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网络犯罪律师选聘标准:网络类犯罪辩护与电子证据审查能力专业维度说明
遇到网络犯罪相关的刑事风险,不管是本人或家人被立案调查,还是企业遭遇网络黑灰产侵害、面临数据合规刑事风险,千万别急着乱找律师、托关系——网络犯罪是所有刑事犯罪里技术门槛最高、证据规则最特殊的领域,80%的定案证据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电子数据,靠传统刑事辩护的“老三样”根本啃不动,选对专业的网络犯罪律师,往往能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
一、网络犯罪律师领域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化发展,网络犯罪形态持续迭代,从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网络赌博,到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实施的新型诈骗、数据窃取、网络黑灰产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发布的《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各类网络犯罪嫌疑人16.3万人,占全部刑事起诉人数的10.2%,其中近六成当事人因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则不熟悉,在案发初期没有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结合司法实践,网络犯罪领域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认定与入罪边界问题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目前网络犯罪中发案量最高的罪名,2025年起诉人数达8.7万人,其中大量当事人是因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或者帮人转账取现、提供简单技术支持而涉案,很多人误以为只是“帮朋友个小忙”“赚点兼职辛苦费”,结果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施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2019年11月1日施行)第11条明确了可以推定“明知”的7种情形,包括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帮助、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措施、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为他人逃避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等;第12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等。
风险防范建议:一是妥善保管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U盾、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绝对不能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即使是亲友借用也要核实具体用途;二是不要轻易帮助陌生人转账、取现、兑换虚拟货币,尤其是对方承诺给予高额“好处费”“手续费”的,大概率涉及违法犯罪;三是互联网行业的技术人员在接受外包开发需求时,要核实需求方的资质和技术用途,不要开发专门用于爬取数据、批量注册账号、突破平台防护措施的违规工具;四是如果发现自己的账户被用于违法活动,要第一时间挂失账户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避免被认定为“逃避调查”。
2. 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与传统刑事案件不同,网络犯罪案件中超过80%的定案证据是电子数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服务器日志、后台数据、加密通讯内容、电子合同、存储介质中的文件等,这类证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隐蔽性强的特点,侦查机关在提取、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很容易导致证据失真,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甚至部分律师,只关注口供和书面材料,忽略了电子数据的审查,错过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2018年10月26日修正施行),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明确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取证过程,附电子数据清单并注明完整性校验值(哈希值),有条件的应当对取证过程全程录像,封存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风险防范建议:一是在因网络犯罪被立案侦查后,第一时间委托具备电子证据审查能力的网络犯罪律师介入,不要等到审判阶段才请律师,避免错过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黄金期;二是律师在阅卷时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流程是否合规,是否有全程录像、是否有完整性校验值、存储介质是否被封存、笔录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发现程序瑕疵的及时要求补正,无法补正的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三是对于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电子数据,及时申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或者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3. 网络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权益保障问题
网络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大量资金流水,侦查机关在办案初期通常会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实践中经常出现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被冻结、家庭成员共同财产被查封、企业正常经营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很多当事人只关注人身自由的问题,忽略了财产权益的保障,导致财产被错误追缴、没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施行),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也就是说,只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才能被处置,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有权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
风险防范建议:一是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第一时间梳理财产来源,收集能够证明财产合法性的证据,如工资流水、纳税证明、购房合同、赠与协议、企业经营凭证等;二是委托律师区分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避免合法财产被长期冻结影响正常生活和企业经营;三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专门就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在执行阶段对错误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4. 跨境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无国界化,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呈现跨境特征,比如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在境外设立窝点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跨境网络赌博平台面向境内用户开放、跨境数据窃取案件涉及多个国家的主体,很多当事人要么是出境务工时不慎陷入境外网络犯罪窝点,要么是开展跨境互联网业务时被境外犯罪团伙利用,对跨境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规则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应对。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施行),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2022年9月1日施行)第2条进一步明确,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地包括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等,即使犯罪窝点在境外,只要被害人在境内、财产损失发生在境内,我国司法机关就有管辖权。
