职,死亡或者被罢免。

  任何高级官员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指定的人提出辞职。该辞职将在辞职书中载明的时间生效,并且除非辞职书中另有说明,该辞职书被接受与否并不影响辞职的生效。董事会可以随时无理由罢免除主席之外的任何高级官员。

  任何得到授权,任命某自然人担任本法人某项职务的高级官员有权随时无理由罢免该自然人的职务,除非本法人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被罢免不应当有损于该高级官员在本法人中享有的任何合同权益,但是选任或者任命某位高级官员的事实不能成为合同权益,因为任何本法人的雇员都是随时可以被解聘的临时工,除非某雇员和本法人签订了书面雇佣合同,而且雇佣合同另有规定。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首席执行官可以暂停任何董事会选举的高级官员的权力、授权、职责或者酬劳,暂停时间应当足够董事会或者合适的董事会某委员会磋商,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宣布最终处理决定,包括复职,继续停职或者罢免。首席执行官还可以无理由罢免本法人的任何雇员。除主席职务因死亡,罢免或者辞职出现职缺的情况外,本法人出现的任何高级官员职缺,本法人董事会均有权在董事会例会或者特别会议上指定某自然人担任,或者由董事会授权的某位高级官员指定某自然人充任。

  5.3. 职权。本法人的高级官员应该具备国会立法、本章程或者与本章程不冲突的董事会决议规定的各项职权,以及如果遇到上述文件没有具体规定职权归属,但大体上能划归各自负责部门的事件,高级官员必须接受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高级官员(除首席执行官外)也应当随时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或者首席执行官的具体指挥履行特定职权,只要该特定职权与本章程或者任何重要的董事会决议不冲突。

  5.4. 主席。主席应该是董事会董事,同时,如果出席,那么该主席就应当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本法人年会以及本法人全国大会。主席任期应当与该主席的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主席应当为每次本法人年会和每次本法人全国大会的主持会议工作的委员会任命一名或者多名委员。除该主席被董事会选为首席执行官外,主席不能担任本法人的其他任何职务。

  5.5 法人名誉主席。如果其同意的话,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应当是本法人名誉主席。

  5.6 副主席。董事会可以从董事会董事中选举一名或者多名副主席,并且,如果董事会选举的副主席超过一名,那么董事会应当按照资历将副主席进行排位,并且安排每位副主席负责一个特定领域的事务。当主席因为健康原因缺席会议,或者主席职务因如下原因出现空缺:辞职、死亡、失去行为能力、或者被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撤职或者其他原因,出席会议的资历最深的副主席应当承担主席的义务和职责。

  5.7 首席执行官。在董事会的控制和监督之下,首席执行官应当为本法人的事务承担全面责任和具备相应权力,并且应当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工作。首席执行官应当依据董事会随时做出的决议行使特定职权,并且还应当确保执行董事会作出的符合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目标的所有指令和决议,并接受董事会监督。董事会同时保留其全部权力以随时撤销或者修改任何对首席执行官的授权。

  5.8总裁。总裁应当是本法人的首席运营官,并且应当拥有与首席执行官随时做出的本法人运营决策有关的相关职权,并且应当向首席执行官直接汇报工作。 除了依据本章程5.3款拥有的各项职权,该总裁应当,应要求,向其他本法人高级官员提供建议。如果首席执行官同时兼任总裁头衔,那么本法人将不设立总裁办公室,在此情况下,董事会可以选举一名首席运营官,具备本章程5.8款规定的职权,并且该首席运营官应当直接向该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汇报工作。

  5.9 首席财务官应当拥有并且行使首席财务官这一职位所有的职权,并且总体上监督本法人的财务运行。 除了本章程5.3款规定的首席内部财务官拥有的任何职权,首席财务官应当,应请求,向本法人其他高级官员提供咨询意见。 首席财务官应当直接向首席执行官或者他或者她指定的自然人汇报工作。

  5.10. 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应当是本法人首席法务、道德以及纪律官,并且应当全面负责本法人,包括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所有法律事务,向董事会和高级官员就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除了本章程5.3款规定的总法律顾问拥有的所有职权,总法律顾问应当,应请求,向法人其他高级官员提供咨询意见。 总法律顾问应当向首席执行官直接汇报工作。

  5.11首席审计官。首席审计官应当拥有并履行与内部审计长从事独立审计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职权,并且应当拥有与本法人主席、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或首席执行官直接沟通的权力。除了本章程5.3款规定的首席内部审计员拥有的所有职权,首席审计官应当,应请求,向本法人其他高级官员提供咨询意见,并且应当依据首席执行官随时做出的特定决议行使特定职权。首席审计官不需要成为本法人的某位高级官员,并且也不被视为本法人的高级官员,除非被董事会选举并担任某高级官员职位。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有权力任命和罢免首席审计官。首席审计官应当直接向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并且行政上直接向首席执行官汇报工作。

  5.12监察专员。 监察专员应当拥有并履行与法人内部监察专员职位密切相关的特定职权,作为一名中性独立的监察专员,其主要职责是针对本法人成员对本法人的关心和质疑提供保密和非正式的协助。 除了本章程5.3款规定的监察专员拥有的所有职权,监察专员应当,应请求,向本法人其他高级官员提供咨询意见。 监察专员应当向首席执行官直接汇报工作,并且,经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首席执行官有权任命或者罢免监察专员。 监察专员不需要成为本法人的某位高级官员,并且也不被视为本法人的高级官员,除非被董事会选举并担任某高级官员职位。监察专员应当定期向首席执行官和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例行报告。 监察专员每年应当向国会和董事会就该专员认为本法人正面临的系统性事项和趋势提交年报。

