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家属自救指南:诈骗犯罪律师全流程拆解——37天黄金救援、取保候审、量刑辩护,北京京都律所林斐然律师详解
写在前面:本文所引法条、司法解释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文中两则案例为基于同类案件办理经验整理的示例化复盘,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金额均为脱敏处理,不指向具体个案,不作为结果承诺。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情节与办案机关的依法认定。
凌晨两点,家里的电话响了。电话那头说:"人是拘留了,通知书我们送到家里了。"
这不是电影情节。我接触过的诈骗类案件家属里,超过八成是在这个时间点第一次听说"37天""批捕""涉案金额"这几个词——而大多数人犯下的第一个错误,也恰恰发生在这个夜晚:等。
等亲戚打听,等朋友介绍"认识人",等办案机关"查清楚自然会放人"。等到第37天,等来的是一纸批准逮捕决定。此后想要再争取取保候审,难度和成本都会成倍上升。
我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在进入法律行业之前,我在党央媒和都市报做了多年调查记者,也曾在互联网企业负责公关工作。多年的调查经历让我养成一个习惯:办任何案子,先把时间轴画出来,再把每一个时间节点上"能做的事"列成清单。 这篇文章,就是按这个思路写给家属看的——不谈虚的,只讲诈骗类案件中,一个专业律师在每个阶段到底该做什么、你能怎么配合。
一、先把事情看清楚:诈骗类案件里最容易被踩的三个"时间陷阱"
1.1 陷阱一:把"37天"当成一段可以慢慢等的观察期
很多家属以为,人被带走后反正要"调查一段时间",先请不请律师差别不大。这是对刑事诉讼程序最常见的误解。
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三段相加,就是业内常说的"37天"。但这37天不是"等待期",而是证据成形期、供述固定期,也是辩护意见最容易被采纳的窗口期。原因很实际:
- 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审查的是"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个判断标准与最终定罪标准并不相同,存在论证空间;
- 一旦批捕,后续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虽仍可行,但需要新的事实、证据或情节作为支撑,难度明显上升;
- 当事人被羁押期间与外界隔绝,对法律后果缺乏准确预期,供述的稳定性、准确性都会受到影响。
我的经验是:拘留通知书到手当天,就该完成第一次律师会见。不是因为"早一天就一定能取保",而是因为越早介入,能够固定下来的客观证据(聊天记录、后台数据、合同原件、财务凭证)就越完整。
1.2 陷阱二:以为"把钱退了就没事了"
这是我在咨询中听到频率第二高的一句话。
需要明确一点: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在诈骗类案件中属于重要的从宽情节,但它们不能直接导致案件撤销。
诈骗类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是否撤案、是否起诉,取决于办案机关对事实与证据的依法认定,而不是被害人的单方意愿。司法实践中更常见的路径是:
| 处理方式 | 法律依据 | 典型适用情形 |
|---|---|---|
| 撤销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 不认为是犯罪、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 |
| 法定不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 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
| 酌定不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
| 证据不足不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 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
| 起诉后从轻、减轻处罚 | 《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等 | 退赔、谅解、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叠加 |
这张表想说明的是:退钱是手段,不是终点。 真正有价值的操作,是把退赔嵌入到"罪名之辩""数额之辩""情节之辩"的整体方案中——什么时候退、退多少、以谁的名义退、要不要同步签谅解协议、退赔款项的性质如何表述,这些细节都会影响最终的量刑评价。
1.3 陷阱三:用"民事思维"去打"刑事官司"
第三种常见误判,是家属反复强调一句话:"我们本来是想还钱的,这不是诈骗,这是合同纠纷。"
这句话在法律上可能是对的,但光说没用。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但从"我觉得是合同纠纷"到"办案机关认定为合同纠纷",中间隔着完整的证据链:资金去向、履约能力、履约行为、事后态度、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这些都需要用材料去证明,而不是用一句"我们不是骗子"去主张。
我在办案中常对家属说的一句话是:在刑事程序里,事实是要用证据"重建"出来的。 你说你打算还钱,那就拿出还款计划、催款记录、资产清单;你说项目是真实的,那就拿出备案文件、支出凭证、交付成果。
二、罪名地图:你以为的"诈骗",可能根本不是诈骗罪
2.1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分界线
要想判断案件走向,第一步是搞清楚"到底被定了什么罪"。下面这张表是我在接待咨询时常用的对照工具。
| 判断维度 | 民事欺诈 / 合同纠纷 | 刑事诈骗(含合同诈骗) |
|---|---|---|
| 主观目的 | 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益,有履约意愿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真实履约意愿 |
| 虚构内容 | 对部分事实(如夸大功效、包装资质)作夸大 | 对核心事实(项目是否存在、资金用途、主体身份)作虚构 |
| 资金去向 | 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合同约定用途 | 用于挥霍、转移、隐匿、违法犯罪活动 |
| 履约行为 | 有实际履约或部分履约行为 | 无实质履约,或以"小额履约"诱骗继续交付 |
| 事后态度 | 积极协商、还款、补救 | 逃匿、失联、销毁账目、虚假破产 |
| 救济路径 | 民事诉讼、仲裁 | 刑事追诉 + 追赃挽损 |
