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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芝士|高利贷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0-11-19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人民权益的保障书”,真正做到了惠及于民。我们选取了部分法条进行解读,今日是第680条。


  古往今来,高利贷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屡见不鲜,甚至不乏类似文学作品中杨白劳用女儿抵债的极端情形。《民法典》第680条对高利放贷的明确禁止是建立在近些年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贷活动中问题频出的背景之下,依附于现金贷、校园贷、“714高炮”(即期限为7天或14天的高利息网络贷款)以及线下借贷等滋生的套路贷、裸贷、暴力催收、信息泄露等问题,都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何为高利贷?《民法典》第680条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为响应严厉打击高利贷的上述规定,2020年《民间借贷新规》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线,如以最新的LPR即3.85%的4倍计算,则目前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线为15.4%,与过去“两线三区”的规定相比有了大幅下调。因此,如果出借方收取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综合计算年利率超出了本金的15.4%,就属于高利贷。《民法典》新规足以让很多偿还不起高额利率的债务人偿还得起债务,甚至连一些没有能力履行偿还能力的债务人重新燃起希望。


  客观而言,《民法典》第680第一款旗帜鲜明地禁止高利放贷,在一定程度上将遏制高利贷的蔓延势头。同时基于保护债务人这一立法精神,第二款、第三款关于没有约定利息和利息约定不明情形的规定,亦缓解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