  5.13. 副总裁。任何副总裁(其头衔可以是执行副总裁或者高级副总裁)都应当具备并履行他或者她的上级或者董事会要求的各种职权。除了本章程5.3款规定的副总裁拥有的所有职权,副总裁应当,应请求,向本法人其他高级官员提供咨询意见。副总裁不需要是本法人的高级官员,并且也不被视为本法人的一名高级官员,除非被董事会选举并担任某高级官员职位。

  5.14. 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如果当选之后,应当监督并负责本法人所有的基金和有价证券;本法人所有现金储蓄以及由本法人托管的贵重物品;所有以法人为当事方的借款行为以及该借款行为符合借款合同,契约和协议的条款;并且总体上履行一个财务主管应当附带承担的所有职责。除了本章程5.3款规定的财务主管拥有的所有职权,财务主管应当,应请求,向本法人其他高级官员提供咨询意见。财务主管不需要是本法人的高级官员,并且也不被视为本法人的一名高级官员,除非被董事会选举并担任某高级官员职位。

  5.15 董事会秘书长。董事会秘书长应当拥有并履行与董事会秘书长职位密切相关的特定职权,其应当在如下会议上担任秘书并负责会议记录:所有董事会会议、所有董事会委员会会议、所有本法人年会、所有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或者实体的会议、董事会各个咨询委员会会议;董事会秘书长还应当将上述会议的过程记录下来,整理成册,并全权负责保管会议记录和会议程序记录。董事会秘书长应当监督如下会议通知按时送达:所有董事会会议、所有董事会各委员会会议、所有法人年会、所有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或者实体的会议、董事会咨询委员会会议。除了本章程5.3款规定的董事会秘书长拥有的所有职权,董事会秘书长应当,应请求,向本法人其他高级官员提供咨询意见。 董事会秘书长应当直接向首席执行官汇报工作。董事会秘书长应当是本法人公章的保管人,并负责加盖或者命令加盖印章。当加盖本法人印章的文件将凭此印章生效时,董事会秘书长应当认证该印章的真实性。

  5.16  助理财务主管和助理秘书。任何助理财务主管和助理秘书都应当拥有并履行董事会、财务主管或者董事会秘书长以及首席执行官指定的职责。一名助理财务主管或者助理秘书不需要是本法人高级官员,也不被视为本法人高级官员,除非被董事会选举并担任某高级官员职位。

  5.17. 本法人志愿者全国主席,一个无薪水的职务,应当领导本法人的志愿者工作。本法人志愿者全国主席应当拥有并履行首席执行官随时指定的或者董事会随时以决议形式确定的特定职权。

  董事会可以从董事会董事中选举产生本法人志愿者全国主席。如果董事会不从董事会董事中选举产生本法人志愿者全国主席,那么首席执行官应当在向本法人主席咨询后指定本法人志愿者全国主席。本法人志愿者全国主席的任期由董事会或者首席执行官酌情确定,或者任期直至辞职、死亡或者被罢免时终止(以先发生的时间为准)。本法人志愿者全国主席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者首席执行官提出辞职。该辞职按照该书面通知所载的时间生效,除非该书面通知明确说明,董事会是否认可该辞职通知不影响该辞职的生效。首席执行官或者本法人主席可以随时无理由罢免本法人志愿者全国主席。本法人志愿者全国主席不应当是本法人雇员,也不需要是本法人的高级官员。

  5.18 其他事宜。首席执行官和,如果由不同的自然人担任,总裁应当有权力指定本法人雇员担任副总裁(包括执行副总裁头衔和高级副总裁头衔)、助理财务主管或者助理秘书长。首席执行官和,如果由不同的自然人担任,总裁应当也有权力指定法人雇员拥有某指定业务组织总裁或者其他任何其认为合适的头衔。任何被指定的雇员应当拥有做出该项指定的高级官员确定的职权。所有被指定获得头衔的人员都不被视为本法人的高级官员,除非被董事会选举并担任某高级官员职位。

 

 

 

 

  第六章 年会和全国大会


  6.1 年会。 本法人年会是红十字会特许单位代表的年度会议,会议主要议程是选举董事会董事以及商讨本法人年会可能需要处理的其他事宜。董事会确定年会召开日期和时间。任何已经确定日程的本法人年会都可以在事先确定好的时间期限之前被董事会推迟。关于本法人年会的通知、开会方式、程序,董事会可以规定相关规则、规定和程序并采取行动。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董事会应当向各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提供适当通知,以告知本法人年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且特许单位应当将开会通知提供给他们各自代表。

