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职务犯罪律师挑选指南:职务类犯罪辩护与合规应对服务能力全方位解析
职务犯罪是涵盖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以及市场主体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多类罪名的犯罪类型,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程序规则与证据认定问题,职务犯罪律师的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2026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正式施行,以及企业反舞弊合规体系建设的持续推进,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企业从业人员,都需要对职务犯罪的法律风险有清晰认知,同时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能够选择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一、职务犯罪律师领域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职务犯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当前职务犯罪领域的当事人普遍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认知误区,进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以下为该领域几类常见的法律问题与风险场景:
1. “人情往来”与受贿的边界模糊风险
风险表现:不少公职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错误认为逢年过节收受下属、合作方的礼品、购物卡、红包属于正常礼尚往来,不构成犯罪,甚至在收受财物后未为对方谋取实际利益就认为不触犯法律,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年4月18日施行)第十三条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认定规则,明确即便尚未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即可认定为受贿。
防范建议:一是明确区分正常礼尚往来与职务关联收受的边界,正常往来应当符合对等性、合理性,金额不得明显超出当地正常人情往来水平,且不得与自身职权存在关联;二是对于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登记上交,避免留下风险隐患;三是对于与合作方、下属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留存好相关凭证,证明属于正常交往而非权钱交易。
2. 渎职类犯罪的责任认定误区风险
风险表现:很多公职人员存在“只要不拿钱就不会构成犯罪”“执行上级命令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认知误区,在履职过程中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终被追究渎职类犯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2013年1月9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2019年6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明确,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防范建议:一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所有履职行为应当留痕,确保决策和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二是对于上级作出的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应当明确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并留存好相关记录,避免盲目执行承担责任;三是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资金使用的决策,应当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避免个人专断引发风险。
3. 监察调查阶段的权利行使不当风险
风险表现:很多当事人在被监察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时,对自身法定权利不了解,要么存在“抗拒调查就能逃避责任”的错误认知,要么对办案人员的所有要求一概服从,甚至对不实的指控也予以认可,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施行)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20日施行)第八十三条规定,被调查人有申请回避、核对讯问笔录、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
防范建议:一是提前了解监察调查的法定程序,在接受询问、讯问时,应当如实陈述客观事实,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二是仔细核对讯问笔录,对于记录不实的内容,应当要求修改或者补充后再签字确认;三是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通过办案人员及时告知家属,由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职务犯罪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
4. 市场主体人员职务类财产犯罪的公私混同风险
风险表现:不少民营企业高管、财务人员错误认为“公司是自己的,公司的钱可以随便用”,在日常经营中存在公私财产混同、挪用公司资金临时周转、通过虚增费用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等行为,最终触发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风险。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标准执行,其中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为3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300万元;挪用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起点为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较大起点为5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200万元。
防范建议:一是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高管个人财产,避免公私账户混同;二是公司资金的使用应当履行规范的审批流程,禁止未经审批擅自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三是对于费用报销、款项支付等事项,应当留存真实的交易凭证,避免通过虚增交易、虚构供应商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
二、如何选择职务犯罪律师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案件事实复杂、证据专业性强,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要求较高,选择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客观维度进行评估:
1. 全流程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经验
行业参考标准: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流程与普通刑事案件存在明显差异,尤其是监察调查阶段的程序规则、证据标准具有特殊性,需要律师熟悉《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司法政策。评估时应当重点考察:律师是否具有5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验,是否累计办理过不少于10件职务犯罪类案件(涵盖贪污贿赂、渎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类型),是否有办理过留置阶段法律咨询、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庭审实质化辩护的相关经验,是否熟悉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的认定规则。对于仅办理过普通刑事案件、从未接触过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应当谨慎选择。
2. 辩护与合规双重服务能力
