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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135期 | 浙江湖州二手车交易垄断协议案罚没553.8万
发布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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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动态


  1.浙江省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罚没553.8万
  2.市场监管总局修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0月26日-11月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七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5.川渝深化市场监管一体化执法协作
  6.北京市场监管局集中开展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培训
  7.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税总三部门联手规范线上经济秩序明确九方面要求
  8.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关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解读


  国际动态


  1.美国司法部连同十一州正式对谷歌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
  2.英国禁止金融科技独角兽FNZ收购金融软件GBST的交易
  3.英国就修改合并程序等相关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4.英国拟对产品和服务的"环保"声明是否具有误导性进行评估
  5.澳大利亚对比较网站公司之间少数股权收购交易进行调查


  国内动态


  1.浙江省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罚没553.8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对湖州市5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0年11月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5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湖州江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江南)、安吉大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大众)、德清县顺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顺达)、浙江浙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浙北)、长兴领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领航)。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20年7月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省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材料,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0年10月1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理由


  根据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二手车交易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由交易市场出具交易发票,作为车辆办理过户的依据。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二手车交易实行机动车登记户籍管辖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只能在机动车户籍地进行交易,即湖州市的二手车只能在湖州市范围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目前,湖州市具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5家,分别为湖州江南、安吉大众、德清顺达、浙江浙北长兴领航。上述5个公司均从事二手车交易服务,向客户收取交易服务费,且湖州市的二手车只能在上述5家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湖州江南、安吉大众、德清顺达在湖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浙江浙北、长兴领航虽因股东相互参股构成共同控制关系,但不影响其分别与湖州江南、安吉大众、德清顺达之间具有的竞争关系。


  2011年2月,由湖州江南牵头,安吉大众、德清顺达、浙江浙北等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召开了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一次工作会议,对统一湖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达成一致。2011年3月1日,上述4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形成《关于统一湖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湖江二手车〔2011〕第08号),报送给当时的主管部门湖州市贸易与粮食局,4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均在该文件上盖章确认。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就交易服务费达成统一标准,附件中对各类车辆根据年份、排量、质量等情况不同规定了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2014年7月,长兴领航成立后参与湖州市尤其是长兴县的二手车交易服务市场竞争。2016年5月起,为避免相互竞争,长兴领航与浙江浙北相互参股后,也执行了2011年2月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第一次工作会议上湖州江南、安吉大众、德清顺达、浙江浙北达成的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上述5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均在营业场所公示了统一的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湖州江南与安吉大众、德清顺达、浙江浙北、长兴领航等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固定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的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011/t20201105_323025.html>


  2.市场监管总局修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30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修改的主要情况为: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二)将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十八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反垄断执法机构”。


  (三)将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修改为“《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2011/t20201102_322845.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0月26日-11月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2020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0月26日-11月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8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011/t20201103_322924.html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七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CH Cloud投资有限公司与DCP资本合伙企业收购广东浩云长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2)浙江宝捷机电有限公司与蜂巢电驱动系统(江苏)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3)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案
  (4)MTU腓德烈斯哈芬有限公司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5)Well to Sea投资有限公司与Socius有限公司收购斗山公司部分业务案
  (6)王子控股株式会社收购日伯纸浆资源开发株式会社股权案
  (7)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恒兴黄金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


  5.川渝深化市场监管一体化执法协作


  随着成渝经济圈建设的推进,川渝市场监管一体化执法协作也更加紧密。11月3日,四川、重庆两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在遂宁市召开川渝市场监管一体化执法协作暨典型案件交流会,进一步推动川渝市场监管一体化执法协作,促进成渝经济圈经济健康发展。


  为推动成渝经济圈建设,今年4月2日,两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签署了《深化川渝市场监管一体化建设 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方案》,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并取得积极进展。7月22日,两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川渝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协作工作方案》,明确了线索移送、执法协助、执法联动、信息通报等机制,为深化川渝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协作奠定了基础。


  当前,两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初步建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推荐了专家组成员,并确定将在重庆市大足县和四川省内江市开展交叉互评,评估结果互认。同时,召开成渝地区市场监管公平竞争审查打击传销工作座谈会,互通打传平台监测传销信息和职业索赔信息,着手建立涉及传销、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和典型案例共享机制。重庆市市场监管系统向四川省市场监管系统移送案件线索28条,接收四川省市场监管系统移送案件线索18条,双方相互协助调查案件共21件,川渝市场监管执法协作持续稳步推进。


  会上,两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双方将重点从协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协同打击质量安全行为、协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协同推动反垄断执法工作、协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等方面加强执法协作,共同推动成渝经济圈建设。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xw/df/202011/t20201105_323058.html