  (a)年会地址。所有本法人年会的会议地点应当由董事会随时确定。但是,董事会也被授权决定某次本法人年会不在任何地方举行,而是通过远程联络的方式举行。如果得到董事会授权,并且遵守董事会可能制定的相关指导规则,没有亲自出席本法人年会的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代表可以在满足如下条件时以远程通信的方式参加会议,并被视为到场和投票,无论该会议是在确定地点举行或者是仅仅通过远程通信方式举行: (i)本法人采用合理方式确认每个以远程通信方式参加会议并被视为出席或者被许可投票的自然人是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代表 (ii)法人采用合理方式给该代表提供合理机会参加法人年会,并就被提交给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各个代表的议案投票,以及(iii)如果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任何代表以远程通信的方式投票或采取其他行动,该投票或者其他行动被本法人按照本章程6.1(b)(i)款的要求保存下来。

  (b)年会投票

  (i)总则。 对于本法人年会召开期间的所有要求投票表决的事项,每个红十字会特许单位都有至少一个投票权,并且只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所有要求投票表决的事项都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电报、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任何电子或者电话方式进行:(A) 投票人应当说明或者提供足够信息以证明该投票人采用的投票方式是经过其授权同意的,并且(B)该投票方式事先被董事会或者年会主席认可。

  (ii) 确定投票数;投票。每个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应当有权委任或者指定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作为参加法人年会的投票代表,其具体数量和该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在法人年会拥有的投票权数量相同。 经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推荐,董事会在综合考虑红十字会特许单位规模、服务人群数量和其他董事会决定考察的因素的基础上,基于公平原则确定每个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在法人年会拥有的投票权数量。董事会应当至少每五年审核一次投票权的分配情况。 董事会关于每个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投票权数量的决定对各个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来说应当是终局的、决定性的和有约束力的。只有按照本法人的规定程序注册的自然人才能被认为是该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代表。 每个注册成为该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代表的自然人应当有一个投票权以选举董事会董事和决定本法人年会的其他事宜。 除了本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有权力在本法人年会上投票并且出席了法人年会(并且在年会开始时或者之前,该年会的法定人数要求已经满足)的红十字会某特许单位的多数代表的投票应当是该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代表的统一行为,并且也应当是该特许单位本身的行为; 但是,除了代表针对董事会董事选举的投票,其他发生在本法人年会之前的关于授权、采纳或者批准任何事项或提案的投票都对本法人或者董事会没有约束力,但是应当被视为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一项建议,供董事会考虑。

  (iii) 法定人数。依据董事会按照本章程6.1(a)款采纳的指引方针,如果在年会开幕时或者开幕前,到场(或者被视为到场)代表占全部红十字会特许单位代表人数的十分之一, 那么该年会就应当被认为满足了法定人数的要求。 如果某次本法人年会要求代表到董事会指定的地点亲自到场,如果占全部红十字会特许单位代表人数的十分之一的代表有证据能证明他们在年会开幕时或者开幕前亲自到场,或者符合本法人制定的其他程序要求,那么该年会就应当被认为满足了法定人数的要求。 如果某次本法人年会不在任何具体地方举行,而是通过远程通信方式进行,诸如网络研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基于网络应用的网络会议,如果占全部红十字会特许单位代表人数的十分之一的代表有证据能证明他们在年会开幕时或者开幕前以远程通信的方式到场,或者符合本法人制定的其他程序要求,那么该年会就应当被认为满足了法定人数的要求。

  (iv) 代理投票。本法人的任何年会都禁止代理投票。

  (v) 其他事项。 基于本章程6(b)款的目的,各方均知悉,如果某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在法人实际注册的代表人数少于法人许可该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可以注册有投票权的代表人数的上限, 已经注册的代表的权利不受影响。 若本法人任何年会未符合法定人数,那么年会主席可以随时宣布休会,并且不用发出额外通知,直到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在任何因不足法定人数而导致的休会期间,任何原本被通知将在法人年会召开期间办理的业务依然可以正常进行。

  (c) 年会内容。

  (i)总则。本法人年会召开时,董事会主席出现职缺或者该主席请求,其他董事会董事应当担任本法人年会主席职务。 本法人年会主席应当有权力颁布对年会来说必要或者可行的规则、规定和程序以及其他所有行为和事项。任何本法人年会仅审议经适当程序提交的议案,包括提名和选举董事。

  主席可以提名一位本法人年会副主席。法人秘书长,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担任年会的秘书长和代表,并负责保存本法人年会进程的适当记录。

  (ii)会议讨论事项。

  (A)依据董事会的指示。欲通过适当程序提交给本法人年会审议的事项必须是(1)详述于董事会决议发布的本法人年会通知中或者(2)董事会或者法人年会主席提交或决定提交年会审议,(3)或者根据本章程2.4(b)(iii)款提交年会审议,或者(4)依据董事会制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包括本章程6.1(c)(ii)(B)款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提交年会审议。

  (B)呈请解决的事宜。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可以依据董事会根据管理和董事会发展委员会的建议随时制定的政策和规则经适当程序将提案递交年会审议。

  6.2全国大会。

  (a) 总则。全国大会是本法人的会议。全国大会期间,董事会主席向红十字特许单位的代表和其他在本法人拥有合适地位的人报告工作。全国大会应当至少每两年在位于华盛顿特区大都市区召开一次,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开会具体日期和时间应当由董事会确定。任何事先确定召开时间的全国大会都可以被董事会决议推迟,只要决议发生在事先确定时间之前。董事会可以制定影响全国大会通知,行动和程序的有关事宜的规则,规定和程序,并且可以做董事会认为必要和合理的事情与行为; 但是,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董事会被要求向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提供关于全国大会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适当通知,并且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应当相应地通知他们各自的代表。