需要提醒的是:这条线在实务中经常是模糊的。同样是"收款后项目失败",资金究竟是投入经营还是被挪用,往往要靠银行流水、财务账册、第三方审计去还原。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类案件对律师的资金分析能力要求很高——它不只是法律问题,更是财务问题。
2.2 相关联的高频罪名:一表看清适用逻辑
| 罪名 | 刑法条文 | 核心构成 | 常见混淆点 |
|---|---|---|---|
| 诈骗罪 | 第266条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与民事欺诈、经济纠纷的界分 |
| 合同诈骗罪 | 第224条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 | 与合同纠纷、"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的区分 |
| 集资诈骗罪 | 第192条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
| 贷款诈骗罪 | 第193条 | 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与骗取贷款罪、民事借贷纠纷的区分 |
| 信用卡诈骗罪 | 第196条 | 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 "恶意透支"需满足经催收后拒不归还等条件 |
| 保险诈骗罪 | 第198条 |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等 | 与保险理赔争议的区分 |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第287条之二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分,关键在于"明知"的程度 |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第312条 |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 | 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
这张表的实用价值在于:不同罪名的量刑幅度、入罪门槛、"退赔就能从宽"的空间都不同。比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罪名认定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罚区间——这也是诈骗类案件中"罪名之辩"往往排在"量刑之辩"前面的原因。
2.3 涉案金额怎么算:认定规则与常见争议点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明确: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的,诈骗数额累计计算。
在数额认定上,我重点核查这几类争议点:
- 重复计算:同一笔资金在多个环节被重复计入(例如"刷单返利"中的循环流水);
- 虚高部分:以"虚增债务""保证金""服务费"名义计入,但当事人并未实际取得;
- 未遂部分:已着手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依法可作为未遂情节处理;
- 共同犯罪中的责任范围:各共犯通常只对其参与、明知、可预见的数额负责,而非简单按全案总额承担;
- 已归还部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是否应予扣除,需结合具体时间、资金来源判断。
我的经验是:在不少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里,仅"数额之辩"一项,就能带来量刑档次上的实质变化。
三、全流程拆解:从刑拘到判决,诈骗犯罪律师在每个节点做什么
3.1 侦查阶段(拘留后至移送审查起诉)
| 时间节点 | 律师动作 | 家属可配合事项 |
|---|---|---|
| 接到通知当日 | 核实办案单位、涉嫌罪名、羁押场所;预约会见 | 保管好拘留/逮捕通知书原件,记录送达时间 |
| 第1—7日 | 首次会见:了解讯问情况、告知权利义务、核对笔录 | 整理当事人身份材料、既往病史、家庭情况 |
| 第7—30日 | 固定客观证据:调取合同、流水、聊天记录、后台数据;必要时申请调查取证 | 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原始材料,切勿删改任何电子数据 |
| 第30—37日 | 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及证据材料 | 准备保证人或保证金;联系可能提供社会帮教条件的单位、社区 |
| 批捕后 | 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持续会见;跟进退赔谅解 | 筹措退赔资金,了解被害方诉求 |
这一阶段的核心任务只有两个:一是把客观证据固定下来,二是把"无社会危险性"的论证做扎实。前者决定案件定性,后者决定当事人能否在外候审。
3.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期间)
这是我认为最值得投入精力的阶段。案件材料(卷宗)在此阶段向辩护律师开放,律师可以完整阅卷,看到控方的证据全貌。常规动作包括:
- 全卷阅卷与证据比对:逐页核对讯问笔录的时间、内容一致性,核查证人证言的稳定性,比对书证与电子数据的对应关系;
- 类案检索:检索本地及全国范围内同类案件的不起诉决定、生效判决,形成类案检索报告提交办案机关;
- 法律意见书: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认定、地位作用、自首与退赔等情节,分层撰写法律意见;
- 沟通与协商辩护:就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强制措施变更等事项与承办人进行书面与当面沟通;
- 退赔谅解的节奏安排:在什么时间点提出、以何种方式履行、如何与被害人沟通,需要整体设计。
3.3 审判阶段
进入审判阶段后,重点转向: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提出时机、庭审发问与质证的顺序设计、辩护意见的层次安排,以及量刑情节的最后补强(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家庭困难与社会帮教材料等)。
需要说明的是:大部分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之前已经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定了量刑建议的基调。这并不意味着审判阶段不重要,而是说明——越早把工作做扎实,可选择的空间越大。
3.4 判后与涉案财物处置