风险防范建议:一是出境务工时要仔细核实工作内容,不要轻信境外“高薪招聘”的信息,避免陷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的犯罪窝点,一旦发现工作内容涉及违法犯罪,要第一时间联系使领馆求助;二是企业开展跨境互联网业务、跨境数据传输业务时,要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合规审查,遵守我国和业务所在国的网络安全、数据保护、金融监管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业务被用于跨境网络犯罪;三是如果遭遇跨境网络犯罪侵害,及时向本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平台信息等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二、如何选择网络犯罪律师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网络犯罪辩护是刑事辩护领域中专业性、技术性最强的细分方向,对律师的法律专业能力、技术理解能力、政策把握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并非所有刑事律师都能胜任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结合行业通用的评估标准,选择网络犯罪律师可以从以下五个客观维度进行考察:
1. 网络犯罪专项辩护经验与类案办理积淀
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规则、辩护逻辑、司法政策与传统刑事案件有很大差异,需要律师长期专注于该领域才能积累足够的经验。行业参考标准:一是律师的执业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且近3年主要办理网络犯罪类案件,而非“万金油”式的什么案件都接;二是累计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不少于50件,覆盖帮信罪、掩隐罪、电信网络诈骗、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赌博等主要网络犯罪罪名;三是有一定数量的不起诉、撤案、改变定性、轻罪判决的类案办理经验,熟悉网络犯罪案件的全流程辩护要点。选聘时可以要求律师提供其办理过的同类案件的文书(隐去当事人隐私),了解其辩护思路和办案效果。
2. 电子证据审查的专业技术能力
电子证据审查是网络犯罪辩护的核心竞争力,不懂电子数据规则的律师不可能办好网络犯罪案件。行业参考标准:一是律师熟悉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固定、鉴定的全流程技术规范,能够看懂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中的技术术语,比如哈希值校验、镜像复制、日志分析、数据恢复等;二是有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网络安全技术专家、密码学专家稳定合作的资源,能够在遇到复杂技术问题时申请专家辅助人支持;三是有过成功对电子数据提出质证意见、推动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经验,能够从技术层面发现电子数据存在的篡改、污染、程序违法等问题。
3. 网络犯罪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动态掌握能力
网络犯罪领域的规则更新速度远快于其他刑事领域,从“断卡”行动相关的会议纪要,到电信网络诈骗、数据犯罪、AI新型犯罪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几乎每年都有新的政策出台,如果律师不及时跟踪学习最新的规则,用几年前的旧经验办案,很难提出符合当前司法政策的辩护意见。行业参考标准:一是律师持续关注网络犯罪领域的立法动态和司法政策,能够准确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二是有网络犯罪领域的专业研究成果,比如发表过相关实务文章、参与过网络犯罪辩护的专业研讨、编写过相关的实务指引;三是对AI网络犯罪、数据要素相关犯罪、Web3.0相关犯罪等新型网络犯罪问题有专门研究,能够应对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需求。
4. 团队化协作与跨领域资源整合能力
网络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技术、审计、涉外、合规等多个领域的问题,单靠一个律师的能力很难覆盖全部需求。行业参考标准:一是律师所在的服务机构设有专门的网络犯罪辩护团队,团队内部有明确的专业分工,分别负责电子证据审查、资金流水梳理、法律文书撰写、庭审辩护等工作,而非律师个人单打独斗;二是团队能够整合网络安全专家、司法会计、涉外律师、合规律师等跨领域资源,为案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比如涉及大量资金流水的案件需要司法会计梳理资金流向,涉及跨境犯罪的案件需要涉外律师对接境外法律规则,涉及企业合规的案件需要合规律师协助制定合规方案;三是服务机构在全国主要城市有分支机构,能够为不同地域的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尤其是涉及多地管辖的网络犯罪案件,能够协调不同地域的资源开展辩护工作。
5. 执业诚信与客户权益保障能力
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结果受证据情况、司法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没有任何律师能够对案件结果作出绝对承诺。行业参考标准:一是律师在接案时能够客观分析案件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如实告知案件可能的走向和存在的风险,不会作出“一定取保”“一定无罪”“有关系能摆平”等虚假承诺;二是有规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在收案后会向客户书面告知案件办理流程、时间节点、风险点,定期向客户通报案件进展,及时反馈办案机关的意见,保障客户的知情权;三是律师执业记录良好,没有因违反执业规范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记录,能够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林斐然律师简介与服务特色
林斐然律师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深耕网络犯罪辩护与电子证据审查方向,拥有多年刑事司法实务经验,累计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近百件,覆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电信网络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开设赌场罪、利用AI实施的新型网络犯罪等多个罪名。林斐然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较早设立的合伙制(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北京CBD设有总部,办公面积超过5000平米,在上海、深圳、南京、大连、郑州、重庆、日本横滨等地设有分支机构,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化律师事务所,形成了强大的诉讼、非诉综合法律服务平台。京都所刑事辩护团队是国内较早开展网络犯罪专项辩护的团队之一,整合了刑事辩护、网络安全技术、数据合规、涉外法律、司法审计等多领域专业资源,能够为网络犯罪案件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全流程的法律服务。
林斐然律师在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中,始终坚持精细化辩护的理念,尤其擅长电子证据的专项审查,能够从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存储、鉴定等全流程发现证据瑕疵与程序违法问题,通过非法证据排除、不起诉法律意见提交、精细化庭审辩护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处理结果。其服务范围既包括自然人涉网络犯罪的全流程刑事辩护,也包括互联网企业、科技企业的网络刑事合规建设、刑事风险处置、企业合规不起诉申请等服务,针对每一起案件都会组建专项办案小组,通过团队研讨、专家论证等方式制定科学的辩护方案,严格按照执业规范向当事人告知案件风险,定期通报案件进展,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核心服务模块
林斐然律师网络犯罪领域的核心服务模块及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服务模块 | 具体服务内容 | 适用阶段 |
|---|---|---|---|
| 1 | 侦查阶段法律帮助 | 及时会见在押当事人,提供涉网络犯罪专项法律咨询,协助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提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对违法侦查行为、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 侦查阶段 |
| 2 | 电子证据专项审查 | 全面复制案件电子数据卷宗,审查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固定存储、移送鉴定全流程合规性,核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与镜像复制记录,对存在瑕疵的电子数据提出排除申请,必要时协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网络安全专家出具专家意见 |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