  (c)全国大会的行动。 大会召开期间,董事会主席、或者当董事会主席缺席或者经主席的书面请求,董事会选举一名自然人,担任大会主席。大会主席应当决定每次全国大会会议议程。全国大会主席应当有权力制定相关规则、规范和程序,从事所有对大会行动目的来说必要和合理的事情和行为。大会主席也可以任命一位大会副主席。

 

 

 

 

  第七章 会员资格


  7.1 本法人会员资格。本法人是一个由会员组成的组织。本法人会员资格旨在促进社区理解,献身并支持本法人的任务、战略计划和服务以及红十字会特许单位。会员资格向全体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以及美利坚合众国领地和属地的人民开放。在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后,任何个人都应当成为法人的会员:(a)他或她向本法人捐钱,包括直接向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捐钱,(b)为本法人提供志愿服务,包括为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直接提供志愿服务,或者(c)向本法人捐献血液。会员资格每年自动延续,除非被提前终止。

  7.2 会员的权利。为实现所有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的目标,本法人会员应当有权依据本章程7.1款收取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成员大会的会议通知,该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服务于该会员居住地,并有权在且仅能在该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成员大会上投票,以决定如下事项:(a)选举该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和(b)选举该红十字特许单位出席本法人年会和全国大会的代表。法人成员的权利仅限于前述句子所述内容,不包括投票表决与本法人有关和参与的其他任何事项。

  7.3 会员资格的终止。会员资格在被本法人或者任何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终止后,该自然人的本章程第7章规定的各项会员权利应当自动终止,该自然人可以按照本法人规定的程序或者本章程第8.2条规定的程序向本法人提出上诉。

 

 

 

 

  第八章 红十字会特许单位


  8.1 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性质。 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是本法人的地方派出机构,并且不应当被视为独立于本法人的法律主体。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董事会董事不得因该任职而获得酬劳,并且还要满足其他本法人明确规定的关于本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各规范文件(包括该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执照和章程)中其他行为标准,同时,本法人和任何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雇员不得同时是任何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董事会董事。

  8.2 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管理。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执照是一个证明文件,用以确认一个有组织的自然人团体成为本法人在当地的派出单位。执照应当由本法人依据本章程和本法人首席执行官发布的其他政策和规范颁发,并且应当包含该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宗旨说明并特别说明该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是一个地区血液服务站或者红十字分会。与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相关的政策和规范可以包含本法人首席执行官依其自由裁量权制定的要求和其他具体条款,包括如下内容:

  (a)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向居住在该红十字会特许单位辖区的本法人会员提供该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年会的会议通知所必须遵循的方式。

  (b)每个红十字分会和血液服务站必须接受和遵守的章程的标准形式;

  (c)红十字会特许单位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以及该单位首席执行官延长其任期所依据的条件;

  (d)红十字会特许单位董事会罢免或者终止本法人某自然人会员权利的方式;

  (e)会员向该单位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代理人投诉关于其会员资格和与该单位有关的管理问题的程序

  8.3 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职权

  (a)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应当全面负责并拥有权力监督和指导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业务和事务办理,并且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相应的,董事会授予首席执行官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职权以监督和指导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业务和事务办理,包括如下职权:

  (i) 罢免该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董事会主席或者董事会成员;

  (ii)向红十字会特许单位颁发执照、吊销该执照或者撤销执照或者重新颁发执照

  (iii)修改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权力和授权,或者永久停止某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营工作;

  (iv)转移,部分或者全部地合并,整合或者重新调整某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辖区或者变更某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目标。

  (v) 监督并干预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事务;

  (vi) 采取上述行为或者首席执行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合适的其他进一步行为。

  (b) 特许单位董事会. 特许单位董事会授予首席执行官管理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代理权,但是该代理权受特许单位董事会的控制和监督,并且特许单位董事会保留全部随时撤销、修改该代理权的权力。特许单位董事会保留对如下事项的决定权:

  (i) 本法人成员投票选举某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管理委员会委员和代表某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出席本法人年会的代表的选举方式,而且该选举方式必须符合民主选举的原则,同时无论捐款方式和经济能力如何,必须保证每位法人成员一个人一个投票权。

  (ii)取消或者限制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某代表在本法人年会上投票的权利。

  8.4 资金管理。 任何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或者法人当地单位或者部门收到、占有或者监管的任何资金和不动产都是本法人的财产,其使用必须符合如下文件规定的目的:国会立法,本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首席执行官或者他或者她的代理人发布的政策和规定。

  8.5 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账目管理。每一个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账目都应当被妥善保存并且根据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首席执行官或者他或者她的代理人的要求随时接受审计。 董事会授权首席执行官或者他或者她的代理人有权制定相关要求以及红十字会特许单位提交其财务信息并接受审计的方式。

  8.6 拨款核算方式。董事会授予首席执行官或者他或者她的代理人自由裁量权以自行决定每个红十字会特许单位获得拨款数额的确定方式,并以此作为年度全国运行的财务要求;首席执行官或者他或者她的代理人应当有权执行或者管理该计算方法以及核算政策和方案。

 

 

 

 

