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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撕掉口罩的人拳脚相加,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0-03-18作者:张启明

  据公安机关通报,2月21日17时左右,一名光头男子在山东省威海市大润发超市排队过程中,与两名女顾客发生争执,继而挥拳击打两人面部,致二人受伤。目前男子被公安机关传唤。根据网上流传的视频,光头男子在打人的同时嘴里不停地大喊:你抓我口罩干嘛?视频中光头男子已没有口罩。


  众多网友质疑,因为口罩被撕,光头男子打人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法不得向不法让步”的原则,刑法有正当防卫的规定,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以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为前提条件,评价光头男子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需要思考如下几个问题:


  女子撕扯他人口罩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如果查实被打女子在争吵中撕扯下光头男子的口罩,应当认定为对光头男子的不法侵害:


  首先,评判是否属于不法侵害,不能离开特定的时空环境。


  当前,冠状病毒防疫已进入攻坚阶段,戴口罩出入公用场所既是政府的硬性要求,也是对本人身体的有效安全屏障。超市里即便人员远不如往日摩肩接踵,也是人员频繁出入的公共场所。


  在这种背景下,撕掉他人口罩,使之在没有任何防护状态下暴露在公共场所,不仅是对光头男子身体健康存在现实的威胁,对其他人也存在一定的危险,这种行为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质。


  其次,评判是否属于不法侵害,不以光头男子是否患病为必要条件。


  法律上的不法侵害既包括实然的损害,也包括危险。比如一刀刺向他人的同时,即认为伤害行为开始,而不是以刺中与否作为评价的标志。


  就本案而言,即便超市没有病毒,光头男子事后并未感染上冠状病毒,不能改变该女子行为不法侵害的性质;如果光头男子不幸感染上疾病,该女子的行为责因造成实际损害而构成犯罪。


  结论:疫情期间,在公共场所撕掉他人口罩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殴打该女子是否属有防卫性质?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说撕下口罩那么危险,正确的选择应该是立刻带上口罩,殴打他人始终是错误的做法。


  但我认为,首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以暴制暴”的一项合法权利,面对不法侵害勇敢回击,法律是许可的。如果光头男子选择忍让,“无故加之而不怒”,自然没有此事发生,但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便光头男子选择拳脚相向,也是行使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当然,即便从防卫的角度看,光头男子也应在适当时间内以适当的手段进行防卫,而这则要看女子对其侵害行动是否仍然持续。


  如果对方侵害行为已经明确停止,比如采取了保持足够的距离,那么再进行防卫行动则属于防卫的不适时;而如果对方侵害行为依然持续甚至有加重的可能,比如持续对其攻击辱骂等行为,这时候男子进行适度防卫则才符合正当防卫。


  当然这里还需注意的是,女子对光头男子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摘口罩的行动,所以虽然口罩已经撕下来了,并不意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当时光头男子并不能明确判断出该女子是否会停止侵害行为,法律也不会苛刻地要求光头男子做出准确的判断,此时带有一定的愤怒情绪对该女子进行还击,整个事件是个连贯的整体,就不应评价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结论:口罩撕下来随即进行还击,仍可能具有防卫性质。


  光头男子的行为是否过格?


  当然有不少网友质疑,看那光头男子人高马大,且又在盛产梁山好汉的山东,对两名弱女子左一记勾拳,右一记勾拳,总觉得有些过格。法律上过格与否的评判,就是评价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即便是法律鼓励防卫行为,法律也绝不会允许别人打你一拳,你便给他全家灭门,法律对防卫行为有限度的规定,以制止和适当超过不法侵害为必要,且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我认为,首先该女子所受损伤程度,决定光头男子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法律上对人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如果该女子身体仅是轻微伤、轻伤,光头男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如果该女子受伤严重,已达到重伤,光头男子的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质但已超过必要限度,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其次,撕扯口罩毕竟是一个人瞬间的行为,撕口罩女子的同伴并不知情,虽然吵架是两名女子是同伙,但很难说是撕口罩行为的同伙,如果受伤程度较为严重,光头男子恐怕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论:如果两名女子受伤较为严重,光头男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否则未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