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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128期 | 罗氏、诺华等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法国处罚4.44亿欧元
发布时间:2020-09-18

  目录


  国内动态


  1.2020年8月31日-9月6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四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4.猪肉商户起诉北京市市监局被驳回,交易市场指定肉类进货渠道不构成垄断


  5.浙江衢州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模式打造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新高地


  国外动态


  1.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宣布了民事调查要求和作证程序的更新


  2.FTC作出最终裁决要求礼蓝动保和拜耳动保在三个产品市场上剥离资产以完成收购


  3.CMA获得Bijou婚礼集团承诺,向因COVID-19无法举办婚礼的夫妇退款


  4.分销商GAK因非法达成协议不对线上产品打折被CMA罚款


  5.罗氏、诺华等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法国处罚4.44亿欧元


  6.澳大利亚对大流行期间航空公司的航线合作计划进行附条件授权


  国内动态


  1.2020年8月31日-9月6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0年9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0年8月31日-9月6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7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四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2)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3)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收购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4)璞米第七基金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收购English One Limited股权案


  (5)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6)比利时富杰保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太平再保险有限公司股权案


  (7)青岛啤酒优家健康饮品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雀巢饮用水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案


  (8)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西门子股份公司收购GNA第一热电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9)加拿大公共部门养老金投资委员会和铁狮门欧洲房地产VIII主基金收购SCI Espace Lumière股权案


  (10)株式会社大赛璐收购宝理塑料株式会社股权案


  (11)BCEC第十管理有限公司与BC Partners第十一管理有限公司收购SO.FI.M.A.自动机械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12)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和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13)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14)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8月31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制订,旨在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营者反垄断合规能力,强化行为自律,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其本质是保护公平竞争,是反垄断相关法规精神的重要体现。保护公平竞争依赖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更依赖于经营者良好的反垄断行为自律,而反垄断行为自律需要建立务实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并注重持久公平竞争文化培育这个根本。这是《指引》制订的重要目的依据。


  从经营者的需求角度出发,使《指引》在相关法规知识、识别与防范、配合与应对等方面体现知识性,在相关法规条款的直接引入方面体现公正、权威的法律性特征,在合规管理的主要方法要求等方面则突出实用性。《指引》共五章:第一章总则,涉及目的要求等内容;第二章法律与责任,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与跟进制订的30余部相关法规及责任;第三章识别与防止,对垄断行为的识别与防止进行了重点阐述;第四章配合与应对,阐述了经营者应建立配合、应对反垄断调查的长期策略等;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有关问题。


  《指引》有利于经营者提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法规的理解,提升对垄断违法行为的认知、风险防范及处置能力,预防和降低违法行为风险,树立良好形象;有利于经营者重视持久公平竞争文化培育,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有利于提升我省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透明度,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现代化市场体系。本《指引》定位为非规范性文件,仅为经营者反垄断行为自律提供参考依据,不构成其他专业和法律的建议或依据。也从另一角度提示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应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及市场发展变化规律等不断改进提高合规管理能力,实现长期有效合规自律。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4.猪肉商户起诉北京市市监局被驳回,交易市场指定肉类进货渠道不构成垄断


  上诉人孙福武因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行初219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线上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福武,被上诉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的委托代理人柳玉峰、娄仁丹线上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北京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市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


  上诉人孙福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撤销被上诉人对华远市场涉嫌垄断行为的不予立案决定;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对华远市场的垄断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4.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上诉理由为:1.华远市场与部分肉联厂家恶意制定猪肉场厂挂钩协议,排除和限制多家肉联厂在其市场经营销售,形成垄断,侵害了众多商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2.《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虽规定了场厂挂钩,但是没有规定具体怎么实行。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北京市肉菜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宣布失效,其失效后,华远市场实行的场厂挂钩协议即没有了法律依据,确属违法。