  第九章——法人的基金管理


  9.1 接受财务的授权。在本法人工作目的和权力范围内,本法人可以接受礼物、遗赠、设备、遗产、捐赠、付款以及资金。

  9.2 如果捐赠者指定本法人永久保存其捐赠的礼物,那么该礼物将被纳入捐赠基金以保存。

  9.3 普通基金。除了本章程9.2款的特殊规定,本法人从其他任何资源接收的财物都将被存入本法人普通基金,包括

  (a) 捐款、礼物、捐赠(根据董事会决议,或者首席执行官或者他或她的代理人颁布的政策和规则规定的比例,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可以截留相应比例的捐款,礼物和捐赠)

  (b)从捐赠基金获得的收入,除非已经另行指定该收入的用途。

  (c)本法人的所有其他收入。

  9.4 存款与投资。 除了本章程、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法人的基金应当存放在经董事会、其他委员会,或者本法人高级官员指定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该法人高级官员的财务管理权力应当得到董事会、其他委员会或者本章程授权。不急用的基金应当以经董事会,或者其他委员会或者本法人高级官员指定的方式投资,该法人高级官员的财务管理权力应当得到董事会、其他委员会或者本章程授权。董事会可以指定合适的政策和规则以妥善保管这些证券。

 

 

 

 

  第10章——补偿


  10.1 补偿。 如果本章程10.1款和10.2款的条件被满足,根据本法人决议,如果自然人因为拥有或者曾经拥有下列身份而被确认为诉讼的当事方或者被威胁确认为诉讼的当事方,那么本法人就应当向该自然人(被补偿人)进行补偿:

  (a)董事会董事、投资委员会委员、捐赠基金信托委员会委员,福利计划投资委员会或者(i)任何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管理机构成员,(ii)美国红十字会退休系统管理机构成员,(iii)美国红十字会健康和医疗福利计划管理机构成员,(iv)美国红十字会储蓄计划管理机构成员,或者(v)任何其他本法人建立、维护或者领导的雇员福利计划或者信托的管理机构成员;或者

  (b) 董事会任命的某顾问委员会官员、雇员或者成员,或者法人某代理人(包括志愿者),任何红十字会特许单位的代理人,法人任何下属机构的代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章程第10章的规定,被补偿人的所有获得补偿的权利都是一项合同权利,并且应当包含在诉讼结果出来前获得与该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的补偿的权利。

  任何受本章程第10条保护的自然人都应当获得与诉讼有关的所有法律责任的全额补偿。本章程第10条所称“诉讼”是指所有可能启动,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结的司法程序,包括正式或者非正式的民事、刑事、行政或者调查(包括任何立法调查或者问询),“法律责任”指支付判决、和解、罚金(包括与某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消费税评估),或者与某司法程序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当事方”指某自然人曾经、现在或者被威胁被确认为某个司法程序的被告或者应答人。

  10.2一些条件和限制

  (a)任何寻求补偿的自然人都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况后尽快书面通知本法人总法律顾问:1.当该自然人意识到被威胁以任何方式参加(包括但不限于做为当事人或者证人)某法律程序,但是必须在自该自然人被送达通知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总法律顾问。 2.该自然人已经以任何方式参加(包括但不限于做为当事人或者证人)某法律程序。同时该自然人还应当向本法人总法律顾问提交一份补偿请求,该请求应当包括(i)申请补偿人能合理得到的所有有关该法律程序的文件和信息,包括能够用于判断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补偿该自然人的文件和信息,(ii)该申请补偿人同意接受总法律顾问指定的律师做为自己代理人,代为与该法律程序有关的陈述、辩护和和解,以及(iii)该申请补偿人理解并同意所有受偿权利都依据本章程第十章的本款(简称“申请补偿人的请求”)判定。总法律顾问应当在收到申请补偿人的请求后立刻将该请求书面告知本法人董事会。

  (b) 自收到申请补偿人的申请信之日起60日内,本法人应当做出是否给予申请人补偿的决定。根据本章程第10条做出的同意补偿申请人的决定,包括某受偿人的行为是否满足本章程10.2(b)款的行为标准,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做出:

  (i)董事会通过由非补偿所涉法律程序的曾经或者现在的当事方组成的董事会法定人数的多数票赞同给予申请人补偿;

  (ii)如果前款规定的法定人数无法满足,那么董事会任命的一个委员会的多数票赞同给予申请人补偿即可(董事会董事无论是否现在或曾经是当事方均可参与任命该委员会)。该委员会仅由至少两名非所涉法律程序(现在或曾经的)当事方的董事会董事组成;或者

  (iii)某独立顾问的书面意见赞同给予补偿(独立顾问的定义见后文):

  (A)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按照前述(i)或者(ii)款规定的方式选举的独立顾问;

  (B)如果董事会的法定人数无法按照前述(i)款满足并且董事会无法按照前述(ii)任命一个委员会,那么董事会全体(无论是否为当事方均可参加该投票)的多数票可以赞同给予申请人补偿;并且

  (C)补偿申请人对董事会采取的决定程序没有提出合理反对。

  如果依据本章程10.2(b)款,有权决定补偿事宜的自然人在本法人总法律顾问收到申请后的60天内没有获得任命或者没有做出决定,该申请补偿人即获得受偿权,除非(i)该申请补偿人歪曲事实或者没有在申请补偿书或者其他任何证明文件中透露重要事实或者(ii)该补偿申请为法律所禁止。

