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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京都学刑辩——类案检索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0-05-22作者:王琛,陈宇  

  


  “我相信每一个法律人都是从青涩走向成熟,由最初阶段的迷茫、摸索,走向成熟阶段的坚定、自信。”引自刑法学泰斗、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田文昌大律师写的《给青年律师的一封信》。年轻律师的快速成长才能保证律师行业的有序传承,京都律师事务所正是秉持这一理念,致力于为青年法律人提供良好的成长平台。


  在来到京都律师事务所之前,我对刑事辩护的认识仅停留在公检法三机关占绝对主导地位,律师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被动接受,并按部就班地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推进。我未曾想过,在京都律师事务所与陈宇律师一同承办一起涉嫌组织卖淫和行贿罪的案件之后,我对刑事诉讼辩护的认知产生了巨大的转变:刑事诉讼辩护的办案技巧贯穿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律师辩护的作用不容小觑。


  在进入正题“类案检索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之前,容我对这起案件的客户接待沟通、会见、笔录制作做简单梳理,以方便与我一样年轻的“青律们”理解。其实,每一个流程其实都能形成一整篇文章,但我的感受还限于皮毛,今后择期再做分享。


  一、客户接待: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一)前期沟通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和行贿罪,准备前来咨询的是刘某的妻子林女士。在接待之前,我们首先通过电话联系林女士,一方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约定了来所面谈的时间。在确定具体面谈的时间后,我们以短信的形式将时间、地点、公共交通路线、停车场、需携带的材料等信息发给林女士,方便客户来所面谈的同时也展现了律师工作的细致。


  (二)专业准备


  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尤为重要的是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准备。在不同的委托阶段,接待客户的方法和侧重点不一样。以本案为例,当时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由于犯罪嫌疑人刘某刚被刑事拘留,家属非常着急,所以案件处理关注的重点是如何让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为此我们再次复盘了与取保候审有关的条件规定。针对案件重点提前进行专业准备,往往会使得面谈效果事半功倍。


  (三)正式面谈


  在与当事人家属见面,进一步了解案情后,应由我们来主导整个谈话过程。针对案件重要的事实对当事人家属进行提问,并对当事人家属所关切的问题进行解答。尤为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向当事人家属介绍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法律服务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诉讼方案,从而获得其信任。


  二、刑事会见:方法得当,事半功倍


  在得到当事人家属的信任和认可后,律师需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获得其信任,并最终确立委托关系。在会见前,我们针对刘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行贿罪准备了一份会见提纲,内容包括是否愿意委托律师、相关法律介绍、案件事实经过、讯问笔录内容、身体健康情况,以及需要嘱托家人的事项等。


  初见刘某时,我们开门见山告知是谁代为委托,如何委托到律师,与其建立初步信任,以便后续会见工作的开展。除上述主要问题的沟通外,我们向刘某解释了其涉案罪名相关的法律规定、类案裁判、诉讼程序、诉讼权利,并为其进行了必要的心理疏导。随着上述事项的展开,刘某对我们的信任逐步加深,对我们的工作能力更加肯定,与我们建立委托关系自然水到渠成。


  三、工作记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纷繁复杂,充斥着各种程序、期限,而且办案周期往往比较长,如果不做好工作记录,很容易错失关键时间节点和程序权利,造成无法补救的后果。对于工作记录,我们制作了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一览表。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案件承办人员联系方式、案件流程的时间节点、文书的递交情况等方面,并对未完成的工作进行标记,从而准确把握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律师同时承办的案件数量较多、周期较长,案件进度一览表使得律师对案件的承办情况一目了然,极大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


  四、类案检索: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


  刘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和行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后,我们通过正常的渠道沟通,知悉该案件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因涉及监察委查处职务犯罪,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极低。但我们通过会见,以及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发现刘某在某会所工作,系保安队长,其涉嫌犯罪的行为仅涉嫌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公安机关正在侦破的罪名。37天后,刘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将其罪名由组织卖淫罪和行贿罪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罪名极大减轻,辩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犯罪嫌疑人刘某未能取保候审让我心有不甘,陈宇律师鼓励我,当案件办理遇到瓶颈,仅以法条为依据可能无法获得圆满解决。此时,求助于类案对比的研究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通过与陈宇律师多次沟通、修改,我们制作了《南京市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案例梳理》《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类案检索报告》。


  由于职责分工不同,检察官与法官对个案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使自己的辩护观点得到他们的认可,为此不妨将类案检索作为支撑观点的重要方式。对于类案检索的重要意义,最高院在《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因而,律师把类案检索工作做在前面,不仅可以增强自身对具体案件的预判能力,而且能够极大减轻检察官和法官的工作量,统一不同承办人员在类案处理中的观点。


  本案中,我们进行类案检索的目的是说服检察官将刘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为在后续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奠定基础。因而,我们的检索报告主要是针对协助组织卖淫案件的取保情况和量刑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为增加检索报告的广度和深度,我们以南京市近年来所有的协助组织卖淫案件作为样本,并结合刘某协助组织卖淫案件的相关事实情况,对类案判决作如下拆分:1.裁判日期;2.裁判法院;3.案号;4.是否采用速裁程序;5.是否涉嫌其他犯罪;6.是否系初犯;7.是否认罪认罚;8.是否如实供述;9.是否取保候审(具体被取保的阶段);10.量刑情况。按照裁判时间的先后顺序,整理出《南京市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案件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最终提炼出《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类案检索报告》。