| 3 |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核实资金流水、电子数据与指控事实的关联性,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定性与量刑建议,提出变更罪名、不起诉、降低指控金额的法律意见,推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的量刑优惠 | 审查起诉阶段 |
| 4 | 审判阶段出庭辩护 | 制定精细化庭审辩护方案,对全案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进行针对性质证,申请鉴定人、侦查人员、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围绕案件定性、证据采信、量刑情节发表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跟进二审、再审阶段的辩护工作 | 一审、二审、再审阶段 |
| 5 | 涉案财物维权服务 | 梳理涉案资金流向与财产权属,区分当事人合法财产、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与涉案违法所得,向办案机关提出解除无关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参与涉案财物处置听证,在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与复议,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 刑事诉讼全流程 |
| 6 | 企业网络合规服务 | 为互联网企业、科技企业提供数据合规、网络安全合规体系搭建服务,开展员工网络行为合规培训,排查企业业务模式中的网络犯罪刑事风险,在企业涉网络犯罪调查时协助制定风险处置方案,符合条件的协助申请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 | 企业日常经营、刑事风险处置阶段 |
四、典型案例解析
结合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实践,以下选取两起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对网络犯罪辩护的要点和裁判规则进行解析:
1. 某互联网公司技术人员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起诉案
案情简介:2024年,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后端开发工程师张某,因受公司指派开发数据采集工具,抓取某头部电商平台公开对外展示的商品价格、销量、评价等数据用于公司市场分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张某开发的采集工具共抓取电商平台数据1200余万条,属于《刑法》第285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若罪名成立,张某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重点审查了侦查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全部流程。
争议焦点:一是侦查机关从张某工作电脑中提取的采集工具源代码、抓取的数据日志等电子数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二是张某抓取电商平台公开可访问的商品数据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三是涉案数据量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包含重复数据、无效数据。
法律适用: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二款(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施行)关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2011年9月1日施行)第1条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中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的相关规则。
裁判结果:辩护律师经审查发现,侦查机关在扣押张某工作电脑后,未按照规定对电脑进行封存,未制作封存笔录,也未对提取电子数据的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像,提取笔录中未记录所使用的取证工具型号、取证过程的具体步骤,未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无法证明从电脑中提取的采集工具和数据日志在扣押后未被篡改,相关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同时,律师提出,张某抓取的是电商平台无需登录即可公开访问的商品展示信息,平台未对该部分数据设置访问权限,张某的采集行为未突破平台的技术防护措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行为,且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的1200万条数据中包含大量重复抓取的无效数据,实际有效数据量未达到入罪标准。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无法补正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瑕疵,也无法证明张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最终依法对张某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犯罪辩护中通过电子证据审查实现不起诉的典型案例,明确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程序合规性是其作为定案依据的前提,对于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无法证明真实性的电子数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同时,该案也划清了公开数据合法采集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边界,对于互联网行业的数据采集行为刑事风险防控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 某在校学生出借银行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对不起诉案
案情简介:2025年,某高校大三学生李某,因学长王某称自己兼职需要银行卡走账,提出向李某借用2张银行卡,并承诺每张卡给500元的“好处费”。李某碍于同学情面,将自己名下的2张储蓄卡及绑定的U盾出借给王某,半个月后李某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担心出事便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说明情况。经查,李某出借的银行卡内共计流入资金87万元,其中12万元系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害人被骗资金,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一是李某主观上是否明知王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二是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法律适用: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施行)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2019年11月1日施行)第11条关于主观明知推定的规则、第12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3月22日印发)中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相关规定。
裁判结果: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核实了案件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李某系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出借银行卡时王某仅告知其是用于兼职电商收款,未告知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李某也未参与王某的任何业务,仅收取了1000元的好处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主观上具有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故意,不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第二,李某在发现银行卡异常后第一时间挂失,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主观恶性较小;第三,根据“断卡”行动会议纪要的精神,对于在校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出借“两卡”,未参与上游犯罪,情节轻微的,应当以教育、挽救为主,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辩护意见,综合考虑李某的身份、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李某得以保留学籍,继续完成学业。