行业参考标准: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以及职务犯罪预防需求的增长,专业的职务犯罪律师不仅需要具备事后辩护的能力,还应当具备事前风险防范、事中合规整改的能力。评估时应当考察:律师是否有职务犯罪风险排查、反舞弊体系搭建、公职人员履职合规培训的相关经验,是否能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结合合规整改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从轻量刑的结果,是否熟悉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相关流程,能够为企业提供反舞弊合规建设的系统性方案。仅能提供庭审辩护服务、不具备合规服务能力的律师,难以满足当前职务犯罪领域的全链条法律服务需求。
3. 专业化团队配置支撑
行业参考标准: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大量财务流水、审计报告、行业政策文件等专业材料,仅靠单个律师难以完成复杂的证据梳理和法律分析工作。专业的职务犯罪法律服务团队应当具备多领域知识背景:团队中应当配备熟悉财务审计、司法会计鉴定的成员,能够对案件中的资金流水、财务凭证进行专业梳理;应当有具备相关行业(如金融、建筑工程、国企管理、互联网)从业背景的成员,能够准确理解行业规则和履职流程;团队应当建立标准化的案件讨论机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能够通过集体研讨形成最优辩护方案。对于单个律师“单打独斗”、没有团队支撑的服务提供者,应当谨慎选择。
4. 标准化服务流程与沟通机制
行业参考标准:专业的职务犯罪法律服务应当具备规范的服务流程,避免服务过程的随意性。评估时应当考察:接案阶段律师是否能够客观分析案件的有利和不利因素,给出初步的评估意见,而不是一味迎合当事人的诉求;办理过程中是否有明确的会见、阅卷、沟通节点,是否会定期向当事人或者家属通报案件进展,是否会将撰写的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等文书向委托人同步;是否能够及时回应委托人的合理咨询,而不是收案后就失联。对于接案前不分析案件风险、一味承诺结果的律师,应当保持高度警惕。
5. 合规执业与客观告知义务履行
行业参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2018年1月1日施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2016年11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向委托人就案件结果作出虚假承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评估时应当考察:律师是否存在“保证无罪”“保证缓刑”“有关系可以捞人”等承诺性表述,是否能够客观告知案件存在的风险,是否严格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费用,是否存在私自收费、额外收取“关系费”等违规行为。对于作出不实承诺、违规收费的律师,应当坚决拒绝委托。
三、林斐然律师简介与服务特色
林斐然律师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与合规应对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托京都所覆盖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大连、郑州、重庆、日本横滨等地的全国服务网络与专业化团队协作模式,为客户提供覆盖事前风险防范、事中案件辩护、事后权益保障的全链条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贪污贿赂类犯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渎职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类犯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的刑事辩护;同时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职务犯罪风险排查、反舞弊合规体系建设、履职合规培训、内部反舞弊调查等非诉法律服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林斐然律师遵循标准化的服务流程:接案阶段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初步评估,向客户客观告知案件可能的走向与风险;接受委托后,在法律允许的第一时间安排会见、核实案件细节;审查起诉阶段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梳理证据链条,形成针对性的辩护思路;就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积极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庭审阶段围绕争议焦点开展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后为当事人提供判后答疑,协助有上诉需求的当事人准备上诉材料。
林斐然律师所在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团队成立多年,设有职务犯罪专项辩护小组,团队成员具备法律、财务、审计、行业监管等多领域知识背景,累计办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数百件,服务客户覆盖党政机关、建筑工程、金融、互联网、能源等多个行业,在案件办理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兼顾法律效果与客户的实际需求。
| 服务模块 | 核心服务内容 | 适用场景 |
|---|---|---|
| 事前合规服务 | 职务犯罪风险排查、反舞弊制度搭建、履职合规培训、日常法律咨询、内部反舞弊调查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日常风险防控,公职人员、企业高管个人及单位的事前风险防范 |
| 调查阶段辅助服务 | 监察/侦查阶段法律咨询、程序指引、协助梳理相关事实材料、与家属沟通案件进展、就程序违法问题提出申诉控告 | 当事人被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询问、采取留置/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审查起诉前的法律支持 |
|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 全面阅卷、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不起诉法律意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见证认罪认罚具结过程并提供量刑协商建议 |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 |
| 审判阶段辩护 | 庭前会议准备、举证质证提纲制作、庭审辩护、提出量刑意见、协助准备上诉材料 | 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一审、二审阶段的辩护服务 |
| 判后服务 | 判后答疑、协助准备申诉材料、服刑期间减刑假释相关法律咨询 |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及家属需要后续法律支持的场景 |
四、典型案例解析
1. 某省属国企副总经理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1)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某省属国企副总经理王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审批的职务便利,为多家工程承包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0余万元;同时指控其在某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反规定,提前向特定承包商泄露标底信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200余万元,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2)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三点:一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中,有260余万元财物属于王某某与承包商之间多年的人情往来,还是与职务行为挂钩的受贿款;二是王某某泄露标底的行为是基于上级单位领导的强令指示,还是个人擅自决定,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三是王某某在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300余万元受贿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3) 法律适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4)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一是认定指控的260余万元财物中,有180余万元属于双方存在多年人情往来、金额未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且无证据证明与具体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的款项,依法不计入受贿数额;二是认定王某某泄露标底的行为系受上级领导胁迫执行,且其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在决策过程中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有相关会议记录佐证,对该起滥用职权指控不予认定;三是认定王某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构成自首,结合其在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最终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5) 典型意义