  南京市协助组织卖淫案件案例梳理

 

  

 

  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类案检索报告


  一、检索目的


  总结南京市管辖法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裁判实践情况。


  二、检索途径


  检索工具: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关键词:“协助组织卖淫罪”“南京市”“判决书”。


  三、案件汇总


  共涉及案件44起、被告人109人。


  四、检索结果


  (一)取保候审情况


  1.取保候审被告人数量、比例、阶段


  (1)数量:42人。


  (2)比例:38.53%。


  (3)阶段:侦查阶段24人;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共两个阶段)15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共三个阶段)2人;审判阶段1人。


  2.取保候审案件数量、比例、阶段


  (1)数量:19起。


  (2)比例:43.18%。


  (3)阶段:侦查阶段12起;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共两个阶段)7起;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共三个阶段)1起;审判阶段1起。


  3.取保候审考量因素


  (1)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取保候审42人中,9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其中包括经理、领班、管理人员和提供场地人员),33人起次要作用(包括服务员、客服等)。


  (2)是否涉嫌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42人中,1人涉嫌其他犯罪,41人不涉嫌其他犯罪。


  (3)是否为初犯


  取保候审42人均系初犯。


  (4)是否如实供述


  取保候审42人中,41人有如实供述情形,1人未如实供述。


  (5)是否认罪认罚


  取保候审42人中均认罪认罚。


  (二)量刑情况


  1.缓刑情况


  案件数量:13份。


  被告人数量:30人,缓刑率27.52%。


  缓刑并取保的被告人数:29人,1人未取保。


  2.人身刑情况


  109名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情况如下表:


  五、司法观点


  (一)《<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主要观点: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不明显的,则不轻易定罪处罚。


  内容摘录: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不明显的人员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常有困惑。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地都予以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明显的,不论其从事何种协助组织行为,均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但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不明显的,则不轻易定罪处罚。如何区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是否明显?一是从其工作场所来区分。如果是在隐蔽场所、非合法经营场所,则不存在协助组织行为性质不明显的问题。这是前提条件。行为人明知是非法场所,仍然实施协助组织行为,不能认定为协助组织性质不明显。因此,在会所、洗浴中心等合法经营场所,是认定协助组织行为性质不明显的首要条件。二是以从事的工作性质来区分。充当保镖、打手、管账等工作的,从其平时工作中就应发现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从事一般的服务性、劳务性工作,如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就不一定能在主观上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三是从所获取的利益来区分。这是认定行为人与组织卖淫者关系密切程度的重要方法之一。仅领取正常的一般性薪酬且无《解释》第4条第1款所列协助行为的,与领取高额工资者,明显不同。上述三个方面应结合起来,确定协助组织行为性质是否明显,不能仅从某一方面来区分。


  (二)《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关系问题的研究》


  作者:孙华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载于《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7日


  主要观点: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不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内容摘录: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组织卖淫共犯中的从犯就是协助组织卖淫罪。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一是如果在卖淫场所工作的人与组织卖淫者形成了组织卖淫的共同故意,并直接从组织卖淫活动中分红的、牟取非法利益的。应当按照组织卖淫罪处理。


  二是如果在卖淫场所工作的人员没有与组织卖淫者或者雇佣人形成组织卖淫的共同故意,也没有从组织卖淫活动中分红。仅是按照或者老板的安排,从事保卫、保洁、保障等服务性工作,并只是从老板那里领取固定工资的,从理论上都已经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是为缩小对这类犯罪的打击面,从政策上应当从宽掌握。即除对哪些按照老板特殊授意、专门办理特殊的事项,在组织卖淫或者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应当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性处罚。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在宾馆、酒店、歌舞厅等非专门从事卖淫场所工作的人,虽然知道该场所有卖淫行为,但是仅领取固定工资的,一般也不应当按照协助卖淫罪处理。


  经过对类案检索数据的整理分析,我们最终得出南京地区协助组织卖淫案件取保率为43.18%,缓刑率为27.52%的结论。此外,与本案事实情况相似的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当我们把这份检索报告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的附件交到检察官手中,并就检索报告内容与其进行沟通后。检察官表示该份报告详实具体,针对性强,符合当下的司法实践现状,因此会认真考虑我们的辩护意见。辩护工作得到了检察官的肯定!一周后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成功取保,本案取得良好的辩护结果!


  今年是我律师从业的第三年,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第二年。至今,我还记得陈宇律师与我进行面试时的场景。他是一位特别直爽的执业律师,在回答几个犀利的面试问题后,我也直接表达了自己对理想中律所的需求:“作为年轻律师,我想要的是得到成熟律师系统性指导,而不是盲人摸象,仅仅是跟着大律师做一些边角料工作。”陈宇律师听完后,对我说:“不怕辛苦的话,你可以试试接下来的淬炼。”


  他没有“讲大话”,从每天早晨上班路上的京都BOOK’s案例讨论,到每日针对青年律师短板的“话术训练”,以及资深律师的经验分享层出不穷。作为青年律师,我的“淬炼之路”仍在继续,刑辩之路任重道远。我会谨记:慎思明辨,笃行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