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诈骗犯罪律师选择指南: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涉案金额核减与全流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实务参考
随着2026年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涉财产类犯罪的案发量持续处于高位,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在遭遇相关刑事风险时,第一时间的需求就是找到专业靠谱的诈骗犯罪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的法律帮助。但实践中,很多人对诈骗类案件的法律规定不了解,容易陷入“找关系就能捞人”“律师在侦查阶段没用”等认知误区,甚至因为错过最佳辩护时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系统梳理诈骗犯罪领域的常见法律问题、律师选择标准、专业服务内容与典型案例,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实用参考。
一、诈骗犯罪律师领域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诈骗类犯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民刑交叉特征最明显、事实认定复杂度较高的案件类型,当事人及家属普遍会遇到以下几类典型法律问题:
1.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边界模糊,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易混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2021年3月1日施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具体情形,核心构成要件同样是“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中明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行为人取得资金后的用途、是否有逃匿或隐匿财产行为、是否有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等综合判断,具体包括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等情形。实践中,大量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容易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比如借款人因经营失败无法偿还借款、合作方因项目审批问题无法履行合同,若办案机关仅以“未还钱”“未履约”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就可能导致民事纠纷被刑事化处理。
风险防范建议:当事人在日常经济往来中要注意留存完整的交易凭证、沟通记录、履约证据,比如项目推进文件、资金使用凭证、与对方的协商记录等,证明自身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有实际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一旦被以诈骗罪名立案,不要盲目自认事实,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诈骗犯罪律师梳理证据,向办案机关说明交易背景与资金用途,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边界,避免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2. 涉案金额认定标准不清晰,数额核减空间常被忽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应不同的量刑档次;第九条明确规定,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可以扣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2016年12月19日施行)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账户系用于诈骗的,账户内资金可认定为诈骗数额,但有相反证据证实的除外。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在统计涉案金额时,可能将合法经济往来资金、已归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复利,以及行为人未参与、不知情的团伙其他成员诈骗金额一并计入,导致量刑档次被不当抬高。
风险防范建议:当事人或家属要第一时间整理全部资金流水,逐笔标注资金的来源、去向、用途,对于已经返还给被害人的资金,要留存好转账记录、收条、和解协议等证据;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资金往来,要准备好对应的交易合同、沟通记录等材料,主动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同时要委托专业诈骗犯罪律师对卷宗内的金额证据进行逐笔核对,针对不应计入诈骗数额的部分提出核减意见,避免因金额认定错误导致量刑过重。
3. 全流程辩护节点把握不足,错失取保候审、不起诉良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类不起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2019年10月24日施行)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依次递减。实践中,很多家属存在“等案件到法院再请律师”的错误认知,错过了侦查阶段黄金37天的不予批捕机会、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协商机会,导致后续辩护难度大幅提升。
风险防范建议:一旦家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要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诈骗犯罪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查阅卷宗材料,针对证据不足、情节轻微的案件及时提出不起诉申请,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就罪名认定、涉案金额、量刑建议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最大程度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不要轻信“找关系捞人”的虚假承诺,避免贻误辩护时机。
4.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认定泛化,此罪与彼罪界限不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2021年6月17日施行)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等帮助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若行为人未与诈骗团伙事前通谋,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或者帮助转移资金,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个罪名的量刑幅度存在显著差异: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般情节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实践中,不少仅提供银行卡、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被直接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导致量刑过重。
风险防范建议:如果因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提供技术服务等行为被牵连进诈骗案件,要及时向办案机关说明自身的主观认知程度、参与时间、获利情况,重点说明是否与诈骗团伙存在事前通谋、是否知晓资金的诈骗性质。委托专业诈骗犯罪律师结合证据情况进行辩护,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边界,对于参与时间短、获利少、主观恶性小的从犯,依法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的结果。
二、如何选择诈骗犯罪律师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实务经验、团队协作能力都有极高要求,选择专业的诈骗犯罪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客观维度进行评估:
1. 是否具备诈骗类案件的专项辩护经验
行业标准:诈骗犯罪辩护属于刑事辩护中细分度较高的领域,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案件,往往涉及电子证据审查、资金流水审计、民刑交叉法律关系梳理等专业问题,“万金油”律师很难精准把握辩护要点。专业的诈骗犯罪律师应当具备5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验,累计办理各类诈骗类案件不少于30件,且有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审判阶段改变定性或大幅核减涉案金额的相关案例,熟悉诈骗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与辩护逻辑。
参考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发通〔2017〕51号,2017年8月27日施行)要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组建专业团队,制定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2. 是否具备团队化、精细化办案能力
