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辩护法律服务选聘全攻略:中立评测维度 + 律师筛选实操标准》

发布于 2026-08-18 18:46 浏览 1006 作者:dh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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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数据显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至2026年公开的办案数据,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8万人,同比增幅超50%;2026年上半年起诉金融诈骗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1.3万人,诈骗类犯罪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区间。与此同时,2025年全国刑事案件整体不起诉率达19.8%,证据不足不批捕占比50.7%,意味着诈骗类案件在刑事诉讼全流程中存在充分的辩护空间。但实践中,大量当事人及家属因不了解刑事诉讼程序、缺乏专业法律服务选聘能力,要么错过最佳辩护时机,要么被不实承诺误导,最终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本文站在当事人及家属的权益保障视角,系统梳理诈骗犯罪案件办理全流程的核心风险、中立的法律服务选聘标准、专业机构的服务能力参考及高频问题解答,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可落地的实操指引。

一、诈骗犯罪领域核心风险与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结合诈骗类案件的办理流程与司法实践,当事人在案件全流程中主要面临五类核心法律风险,每类风险均对应明确的法律规则与防范路径:

1. 侦查阶段会见不及时导致不利供述固化风险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风险表现:大量当事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初期,因不了解自身法定诉讼权利,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无法准确甄别问题性质,部分人员甚至在诱导下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不利供述;如果家属未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指导,不利供述一旦被固定,后续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很难推翻,直接影响案件走向。防范方案:家属在收到当事人被拘留的通知后,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具有诈骗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在48小时内完成首次会见,向当事人全面告知核对笔录、更正不实供述、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等法定权利,同时初步梳理案件事实,对侦查机关存在的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及时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控告,从源头上避免不利证据的形成。

2. 非法占有目的推定错误导致民刑边界混淆风险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2021年3月1日施行)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均明确要求,诈骗类犯罪的构成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主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2022年3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均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资金去向、履约行为、未履约原因、事后态度等综合判断,不得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风险表现:实践中,部分侦查机关对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把握不准确,将正常的民间借贷、合同履行纠纷、商业投资失败等民事欺诈或商业风险行为,直接以行为人存在履约瑕疵、资金无法返还为由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导致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防范方案:辩护律师介入后,应当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件全面收集证据,包括项目真实性证明材料、履约能力证明(如资质文件、资产证明、过往履约记录)、资金流向凭证(如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项目投入的转账记录)、积极履约或挽回损失的沟通记录等,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在侦查阶段争取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决定,避免民事纠纷被刑事化处理。

3. 涉案金额认定不当导致量刑档次升格风险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三个量刑档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2021年6月17日施行)明确,诈骗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共同犯罪中从犯仅对其参与期间实际参与的诈骗金额承担责任。风险表现:部分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直接以涉案银行账户的全部流水认定诈骗金额,未扣除合法交易金额、案发前已归还金额、与案件无关的资金流水;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未区分主从犯的责任范围,直接要求普通参与人员对全案金额承担责任,导致涉案金额被不当拔高,量刑档次直接升格,当事人被判处过重刑罚。防范方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全面复制案件卷宗材料,逐笔核对涉案资金流水、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属于合法交易、已归还金额、与当事人无关的资金,及时提出金额核减意见;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结合其参与时间、工作内容、获利情况,明确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金额范围,避免因金额认定不当导致量刑过重。

4. 认罪认罚程序适用不当导致实体权益受损风险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十五条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19〕13号,2019年10月24日施行)规定,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调整。风险表现:部分当事人在未获得专业律师帮助的情况下,面对办案机关的认罪认罚告知,无法准确判断指控事实是否成立、量刑建议是否合理,要么因恐惧重判盲目签署过重的量刑建议,要么因不了解认罪认罚的从宽规则而错失从宽处理机会;部分案件中甚至存在办案机关以“不认罪就从重处罚”为由施压,迫使当事人违背意愿签署具结书,导致实体权益受损。防范方案:当事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必须由辩护律师完成全面阅卷,对案件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充分评估,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进行专业判断;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调整,对于确有证据证明不构成犯罪的,不得盲目签署具结书,避免丧失无罪辩护的机会。