  被上诉人市市监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华远市场在二审期间未发表意见。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上诉人孙福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鲜肉批发市场“场厂挂钩”协议书,证明有限制竞争的内容;2.被诉答复书;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案件开庭笔录;4.市场交易记录单据;5.市场被处罚商户名单。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上诉人市市监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举报登记单、举报信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提起举报的基本事实;2.被上诉人对华远市场调查取证的证据材料,证明被上诉人依据证据材料作出不予立案决定;3.不予立案审批表、被诉答复书及邮寄凭证,证明被上诉人依法作出答复并向上诉人依法送达,程序合法;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涉嫌垄断行为核实处理意见的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


  同时,市市监局提交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反垄断法、《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法律规范依据。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上诉人华远市场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4,证据来源合法,可以证明本案相关事实,对上述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但对于证据的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对该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提交的证据5系其自行书写,无法证明其欲证明的事实,对该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市市监局提交的证据3中的被诉答复书,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市市监局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相关事项,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移送本院。本院查阅了一审卷宗,询问了各方当事人,并经审查核实,同意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经确认的有效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于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食品经营的,或者提供出租柜台供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开办者、活动举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落实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场地(厂)挂钩要求,明确因入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要求双方可以解约的情形以及其他食品安全要求。《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冷鲜猪肉、牛肉、羊肉批发交易的市场开办者,应当直接与具备相应合法资质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定向供货渠道协议,并明确要求场内从事冷鲜猪肉、牛肉、羊肉批发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与市场签订定向供货渠道协议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进货。有冷鲜猪肉、牛肉、羊肉零售交易的市场开办者,应当直接与有上述产品批发交易的市场开办者或者具备相应合法资质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定向供货渠道协议,并明确要求场内从事鲜冻猪肉、牛肉、羊肉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与市场签订定向供货渠道协议的批发市场或者屠宰加工企业进货。本案中,华远市场实行的场厂挂钩协议实质上是华远市场与四家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猪肉定向供货渠道协议,并明确要求市场内的商户从与市场签订定向供货渠道协议的屠宰加工企业进货,并非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垄断协议。且华远市场并未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其实行挂钩协议的行为符合《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故华远市场并不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另,一审判决中将《北京市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写为“《北京市禽畜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系笔误,本院予以指正。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支持。孙福武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依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浙江衢州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模式打造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新高地


  为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促进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打破各类行政性垄断,防止相关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助推商事制度等领域改革提速增效。衢州市注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模式,不断探索方法、创新举措、借势借力、发挥优势,以机制为基础、模式为要点、效果为导向,推进和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3+1”模式(即:3机制,1流程),加大力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创新重大政策措施审查工作新方式,持续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迈向新高度,营造最优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建立健全审查联动机制,确保审查无缝对接


  强化与司法审查工作联动,建立审查联动机制。政策制定机关以市政府(市府办)名义起草或标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增量文件在依法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时,应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意见,将“起草部门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有无评估意见”作为形式初审必备要件。不能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和协查评估材料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将不予受理。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协查意见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内容,供市政府决策时参考,确保重大政策增量文件审查工作实现无缝对接,审查覆盖率达到100%。


  二、优化审查咨询工作机制,形成审查长效机制


  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衢州市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对拟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或部门标明“经市政府同意”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存在疑难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制定机关在文件征求意见期间内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审查咨询需求,并提供书面咨询函、公平竞争审查表、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出台政策的缘由和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政策起草部门对政策文件进行“体检”把关,提供相关协查意见,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向政策制定机关出具协查意见,切实帮助提高各成员单位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借力审查评估工作机制,提升审查工作覆盖面


  鉴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业性要求很强,政策制定机关人员很难具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所需要的经济、法律法规及产业情况等方面的知识储备,为提升审查质量,衢州结合实际,借势借力,在全省率先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推进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对全市本级31个成员单位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还在执行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的“体检”,全面抽查2017年至今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还在执行的政策文件400份,抽查6个县(市、区)政府及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还在执行的政策文件420份,通过借力审查评估,提升审查工作覆盖面,及时发现并纠正一批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四、创新审查工作流程,推动审查工作质效