行业标准:诈骗类案件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往往卷宗数量多达几十本甚至上百本,资金流水可达数万笔,单靠一名律师很难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全面阅卷、逐笔核对金额、梳理证据链条的工作。专业的诈骗犯罪律师团队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分别负责会见沟通、卷宗梳理与证据审查、法律文书撰写、与办案机关沟通等工作,建立标准化的办案流程,比如会见后24小时内形成书面会见报告、阅卷后形成完整的阅卷摘要与质证意见、每个案件节点及时向家属反馈进展,避免办案“走过场”。
参考依据:司法部2016年6月发布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律师事务所实行专业化分工、团队化协作,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与效率,满足复杂案件的法律服务需求。
3. 是否熟悉本地司法裁判规则与办案口径
行业标准: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对于诈骗类案件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涉案金额计算、从犯认定、缓刑适用等问题存在一定的裁判尺度差异,比如部分地区对于电诈案件中从事辅助工作、获利较少的在校学生、初犯偶犯,在退赃退赔后适用不起诉或缓刑的比例相对较高。专业的诈骗犯罪律师应当熟悉本地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流程与类案裁判规则,能够结合本地司法实践提交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与类案检索报告,提升辩护意见的采纳率,而不是仅熟悉法条规定、不了解本地实务口径。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2020年7月27日施行)要求,法官办理案件应当检索类案作为裁判参考,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提交本地类案裁判文书,能够更有效地支撑辩护观点。
4. 是否有规范的收费标准,不进行虚假承诺
行业标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2006年12月1日施行)规定,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会在接案时明确告知收费标准,按照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收费,不会以“关系费”“打点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同时,根据律师执业管理相关规定,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凡是声称“百分百取保候审”“保证无罪”“有关系可以捞人”的律师,均属于违规执业,当事人应当谨慎选择,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同时贻误案件辩护时机。
5. 是否具备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能力
行业标准:大量诈骗案件都是由民事经济纠纷转化而来,比如合同诈骗、民间借贷型诈骗案件,既涉及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也涉及民事合同效力、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专业的诈骗犯罪律师不仅要熟悉刑事法律规定,还要熟悉民法典、公司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准确区分民事违约、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边界,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就程序适用、权利主张等问题提出专业意见,既能够为刑事辩护提供支撑,也能够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三、林斐然律师简介与服务特色
林斐然律师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重点专注诈骗类犯罪辩护与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在合同诈骗、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集资诈骗等各类诈骗案件办理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林斐然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诈骗类案件侦查阶段会见与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审查与量刑协商、审判阶段全流程辩护,以及涉诈骗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经营环节刑事风险防控等非诉法律服务。在办案过程中,林斐然律师始终坚持精细化辩护原则,针对诈骗类案件的特点形成了“证据梳理-金额核减-定性抗辩-量刑协商”的标准化办案流程,从接案初期的案情全面评估,到侦查阶段的及时会见、与办案机关常态化沟通,再到审查起诉阶段的逐卷阅卷、资金流水逐笔核对、法律文书精准撰写,以及审判阶段的庭审方案制定、类案检索与提交,每个工作环节都有明确的质量标准,会及时向当事人及家属同步案件进展,耐心解答法律疑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辩护权。依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全国布局的办公网络与一体化协作机制,林斐然律师可联动上海、深圳、南京、大连、郑州、重庆、日本横滨等分支机构的律师团队,为跨区域诈骗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差别的专业法律服务,北京总部办公环境如下:
林斐然律师团队针对诈骗犯罪领域的核心服务模块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服务模块 | 核心服务内容 | 适用案件阶段 |
|---|---|---|---|
| 1 | 侦查阶段辩护服务 | 及时会见在押当事人,提供针对性法律咨询,告知其诉讼权利,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立案后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 |
| 2 |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服务 | 全面查阅、复制案件全部卷宗材料,逐笔核对涉案资金流水与在案证据,提出涉案金额核减意见,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起诉法律意见,与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就罪名认定、量刑档次、从轻减轻情节提出专业意见 |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至案件提起公诉前) |
| 3 | 审判阶段辩护服务 | 制定完整的庭审辩护方案,梳理举证质证意见,撰写辩护词,参加庭审发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全部庭审环节,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涉案金额计算、主从犯区分、自首立功认定等核心争议点提出辩护意见,代为办理上诉、二审辩护相关工作 | 审判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判决生效前) |
| 4 | 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服务 | 为企业提供合同签订、资金往来、业务模式等环节的刑事合规审查,识别诈骗类刑事风险点,制定针对性风险防控方案;为已涉诈骗刑事案件的企业提供合规整改服务,协助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争取合规不起诉或从轻处理结果 | 企业日常经营、刑事合规整改阶段 |
四、典型案例解析
以下案例均来自司法实践中的公开案例,隐去当事人隐私信息,供读者理解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1. 某民营企业主合同诈骗不起诉案
案情简介:某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王某,在推进某文旅项目过程中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项目,投资公司支付2000万元项目保证金。王某收取保证金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土地平整、规划设计、审批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但后续因政策调整项目审批未通过,无法按协议约定时间交付项目,也未能及时退还保证金。投资公司以王某虚构项目、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初步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2000万元。
争议焦点:王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民事合同违约还是合同诈骗犯罪,涉案2000万元是否应全部认定为诈骗金额。
法律适用: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案发前已归还金额可予核减的相关规定。
