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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由大连瓦房店中心医院女职工“被退休”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10-15

  近日,关于大连瓦房店中心医院女职工集体被退休的事件上了今日头条的热搜榜单,各大媒体也纷纷进行了新闻报道。经了解事件基本情况是大连市瓦房店中心医院多名从事医护工作的女性人员,在50岁这个年龄门槛上遭遇了集体劝退。据了解,今年4月院内科副主任张晓梅(化名)刚完成一台手术,水都没来得及喝就接到医院通知,要求其“自愿”转为工人身份,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原因是明天就是她50岁生日。因为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工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张晓梅拒绝离职后,医院的一位代表表示,如果不在《办理退休手续通知书》上签字离职,她就不会收到工资,且社保都会被停缴。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大连出现新冠疫情时张晓梅还主动请缨前往一线。张晓梅一直工作至今,医院从5月份就未支付工资,社保也停缴。根据媒体计算,让一名女医生提前五年退休,医院可以节约60万元。


  看了这条新闻内心有点酸,因为目前笔者也代理了一起涉及女职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可否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内里故事千回百转。但作为一名法律人理智让我回归了正常思考,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女医生到底是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呢?中心医院的做法是否侵害了女职工权利?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谈谈笔者个人的想法。


  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还是55周岁?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企业干部,女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企业工人,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即:在管理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干部退休年龄和条件执行;在生产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执行。


  女医生属于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呢?


  是依据身份性质办理退休还是以岗位性质办理退休?


  如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为了厘清中心医院让女医生50岁退休是否合法


  合规,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那女医生究竟属于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如何理解“现工作岗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明确: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同时笔者还查阅了《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46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可见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不再依据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而是按照达到退休年龄前工作岗位性质是管理岗位还是工人岗位办理退休手续。


  以张晓梅为例,中心医院通知她要求其“自愿”转为工人身份,我们暂且可以推断出中心医院与张晓梅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属于管理岗位,应该满55周岁办理退休,否则中心医院也不会要求其签署“自愿”转为工人身份的通知,然后以工人身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了。笔者也查阅了许多司法案例,案例裁判意见也基本引用了上述规定,裁判结果与上述分析相同。


  大连瓦房店中心医院的做法是否侵害了女职工权利?


  女职工享有工作权利,更享有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如新闻报道属实,那么大连瓦房店中心医院的做法不但剥夺了该医院女职工基本工作权利,违背女职工的真实意愿,而且涉嫌套取国家养老基金,这种做法已经违背了法律的底线。


  建议中心医院的女职工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更希望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能够对该问题引起足够重视,进行充分深入调查核实,给该中心医院女职工予以支持,我们将拭目以待。


  由于时间仓促,如有不妥和疏漏之处,请予以理解和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