  (c) 支付补偿金和对必要费用的评估都应当以与同意补偿申请人的决定同样的方式进行,但是如果该决定是由独立顾问做出的,那么支付补偿金的决定和费用评估都应当由按照本章程10.2(b)款选举出的独立顾问的那些人士决定。

  (d)本法人不应该补偿申请人因某法律程序所需承担的义务除非确定该申请人满足如下条件:

  (i)申请人的行为是善意的

  (ii)合理相信他或者她的行为符合本法人的最大利益。如果申请人的行为涉及到雇员的福利计划,那么他或者她应当合理相信自己的行为符合计划参与人以及计划受益人的利益。

  (iii)如果涉及任何刑事程序,那么申请人必须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相信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同时

  (iv)申请人没有恶意,不诚实或者鲁莽。

  (e)即使判决、命令、和解或者有罪判决,或者不争辩答辩或者同等性质的文件导致法律程序的终止,或者其中任何起诉、问题或者事态终止,申请人的求偿权不应当受到不利影响,而且上述事态变化也不应当构成如下假设:申请人没有善意行事以及申请人的行事方式不是申请人认为符合或者不违反本法人最大利益的方式,或者涉及任何刑事程序时,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是非法的。

  (f)本法人不会补偿下列申请人:

  (i) 与某法律程序有关联,并且该申请人被判决向本法人承担责任,但是章程10.2(g)款许可的情形除外

  (ii)与任何追究该申请人的个人不当得利的法律程序有关,无论该法律程序是否涉及他或者她的以官方身份从事的行为,而且在该法律程序中,该申请人因为获得不当得利被判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iii) 除了强制履行本章程第10章赋予的权利,该申请人主动发起(或者部分)的任何法律程序(这些法律程序不应当包含因其他人起诉引发的反诉或者交叉诉讼),除非董事会以决议形式批准或者同意上述法律程序(或者部分)。

  (g)依据本章程10.2款获得的补偿,如果该补偿涉及的法律程序是由本法人发起或与本法人权利有关,那么该补偿应当仅限于该法律诉讼引发的合理费用。

  (h) 所有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理人因参加任何法律程序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应当在本法人自收到申请人的提前支付说明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提前支付,无论上述法律程序的最终处置结果是否已经做出。 上述说明应当提供合理费用的证据以及一个由申请人作出或代表申请人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即如果本法人依据本章程第十章最终决定不补偿该申请人,那么申请人承诺将全额偿还本法人提前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本法人随后依据本章程第十章最终决定不补偿该申请人,那么申请人应当全额偿还法人提前支付的所有费用。

  (i)本章程第10.2款所称“独立顾问”指某律师事务所或者某律师事务所的某律师,并且上述律师事务所或者上述律师目前或者过去五年内都没有代理(i)本法人或者该申请人处理过重大事务或者(ii)引发本章程第十章的补偿申请的法律程序中的任何其他当事方。尽管有前述规定,“独立顾问”不排斥如下人士:根据可适用的执业道德规范和哥伦比亚特区的现行法律,该人士代理本法人或者申请人依据本章程第十章决定该申请人权益事宜的行为存在利益冲突。

  10.3 外部职位

  除了上述补偿情形,本法人还应依据上述第十章规定的同样的条件,限制和程序,最大限度地对所有下列人士进行补偿:该人士目前或曾经是本法人雇员,并且其现在或曾经以任何身份(包括但不限于以当事方或者证人身份)由于该雇员现在或者曾经是另一法人的高管或者董事(或者与如下职位相当的头衔: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董事或者高管)而被卷入或者被威胁卷入任何可能的,正在进行的或者已经完结的法律程序,并且本法人首席执行官因为认定该雇员担任的上述外部职务服务于本法人的根本目的,该雇员履行职务合理并且符合本法人的最大利益的而向本法人出具关于请求本法人补偿该人士的书面请求。

 

 

 

 

  第11章——杂项


  11.1 修改。经董事会任何例会或者特别会议的参会董事的多数票批准,本章程可以被修改、废除或变更,但是包含修改动议和修改效力内容的会议通知必须在上述会议召开至少10天前送达董事会的所有董事。

  11.2 法律和国会立法

  本章程授予的所有权力,授权和职责,无论是否明确指明,都同时得到了国会立法和相关法律的授权。

  11.3 董事会决议和政策

  本法人董事会可以随时制定不与本章程或国会立法矛盾的政策。这些政策应当是本法人整体政策和规范的一部分。 这些政策应当明载于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政策文件并且该政策的官方版本应当由本法人秘书长保管。本法人首席执行官,或者他或她的代理人,应当就董事会工作目标的情况说明,包括美国红十字会的战略和任务计划,与本法人内部所有部门和员工保持沟通。

  11.4 管理政策和规范

  董事会授权首席执行官,或者他或她的代理人,发布不违反国会立法,本章程、或者其他任何董事会行为、决议或者政策的次级本法人书面命令、政策或者规范。这些管理政策和规范应当是本法人整体政策和规范的一部分。

  董事会授权首席执行官,或者他或她的代理人,制定执行管理政策和规范的程序,并且确保遵守上述政策,采取任何适当并且不违反国会立法、本章程或者其他任何董事会行为、决议或者政策的补救或者纠正措施。

