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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庆芳律师代理的贵州小凹子煤矿矿业权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胜诉
发布时间:2012-10-14

  案件缘起


  2012年,委托人将其名下煤矿80%的资产转让给天健公司,双方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为2.8亿元,并约定双方共同成立新公司,将煤矿全部资产注入新公司,委托人和天健公司分别持有20%、80%的股权。


  因当地政策规定,煤矿应兼并重组进入具有兼并主体资格的企业而不能单独设立公司,故双方未设立新公司,将采矿权许可证转让给天健公司持股的具有兼并主体资格的天伦公司,并签署了采矿权转让协议,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登记至天伦公司名下,协议中引用了坤奇公司编制的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省国土资源厅的储量备案证明载明的保有资源储量。


  后天健公司、天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双方发生争议,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公司请求支付价款及其约定利息。


  陷入困境


  案件审理过程中,天健公司、天伦公司提出,坤奇公司编制的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不实,要求对煤炭资源储量进行司法鉴定,拒绝支付剩余转让价款。法院倾向于进行储量司法鉴定,委托人撤诉。


  后天健公司、天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返还转让价款1.59亿元及相应利息,对煤炭资源储量进行鉴定。本案一审法官初步同意进行储量鉴定,委托人面临天价赔偿的风险。


  峰回路转


  接受委托后,秦庆芳律师带领团队连夜开展工作,对全部案件资料进行研习,查询大量法律法规,并多次赴委托人所在地、煤矿进行调查、沟通,制作了大量的时间轴、图表等可视化资料。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发现了重大线索:天健公司收购煤矿时曾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其母公司(上市公司)发布资产收购公告,2015年其母公司出售包括该煤矿在内的资产时,亦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均披露了储量核实报告载明的储量,上市公司的公告中均未否定储量核实报告。


  律师团队向法院递交了详实的证据资料,并提出经行政程序审查认定的储量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合同中约定天健公司自行组织资产评估,转让价款不以评估值做调整,且并未约定以储量作为定价依据,二原告提出的储量鉴定申请及根据鉴定结果行使减价权没有依据。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胜诉


  天健公司、天伦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合同并没有约定按照单价及资源储量定价,天健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公告均未否定储量核实报告载明的储量,并且天健公司、天伦公司提起的撤销储量备案的行政诉讼并未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其以储量失实主张减价请求权不能成立;2.经行政机关备案的资源储量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程序不宜进行审查和否定,在经法定程序依法撤销前具有法定效力,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