  6.北京市场监管局集中开展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培训


  2020年10月27日至2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200余家经营者开展了反垄断合规培训。此次培训对象涵盖市属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外资企业以及互联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涉及到电力、燃气、航空、通信、旅游、医疗、体育、公共交通、保险、汽车、能源、食品、建材、互联网平台等涉及民生的多个行业。通过执法者普法,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强化公平竞争意识。


  培训主要内容


  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精选授课老师,不仅邀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相关业务处室同志,还邀请了理论深厚、经验丰富的律师和专家学者,从不同维度解析国内外反垄断合规政策差异、特点,通过国内外经典案例深入浅出的向大家阐述反垄断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分享合规要点和方法。重点解读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等规定: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是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指南。指南对合规管理制度、合规风险重点、合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保障等内容作出规定,旨在鼓励经营者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识,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保障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主要详细明确了行业协会与经营者的行为“边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禁止的垄断行为,如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禁止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垄断协议;经营者禁止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禁止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经营者从事前述禁止行为,将面临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即将于12月1日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梳理、整合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等全流程内容分章作出规定。其中,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申报实施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或者违反审查决定的,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做好反垄断合规指引十分必要


  党的十九大要求“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反垄断审查制度,对做好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希望通过此次培训,提高经营者合规意识,自觉加强行业自律和培育良好的竞争文化,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后将按照总局反垄断工作的相关要求,聚焦重点领域,加大力度推进北京市反垄断执法工作。


  “此次培训,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从预防垄断角度出发,有效消除潜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的一次有益探索"。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六支队支队长贾晓强说。


  参会人员收获颇丰


  授课老师在讲解理论知识的同时,引导参会经营者发言,维克滚装船务(北京)有限公司等经营者分享了境外反垄断合规经验,现场气氛活跃。


  授课律师通过具体案例,解析了司法和行政对垄断构成要件的分歧和共识,明确了纵向价格限定本身违法加豁免的判断标准。北京质量检验认证协会机动车安检分会张建军认为这次培训会非常重要和实用,“行业经营者之间通过微信这种形式交流价格都会产生价格垄断的法律风险……”培训收获大,强化了企业的公平竞争意识。
  (来源:北京市场监管局官方微博)
  https://weibo.com/2417856193/Js9UwviXR?type=comment#_rnd1604825629985


  7.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税总三部门联手规范线上经济秩序明确九方面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11月6日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从九个方面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提出明确要求。


  (1)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等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选择平台行为实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杜绝刷单、刷评、炒信等失信造假行为,不得发布浮夸的直播带货“战报”虚增流量,不得从事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违法违规竞争行为,或依托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进行“隐形”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责任,严控假冒伪劣商品宣传和销售流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4)严格履行入网经营者资格审查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入网经营者注册、许可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不得销售来路不明、渠道非法,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食品。


  (5)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提高广告品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杜绝虚假宣传、低俗内容。


  (6)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加强对虚假打折行为的管控,不得借助自身优势地位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7)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健全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举报处理和反馈机制。依法落实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产品“三包”等规定,积极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创新。


  (8)高度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安全、使用与保护,严格防范个人信息数据被泄露和滥用。严控各类平台和App过度收集用户数据且泄露和滥用,避免电信欺诈等次生风险发生。


  (9)遵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纳税优惠。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xw/zj/202011/t20201106_323156.html


  8.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关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更加科学系统完备的市场监管规则体系,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出台《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


  一是促销已经成为企业扩大销售量的重要手段,加强促销行为规范势在必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促销活动日益普遍,促销手段日益多元,已成为引领市场竞争的新热点,在今后的市场竞争中仍将是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巨奖销售、虚假促销、不履行优惠承诺等不正当促销手段日益多发,影响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诚信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促销行为的规范,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很有必要。


  二是促销已经成为拉动消费新型方式,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迫切。近年来,经营者通过促销活动让利于消费者,“6·18”“双11”等促销季电商平台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果。与此同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使促销规则更加复杂,促销花样不断翻新,促销行为真假难辨。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促销行为,真正让消费者在促销中“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打造让群众放心的消费环境势在必行。


  三是市场监管规则需要不断完善,形成监管合力。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不断加强市场监管规则整合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我国对经营者促销行为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多部法律。原《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难以全面体现上位法新要求,迫切需要梳理、细化具体法律条款,需要制定一部规范促销行为的专门性规章。


  二、《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为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贡献力量。


  ——坚持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以公平公正监管,净化市场竞争环境,促使企业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推动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消费者权益。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改善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推进强大国内市场建设,促进国内大循环。把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任务,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包容审慎,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鼓励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在创新中发展、在规范中完善。把规范互联网促销活动作为着力点,破解线上消费痛点堵点,提升我国线上经济竞争力,扩大竞争优势。


