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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法典同行|夫妻如何不为对方背债? ——谈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0-06-19作者:白绪玲 陈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离老百姓的日子远吗?不远,时刻围绕在身边。法律脱身于生活,彰于庙堂。不发生纠纷时,感觉不到法律的存在,一旦发生些许纠纷,方知法律离自己如此之近。夫妻共同债务是亲民的问题,也是每个家庭可能面临的问题。2021年1月1日,我国将进入民法典时代,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将进行“方法更新”。本文沿着法律条文的规定分层剖析夫妻共同债务,期望帮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条文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

  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无论双方借钱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还是为了其他目的,只要夫妻双方对借钱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意思表示,即法律人常说的“共债共签”。其一,举债时共同签名是最明显的一种。对于签名,也有基本的要求,如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二,一方举债后,另外一方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表示追认。以上两种认定方式,都要求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骗、迫使他方签字或追认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同时,双方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例如:即使双方合意也不能共同举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妻子A的弟弟要买房,A为了帮助弟弟向C借款100万,后转给弟弟使用。丈夫B知道后,明确向A和C说:这钱我不还,也不在借条上签字。A对于弟弟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丈夫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参与债务,没有达成夫妻合意,不符合“共债共签”原则,因此C向A出借的100万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假设A还债很辛苦,不舍得买护肤品、化妆品,不舍得吃喝,渐渐有成“黄脸婆”的趋势。丈夫B说,看你这么辛苦,我就帮你一起还钱,这句话明确传达给了C。此时,虽然100万元不是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但是因为丈夫事后追认,便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这种制度设计平衡了夫妻一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的单方处分权在学理上被称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妻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一般包括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进行的一切必要开支,大致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类:(1)日常物质生活消费:包括衣食住行、基本的日用品、房租、水电费用等;(2)医疗保健消费:包括医疗医药支出、合理的保健与锻炼等;(3)文化娱乐消费:包括购买书籍、订阅报刊杂志、观看电影戏剧等消费;(4)子女的培养教育费用:包括学杂费、兴趣班等;(5)必要的社交支出:包括亲友之间的宴请、按习俗所为的赠与等;(6)其他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事项。概括而言,日常家事范围一般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处理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二是处理的夫妻财产价值通常不大,不会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重大影响。

  当然,对日常家事范围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很多网友开玩笑,老婆月薪5000,但是透支信用卡2万买了一个包,这2万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能否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买几万背包的行为被认定的结果很可能不一样!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结合夫妻一方行为的发生时间、用途、金额、消费习惯、家庭收支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而在认定老婆购买名牌包能否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考虑的因素更多,不仅要看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要看另外一方的态度:是否同意或追认。

  案例二:妻子A出国旅游看中了一款限量版的15万名牌包,于是向朋友C借款15万元。A给C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因旅游和购包向C借款15万元,款已由C代刷信用卡支付,此款于6个月内还清,不计利息。回国后,A告诉了丈夫B,B当场向C转款2万元。B转账归还部分款项的行为显然已构成了对A债务的追认,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剩余的13万元依然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当中,不需要考虑15万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直接用“共债共签”原则即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有证明债务符合以上要求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注意的是,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债权人不能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为个人债务。

  实践当中比较难的就是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常用的思路如:第一,在举债期间购买房产等资产用于共同生活或形成共同财产的;第二,在举债期间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投资的;第三,在举债期间以一方名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等行为,但是其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案例三:婚后A为全职太太。丈夫B向C借款500万元用于B为股东的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8个月。借条上有B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后因B及公司未偿还借款,C诉至法院要求A、B夫妻及公司一同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本案中,借款实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的审判思路为妻子A实际享受了丈夫B各项收入(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因此裁决认定案涉借款属于A、B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看似简单,操作起来往往考验各方的举证能力。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遇到纠纷找律师是正确的选择。日常生活中,普通人能做到的就是夫妻双方坦诚相待,在进行借款、担保等涉及金额较大的行为时及时与另一方沟通,防止被“从天而降”的债务砸懵!谈钱伤感情,但是,稀里糊涂、不了解另一半债务的感情更伤钱!

  声明:个案当事人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才能真正理清案件的具体思路,请勿生搬硬套文中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