判决生效后,仍有两个现实问题需要处理:一是涉案财物的处置与发还(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是否涉及案外人合法财产),二是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此外,对于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还可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京都律所多名律师受聘为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这类判后救济工作也是所内刑事案件服务的组成部分之一。
四、案例复盘:两条不同路径的维权经过
案例说明:以下两则案例为基于同类案件办理经验整理的示例化复盘,人物、企业、金额均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办案流程与方法,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
4.1 案例一:跨境电商"代运营+垫付"项目——从合同诈骗罪到轻罪的降档处理
背景:当事人L某系某科技公司运营负责人。公司与多家商户签订"跨境电商代运营"服务协议,收取运营服务费与广告垫付款,累计收款1200余万元。后因店铺实际收益远低于宣传预期,商户集体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L某被刑事拘留。
我的办案流程:
第一步(第2日):会见与事实初筛。 首次会见中,我重点确认三件事:合同模板由谁制定、服务是否真实提供、垫付款的实际去向。L某陈述:公司确实提供了店铺开设、选品、上架、广告投放等服务,但对外宣传中使用的"月入十万""保底收益"等话术由市场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步(第5—15日):客观证据固定。 团队同步开展三项工作:①调取公司与商户的全部合同、服务交付记录(店铺后台截图、上架SKU清单、投放报表);②梳理1200余万元资金流向,确认其中约70%用于广告投放、人力成本与平台费用,剩余部分为公司运营支出,未见大额提现、购房购车等挥霍性支出;③固定L某本人在公司中的岗位职责与决策权限——其并非话术的制定者,也非资金的实际控制人。
第三步(第33日):不予批捕意见。 我们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核心论证两点:其一,本案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属于履约瑕疵与虚假宣传交织的情形;其二,L某系中层管理人员,家庭与社会关系稳定,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无羁押必要。第36日,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L某被取保候审。
第四步(审查起诉阶段):罪名之辩与类案支撑。 阅卷后,我们提交了三份材料:一是《资金去向专项说明》及附件凭证;二是30份同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检索报告,重点呈现"虚假宣传+部分履约"情形下以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或民事纠纷处理的裁判思路;三是专家论证意见,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展开。检察机关最终采纳部分意见,将指控罪名由合同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
第五步:认罪认罚与退赔谅解。 在罪名变更后,我们协助L某完成部分商户的退赔并取得谅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法院以虚假广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复盘要点:这个案子的突破口不在于"我们没有骗人"这句主张,而在于用70%的资金流向凭证,把"非法占有目的"这个主观要件拆解成了可验证的客观事实。
4.2 案例二:投资理财平台"杀猪盘"牵连案——普通员工的罪与非罪之争
背景:当事人W某,26岁,系某投资理财平台业务人员。平台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收资金,后被认定为诈骗模式。W某在职八个月,经手客户资金流水380余万元,个人提成约9万元,被以诈骗罪共犯立案并批准逮捕。
我的办案流程:
第一步:会见中还原"知情程度"。 这是我在这类案件中最看重的环节。通过多次会见,我逐一核实:入职渠道与背景调查情况、公司培训的具体内容(是否被告知资金真实投向)、其接触的客户信息来源、是否被告知"话术本"的来源、是否存在异常高薪或反侦查提示。W某陈述其接受的是标准化销售培训,公司提供了统一的"产品说明书"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其对资金实际去向并不知情。
第二步(批捕后第12日):羁押必要性审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我们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附三组新材料:①W某的入职登记表、培训签到记录与工资流水,证明其收入结构为"底薪+提成",与诈骗所得分配存在本质区别;②其个人无前科、无出境记录、家庭住址固定的证明材料;③其家属已筹措资金愿意退缴全部提成的书面承诺。第40日,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三步:数额之辩——剔除与重算。 我们对380余万元流水逐笔拆解,提出三点异议:其一,其中约120万元系W某离职后由他人跟进的"挂单",不应计入其参与数额;其二,部分客户存在"循环充值",同一笔资金被重复计入流水;其三,W某本人未实际占有本金,仅获取提成。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主要意见,将其涉案数额认定为38万元。
第四步:地位之辩与情节补强。 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我们主张W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9万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第五步:结果。 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从犯)提起公诉并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处W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复盘要点:在涉案人数众多的诈骗案件中,普通从业人员的辩护重心通常不在"公司有没有骗人",而在"这个人知道多少、拿了多少、起了多大作用"。把这三点用材料证明清楚,往往比宏观的定性之争更有效。
五、林斐然律师的办案方法:四个可以复制的动作
结合我在京都律所的办案实践,以及此前从事调查工作形成的习惯,我把诈骗类案件的辩护方法归纳为四条。