  ——坚持优化整合,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全面梳理规范促销行为的规定规则,将不同法律法规中关于促销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细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规范透明的监管规则,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三、《规定》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适应市场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市场监管法律规则整合,发挥监管合力,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研究起草《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草案)》。总局坚持开门立法、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十余场。先后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企业代表、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132条。在广泛吸收各界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


  《规定》共六章31条,分别为总则、促销行为一般规范、有奖销售行为规范、价格促销行为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规定》的立法目的、上位法依据、基本原则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范,主要对促销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提出明确要求,如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等。还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交易场所提供者,在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相关促销活动时应遵守的规则,以及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三章有奖销售行为规范,对经营者采取有奖销售方式进行促销经营行为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了有奖销售的类别,细化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标准,将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由原来的五千元提高到五万元,并对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为企业合规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第四章价格促销行为规范,主要规定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遵守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先提价、再折价”的现象,明确规定折价、降价的基准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明确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如促销行为中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对《规定》的实施日期作出规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gkml.samr.gov.cn/nsjg/xwxcs/202011/t20201105_323085.html>


  国际动态


  1.美国司法部连同十一州正式对谷歌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


  当地时间2020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宣布对科技巨头谷歌公司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提起诉讼。司法部称其已经与美国十一个州的检察长一起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提起民事反垄断诉讼,以阻止Google通过在搜索市场告和搜索广告市场中的反竞争和排斥行为非法维持垄断地位,并消除竞争损害。参与活动的州检察长办公室代表了阿肯色州、佛罗里达州、乔治亚州、印第安纳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密苏里州、蒙大拿州、南卡罗来纳州和德克萨斯州。


  作为全球市值超过1万亿美元的最富有的公司之一,谷歌是全球数十亿用户和无数广告商的“垄断看门人”。多年来,Google占美国所有搜索量的近90%,并采用反竞争策略来维持和扩大其在搜索和搜索广告中的垄断地位。


  如起诉中所称,Google签订了一系列排他性协议,通过要求将Google设置为全球数十亿移动设备和计算机上的预设默认通用搜索引擎,从而共同锁定用户访问搜索引擎以及互联网的主要途径。在许多情况下,禁止预先安装竞争性产品。特别是,起诉书指称Google通过以下方式非法维持搜索和搜索广告的垄断地位:


  ●签订禁止预装任何竞争性搜索服务的独家协议;


  ●签订捆绑和其他安排,迫使其搜索应用程序预先安装在移动设备的主要位置,并使它们不可删除,无论消费者喜好如何;


  ●与Apple达成了一项长期协议,使Google成为Apple的Safari浏览器和其他Apple搜索工具上的设定为默认的(实际上是独家)通用搜索引擎;


  ●通常性地利用垄断收益在设备、Web浏览器和其他搜索访问点上为其搜索引擎购买优惠待遇,从而形成了连续不断的自我强化的垄断循环。


  上述行为和其他反竞争行为会损害竞争和消费者,降低创新型新公司发展、竞争以及约束Google行为的能力。


  反垄断法保护我们的自由市场经济,并禁止垄断者从事反竞争行为。这些法律授权司法部提起此类案件来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竞争,正如一个多世纪以来在许多著名案件中所做的那样,该等案件涉及垄断其他破坏美国经济的其他关键行业,例如标准石油和AT&T电话垄断案。数十年前,美国商务部针对微软的诉讼表明,反垄断法禁止高科技垄断者达成反竞争协议,要求预先安装默认状态,以切断竞争对手的分销渠道,并使软件不可删除。起诉称,Google本身正在使用类似的协议来维持和扩大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
  (来源:美国司法部)
  <https://www.justice.gov/opa/pr/justice-department-sues-monopolist-google-violating-antitrust-laws>


  2.英国禁止金融科技独角兽FNZ收购金融软件GBST的交易


  当地时间2020年11月5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称已交割的金融科技独角兽FNZ公司收购金融软件GBST公司股权交易将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并价格上涨,CMA要求FNZ公司出售GBST公司。


  CMA在当日发布的最终报告中称,金融科技独角兽FNZ公司收购金融软件GBST公司已完成交割的交易在英国的为投资平台提供零售平台解决方案领域引起了极大的竞争顾虑,FNZ公司与GBST公司是其中领先的两个供应商。合并后的企业将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供应商,将占据英国市场近一半的市场份额。


  经过深入的第二阶段调查,CMA组成的独立小组成员认为,该交易带来的竞争损失可能会导致投资平台,以及依靠这些平台管理养老金和其他投资的英国消费者面临更高的成本和更低质量的服务。