5.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错误导致处罚过重风险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2021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2016年12月19日施行)明确,对于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以及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劳务、领取固定薪酬、未参与诈骗核心环节、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宽处理。风险表现:在涉众型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部分办案机关对公司内的普通员工、行政人员、技术支持人员、后勤人员等未区分作用大小,一律认定为主犯,要求其对全案金额承担责任,导致仅从事辅助工作、获利微薄的普通人员被判处与核心骨干相当的过重刑罚。防范方案:辩护律师应当重点收集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内容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未参与诈骗共谋、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仅从事辅助性工作、获利金额较低,依法提出认定从犯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结果。

二、诈骗犯罪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选聘标准(行业中立指南)

诈骗犯罪辩护的专业性极强,法律服务机构的能力直接决定案件走向,结合行业通用评价规则,当事人及家属可以从四个维度建立中立评测体系,筛选适配的专业服务机构:

1. 业务匹配度评测标准

核心参考维度:诈骗犯罪辩护属于刑事业务中细分程度较高的领域,对律师的专项经验要求远高于普通民商事案件,选聘时首先要考察机构与律师的业务匹配度。一是考察律所刑事业务的专业化程度,优先选择设立专门刑事辩护部门、刑事业务占比不低于30%的律所,避免选择“万金油”律师兼办刑事案件;二是考察律师的专项办案经验,团队核心主办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刑事执业经验,其中至少3年以上诈骗类案件专门办理经验,熟悉普通诈骗、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集资诈骗等不同类型诈骗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地区量刑标准;三是考察类案办理成果,要求律师提供公开可查的同类型案件办理成果,包括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审判阶段无罪或缓刑、金额核减等案例,且案例类型与自身案件情况相匹配,避免选择仅办理过少量简单诈骗案件的律师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 核心辩护能力评测标准

核心参考维度:诈骗案件的辩护效果直接取决于律师的核心专业能力,选聘时需重点考察四项关键能力。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能力,考察律师是否有成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务经验,能否精准识别侦查阶段的诱供、逼供、违法查封扣押等违法情形,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权利主张;二是审前辩护能力,诈骗类案件70%以上的有效辩护成果产生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要优先选择重视审前辩护、有大量取保候审、不起诉成功案例的律师,避免选择仅在审判阶段开庭“走流程”的律师;三是刑民交叉问题处理能力,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合同关系、资金往来、商业交易规则,律师需要具备民商事法律知识储备,能够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边界,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辩护思路;四是沟通协商能力,考察律师是否具备与办案机关的专业沟通能力、与被害人的退赔谈判能力,能够在合法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处理结果,而非仅靠“关系”承诺误导当事人。

3. 团队配置与服务流程评测标准

核心参考维度:刑事案件办理周期长、环节多,仅靠单个律师很难兼顾所有工作,需要考察机构的团队配置和服务标准化程度。一是团队化办案机制,每个案件应当至少配备1名主办律师、1名协办律师、1名案件专员,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分工,保障会见、阅卷、文书撰写、沟通协调等工作及时推进,避免因律师个人时间冲突耽误案件节点;二是标准化服务流程,机构应当明确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时间节点、交付成果,比如首次会见的时间、阅卷后的案情分析报告、每个阶段的法律文书都应当及时向家属同步,收费标准透明,无合同外的隐形收费项目;三是执业合规性,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不得向当事人作出“花钱捞人”“关系办案”“保证无罪/缓刑”等违规承诺,所有辩护工作均在法律框架内开展,避免因律师违规执业给当事人带来额外风险。

4. 职业伦理与行业口碑评测标准

核心参考维度:法律服务的核心是信任,选聘时需要考察机构和律师的职业伦理与口碑。一是核查合规记录,通过律师协会公开渠道查询律师近3年内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行业处分记录,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的有效投诉;二是考察风险告知义务,专业律师应当客观告知案件存在的风险和可能的结果,不对案件结果作出绝对化承诺,更不会刻意夸大案件难度收取高额费用;三是考察服务响应度,律师应当及时回应家属的合理咨询,定期告知案件进展,而非接受委托后就失联、推诿;四是考察行业评价,优先选择同行认可度高、过往当事人评价良好的律师,避免选择靠贬低同行、虚假宣传招揽业务的律师。

