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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157期 | 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7.64亿元
发布时间:2021-04-25

  目录


  国内动态


  1.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被行政处罚7.64亿元
  2.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行政处罚116.86万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4月7日-4月1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2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5.三部委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限期整改“二选一”等行为
  6.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
  7.上海知产法院发布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白皮书


  国际动态


  1.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维持FTC对益邦制药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决定
  2.金融独角兽FNZ公司收购GBST公司交易,CMA认为仍存在竞争顾虑
  3.CMA初步批准宽带巨头Virgin与英移动运营商O2的合并交易
  4.Roland乐器违反和解协议,英国上诉法庭判决增加罚款金额


  国内动态


  1.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被行政处罚7.64亿元


  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2021年4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


  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等重大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19年11月起,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依法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以下简称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委托27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垄断协议实施情况进行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委托经济学专家对本案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分析,并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召开专家会进行了研究论证,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0年6月10日、9月25日,当事人先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中止调查申请书》。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相关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依法不再接受其中止调查申请。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12月24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听证申请。2021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进行了申辩和陈述,办案机构与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经核实,当事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整个扬子江药业集团(当事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集合)的核心和中枢,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中是决策者、实施者和监督者。当事人下属药品生产和销售子公司均不同程度参与垄断行为,在垄断行为的决策和实施上均遵从于当事人统一领导和部署,不具有独立意志。特别是徐镜人作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定价委员会主任和药品生产、销售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充分说明参与垄断行为子公司意志具有从属性。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将违法主体认定为当事人,并将其子公司垄断行为视同为当事人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覆盖面较广,且在调查初期具有不予配合、拖延检查进展等情节,但在案件调查后期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推动案件调查进展等因素,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3%罚款,计764,007,948元人民币。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4/t20210415_327851.html


  2.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行政处罚116.86万


  2019年6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垄断法》对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调查。2019年8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正式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3%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6.86万元。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线索,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自2019年6月起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案开展反垄断调查。2019年8月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资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经济学分析和市场调查,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反垄听告〔2020〕06201901001号),告知当事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或)听证要求。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为通过公司网页、手机APP“食派士”(Sherpa’s)等媒介连接用户与线下餐饮企业,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以习惯于使用英文的目标用户需求为导向,整合并向用户提供餐饮外送服务资源信息以及外送服务;用户进行线上订餐并向当事人支付餐品费用和配送费,在线下接受当事人提供的餐饮外送服务;与当事人合作的线下餐饮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向当事人支付佣金。目前,当事人业务范围涵盖上海市、北京市、苏州市三地,截至2020年11月,已与上海***个餐饮品牌、共***家餐饮门店建立合作关系。


  (一)本案涉及的相关市场。(略)


  (二)市场支配地位。(略)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2017年1月—2019年10月期间,利用在上海市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限定交易的行为,锁定了相关市场内大量合作餐厅商户资源,严重削弱了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在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没有正当理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行为。


  经核定,确认当事人2018年度销售额为人民币38954830元。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整改,2019年11月已停止违法行为,且由于难以确定充分竞争状态下在线餐饮外送服务配送费用的公允价格和佣金的公允比例,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38954830元百分之三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68644.90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04/t20210412_327737.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4月7日-4月1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1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4月7日-4月11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2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104/t20210413_327795.html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2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股权案


  (2)雷勃公司与莱克斯诺公司过程与运动控制业务合并案


  (3)丸红株式会社和日立建机株式会社新设合营企业案


  (4)开利亚洲有限公司收购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案


  (5)三菱开发有限公司收购奥鲁昆铝土矿项目资产案


  (6)武汉同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7)ABB电网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ABB四方电力系统有限公司股权案


  (8)博龙资本管理公司与科氏矿产和贸易公司收购PQ集团公司部分业务案


  (9)瑞科Westpar私人有限公司与易商红木开曼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10)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


  (11)阿波罗资本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收购昭和电工株式会社部分业务案


  (12)固特异轮胎与橡胶公司与固铂轮胎橡胶公司合并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index_1.html


  5.三部委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限期整改“二选一”等行为


  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部署,肯定了平台经济的积极作用,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充分发挥阿里案警示作用,明确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知敬畏守规矩,限期全面整改问题,建立平台经济新秩序。


  会议指出,我国平台经济总体态势向好。但在快速发展中风险与隐患也逐渐累积,危害不容忽视,依法规范刻不容缓。强迫实施“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掐尖并购”、烧钱抢占“社区团购”市场、实施“大数据杀熟”、漠视假冒伪劣、信息泄露以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等问题必须严肃整治。其中,强迫实施“二选一”问题尤为突出,是平台经济领域资本任性、无序扩张的突出反映,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公然践踏和破坏。强迫实施“二选一”行为限制市场竞争,遏制创新发展,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危害极大,必须坚决根治。