  衢州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创新审查工作模式,引入第三方评估完善审查工作流程,即对政策制定机关以市政府(市府办)名义起草或标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增量文件采取集中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涉及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增量文件稿等相关材料,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全面审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第三方评估意见反馈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对评估意见中涉嫌违反审查标准的相关条款修订情况或相关解释说明反馈至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闭环式”审查模式,做到事前纠正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取得较好效果。截至目前,已对4件涉及市场主体的新增重大政策措施出具审查评估意见,丰富审查方式,有效提高审查质量,助推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迈向新高度。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国际动态


  1.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宣布了民事调查要求和作证程序的更新


  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助理检察长马坎·德拉姆(Makan Delrahim)于当地时间9月10日宣布,反垄断部门已对其民事调查要求(Civil Investigative Demand)和作证程序进行了两次统一更新。


  首先,反垄断部门发布的所有民事调查要求(包括文件材料、书面质询、口头证言或其任何组合)都将通知所有接收者,他们的文件、质询答复和/或证词可能会被司法部用于其他民事、刑事、行政或监管案件或诉讼。


  其次,根据民事调查要求进行口头作证的部门检察官将在每次证词开始时询问被告并记录,以确认被告理解司法部可以使用其提供的信息。


  此次更新与长期的部门政策一致,旨在进一步提高反垄断调查的透明度。


  (来源:美国司法部)


  2.FTC作出最终裁决要求礼蓝动保和拜耳动保在三个产品市场上剥离资产以完成收购


  经过公众意见征询期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批准了一项最终裁决以解决指控动物保健产品供应商礼蓝动保公司(Elanco Animal Health,.Inc.)以76亿美元收购拜耳动物保健部门(Bayer Animal Health,Inc.)的反竞争影响。


  根据最初于7月宣布的指控,拟议收购可能会损害美国在三个市场上的竞争:低剂量的犬外耳炎处方药,用于治疗狗的外耳发炎;速效口服治疗,可杀死狗的成年跳蚤;和名牌牛的泼洒杀虫剂。


  最终裁决要求礼蓝动保将其犬外耳炎治疗药物Osurnia剥离给Dechra公司;可杀死狗的成年跳蚤速效口服药Capstar剥离给PetIQ公司;以及其名牌牛的泼水杀虫剂StandGuard剥离给Neogen公司。每项剥离都要求礼蓝动保将所有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资产转让给相对应的买方。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3.CMA获得Bijou婚礼集团承诺,向因COVID-19无法举办婚礼的夫妇退款


  在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开始之际,自3月23日至7月4日期间,Bijou婚礼集团(Bijou Weddings Group,“Bijou”)没有举办任何婚礼。Bijou提议免费重新安排这些婚礼,但不想重新安排的夫妇只能获得非常有限的退款,Bijou的退款政策将使那些不想重新安排的新婚夫妇明显无法负担。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向人们提供更公平的退款,而婚庆公司仅保留一笔能够弥补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阻止婚礼发生前所做工作的款项。


  在与CMA进行建设性接洽后,Bijou现在同意更改其政策,为不想重新安排婚礼的消费者提供更公平的部分退款。如果该公司没有这样做,CMA可能会将其诉至法庭。


  该协议意味着Bijou将:


  ●为受影响的客户提供更公平的部分退款,以更准确地反映截至取消之日为止所接受的服务


  ●与未重新安排婚礼的每个受影响的客户明确沟通,商定退款流程


  在第一种情况中,Bijou将为没有保险的客户提供退款。Bijou不必退还已通过或将通过保险获得退款的人的退款。


  除了针对Bijou的诉讼外,CMA还针对大流行对婚礼的影响发布了有关取消和退款的建议。它提供了CMA关于法律适用方式的观点,旨在帮助消费者理解其权利,并帮助企业公平对待其客户。


