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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野味成陋习!但法律却管不住“嘴”
发布时间:2020-03-17作者:彭吉岳,封旺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也将对于根治滥吃野味陋习的讨论推到了高潮,特别是将滥食野生动物称为“陋习”,至少在目前的官方文件中并不多见。


  作为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此时却经常被人问到一个问题:为什么我国已经出台了各种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但始终没有能够管住吃野味的“嘴”呢?


  让人沮丧的现实:法律不能根除陋习


  或许我们必须先说一个让人沮丧的事实:法律不能根治这种陋习,甚至吃野味一律判处死刑都不能。


  举个例子,在英国历史上扒窃一度是死罪,且绞刑公开执行,但后来不得不取消,因为扒窃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频繁地发生在群众围观绞刑的过程中[1]。


  法律,主要通过赏罚来引导人们的行为规范。正如法家所言: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行,禁令备焉。这是理性人利弊判断的法经济学思维。


  同样,禁食野味的背后也是一个经济学问题,要彻底根治,我们至少需要回答:


  从事非法野味交易背后具有怎样的利益链条?


  为何有人面临巨大法律风险仍然顶风作案?


  为什么对野味有源源不断的需求?


  法律从中能够做什么?


  而这一系列问题中,相当多数并不是靠立法可以解决的。


  背后的利益链条:利润可以翻十倍


  如果将法律责任理解为一种惩罚,那么,只要行为所带来的奖赏(利益)大于惩罚,火中取栗的就会大有人在。


  马克思指出:“如果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


  在当下,食用野味早已不是人们偶尔的一次猎奇,也不是只有上流或贵族的高贵品位,而是一场大行其道的贸易。


  据报道,国内野生动物的销售主要有公开市场、地下黑市、网络售卖三种方式。公开市场以零货销售为主,相比熟客走量型的地下黑市和日益兴起的网络售卖,公开市场呈现的只是冰山一角。非法野生动物从捕获到最后售出,中间的利润可以翻十倍。一只天鹅的进价为2000元,转手就能卖到2万元[2]。


  甚至有人称“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已成为继毒品和军火之外的第三大走私对象。”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据央视新闻报道:从1月23日到2月11日,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野生动物刑事犯罪209起、行政案件437起,打击违法犯罪人员690人,收缴野生动物3.8万头(只)、野生动物制品2347公斤。这个封口浪尖还有这么多人铤而走险,不知平时形势有多么严峻。


  要知道,现有法律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但起码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是到位的,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也没有彻底根治滥食野味的习惯。


  换代升级的需求:从温饱到炫耀心理


  和早年间很多人捕食野生动物为了果腹的动机不同,现在的野生动物买卖利益链背后的动因其实非常简单,就是部分人单纯追求“舌尖上的感受”与“心理上的享受”。人们食用野味的原因主要有三:


  1.猎奇心理;


  2.所谓“食疗文化”、“吃啥补啥”;


  3.满足炫耀心理。


  这些需求都是畸形的,专家证明野生动物并无特别营养价值,且口感甚至不如普通食材。公益广告提倡: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更为根本的是要消灭需求,只有买主不存在了,卖主才会主动停下“赔本的生意”。


  我国曾在2005年对食用野生动物状况作出调查,调查显示有92.9%的受访者认为滥食野生动物是一种违法或不值得提倡的消费行为,有71.7%的受访者过去一年未食用过野生动物。


  可见,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出不应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舆论氛围和文化环境。法律也可以发挥价值导向作用,让每一个人充分意识到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是错误的,就像吸食毒品一样百害而无一利。


  合法驯养背后:有养殖场“挂羊头卖狗肉”


  我国目前对部分野生动物物种的驯养繁殖实行许可制度。然而,审批容易、监管缺失,导致林业部门发放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广受诟病。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其成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洗白工具”。大量案件表明,很多持证养殖场都是“挂羊头卖狗肉”。


  名为养殖,实却是大肆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后门非法进,前门合法出,养殖场“坐地生金”。


  在2018年,江西省森林公安局发现了一张遍及全国15个省份、江西11个地市30多个县的犯罪网络,甚至不少公职人员参与贩卖,非法开具运输证明[3]。


  由此可见,严格执法也是禁食野生动物的重要环节。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及时性和必然性,即所谓法令必行。只有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者意识到自己每一次买卖和食用都将招致法律的严惩,其才会真正放弃侥幸心理而金盆洗手。


  科学立法的目标:让人不敢吃野味


  法律可能做不到让人“不想吃野味”,但至少可以“让人不敢吃野味”。一次又一次来自野生动物的病毒所导致的灾难,确实反映出我国野生动物立法的不足之处。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关于野生动物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着重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保护对象主要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是立足于动物疫病的防治,如《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主要针对家禽家畜。


  由此便出现了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部分野生动物,既不珍贵、濒危,也非人工驯养,而是自然生长在野外。对于这类野生动物,缺乏相应法律规制,蝙蝠、果子狸属于此类。在现有体系下,人类食用它们并不违法,但它们身上却往往携带大量病毒,接触人类后极易造成疾病传播。


  因此,立法者应该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对于易携带和传播病毒的野生动物,严格禁止食用,对于违反者处以严厉的惩罚措施,增加违法成本。


  同时,法律要发挥实效,必须得到良好的执行。野生动物非法买卖是一个“无利不起早”的生意,法律可以通过惩罚措施来加大违法成本,削减人们违法犯罪的经济动因。


  另一方面,还需普及科学常识,纠正错误的思想观念,使老百姓真正形成不吃野味的理念,才能真正彻底改变滥食野味这一错误习惯。


  引用及注释


  [1]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489页


  [2]大众日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8767898502920047&wfr=spider&for=pc


  [3]大众日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8767898502920047&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