  针对强迫实施“二选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会议明确提出,平台企业要把握正确方向、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国家利益优先,坚持依法依规运行,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五个严防”和“五个确保”:严防资本无序扩张,确保经济社会安全;严防垄断失序,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严防技术扼杀,确保行业创新发展;严防规则算法滥用,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严防系统封闭,确保生态开放共享。各平台企业要对照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全面排查涉税问题,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会议要求,各平台企业要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对平台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改期后再有发现平台企业强迫实施“二选一”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会议强调,政策底线不可逾越,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加强对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规范治理,并不意味着国家支持和鼓励平台经济的态度有所改变,而是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尊重平台经济发展规律,进一步发挥平台经济的重要作用,建立公平竞争、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和谐的平台经济新秩序,推动实现平台企业更加充满活力、线上消费更加便捷优质,平台经济更加繁荣有序。


  爱奇艺、百度、贝壳找房、滴滴、当当网、多点、京东、快手、美团、每日优鲜、奇虎360、去哪儿网、搜狗、微店、58同城、新浪微博、字节跳动、哔哩哔哩、叮咚买菜、饿了么、国美、盒马鲜生、拼多多、携程、小红书、阅文、苏宁易购、阿里、贝贝网、蘑菇街、网易(严选)、云集、唯品会、腾讯等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以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深圳等地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alqt/202104/340719.html


  6.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


  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了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强迫实施“二选一”等突出问题,提出“五个严防”“五个确保”,明确要求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市场监管总局14日-16日分三批集中公布了阿里巴巴、京东、百度、美团、字节跳动、唯品会、爱奇艺、去哪儿网等34家与会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承诺》(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4/t20210413_327811.html


  7.上海知产法院发布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白皮书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保障上海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4月13日上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至2020年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15年至2020年,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950件,占同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量的6.2%,结案850件,案件收案和结案整体呈上涨趋势。从案件类型看,受理的仿冒、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数量较多,分别为684件、136件,占比达72%、14.3%。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呈现四大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交织;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金额高;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样;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多。


  白皮书指出,近年来,上海知产法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取得新进展。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6年来共有3起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审理指引,促进了法律完善和适法统一等。


  发布会还通报了12件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如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荣联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荣联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与罗迈思陶瓷(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正大公司、陈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等。
  (来源: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21/04/id/5970499.shtml


  国际动态


  1.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维持FTC对益邦制药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决定


  当地时间2021年4月13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公告称,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FTC的裁定,即针对益邦制药公司(Impax Laboratoris,LLC,“益邦制药”)实施反向支付协议行为的处罚决定,益邦制药的行为阻止消费者使用低成本的远藤制药(Endo Pharmaceuticals Inc.,“远藤制药”)的品牌缓释阿片类止痛药Opana ER的仿制药版本。根据该反向支付协议,益邦制药同意推迟两年半进入市场,以获得远藤制药支付不正当巨额付款。


  FTC代理主席丽贝卡·凯利·斯劳特(Rebecca Kelly Slaughter)表示:“我很高兴第五巡回法院维持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观点,即制药行业的反向支付交易损害了消费者,阻碍了低成本仿制药的生产,”“本案是FTC数十年来阻止反向支付协议的重要里程碑。”


  FTC的最终命令禁止益邦制药进行任何延缓或限制仿制药进入的反向付款,包括非授权的仿制药承诺,以及与专利药制造商在专利和解后45天内达成的某些商业交易。该命令还禁止益邦制药公司与另一家羟吗啡酮ER制造商达成任何协议,以阻止或限制羟吗啡酮ER产品之间的竞争。


  2017年1月,FTC对益邦制药提起行政诉讼,指控益邦制药与远藤制药于2010年非法达成一致,同意益邦制药直到2013年1月才能销售远藤制药Opana ER的仿制药。作为交换,远藤制药向益邦制药支付超过1.12亿美元。此后,2021年1月,TFC再次指控远藤制药和益邦制药,以及益邦制药的母公司美国第五大仿制药公司阿姆尼尔制药(Amneal Pharmaceuticals,Inc.“阿姆尼尔制药”)非法实施了消除了羟吗啡酮ER市场竞争的行为。本案尚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审理中。
  (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1/04/us-court-appeals-fifth-circuit-upholds-ftcs-opinion-against


  2.金融独角兽FNZ公司收购GBST公司交易,CMA认为仍存在竞争顾虑


  当地时间2021年4月15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公告称,在重新评估新西兰金融科技独角兽富谙智公司(FNZ)收购证券交易和基金管理软件全球供应商GBST公司交易的现有证据后,CMA认为该交易会引起严重的竞争关切。