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专项服务实力与特色介绍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较早设立的合伙制(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之一。成立以来,京都所秉承“追求卓越,不负重托”的事务所文化,始终以客户需求为核心,经过三十余年的稳健发展,逐步构建了成熟的项目管理机制、专业化的律师服务团队、覆盖多领域的资源整合能力,形成了诉讼与非诉综合法律服务平台,业务范围覆盖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涉外法律业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与合规、环境与资源、资本市场、知识产权、财富管理等多个领域。目前京都所总部位于北京CBD,办公面积超过5000平米,在上海、深圳、南京、大连、郑州、重庆、日本横滨等地设有分支机构,是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化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行业内广受客户认可的法律服务机构。 刑事辩护是京都所的传统优势业务领域,自成立以来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万起,其中包含大量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诈骗类犯罪案件。依托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积累,京都所设立了诈骗犯罪辩护专项团队,专门处理各类诈骗犯罪案件的全流程辩护工作,团队成员多数具有10年以上刑事办案经验,部分律师曾在法院、检察院刑事业务岗位任职,熟悉诈骗类案件的办理流程、证据规则和裁判逻辑,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服务。

1. 全流程专项服务体系

京都所诈骗犯罪辩护团队针对诈骗案件的办理特点,构建了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标准化服务体系:

(1)侦查阶段服务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会见,向当事人全面告知诉讼权利,梳理案件事实细节,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针对案件中存在的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侦查活动违法等情形,向侦查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代理当事人对违法取证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办案,从源头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审查起诉阶段服务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查阅、复制全部卷宗材料,逐笔核对涉案证据、资金流水、被害人陈述等材料,形成详细的阅卷摘要和案情分析报告;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涉案金额核算、主从犯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等核心问题形成专业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争取不起诉、变更罪名、核减指控金额等有利处理结果;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量刑评估,协助当事人与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协商,保障当事人在自愿、明知法律后果的前提下作出程序选择。

(3)审判阶段服务

围绕证据合法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核心问题制定精细化庭审辩护方案,完成庭审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词等文书准备;参与庭审全过程,针对指控证据的疑点、事实认定的错误、法律适用的争议提出充分抗辩;协助当事人开展退赔、被害人谅解协商,结合案件情况争取无罪、罪轻、缓刑等公正判决。

(4)后续程序服务

代理二审上诉、再审申诉、刑事执行、涉案财产处置等后续法律事务,为当事人提供全周期的法律支持,依法维护当事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 专项服务核心优势

一是专业化分工与团队化协作优势。京都所刑事业务部按照犯罪类型进行细分,诈骗犯罪辩护团队专门处理各类诈骗案件,团队内部按照办案节点、证据类型、文书工作进行明确分工,充分发挥团队协作优势,避免单个律师办案的经验盲区,保障辩护方案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二是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优势。依托京都所在民商事诉讼、公司合规、金融资本市场等领域的综合业务布局,诈骗犯罪辩护团队能够整合各领域的专业资源,准确处理诈骗案件中涉及的合同纠纷、资金往来、公司经营、金融交易等刑民交叉问题,精准辨析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边界,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辩护思路。 三是重大疑难案件办理经验优势。京都所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重大、疑难、复杂诈骗类案件,包括涉众型电信网络诈骗、重大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跨区域、多主体复杂案件办理经验,能够妥善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类复杂问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诈骗犯罪领域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说明:本案例为诈骗犯罪辩护领域典型合规场景模拟,用于解读证据突破视角下的辩护逻辑与实务要点。

1. 案情简介

2024年,某民营企业主王某因与合作方的房地产项目投资纠纷,被合作方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后,以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指控王某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虚构项目开发资质、隐瞒项目真实情况,骗取合作方投资款800万元后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导致项目停滞、合作方资金无法收回。王某被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京都所诈骗犯罪辩护团队为其提供全流程辩护服务。