  CMA还向供应商发布公开信,并直接与他们联系,以提醒他们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责任。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4.分销商GAK因非法达成协议不对线上产品打折被CMA罚款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最近因分销商GAK违反法律对其罚款278,945英镑。在2013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GAK通过与制造商Yamaha(雅马哈)达成协议,同意遵守雅马哈设定的最低价格,不对后者的电钢琴、电子键盘和吉他的线上价格打折。


  这是CMA首次对非法维持转售价格的经销商进行罚款。根据CMA的宽恕计划,雅马哈获得了完全豁免权。


  当在线经销商拥有独立定价产品的自由时,将导致健康的竞争——竞争对手会努力为客户提供最优惠的价格,人们可以货比三家,以最优惠的价格购买。


  但是,如果分销商同意不将价格降低到供应商设定的最低水平以下,则竞争对手的分销商将无法参与价格竞争,从而导致客户流失。这种做法被称为转售价格维持(RPM),是非法的。它涉及分销商同意不对产品进行打折以换取供货,因此限制了打折的可能性——而不是允许分销商在价格上竞争。


  尽管CMA有理由怀疑与雅马哈合作的其他经销商也可能参与了RPM,但CMA的调查重点还是GAK。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GAK在2015年收到CMA的一封咨询函后,未能解决CMA关于可能的RPM行为的担忧。


  CMA认可GAK的观点是,如果GAK不遵守最低价格将面临威胁,雅马哈将施加处罚(限制供应或失去折扣)。CMA还发现GAK积极参与了雅马哈的定价政策。GAK使用价格监控软件来帮助确保其和其他经销商符合最低价格。有时它还会让雅马哈知道竞争对手的经销商是否正在降低价格。GAK还使用了跟踪软件来确保其价格自动更新,以符合雅马哈通过其YML商店发出的最低价格。


  CMA对GAK的违法行为处以了超过25万英镑的罚款。罚款的增加是因为涉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且由于GAK在收到CMA的咨询信后继续违法行为,这使CMA意识到有证据表明GAK可能参与RPM。GAK承认违反法律,并与CMA的调查合作。


  企业可以从此案例中汲取很多教训,包括以下内容:


  ●供应商干涉经销商独立设定自己的价格的能力,以及经销商与供应商达成协议以遵守供应商设定的最低价格是非法的。


  ●作为分销商,如果发现与最低定价政策合作,也可以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供应商试图使企业遵守最低定价政策,则应拒绝并让其接受CMA的指导,并考虑向CMA报告。分销商还可能面临罚款等执法行动。


  ●违反竞争法的后果可能包括对企业全球营业额的10%的罚款。


  ●即使公司试图通过删除信函来隐藏其行为,CMA仍然有收集证据的办法。


  ●如果有人要求您不要以书面形式写东西,那么您应该对此表示怀疑,因为它可能与非法行为有关。如果是这样,您应该寻求法律意见,并认真考虑是否向CMA报告此事。董事和高级职员负有特别责任,要充分了解竞争法,并确保其公司行为合法。


  ●仅仅参加合规培训不足以做到合规——您必须主动遵守法律。


  ●重要的是,所有收到警告和咨询信的企业都必须认真对待这些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5.罗氏、诺华等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法国处罚4.44亿欧元


  当地时间2020年9月9日,法国竞争管理局发布公告称,其已对诺华(Novartis)、罗氏(Roche)和基因泰克(Genentech)三家制药企业处以合计金额高达4.44亿欧元(人民币约35.8亿元)的罚款。该三家制药公司实施了一系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维持雷珠单抗(Lucentis,一种用于治疗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的药品)销售地位,而对阿瓦斯汀(Avastin,另一种价格便宜30倍的竞争性药品)的销售造成了损害。


