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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京都学阅卷——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看阅卷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0-05-18作者:刘莉媛,陈宇

  

  执业期进入第二季,我加入了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从这一刻起,我的整个执业生涯似乎进入了一个快车道。以往,我在办理民商事案件时,仅有拿着一个本子,划一划的工作习惯。没有预料到,从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始,办案的想法和以前发生了不一样的认知。发现“细致地阅卷”对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分析案情,为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为客户提供诉讼方案,带来如此有效的帮助。


  现在,我想说,“阅卷并不是一边看,一边用笔记录这么简单”。


  丈母娘去世,“债权人”向女婿讨债


  郑某为人忠厚,一直踏实勤恳地工作,对家庭也关怀备至。其岳母唐某开办一家培训学校,系学校校长,社交活跃,八面玲珑。唐某素来与校内一名学生家长孙某有经济往来,因有借款需要,找到孙某借钱,但孙某认为唐某户口不在南京,提出借款需要由南京本地人为其签署借条的要求。唐某找到女婿郑某,告知自已需要找人借钱,请郑某帮忙签署借条。郑某希望帮助丈母娘借得款项,于是按照孙某的要求在同一时间、同一张纸面签署借条、收条。


  借条记载“今借孙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期限一年,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16日止”,落款为“借款人郑某,2015年11月17日”;借条下方为收条,记载“今收到孙某转账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落款为“收款人郑某,2015年11月17日”。同日,孙某向唐某转款46.3万元。2017年12月22日唐某自杀离世。2019年3月7日,孙某以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催告郑某还款,郑某均未归还为由,将郑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郑某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欲盖弥彰,“借名借款”正落圈套


  接受委托后,查阅案件材料前,我先与郑某进行了见面沟通。郑某称签署借条、收条前他与孙某素不相识,在听说岳母的借款需求后,他才根据孙某的要求签署借条、收条,但从未向孙某提供过任何指示付款的说明,签署借条、收条后孙某是否向唐某出借款项,他并不清楚。另外,郑某告知其岳母唐某已经于2017年12月22日自杀身亡。郑某坚持认为,案涉款项的实际借款人、使用人均为唐某,与自己无关,且唐某极有可能已经归还完该笔借款。


  听完郑某的陈述后,我将自己带入郑某的角度,查阅了原告孙某的诉状及其提供的证据。我发现,郑某签署借条、收条当日,孙某的确向郑某的岳母转账了一笔46.3万元的款项,虽与借条、收条记载金额不符,但是非常接近,且孙某在诉状中列明,郑某口头承诺借期一年到后还本付息,共归还50万元,郑某也确实签署了收条。


  所以我顺着郑某及孙某的逻辑,将本案的重点放在以下两方面:第一,郑某的真实意图是为其岳母提供担保,并非借款,理由是郑某签署借条、收条前与孙某素不相识,不具备借款需求,借款到期后孙某也未向郑某主张还款,双方不具备借贷合意,且保证期间已经过,孙某也未向郑某主张保证责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第二,本案实际用款人唐某已经将案涉款项46.3万元归还给孙某,郑某无需还款。围绕以上内容,我梳理出代理思路,并申请法院调取了孙某与唐某在案涉借条签署前一年至唐某死亡时双方的银行往来记录。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郑某明知孙某向唐某汇款,仍然签订借条、收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双方成立借贷合意。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签署借条、收条的法律后果,郑某为借款人,并非担保人。孙某向唐某汇款后,即视为已经向郑某交付了借款,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郑某未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另,唐某与孙某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唐某还款时并未明确是归还案涉借款,不能推定唐某向孙某转账即为归还本案借款。若唐某继承人对唐某与孙某的经济往来有异议,应另行主张权利。


  细致阅卷,抽丝剥茧,现“虚假诉讼”


  一审判决对郑某极为不利,在陈宇律师的指导下,我打破之前的固有认知,对整个案件重新细致阅卷,陈宇律师帮助我制作了以下阅卷笔录。


  表格一案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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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疑问


  问题一:郑某是否由孙某处借款?也即孙某是否向郑某出借款项?郑某是否收到借款款项?借款金额是多少?利息是多少?怎么给付的借款?