  此前,CMA向竞争上诉法庭(CAT)提出要求,要求其撤销阻止合并的最初“第二阶段”决定后,之后对该交易进行了重新评估。CMA的该项要求是在FNZ向CAT提出上诉之后提出的。


  CMA的独立小组在重新评估中发现,互为竞争对手的FNZ收购零售投资平台解决方案提供商GBST严重削减市场竞争。CMA担心这可能会导致投资平台,-以及依赖这些平台来管理其养老金和其他投资的英国消费者-面临更高的成本和更低质量的服务。


  总体而言,CMA所考虑的证据(包括提交的其他补充证据)表明,FNZ和GBST是紧密的竞争者,几乎没有其他重要的供应商提供有效且具有竞争力的替代方案CMA的调查结果基于公司自身的招标数据和内部文件,以及客户、竞争对手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信息。CMA还发现,如果FNZ购买了GBST,则合并后的企业将成为市场上最大的供应商。


  因此,进行调查的CMA调查小组认为,该交易将大大减少竞争,并考虑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救济方案。


  在CMA最初的第二阶段决定中,调查小组发现FNZ出售GBST的全部业务对于解决其竞争担忧是必要的。在考虑新陈述和证据之后,该小组发现,要求FNZ将GBST进行出售,但可以随后从GBST购回与其资本市场业务有关的有限资产的权利,可以有效并合宜解决当前的竞争问题。回购的资产仅限于那些不影响GBST在零售投资平台解决方案供应方面的竞争力的资产。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ompetition-concerns-remain-about-fnz-s-purchase-of-gbst


  3.CMA初步批准宽带巨头Virgin与英移动运营商O2的合并交易


  当地时间2021年4月14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公告称,其已经初步批准宽带巨头Virgin和英国移动运营商O2之间拟议合并交易。Virgin和O2都向英国其他移动网络运营商提供某些批发服务,也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CMA在第二阶段深入调查开始时就明确表示,由于Virgin Mobile规模较小,并不担心双方具有横向重叠的移动等零售服务。因此,作为这次审查的一部分,CMA侧重于合并是否可能导致批发服务竞争的减少。


  Virgin向移动电讯公司(如沃达丰和Three)提供批发电信专线,该专线用来连接网络的关键部分。在业界通常将此称为“回传”。相似的,O2向没有自身独立移动网络的移动运营商,如Sky和Lycamobile,提供O2网络用其使用,使得这些移动运营商能为他们的客户提供移动电话服务。


  CMA最初担心,合并后Virgin和O2可能会提高价格或降低这些批发服务的质量,或完全停止批发业务。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其他公司的移动服务的质量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这些公司将批发价格上涨转嫁到客户身上,他们的零售价格可能会上涨。这可能会使Virgin和O2自己的移动服务对零售客户更具吸引力,但最终会损害英国消费者。


  这些竞争关切导致合并提交到一组独立的CMA小组成员进行深入的第二阶段调查。在审查了证据后,CMA调查小组现已得出初步结论,该交易不太可能导致与批发服务供应有关的竞争大幅减少。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ma-provisionally-clears-merger-of-virgin-and-o2


  4.Roland乐器违反和解协议,英国上诉法庭判决增加罚款金额


  当地时间2021年4月19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公告称,其欢迎英国竞争上诉法庭判决驳回对CMA罚款决定的上诉,并将罚款金额从400万英镑提高到500万英镑。


  2020年6月,CMA对知名乐器公司罗兰乐器(Roland)处以金额超过400万英镑的罚款,原因是该公司在2011年至2018年期间限制其电子鼓的线上销售折扣。这是CMA对主要乐器供应商处以罚款的几个之一,原因是他们要求零售商高于或等于最低价格在线销售其产品,这种做法称为“转售价格维持”。


  根据CMA宽大政策及和解协议,CMA在考虑到Roland承认实施了违法行为并配合CMA的调查这一事实,减少了对其的罚款数额。但是,非常不寻常的是,Roland向竞争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对与CMA的和解协议中自己已经同意支付的罚款金额上诉。


  在这次的判决中,法庭一致维持了CMA的全部裁决,驳回了Roland认为其行为不够严重,不足以证明如此高的罚款是正当的,而且CMA本应给予其更多宽大处理的上诉意见。


  法庭还同意CMA的意见,认为Roland对CMA的决定提出上诉,违反了与CMA达成的接受较低罚款以换取同意不上诉的和解方案。因此,法庭决定Roland应该失去其20%的和解好处。因此,Roland的罚款金额增加了100多万英镑。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at-increases-fine-after-musical-instrument-firm-breaks-settlement-barg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