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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波: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庭命运
发布时间:2020-12-21

  各位老师、各位嘉宾、主持人、同仁们好,我给大家汇报的主题是《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庭命运》。


  我主要从五个部分给大家汇报,第一个部分是应然的法庭命运,第二部分是实然的法庭命运,第三部分是危害,第四部分是原因,第五部分是对策。


  我先谈第一部分,如果我们谈应然的法庭命运,必须先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然功能谈起,我把它的应然功能总结简化为三句话。第一句话是规范取供行为,抑制非法取供,因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镜头下的讯问、封闭房间的透气孔。第二个句话是证明取供合法,而且是证明取供合法最中立、最客观的证明材料、证明方式。第三句话是证明案件事实。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当讯问笔录和录像不一致时,应该以讯问录像为准。根据其这三大应然功能,我们就推导出其应然的法庭命运:第一出现在法庭,第二播放在法庭,第三定分止争在法庭,对法庭做出排非与否产生重大影响,当然,定分止争也涉及案件事实。


  谈完应然,我们来看看一下实然命运。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实然的法庭命运如何呢?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我从两大样本说起,第一大样本是2020年我自己做的涉及到排非的六个案子,根据是否排非、阶段、有没有录像、有没有播放、法庭是否启动排非、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以及不提供不播放的理由等等,做了个一览表,详见下表。



样本一2020年办理涉及排非的六个案件


  我简要地做下说明。第1个案子我们提出了排非申请,但是检察员从头到尾就一句套话,“取证主体合法,取证程序合法,不是非法证据”,至始至终没有拿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第2个案例是某省工商管理局局长的案子,一审时他排非要求非常强烈、非常坚决,十几次的申请,各种方式的申请。但是,检察院拒绝提供录像,理由有二,第一个理由这属于内部材料;第二个理由,已经归档了。其实应该思考下,制作录音录像难道就是为了归档,那归档又是干吗用的?归档就可以不提供了吗。遗憾的是一审没有启动排非程序。第3个案例是某公安局某队队长的案子,我是二审介入辩护,一审时检察院提供了录音录像,而且法庭组织双方庭前观看了,在庭前会议达成协议,说鉴于庭审的情况,所以当庭就不播放了,控辩双方表示同意。而且讯问录音录像作为不排非的证据写入了判决里面,据此驳回了辩方的排非申请。二审法院刚开始说没有录音录像,我们申请调取;后来法院说不能复制只能查阅,我说为什么?承办女法官跟我说因为在一审法庭上没有播放。我说虽然形式上没有播放,但它已经被写入判决了,实质上已经播放了,也被作为了证据使用。这个女法官说你说的不对,我们有法律依据,最高法院的批复规定的是,“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才可以复制,但是一审没播放,所以不能复制。我给她反映:一审时控辩双方达成一致,因已经查看,不需要再当庭播放了,这等于实质上已经进行了播放,而且一审判决还将其做为了定罪依据。另外,批复意在强调作为证据,而非强调播放与否,所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如公诉机关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又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的,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的情况下,应当准许。”你猜女法官怎么表现的?我给大家描述一下,“这位女法官听了以后勃然大怒,恶语相向,形同泼妇,说的语言相当地不堪入耳,说她是泼妇那是对泼妇的一种侮辱”。到现在别说复制了,我连查阅录音录像都无法实现了,因为这个女法官又说录音录像被监察委取回去了。第4个案例是某地级市原副市长的案子,当庭播放了录音录像,而且是法庭随机播放的,播放完以后录像明显证明讯问笔录和录像是两码事,笔录记的是张三的事,录相显示的是王五的事,在这种情况下,播完以后法庭合议不到10分钟直接驳回排非申请。第5个案例,也存在这种情形。当庭没有播放,法官说辩护人已经看了,你们直接说意见吧。好,我们做了图形图表,标志出侦查人员什么时间点、什么时间段、有什么行为,其中有一次讯问的时候,深夜讯问人员拿着手机贴在被讯“问人的脸上,这是你找的关系打的电话,你看一看,你只要说第一被告指示你的就给你取保,……”。然后第二天被讯问人按照要求做了有罪供述,马上被取保候审了。但这么重要的事实,法官看也没看,直接驳回排非申请。第6个案例,录音录像播放了,但是只排了第一份有罪口供,之后的重复口供一概未排,所以没有起到实质作用。