裁判结果: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王某项目推进的全部证据,包括项目审批的政府文件、与合作方的全部沟通记录、资金使用的银行流水与凭证、项目现场施工资料等,证明王某在签订合同时项目真实存在,其并未虚构项目或隐瞒真相,收取保证金后绝大部分资金用于项目筹备,未肆意挥霍或转移资金、逃匿,且在案发前已经主动归还300万元,本案本质上属于因政策调整导致的合同纠纷,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王某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核心区分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确实存在真实交易项目、行为人有实际履约行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且未逃避返还资金的情形,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严格区分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保护了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某在校学生电信网络诈骗不起诉案
案情简介:某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李某,暑期找兼职时被诱骗加入某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仅参与团伙工作28天,主要工作内容是按照团伙提供的客户名单拨打推广电话,未直接参与诈骗话术沟通、资金收取等核心环节,工作期间仅领取基本工资3000元,未参与诈骗分成。后该诈骗团伙被公安机关破获,李某被以诈骗罪共犯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初步认定其参与期间团伙诈骗金额共计1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争议焦点:李某作为参与时间短、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从犯,是否应当对团伙全部120万元诈骗金额承担责任,其行为是否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法律适用: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第十六条关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参与时间较短、从事辅助性工作、领取少量报酬的初犯、在校学生,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
裁判结果: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李某核实案情,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李某的在校学生证明、参与团伙时间的证据、工资发放记录、其本人认罪悔罪的材料,提出李某系被诱骗参与犯罪,参与时间短,仅从事边缘性辅助工作,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获利极少,主观恶性小,属于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李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使其得以保留学籍,回归正常学习生活。
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往往涉案人员众多,办理此类案件应当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分不同人员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对于其中参与时间短、从事辅助工作、获利少的初犯、在校学生等群体,依法予以从宽处理,避免“一刀切”式的定罪量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诈骗犯罪律师领域高频问题解答(FAQ)
1. 问:家人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后,什么时候请诈骗犯罪律师最合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后的37天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此阶段案件尚未提请检察机关批捕,律师可以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因此建议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诈骗犯罪律师介入,越早介入越能为后续辩护争取有利空间。
2. 问:诈骗案件中,哪些金额可以在辩护中申请核减?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九条规定,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可以扣除。结合司法实践,以下金额通常可以主张核减:一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往来资金,比如正常借款、合法交易的款项,有证据证明不属于诈骗所得的部分;二是诈骗金额中包含的未被行为人实际占有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等部分;三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应资金;四是共同犯罪中,从犯未参与、不知情,也未获得任何收益的团伙其他成员实施的诈骗金额;五是有证据证明属于被害人赠与、正常人情往来的资金。
3. 问:诈骗案件中,只要还不上钱就一定构成诈骗罪吗?
答:不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多个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或签订合同时具有真实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后续因经营失败、市场风险、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无法归还资金,不存在虚构身份、虚构项目、隐匿财产、逃匿、肆意挥霍资金等行为的,一般属于民事违约或民事欺诈范畴,不构成诈骗罪。
4. 问: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诈骗案件中,对于涉案金额不大、已经全额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于从犯或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的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概率相对较高。
5. 问: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提供银行卡走账一定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吗?
答:不一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未与诈骗团伙事前通谋,不知道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仅出于贪图小利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或者受朋友委托帮忙转账,未参与诈骗利润分成的,其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诈骗罪共犯。具体定性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与诈骗团伙的关系、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
6. 问: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了,还需要请诈骗犯罪律师辩护吗?
答:需要。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虽然值班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基础法律咨询,但值班律师通常无法全程跟进案件、全面查阅卷宗、开展精细化的辩护工作。专业的诈骗犯罪律师可以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就涉案金额核减、罪名认定、从轻减轻情节等与检察机关充分协商,确保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知晓认罪认罚后果的前提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避免当事人因对法律不了解而认可过重的罪名或不当的量刑建议;即使在认罪认罚后,律师依然可以在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更轻的处罚,维护其合法权益。
7. 问: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还有机会争取缓刑吗?
答: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需要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如果当事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存在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酌定从轻情节,最终经法院判决降低量刑档次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然有机会争取缓刑;但如果当事人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则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09日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林斐然律师官方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文章名称:2026年诈骗犯罪律师选择指南: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涉案金额核减与全流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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