  问题二:郑某与孙某之间有几次借款往来?孙某与唐某之间有几次借款往来?孙某与唐某之间的借款往来,孰高?差额是多少?


  问题三:孙某的放贷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的要素,构成要件有哪些?


  问题四:孙某的放贷行为是否构成套路贷虚假诉讼?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要素,构成要件有哪些?


  表格二孙某与唐某款项往来对账一览表(2014-11-17至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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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细致阅卷,我们发现郑某签署借条、收条项下的款项与孙某向唐某转账的46.3万元并非同一笔款项。郑某签署借条与收条均为同一时间,且在一张纸上,却从未收到借条、收条项下的款项50万元。所谓孙某向郑某支付的50万元借款,在本案中由50万元变化为46.3万元,孙某称将借款支付至郑某指定的其岳母账户。但是,就该笔46.3万元款项,孙某在本案中从未提供郑某指示付款的证据。郑某所签署的借条、收条未约定利息,孙某也未提供双方关于利息约定的任何证明,但是孙某却在本案中声称向郑某提前收取了一年的利息。2015年11月17日前后孙某与唐某之间的银行账户一直存在密切的往来。


  厘清以上事实后,我才认识到,本案的关注点应当放在郑某签署的借条、收条尚未生效,而非前文当中一审关注的两个问题。孙某作为出借人,有义务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借条项下的款项。


  再次与郑某沟通唐某死因,郑某陈述其岳母因不堪向孙某支付高额利息而被逼债自杀。我发现,本案不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虽然经法院对孙某关联案件进行查询,其不涉及其他诉讼案件,但从孙某收取高额利息,与唐某之间不分昼夜异常频繁的经济往来分析,孙某很有可能为“职业放贷人”。即使在本案中难以查清其职业放贷人的身份,但孙某在唐某自杀后,利用其与唐某多笔往来记录中的其中一笔以及郑某签署的借条、收条,捏造事实,虚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侵占郑某财产的恶意,也侵犯了司法秩序和郑某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


  若不仔细阅卷,二审审理中若继续延续一审时的观点,一味强调实际用款人唐某将款项已经还清,无疑将举证责任推在了我方当事人郑某身上,如此一审法院认定不能推定唐某还款为归还案涉借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恐怕二审裁判结果也会对郑某不利。


  对如何做好阅卷工作的反思


  1.阅卷的方法


  通过反思为什么上述案件一审中阅卷虽然已经认识到了部分事实,但却不能抓住案件的核心,我发现在以往阅卷中存在的两个问题:第一,第一次阅卷时不能过多地将当事人的陈述带入到案件中,而是应当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梳理,再列出存疑的地方。向当事人询问,不能将案件事实的顺序颠倒,否则当事人的事先陈述很可能会影响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判断。第二,阅卷的同时应当制作格式规范的细致阅卷笔录。如果没有将案件要素清楚仔细地罗列出来,很难抓住案件真正的核心问题。比如,上述案件中,如果没有将孙某与唐某之间款项往来的具体时间(精确到转款时间几点几分)罗列出来,就很难发现孙某与唐某之间不分昼夜的款项往来,更难以认清该笔46.3万元不过是唐某与孙某众多往来款项中一笔的实质。


  阅卷的方法因人而异,各有不同。我想谈的是通过办理上述案件,对阅卷方法的一些思考。一次好的阅卷,应当至少包括一次通读案件材料,一次精读案件材料,一次对重要案件材料的反复研读。第一次阅卷,应当持有客观中立的态度,通读案件材料,总结案件要素,并对阅卷过程中产生的疑问进行记录。第二次阅卷的同时,应当精读案件材料,将前一次总结的案件要素进行罗列,记录时应当用词准确,引用材料中的语言,并且记录细节。第三次阅卷,应当带着前两次阅卷中产生的疑问,反复研读案件的重要材料。


  经过以上三次阅卷后,再总结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案件的主体问题、管辖问题、时效问题,并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对阅卷过程中产生的疑问进行一一梳理,找出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部分,最后制定诉讼策略。


