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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望解决律师办案中的十大困惑
发布时间:2020-08-06作者:彭吉岳,封旺

  公安部近日发布《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并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规定共14章388条,笔者第一时间对修订内容

进行了梳理和学习,结合自己的亲身办案经历,笔者认为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望解决刑辩律师十大办案困惑。

  一、抹去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须批准才能会见”的最后一丝障碍

  修订内容:《规定》第53条第2款: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删除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修订意义:“会见难”是刑事辩护几大难题之一。2018年《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经侦查机关许可才能会见的规定,只剩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是经许可会见。但是此前《规定》一直没有作出相应调

整。在个别贿赂犯罪案件中,律师会见还是难,有些案件可能是其他的罪名,但是公安机关可能以该罪名中存在贿赂犯罪或者与其他贿赂犯罪有关,拒绝律师会见,如笔者办理的湖北某地企业家涉嫌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件中,其办案机关就以该罪名

涉案事实中可能存在贿赂犯罪,多次给律师会见设置障碍。

  现在《刑事诉讼法》以及《规定》均明确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会见不再需要许可,抹去了侦查机关以此为由阻碍律师会见的最后一丝障碍。

  二、明确拘传后只能在办案场所进行讯问,能够更好地防止刑讯逼供等

  修订内容:《规定》第78条第1款: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修订意义:执法场所相对于指定地点,更加公开、公正,执法场所,往往有录音录像等设施,“指定地点”不一定具备相应条件,这一规定有利于更好地防止刑讯逼供,有利于人权保障。

  三、要求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中,要么须有见证人,要么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修订内容:《规定》第194条(新增):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修订意义:对于搜查、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需要有见证人进行现场见证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规定》更进一步规定,没有见证人的,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保

障,防止扣押物品过程中物品丢失等情况。笔者多年前在某地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办公室的多幅珍贵字画等财物被扣押,后证明与案件无关,但迟迟未予发还,当事人也不知道这些字画被谁带走,由哪个部门处理,多年来维权无门,此次

修改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将“录音或者录像”改为“录音录像”,有利于更为完整地还原讯问过程

  修订内容:《规定》第208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原为“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了第208条外,《规

定》中多处也将“录音或录像”改为了“录音录像”。

  修订意义:修订后规定,录音录像属于并列要求,即必须同时具有声音和画面。防止有的案件中有录像,但是录像中没有录音。辩护律师只能通过画面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却无法核实其供述内容。例如笔者办理的某知名地产公司

某高管涉嫌职务侵占等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自称在讯问时受到了侦查人员的诱导,但侦查机关提供的讯问录像只有画面没有声音,根本无法用以判断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诱供行为。此次修订就改变了这样的问题。《决定》多处都修改为“录音录像”,

均可以避免这样的问题再次发生。

  五、提出公安机关指定内设部门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严禁由侦查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内部监督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修订内容:《规定》第235条第2、3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

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侦查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修订意义:宏观上司法的基本构造是控、辩、审三角结构,微观上也应如此,对于人身强制措施的采取、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置等,均应交由控、辩双方以外的中立第三方决定或管理,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公平。此次修订明确应由办案人员

以外的其他部门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即体现了这种思想。虽然涉案财物管理部门仍属于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把扣押财物等部门与保管分开,也是有效制约和监督。有些案件中涉案财物由侦查人员扣押,然后继续由其管理,最终也是由侦查部门

处理,没有监督,嫌疑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在笔者办理的一个传销案件中,侦查机关查扣冻涉案财物上百亿,有些扣押物品最后莫名其妙不见了,公安机关还查封了嫌疑人在茅台镇开设的酒厂,侦查人员自行招人员酿酒出售,如此

侦查、管理财务都为一个部门,容易产生贪腐。此修订后,既可以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也会打消个别侦查人员进行违法认定和处置涉案财物的经济动机。

  六、强调对于存款、汇款、期货等资金,只能查询、冻结,不可以划转或变相扣押,可以有效地防止案件未经宣判可能出现的财产处置现象

  修订内容:《规定》第237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修订意义:办案机关在冻结资金等财产时,要求财物所有人将相关资金划转至办案机关账户,这种现象并不少见。在笔者办理的新疆某企业家合同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就要求相关人员将钱款汇入公安账户。

  冻结是否包含划扣行为在内?《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刑诉法解释》第368条规定: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判决没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和财政部

门,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上缴国库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将上缴国库的凭证、执行回单送回。由此,我们可以间接推知:冻结财产的实施主体是相关金融机构,办案机关无权直接将涉案款项划扣至其他账户。此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就

多了一个明确的辩护抓手。

  七、要求冻结财产时,应当列明冻结具体数额、账户名称等事项,超额冻结等严重损害嫌疑人或案外人利益的问题有望减少

  修订内容:《规定》第239条第1款: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

等单位协助办理。

  修订意义:修订的内容有利于防止超额冻结,一旦需要明确冻结金额,就涉及到具体理由,对于防止滥冻结、超额冻结等具有积极意义。在笔者办理的多起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冻结措施就缺乏明确范围和数额限制,只要认为与案件存在关联就一

概冻结,最后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数额远远超出了涉嫌犯罪的金额,导致大量最终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在冻结期间也无法使用,严重影响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八、突出公安机关对收集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义务,此为新增加的规定,辩护律师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又多一辩护依据

  修订内容:《规定》第284条(新增):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修订意义:这一新增条款并非为公安机关创设新的义务,而属于注意规定,再次强调公安机关对收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从宏观上明确了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非法证据排除、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和重新调查取证),为辩护律师后续表达意

见增加了空间。

  九、新增对异地协作的审核,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

  修订内容:《规定》第348条第1款(新增):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部门归口接收协作请求,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协作请求,应当及时交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修订意义:对于异地公安机关协助,本条规定了被请求协助公安机关的审核义务,以便明确是否符合协助条件,具有一定制约和监督的意义。

  十、提出异地拘留、逮捕的,需要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有利于嫌疑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

  修订内容:《规定》第351条第3款(新增):办案地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到达协作地的,应当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修订意义:协作地公安机关24小时内进行讯问,对于嫌疑人陈述客观案情具有一定好处,往往异地办案机关与嫌疑人所涉嫌相关事实并没有太多的利益关系,记录口供也更加客观和全面,避免对嫌疑人有利的供述不被记录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从

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讲,如果确实存在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也有利于早日说明问题解除羁押。

  以上是笔者对于此次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理解和学习心得。法治不是一蹴而就的,正是通过每一次对法律规范的修订,来对既有问题一点点思考和解决,从而将法治版图一丝一毫地拓展。徒法不足以自行,身为刑辩律师

的我们,也要善于以法为盾,守护公正和自由,为法治国家的建立尽一份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