  11.5 财务年度. 本法人的财务年度的起止日,包括为了避免对每一个红十字会特许单位财务年度的质疑,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随时确定。

  11.5.1 法人政策和规范。本法人,包括本法人每一个部门、单位,红十字会特许单位和高级官员、董事、雇员、志愿者、代理人以及代表都应该完全遵守公司政策和规范的规定。

  11.6 解散。本法人的所有资产和净收益都应当不可逆转地投入慈善事业,并且董事会任何董事、高级官员、私人,私人实体都不得从中获得利益。万一本法人解散,本法人的资产应当转让给可能由美国国会指定的其他慈善事业实体。

  11.7 印章。本法人印章的样式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该印章可以如下方式使用:加盖、粘贴、传真或者复制。

 

 

 

 

  第12章 紧急状态章程


  12.1 本紧急状态章程在紧急情况发生的时候自动生效并执行直到一个正常组成的董事会事实上能重新开始管理和指导,包括监督业务和事务管理,本法人时为止。

  12.2 一旦本紧急状态章程生效,本法人的业务,以及业务和事务的管理应当继续得到紧急状态发生时身在办公室的董事以及紧急状态发生过程中有能力行动的董事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如果有能力行动的董事不到三个人,那么新增的董事人数无论如何要保证董事会董事总人数达到三个,并且应当自动从第一批有行为能力的高级官员或者雇员中按照董事会事先制定的继任名单的顺序选举,并且选举结果在紧急状态发生的时候立即生效。

  12.3  本章程12.2款和12.4(c)款所称无行为能力的董事会董事指该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依照本章程12.4(a)款召集后仍无法出席该会议。但是,紧急状态发生时身在办公室的某董事的继续履行董事会董事职务的权利不受本款影响。

  12.4 本董事会应当依照如下基本程序运作,并且除了其本来具有的其他所有职权,其还应当拥有如下具体职权:

  (a)董事会会议可以由任何董事召集,或者由本章程12.2款提到的紧急状态继任名单规定的第一位有行为能力的高级官员或者雇员召集。召集方式可以在会议召开之日至少两天前通过书面通知邮件的形式送达到所有董事会董事的住所或者营业地,也可以通过其他合理沟通方式通知到董事会每一位董事。

  (b) 在任何情况下,三个董事就可以达到董事会法定人数,可以按照多数票采取行动;

  (c)如果有行动能力的董事会董事数量不满三人,那么新增的董事会董事人数无论如何要保证董事会总人数达到三个,并且应当自动从第一批有行动能力的高级官员或者雇员中按照本章程12.2款规定的继任名单的顺序选举。

  (d) 在至少三名董事的基础上新增的董事会董事中至多有三名董事可以从本章程12.2款规定的继任名单上的任何高级官员或者雇员中选举产生。

  (e)除了在紧急状态发生时身处办公室的董事,董事会的任何董事都可以被董事会的多数票罢免。

  (f)只要董事会认定下述行为符合本法人的最大利益,董事会可以制定任何新增程序,并可以修改本章程第12条关于处于紧急状态下的董事会内部管理和指导以及监督本法人的管理与事务的规定。但是董事会的上述行为不可以更改本章程12.3和12.4(e)款,即董事会不可以阻止紧急状态发生时身在办公室的某董事参与董事会的活动。

  (g)在董事会认定的现实可行的范围内,董事会在紧急状态期间应当采用符合国会立法和本章程要求的方式管理、指导以及监督本法人的管理与事务。但是,董事会也意识到该方式在紧急状态期间可能不是永远现实可行的。 相应的,本紧急状态章程将授权董事会所有法律,包括36 U.S.C. §§ 300104(g)(1)(B) and (g)(2),可能许可的最大权限以使得董事会能采用其认为符合本法人最大利益的的方式在紧急状态期间进行董事会内部管理和指导,并监督本法人的管理和事务。

 

 

 

 

  十美元


  作者:李毅然

  2011年7月27日

  那一天,我刚刚走出学生活动中心,正当中午,烈日当空,周遭一片惨白。走几步就来到了十字路口,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各站了一个女生,穿马甲,上绣一个红十字。一个女孩主动迎过来,大方的冲我笑。

  “你好啊,能耽误你几分钟时间吗?”

  我不会主动放弃练习口语的机会,于是就乖乖的停下了。

  “你有什么事嘛?”

  “是这样的,我们是美国红十字会的。我们美国红十字会需要承担很重的慈善任务,比如日本海啸,美国龙卷风等等。但是我们帐户上的钱总是很不稳定,没有灾难的时候就很少,突然发生灾难,救灾款很难及时到位。我们现在有个年度捐款计划,希望能让我们帐户上的钱保持稳定。你感兴趣听一下吗?”

  “好吧,你说吧。”

  “我这里有个捐款表,你可以把你银行卡,姓名,地址填上,然后你可以选择每个月捐一定数额给我们,比如每个月30美元。”

  她递过来捐款表。我趁机打量了她。她是个典型的白人女孩,没心没肺地冲我笑,还挂着个鼻环。她年纪估计20不到,在一天最热的时候站在十字路口募捐,而那个十字路口周围没有一棵树。想想国内那件事,看看眼前的姑娘,我有了想哭的冲动。

  “我捐。”

  我爽快的让她有些意外。开心之余,她开始询问我的姓名,家庭住址,银行卡号,并一一认真填写在表格上。最后她问我,你打算一个月捐多少钱?