  2.制作阅卷笔录


  通过学习陈宇律师制作的阅卷笔录,我发现要制作一份详细完备的阅卷笔录,应当注意阅卷应包含案件的基本要素。以前述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应当依据诉讼主体进行划分,至少列出以下案件要素:1.出借方:出借人基本信息,出借金额,款项交付形式(含转账时间、转账账户、收款人账户或取款时间、取款地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2.借款方: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条签署时间,借款期限约定,利息约定,借款金额,指示交付内容,收条签署时间,收到借款金额,收到借款时间,收到借款账户信息,还款金额,还款账户信息,还款时间;3.第三人基本信息(若存在),与出借人、借款人的关系,与出借人往来款项内容,借款金额,收到借款金额,收到借款银行账号,还款金额,还款时间、还款账户信息。若案件还存在其他要素,也应当在阅卷笔录中列明。


  我认为,要列明案件要素,需在第一次通读案件材料后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有初步的认识的基础上,根据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法律关系列明案件要素。第二次精读案件材料时,再根据材料内容,补充、完善要素具体内容,以免遗漏重要信息。制作阅卷笔录时,还应将案件的疑点一并列入,这些疑点很有可能就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完成阅卷笔录后,再仔细归纳、总结案件事实,梳理疑问,然后再带着疑问去查阅案件的重要材料,查漏补缺,并补充阅卷笔录内容。


  做好阅卷工作之益处


  1.有助于厘清事实,把握案件核心


  从郑某的案件可以看出,好的阅卷对案件影响很大。较之粗浅的阅卷,它更能帮助我们甄别事实,剖析案件法律关系,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就以上案例而言,通过深层次阅卷,我们发现案涉借条尚未生效,孙某主张的出借款项与借条项下的借款并非同一笔款项。出借人应当对主张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作为借条的签署人,我们应当着重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以上才是案件应当把握的核心焦点。并且本案较为特殊,唐某系被逼债自杀身亡,在其去世后孙某又将其女婿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该笔借款若未真实发生,孙某的行为很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一审中我们阅卷方法不当,受当事人陈述事实的影响,主观带入查阅案件,未深入分析案件事实。虽然庭审中我们也向法院论述了借条项下款项与案涉款项46.3万元不一致,但却未将重心放在此处,而是着重强调了郑某与孙某不具备借贷合意,郑某不是案涉款项的使用人,且案涉款项已经由实际使用人还清,结果将不必要的举证责任揽上了身,从而一审法院作出了不利判决。


  阅卷能帮助我们深入解案件的事实,而对案件事实的掌握有利于对各方诉讼主体的法律关系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影响我们制定出不同的诉讼策略,诉讼策略的不同直接影响了案件走势。深入阅卷更能帮助我们取得良好的诉讼结果。


  2.有助于夯实青年律师办案的基本功


  在办理郑某的案件前,我从未认识到民商事案件的阅卷工作也如此重要,甚至能够给案件带来颠覆性的结果。在陈宇律师的指导下办理该案后,我感触颇深。


  青年律师对文案工作不可小觑,如同好记性不如烂笔头的道理。充分、详尽的阅卷能让我们对案件事实有更深层次的了解,更准确地分析法律关系,清楚掌握诉讼主体、案件管辖、案件涉及的时效等问题,从而提升办案的水平。


  此外,详尽的阅卷有助于律师制作出详实的阅卷笔录,一份好的阅卷笔录能够大大提升我们的办案效率。虽然查阅案件材料,制作阅卷笔录看似花费时间,但是如果能够将每一件案件都用规范的格式整理出阅卷笔录,那么下一次翻阅卷宗时我们能很快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细节,而不是重头开始,一一翻阅资料。一份好的阅卷笔录,能让我们每次与当事人沟通都对案件了然于心,也能让我们在法庭上对法官的询问作出迅速、准确的回答,更能体现律师的专业性,以及我们对案件的认真、负责的态度。


  阅卷是律师的基本功。青年律师更应当认真对待阅卷工作,在不同的案件中不断探索,不断淬炼,总结适合自己的阅卷方法,精益求精。


  有感于此,故做此分享!记录于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