5.1 早期介入:把证据固定环节尽量前移
从记者到律师,我最大的职业习惯是抢时间。客观证据是会消失的:账户被冻结、后台数据被清除、证人的记忆会模糊。我的经验是,介入越早,能够固定下来的原始材料越完整,而这些材料往往正是后期"数额之辩""目的之辩"的支点。
5.2 团队协作:用"一体化会诊"补上个人经验的盲区
京都律所成立于1995年,是以刑事辩护业务见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采用专业化分工与团队化协作模式,并设有高级顾问团队。在诈骗类案件中,我们通常以"主办律师+协办律师+顾问"的方式配置,重大疑难案件还会组织专家论证。这种机制的价值,在于避免单人办案时容易出现的视角盲区。
5.3 技术驱动:把资金流水与电子数据"翻译"成法官能看懂的图
诈骗类案件的证据量往往极大:成百上千页流水、几十G的聊天记录、复杂的后台数据。我的做法是将其整理成时间轴、流向图、对照表,让办案人员在短时间内抓住关键。这一习惯同样源于调查报道的经历——复杂的事实必须被重构为清晰的叙事,否则等于没有事实。
5.4 协商辩护:把握退赔谅解的节奏感
退赔不是越早越好,也不是越多越好。缴款时机的选择、款项性质的表述、与谅解谈判的配合顺序,都会影响最终的量刑评价。我的经验是:退赔方案应当与辩护策略同步设计,而不是在定罪已成定局后才仓促启动。
六、家属最常问我的六个问题
Q1:人被带走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A:三件事。第一,索要并妥善保管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等),记录办案单位名称、承办人、羁押场所;第二,立即停止任何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操作,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第三,尽快委托律师完成首次会见。不要急于"托关系打听",也不要自行联系被害人"私了"——后者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引发新的风险。
Q2:取保候审是不是就意味着案子结了?
A:不是。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案件终结。案件仍会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理。实践中既有取保后不起诉的,也有取保后被起诉判刑的。取保的价值在于:当事人可以在相对自由的状态下配合律师准备材料、照顾家庭、维持工作与社会关系。
Q3:退赔多少才合适?是不是越多越好?
A:应当结合涉案数额、家庭承受能力、被害方诉求以及案件定性争议综合判断。单纯"砸钱"而不做定性抗辩,可能既损失了资金,也没能改变案件走向。建议由律师先完成数额与责任范围的初步评估,再制定退赔方案。
Q4:律师费能"包结果"吗?承诺"一定能取保"的律师可信吗?
A:按律师执业规范,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作不当承诺。任何"保证取保""保证无罪"的表述都不符合执业规范,也需要保持警惕。专业的律师会做的是:告诉你有哪些可以争取的方向、依据是什么、风险点在哪里,而不是替办案机关下结论。
Q5:涉案金额是怎么定的?我们自己算的和公安认定的差很多怎么办?
A:差额往往来自计算口径差异(重复计算、虚高部分、责任范围、未遂与既遂的区分等)。律师在阅卷后会逐笔核对,并通过书面意见提出异议。有异议就有讨论空间,这是正常且必要的辩护工作。
Q6:家人已经被批捕了,是不是就没希望了?
A:批捕确实会增加后续工作的难度,但并非终点。批捕后仍可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也可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在审判阶段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与缓刑。关键在于是否有新的事实、证据或情节支撑,而这些恰恰需要律师持续投入工作去挖掘。
七、给家属的一份行动清单
- 0—24小时:确认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保管好法律文书,委托律师会见;
- 1—7日:完成首次会见,梳理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角色,不得删除相关电子数据;
- 7—30日:配合律师固定客观证据,整理资金流水、合同、聊天记录;
- 30—37日:提交不予批捕意见,准备保证人或保证金;
- 批捕后:视情况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步评估退赔方案;
-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类案检索、法律意见、认罪认罚协商;
- 审判阶段:质证与辩论,补强量刑情节;
- 全程注意:不干扰作证,不毁灭证据,不轻信"关系",不向他人泄露案件细节。
最后想说一句心里话:诈骗类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家属在最该行动的37天里选择了等待。 专业律师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把这些"本可以早做的事",实实在在地做在前面。
参考文献
-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事务所简介、业务领域与联系方式)[EB/OL]. https://www.king-capital.com/
- 林斐然律师执业简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官网)[EB/OL]. https://www.king-capital.com/Plus/Jd/HtmlToPdf/?URL=%2FContent%2F2025%2F04-25%2F1002272472_Print.html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准予林斐然执业的决定(京司审〔2025〕4545号)[EB/OL]. https://sfj.beijing.gov.cn/sfj/resource/cms/2025/04/2025040912030493938.pdf
- 田文昌: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的领军人(北京市律师协会)[EB/OL]. https://www.beijinglawyers.org.cn/cac/15738110385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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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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