  第二个样本是其他文献的调查数据,基本上和第一样本差不多,只是比例方面略有差别。


  由这两个样本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实然的法庭命运是:第一不出现在法庭,第二不播放在法庭,第三对合议庭的决定没有影响,或者说没有突出的影响、这是第二部分。


  我们接着谈谈第三个问题,那就是危害,这种实然命运有什么样的危害呢?我用两种方式来表述,第一种表述:1、纵容了权利,侵犯了权利。2、程序不公正。以致有的家属说“司法已死,赶紧烧纸”。我说这不对,不能用个案否定整个司法制度。他反驳说,柳律师我们家一辈子就打这一个官司,这个案子不公正对我们来说就是100%的不公正,我们那还管的了别的案件。他说的也有道理,我竟无言以对。3、为实体错案埋下隐患。第二种表述方式是:1、播下的是龙种,收下的是跳蚤。2、多少非法证据因其而采信。3、多少错案因汝而成。


  第四部分原因,我简要谈谈。1、一千个人心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答案不一样。2、也有人认为,“控辩审是魏蜀吴,结果搞成了桃园三结义;司法三结义,法院是小弟”,咋玩,没法玩。这个说法也有人不同意。3、我个人认为,原因无外乎是观念、制度、技术、人四个因素,其中观念的因素和个人因素更为重要。


  谈完了原因我再谈谈对策。


  第一,法治不掉棒,讯问录音录像(制作、保管、移送、播放、采信等)不掉棒。这个对策是受我儿子的启发而成。我儿子有一次跟我说,我们班在全年级中跑步最慢的,但是,每班出30名同学接力跑的时候,我们班反而获得第一。我说怎么办到的?儿子说我们就坚持一个目标——争取不掉棒,别的班都有掉棒的,但我们班一棒没掉,结果赢了。这启发了我,法治不掉棒、讯问录音录像不掉棒,更能行稳致远。


  第二,我们要厘清观念,尤其是2017年6月份两高三部出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该规定要求严格的是“排除非法证据”。可是,很多人严格了程序、严格了启动程序、严格了排非程序。很显然,搞错对象了。


  第三,真正落实强化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强化个体责任,不能总是说组织决定的。就像我刚才举的第3个案例,我后来和承办法官的庭长沟通,他和女法官的观点一样。我心说好吗,(司法部门、人大、学者、专家等)辛辛苦苦40年,你们一句话回到79年(1979年刑诉法)。


  第四,仅强化责任也不可行,一定要给裁判者在“决定排非的时间上”松绑。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启动排非程序以后,法院要很快做出排非与否的决定。客观的讲,要求法庭这么短时间内做出决定也确实有困难,法庭最保险的做法就是“不排非”。所以应该给法庭在时间上松绑,比如可以把时间放宽到三日、五日内更好。


  第五,律师要真正到位,用足、用尽法律规定、救济手段,就像杨大民律师刚才讲的律师的原则、尊严、立场那样,当然也要提高法律解释的能力。律师既要有滚石上山不松劲的精神,又要强弱项、补短板,方能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当然,我们也要知道“你永远叫不醒装睡的人”。


  接下来按照刘桂明老师的要求,用关键词总结下十年。这十年来我基本上只做刑事有关的业务,比如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刑事风险防控,其中刑事辩护我主要办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关于关键词,此时此景我要吟诗一首(宋晓峰风格的打油诗),我要思考一秒钟:“十年执业路漫漫,专于刑辩心不变。专研证据注事实,专入个案业绩现”,关键词已经藏在里面了。即专心、专注、专业。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