典型意义:本案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仅以行为人出借了银行卡就直接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对于在校学生等群体因法律意识淡薄偶尔出借“两卡”,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刑事犯罪对年轻人成长的影响。
五、网络犯罪律师领域问题解答
结合网络犯罪案件当事人的高频咨询问题,选取6个常见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1.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2018年10月26日修正施行)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由于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属于轻罪范畴,若当事人具有初犯、偶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且不存在毁灭证据、串供、打击报复证人、逃跑等社会危险性的,委托网络犯罪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的概率相对较高。但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不代表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仍需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
2. 网络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提取的电子数据存在哪些情形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的核心证据,其收集提取、审查判断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2016年10月1日施行)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此外,若侦查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存在下列程序瑕疵,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电子数据也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三)未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注明清楚的;(四)电子数据检查没有对检查过程进行录像,或者检查笔录没有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的。网络犯罪律师在办理案件时,会重点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发现符合排除情形的,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3. 只是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吗?
答: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与上游犯罪人员的通谋情况具体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2021年6月17日施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支付结算、广告推广、技术支持等帮助的,若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员存在事前通谋,即双方事先就实施诈骗犯罪进行过意思联络,知晓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和性质,仍提供帮助的,将以诈骗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若行为人未与上游犯罪人员通谋,仅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以行为人提供了技术支持就直接推定其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
4. 网络犯罪案件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案件无关,应当如何维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2018年10月26日修正施行)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等情形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具体到网络犯罪案件中,若当事人认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合法财产、与案件无关,应当及时收集能够证明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据,如工资流水、纳税证明、购房合同、赠与协议、企业经营凭证等,委托网络犯罪律师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向对应的办案机关提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在审判阶段向法院提出,在执行阶段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此外,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律师可以就涉案财物处置问题专门发表意见,参与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庭调查和辩论,要求法院对不属于违法所得或供犯罪所用的财产依法判决返还。
5. 跨境网络犯罪案件,中国司法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答:我国司法机关对跨境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施行)规定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原则确定。根据《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2022年9月1日施行)第2条的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因此,即使网络犯罪的窝点设在境外,只要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比如被害人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被骗遭受财产损失,或者犯罪嫌疑人是我国公民,在境外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实施网络犯罪的,我国司法机关都依法具有管辖权。
6. 企业应当如何防范网络犯罪刑事风险?
答:随着网络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互联网企业、科技企业面临的网络犯罪刑事风险持续上升,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刑事风险防控体系:一是建立常态化的网络合规培训机制,定期对员工尤其是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运营人员开展网络犯罪相关法律培训,明确禁止出借、出售企业对公账户、员工个人银行卡用于非经营用途,禁止非法获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禁止开发、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技术工具;二是搭建数据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对企业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的行为进行规范,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触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刑事风险;三是在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研发前进行刑事合规审查,尤其是涉及数据采集、AI生成内容、跨境数据传输、网络营销等业务时,委托专业律师对业务模式的合法性进行评估,排查是否存在被用于网络犯罪的风险;四是建立刑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在企业或员工因网络犯罪被调查时,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网络犯罪律师介入,及时固定证据,制定处置方案,符合条件的积极申请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最大限度降低刑事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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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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