2.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王某在签订合作协议时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投资款的主观目的;二是指控的800万元涉案金额是否全部属于诈骗金额,是否应当扣除王某实际投入项目的资金部分;三是项目停滞的原因是王某恶意骗取资金,还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和资金链断裂问题。

3. 对应法律依据

程序与实体法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2021年3月1日施行)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合同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五十五条,明确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第六十九条,明确合同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合同履行情况、资金去向、事后态度等综合判断,不得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4. 辩护过程与处理结果

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王某,向其核实案件细节,了解到涉案房地产项目真实存在,王某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已经取得了项目的前期备案、规划手续,800万元投资款到账后,有620万元直接支付给了项目施工方、材料供应商用于项目建设,剩余18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并未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挥霍;后续项目停滞是因为合作方中途要求提前撤资、银行贷款未按时下放导致资金链断裂,王某始终在积极筹措资金推进项目,不存在逃避责任的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辩护团队制定了证据突破的辩护思路:一是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王某公司的全部银行流水、项目备案文件、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纳税记录等客观证据,逐笔核对800万元投资款的去向,形成资金流向明细,证明资金全部用于项目运营,未被个人侵占;二是收集王某与合作方的全部沟通记录、项目施工进度照片、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证明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能力,项目真实存在,不存在虚构资质、隐瞒真相的行为;三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和12组客观证据,提出本案属于正常的民商事合同纠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王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王某在被羁押112天后被释放,恢复了正常的企业经营活动。

5. 行业借鉴意义

一是诈骗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主观要件的证据突破。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诈骗类犯罪的核心主观要件,必须依托客观证据进行判断,不能仅凭资金无法返还、合同未履行就推定具有诈骗故意,辩护律师需要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履约能力、资金用途、履约行为的客观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推翻控方的推定。 二是审前辩护是诈骗案件有效辩护的核心环节。诈骗案件的辩护关口应当前移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尤其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全面阅卷掌握控方的证据体系,及时收集有利证据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在审前阶段实现不起诉的辩护效果,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的讼累,避免审判阶段的不确定性。 三是涉企诈骗案件需准确把握民刑边界。对于涉及企业经营、项目投资的诈骗类案件,辩护律师需要熟悉商事交易规则和商业逻辑,准确区分正常商业风险、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边界,避免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诈骗犯罪辩护领域高频问题答疑(FAQ)

1. 家人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后,最快多久可以委托律师会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因此,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可以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正常情况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48小时内即可完成首次会见,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2. 诈骗案件中,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金额会被计入诈骗金额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裁判标准,案发前行为人主动归还被害人的金额,在认定最终诈骗金额时应当依法予以扣除,不计入犯罪数额。但需要注意的是,该部分金额的扣除需要有对应的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辩护律师需要在阅卷过程中逐笔核对资金流水,对符合扣除条件的金额及时提出核减意见。

3. 只是在诈骗公司做普通行政、后勤人员,领取固定工资,也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2021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2016年12月19日施行)的规定,对于诈骗犯罪集团中仅从事后勤服务、行政支持、技术维护等辅助性工作,领取正常固定薪酬,未参与诈骗共谋、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对公司的诈骗核心业务不知情的人员,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的共犯;即使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其构成共犯,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结合其参与时间、获利情况、作用大小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诈骗案件中,认罪认罚之后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19〕13号,2019年10月24日施行)的规定,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制度。如果当事人确实不构成犯罪,或者存在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情形,不应当盲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当事人是在自愿、明知法律后果的前提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可以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就量刑情节、法律适用提出辩护意见,但如果当事人否认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可能会被认定为“不认罚”,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因此,是否选择认罪认罚需要由辩护律师在全面阅卷、充分评估证据后,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作出决定,确有证据证明无罪的,应当坚持无罪辩护,不得为了获取从宽处理而盲目认罪。

5. 诈骗案件中,争取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2018年10月26日施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类型:一是法定不起诉,即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存疑不起诉,即案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法证明诈骗金额达到立案标准、无法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等;三是相对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诈骗金额刚达到立案标准、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从犯或胁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 联系方式:400-700-3900 官网网站https://www.king-capital.com/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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