  滥用共同支配地位


  法国竞争管理局认为,应将三家制药企业视为“单一共同实体”,因为三家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和合同关系,包括一方面为销售雷珠单抗,基因泰克和诺华之间存在许可协议;另一方面,为销售阿瓦斯汀,基因泰克和罗氏之间存在销售协议。鉴于使用两种药物的治疗成本存在差异,因此使用阿瓦斯汀(而非雷珠单抗)会导致这三家制药企业损失大量销售收入:


  ●诺华(Novartis),作为被许可人,从雷珠单抗产品的销售获取销售收入;


  ●基因泰克(Genentech),作为许可方,从雷珠单抗产品销售中获得许可费收入;


  ●罗氏(Roche),作为基因泰克的主要股东,并且自2009年3月以来一直是基因泰克的唯一股东,可以从美国公司的收入中获得分红。


  诺华诋毁阿瓦斯汀


  诺华诋毁眼科医生通过标签外使用的方式向眼科患者开具阿瓦斯汀药物的治疗决定。诺华公司因该种诋毁行为遭受处罚,诋毁的具体方式包括:包括不合理地夸大使用阿瓦斯丁(作为癌症治疗药物)相关的风险等等。这类行为的效果减少了阿瓦斯汀的标签外处方药的数量。这也间接导致了雷珠单抗维持在具有竞争优势的价格水平上,并且价格特别高,从而导致另一种于2013年11月投放市场的竞争性药品Eylea的价格人为地固定在高价位。


  公共当局面前的一个危言耸听及误导性言论


  诺华公司、罗氏公司和基因泰克公司还就使用阿瓦斯汀风险方面的散播警告以及误导性言论受到处罚。该等行为旨在阻止或过分延缓以标签外方式使用阿瓦斯汀治疗疾病的授权计划。


  遭受处罚的行为性质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它们是对政府的医药卫生部门采取的,政府医药卫生部门竞争非常有限,更具体地说,是在雷珠单抗的超过价格已经对社保财务影响产生显著影响并在全社会产生非议的时期。法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全额报销了该产品-当有一种价格明显便宜的可用于眼科的药品-阿瓦斯汀之时。


  最终,法国竞争管理局开出了一项4.44亿欧元的制裁,具体情况如下:


  (来源:法国竞争管理局)


  6.澳大利亚对大流行期间航空公司的航线合作计划进行附条件授权


  当地时间2020年9月11日,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公告称,其已经附条件批准航空公司于大流行期间进行航线合作。ACCC对澳大利亚最大的区域航空公司Rex航空(Regional Express Pty Ltd)进行下列授权,使其可以:


  ●与澳洲航空(Quntas)和/或维珍澳大利亚航空(Virgin Australia)协调航班时刻表,以有效管理10条区域航线的运力,以及;


  ●签订协议以共享这些路线的收益。


  Rex公司、澳洲航空(Qantas)和维珍澳大利亚航空(Virgin Australia)当前受益于各种政府资助,这些资助共同支持到2020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的最低国内网络,包括到区域和偏远地区。根据现有信息,ACCC认为各航空公司之间不太可能在资助安排到位后进行协调或共享收益。


  一旦政府资助停止后,ACCC认为,通过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持续地向某些地区提供航空服务以及安排更为合理的航班表,航空公司具有相互协调并共享收入的能力最终将促进社会福利,这为往返于这些地区的乘客提供了更多选择。


  为了消除授权可能给航空公司带来提高机票价格的能力和激励(通过减少容量)和/或允许他们从事反竞争信息共享的风险,ACCC决定对授权附加条件,要求:


  ●航空公司不得在该10条航线上设定票价高于其各自在2020年2月1日制定的票价表中指定的等效票价,并且;


  ●Rex公司向ACCC提供每月更新,向ACCC通报与拟议行为有关的后续发展,并应要求向ACCC提供与拟议行为有关的信息。相关报告将在公共登记册上发布。


  ACCC授予期将至2021年6月30日。


  (来源: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