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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芝士|民法典为网购“撑腰”
发布时间:2020-11-04

  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她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让我们每天一起来看一“典”,今天是第491条。


  随着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网购逐渐成为“剁手党”消费的重要途径。各大电商争相竞艳,货源大同小异,但交易规则却并不完全一致。

 

  表1:国内主流电商平台交易规则

 

  如上表1所示,国内大多电商平台以“下单且付款”为标准来认定合同成立时间,但有些电商平台(如京东、一号店等)在其格式合同中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实际发货或者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却以“卖方实际向买方发货,商品出库”的时间确认合同关系建立。通俗些说,变相等于“我做出的承诺,要等到承诺兑现时才算数”,实属霸王条款。那么,我们网购时,合同到底何时生效?平台制定的默认交易规则对消费者又是否有约束力呢?


  近日,江苏南京的蒋女士在著名电商网站拼X多上团购了最新款的蓝牙耳机,因为是限时抢购,价格较之官网便宜了不少,蒋女士也在下单成功之后十分欣喜,日日等待着快递的到来。过了几日却一直没有收件提示,蒋女士便登录网站查阅物流信息。却不曾想,打开订单后,页面却显示“您的订单已取消”。蒋女士即刻联系了客服,却被告知库存量有限,而团购爆单,已付的款项会在几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蒋女士十分气愤,辛辛苦苦卡点等候才抢订成功,却还要面对商家“屠龙刀”无情砍单。实际上,以“团购价格太低”擅自退款、声称“海关扣留”而单方取消海淘订单,网购活动中类似蒋女士这样的“砍单”现象比比皆是。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邀约条件的,对方应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即,电子合同在一方下单时成立并生效,此时另一方不得拒绝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更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合同。所以,买家成功下单后,卖家单方面取消订单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默认交易规则对消费者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虽然《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网购活动中,网购平台处于优势的制定规则地位,且掌握更多交易信息,网购平台格式合同中的诸多“霸王条款”实质上违反了《民法典》第491条立法精神,减免自己的责任而相对扩大商品购买者的责任,司法实践里大多并不能达成此条“但书”条款。为此,民法典第497条新增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进一步佐证了此类格式条款效力无法得到支持。


  可以说,《民法典》第491条确立的网购合同成立规则规定了合同在提交订单成功之后生效,从立法上限制了占有优势地位的网络商家任意取消订单的行为,强化了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信在民法典实施后的网购活动争议中,电商平台的格式“霸王条款”将逐渐被修正,“剁手党”的网购大环境也能得到进一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