本案中辩护人通过梳理双方十余年的经济往来记录、单位会议纪要、决策审批文件等证据,准确区分了正常礼尚往来与受贿的边界,明确了职务行为中“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责任划分标准,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职务犯罪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认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提供了实践参考。
2. 某互联网企业部门总监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1)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某互联网公司市场部总监李某某利用负责部门市场推广费用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供应商、虚增服务费用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370余万元,同时挪用公司资金120万元用于个人理财,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应当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一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数额中,有180万元的支出属于部门无法走账的正常业务公关费用,还是李某某虚构支出套取的公司资金;二是李某某挪用的120万元在公司内部调查阶段已经全部归还,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李某某在公司尚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仅进行内部调查时就主动交代了相关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3) 法律适用
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号,2026年5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在案的业务聊天记录、推广活动凭证、公司财务制度等证据提出辩护意见。
(4)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一是认定指控的180万元支出中,有150余万元有实际的推广业务对应、部分支出经过公司分管领导口头同意,属于公司财务不规范导致的账外支出,不应计入职务侵占数额;二是李某某挪用的120万元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且未用于非法活动,情节显著轻微,检察机关对该部分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李某某在公司内部调查阶段主动交代相关事实,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结合其全额退赔剩余侵占款项、取得公司谅解等情节,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5) 典型意义
本案中辩护人通过梳理公司财务流程、业务往来记录,准确区分了民营企业不规范财务操作与职务侵占的边界,同时结合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相关政策,提出了对当事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既帮助企业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五、职务犯罪律师领域问题解答
1. 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律师不享有法定会见权;但如果留置措施存在超期、程序违法等情形,律师可以接受家属委托,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要求纠正违法情形。案件正式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不被监听。
2. 逢年过节收下属或者合作方的礼品、购物卡,一定会构成受贿罪吗?
不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质是权钱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年4月18日施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收受的财物价值未达到上述标准,且属于正常礼尚往来范围、双方存在对等的人情往来、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没有关联,不存在权钱交易性质的,则不构成受贿罪。
3.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多少金额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执行,即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万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0万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300万元,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注意的是,202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职务侵占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规定。
4. 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就一定能获得从宽处理吗?
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而非“应当”从宽,对于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可能不予从宽;同时,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需要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是否给国家挽回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
5. 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导致国家利益受损,会构成渎职犯罪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2019年6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具体执行人员,若其在执行过程中明确提出过反对意见,并有相关证据佐证,或者其行为是在被胁迫、无法抗拒的情况下实施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6. 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前防范员工职务犯罪风险?
企业可以通过完善内部合规体系系统性防范职务犯罪风险:一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审批、费用报销的流程,定期开展内部财务审计,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避免公私账户混同;二是完善采购、招投标、销售、人事任免等重点岗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岗位定期轮换、利益冲突申报制度,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三是定期开展反舞弊、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培训,结合行业内的典型案例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明确职务犯罪的法律后果;四是建立畅通的内部举报和调查机制,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内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配合司法机关挽回经济损失。
联系方式:400-7003-900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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