  我开始犹豫了,捐的太少显得咱天朝人小气,捐的太多,我也没多少钱啊。

  她见我犹豫,马上解释道“你不要担心,你可以选择一个开始捐款日,这个日子之前,你都可以改变主意,减少数额或者是取消捐款。”

  “哦,那好啊,我一个月捐30美元吧。”

  “好的,谢谢你,GIVE ME FIVE!"

  她很快填完,开心地和我告别。

  中午回到家里,我就开始后怕:天啊,我都干了些什么?我居然把个人信息毫无保留地告诉了一个陌生人,尽管她穿着马甲,上面绣了个红十字。我凭什么相信她啊,还每个月要从我银行帐户上扣钱,天啊,她们要是骗子怎么办?我脑海里马上浮现出刚才那个美国女孩开玛莎拉蒂的画面:她左手握着方向盘,右手拿着我的捐款单,用免提电话开心地和人说,呵呵,姐今天又骗了一个SB。因此,捐款这件事我一直没敢跟室友和父母说,怕他们对我说:你真的是个SB。

  我决定让时间把这件事情彻底埋葬。

  下午,我有事情又要去学校一趟,路过十字路口的时候,我居然又碰到她了。她显然认出我了,开心地和我打招呼。我这才有些宽心,也许,她不是个骗子呢,也许,我不是个SB。

  日子继续过去,捐款这件事眼看就要真的被埋在时间里了,突然,突然,在一个周末的早晨,我接到了一个电话。打电话的是个女的,很客气,用英语快速地朝我猛喷一通。如果是在一年前,面对这样的语速,我只能抱着老王哭,但是现在我好歹能听出三个单词了:AMERICAN RED CROSS。我明白了,要钱的时刻终于来到了。根据我事后回忆,我们之间的对话翻译成中文大致是这样的:

  “请问是李先生吗?您好,我是美国红十字会的谁谁谁。(对不起,我的确没听懂她的名字)非常感谢您对本协会的大力支持。”

  “哦,您是来要钱的吧。”

  “今天距离您的捐款日还有几天,我们不会今天从您账上划钱的。”

  “哦,那您打这个电话就为了提醒我周末要早点起床?”

  “我打这个电话是想提醒您,您现在还可以修改您的捐款数额。”

  “是吗,那我改成一个月捐一美元可以不?”这句话说完,我自己都不好意思了,一个月一美元,一年下来我只捐12美元,我还真好意思说出口。

  “对不起,我们是5美元起跳的。”

  “哦。”

  “李先生,这样吧,您也可以一次性只捐10美元。”

  “哦,捐了10美元之后,你们每个月就不会从我帐上划钱了吧?”

  “是的。”

  “你保证?”我这句话问的太贱了,真的太贱了。

  “我保证。”

  “哦,那太好了,我是个穷学生,我将来要是有钱了,一定多给你们捐点。”

  “您别这么说,我们已经很感谢您了,祝您周末愉快!”

  通话结束,我突然有了占她便宜的感觉。

  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我接到了多次语音留言,无非是提醒我,本红十字会即将从阁下账户里划钱,您可以在捐款日到来之前随时更改或者取消您的捐款决定云云。我只捐了10元钱,你们至于这样天天提醒吗,要是让我室友知道我只捐了10元钱,我多没面子啊。

  日子继续匆匆过去,红十字会的语音留言也终于停止了,我如释重负,这一切终于结束了。

  上个星期的某一天,我出门打开邮箱,里面有给我的一封信,上面的红十字标志十分醒目。天啊,你们还有完没完!肯定又是劝捐的!唉,好烦啊!即不情愿地打开信,读了几行,慢慢地,我平静下来。

  这是一封美国红十字会副总裁发给我信。在信中,副总裁向我简要说明了红十字会的工作,以及我的捐款的重要意义。这封信详细列出了我捐款的数额和捐款时间。在这封信的页脚处,几行小字引起了我的注意,大致意思是:本信函是您捐款的收据。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案,美国红十字会有权利接受可以抵扣税额的慈善捐款。请您去查看国内收入服务出版资料物第526号和第1771号,以获取关于联邦政府有关慈善捐款的官方信息。我们协会的税号是53-0196605。特别说明,您没有因为捐款从本红十字会获得任何对价。如果您对您的捐款还有任何疑问,请登录我们的网站:redross.org/contactusdonor或者致电1-800-797-8022,分机号请按二。

  这封信有三个性质。1,这是一封感谢信。2,这封信是一张收据。3,这封信是我将来折抵税额的凭证。简单地说,凭这封信,我可以向美国政府少交10美元的税。

  写这篇文章之前,我今天又一次从那个十字路口走过,依然有几个姑娘守在路口,依然穿着马甲,上绣红十字,依然是没心没肺的微笑,依然是不到20岁的青春,依然是炎炎的烈日。一个姑娘依然大方地款款迎过来,太阳躲在她的身后,无比美丽的曲线镶着金边,天啊,这就是圣洁啊。

  “你好啊,有时间聊聊吗?”

  “你好,我已经加入过这个计划,给你们捐过钱了。”

  “哈哈,谢谢你啦,祝你今天愉快,GIVE ME F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