  在做出出售决定前,CMA分析了大量证据,着重分析了这两家公司在市场中的紧密竞争程度。CMA的调查结果基于两家公司自身的招标数据和内部文件,以及由各种客户、竞争对手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广泛信息。


  尽管两家公司使用的业务模型存在差异,其中FNZ公司提供了集成的软件和服务解决方案,而GBST公司仅为软件供应商,但CMA调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竞争的激烈,并且目前市场上仅有少数其他重要的供应商。面对该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时,CMA找不到任何依据表明其他供应商的进入或扩张会减轻本次合并带来的危害。


  CMA仔细分析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FNZ公司提出的方案。CMA认为,要求FNZ公司出售GBST公司的全部业务是唯一能够妥善解决合并造成的竞争损失的解决方案,因为提出的其他不多的救济措施在实践中是无效果的。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ma-blocks-investment-technology-merger>


  3.英国就修改合并程序等相关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当地时间2020年11月6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公布了对两项并购指南更新版公开征求意见。CMA称,相关指南已更新,为英国退出欧盟后过渡期结束做准备。伴随CMA的实践发展和英国法院对立法框架的各个方面进行明晰,相关指南的更新还反映了近年来英国合并控制一系列变化的加强。


  第一个将要更新的文件(CMA2)是 CMA 的管辖权和程序指南。该文件是核心文件,规定了 CMA 在实施合并控制制度时的程序,也包括关于 CMA 何时有权审查合并的指引。


  更新后的指南概述了 CMA 实践中在其第 1 阶段和第2阶段合并调查的所有方面。鉴于CMA在过渡期结束后可能调查的"多司法管辖区"合并案件数量增加,就CMA为促进与其他竞争主管机构的合作而可采取哪些行动提供了新的指引。


  第二个将要更新的文件(CMA56)解释了 CMA 合并情报职能的运作。


  更新后的指南提供了更多关于CMA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功能的信息,并解释了合并情报过程在多司法管辖区合并方面如何运作。


  CMA现欢迎企业、法律和其他顾问以及其他相关方在2020年12月4日之前对修订后的指导文件提出意见。CMA 预计将在 2020 年底制定完成最终更新的指南,以配合过渡期的结束。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ma-launches-consultation-on-updated-merger-guidance>


  4.英国拟对产品和服务的"环保"声明是否具有误导性进行评估


  当地时间2020年11月2日,CMA 拟调查用于推广产品和服务的"环保"声明的说明及标签,以及它们是否会误导消费者。


  CMA根据自己的研究和其他执法者的证据,担心绿色产品和服务需求的激增可能会促使一些企业就所销售商品对可持续性或环境影响作出误导性、模糊或虚假的声明。


  误导性的例子包括:


  ●夸大产品或服务对环境的积极影响;


  ●使用复杂或充满术语的语言;


  ●通过包装和标识暗示产品是环保的,然而实际是相反的;


  作为工作的一部分,CMA还将考虑不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可持续性(例如,无论是高污染还是不可回收的)的所有相关信息,是否会误导消费者,从而违反消费者法。


  CMA正在广泛关注各种行业,尽管它可能关注那些消费者似乎最关心的误导性声明的行业,包括纺织品和时尚、旅游和运输,以及快消品(食品和饮料、美容产品和清洁产品)。


  CMA计划于明年夏天发布企业指南,以帮助企业支持向低碳经济过渡,同时不误导消费者。在现阶段,CMA尚未就是否违反消费者保护法作出评价。但是,如果发现企业误导消费者的证据,那么CMA将采取适当的措施。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ma-to-examine-if-eco-friendly-claims-are-misleading>


  5.澳大利亚对比较网站公司之间少数股权收购交易进行调查


  当地时间2020年11月5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公告称其正在调查创新控股公司(Innovation Holdings Australia Pty Ltd.,以下简称“创新控股”)拟收购比价网站iSelect公司(iSelect Limited,以下简称“iSelect”)约35%股权的交易。


  创新控股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拥有比较网站-市场比较网(Compare the Market, 下称“CM比价网”)。CM比价网和iSelect公司都向消费者提供各种保险、能源和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比较服务。


  创新控股公司通过2018年开始的一系列收购交易,已持有iSelect公司约29%股权。创新控股公司现拟再收购iSelect公司至多6%的股权。


  ACCC专员Stephen Ridgeway称,“我们正在分析已交割的交易和拟议收购交易是否可能大大减少竞争。iSelect公司是创新控股公司的竞争对手,竞争对手之间持有少数股权可能引发竞争顾虑”。


  ACCC现邀请相关方于2020年11月20日之前提交意见。
  (来源: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accc-to-investigate-the-acquisition-of-iselect-shares-by-compare-the-markets-own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