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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九川:律师的境界
发布时间:2009-11-24作者:王九川

对于当今中国的律师,有人这样分类:一类精于业务操作,但缺少案源;另一类擅长拿资源,但业务水平捉襟见肘;第三类则能两全其美,既有稳定增长的客户群,又是某些法律领域的专家。


  前两类律师中的很多人都有拼力弥补自己短处的经历,其中一部分人后来放弃这种努力,扬长避短——或者全力开拓业务,或者一心扑在业务操作上,也能自得其乐。而第三类律师则是全能人才,令律师们羡慕的少数。


  的确,第三类律师令人敬佩,然而社会上对他们中的许多人又不够认可,人们往往要拿施洋、丹诺来比较当今的律师,似乎对律师寄托着更多的期望。律师以外的人群习惯于把律师当作一个特殊的社会精英群体,赋予他们更多的理想主义色彩,而不仅仅当作一个法律专业工作者。


  从现今的外部环境来看,任何一个律师也无法达到社会公众所期望的理想境界。现在的当事人,已经逐渐认识到这一点,即便在具体的案件代理中,,对律师的期望值与律师的实际价值也越来越接近,所以,仅仅因为案件败诉而投诉的比例已经大大减少,而因为代理不尽职和私自乱收费导致的投诉却占大多数。


  “就知道吹牛,骗钱!”“开庭前他连被告人都没有会见过!”“他太黑了,连买东西都找我们报帐。”“看他的做派,哪象个律师,好象没上过学!”“他给我做的案子还行,可不想再找他,我认为他不象律师。”类似的抱怨、投诉,很多人都在律师楼或客户那里听到。这些被抱怨、投诉者,既有前两类律师,也不乏第三类律师。看来,“丰厚的案源加上业务高手”并不能保证让当事人满意,也不能保证自己获得律师应有的尊敬。这当然不是律师的理想境界。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重的,这里只讨论一个内因——价值取向——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执业观,自然会导致执业行为的差异,当然会有不同的后果。


  什么样的执业观导致自己得到当事人的上述“回报”?哪些途径可以让自己赢得“律师”的美誉,走向理想的律师境界?从对以下几种流行的律师执业观的分析中,也许会发现若干答案。


  观点之一:能挣钱的律师就是成功律师。


  在市场经济中,财富是成功的重要指标,能挣钱是律师成功的一大标志。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成功的律师具有或基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较高的合法性执业收入;(2)稳定的客户群;(3)某个法律业务领域的专家,同时可能是其他某个领域的专家;(4)良好的信誉度和一定的知名度;(5)具备现代管理意识或兼具相当的管理能力;(6)一定的性格魅力;(7)热心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8)在法律界或者其他行业具有出色的发展前景(如做法官、政治家、企业家等)。无疑,这是一个理想的境界。


  在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环境中,我们可以降低对成功律师的要求,去掉上面第(8)项甚至第(5)项,符合上述要求者能有几成?仅就第(1)项看,“合法的”执业收入这条标准就会将很多人淘汰出列。以灰色手段建立的社会关系资源也许有效,这种经营方式可以帮助获取可观的金钱,但这只是生意人的成功,不是律师的成功,甚至可以说是律师的悲哀。


  退一步讲,即使高收入完全合法,也不见得这个律师一定具有其他几个成功特征,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律师业发达的国家,也是如此。


  应该承认,能挣钱的律师一定是能干的律师,或者更准确的说,是一个成功的法律商人,但不一定是成功的律师。


  观点之二:完成委托事项就是尽职。


  代理诉讼业务,律师必须完成出庭、必要的调查等基本工作;参加非诉讼业务,律师必须完成尽职调查、出具必备的法律文件。这些技术层面的工作会写在委托合同里,对于一个成手,不难完成。


  有些律师并不满足于完成委托事项,而是深入刨析手中的案件,力求举一反三。为什么拆迁会成为一个新的业务领域?为什么律师在企业职工持股业务中会成为“主协调律师”?这些都是那些“不满足”的律师思考和倡导的结果。在他们眼里,案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事件,而是当前社会形势的一个折射点,所代理的也不是一个孤立的业务,其后面可能是一个广阔的新市场。通过研究,这些律师常常会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探索出新的业务操作模式。


  勤于独立思考,乐于创新,是律师与法律技术工作者的根本区别。


  观点之三:当事人是最大的敌人。


  这句话出自一位国外大律师之口,被广泛传诵,意在提醒律师要重视与当事人的契约关系,加强执业风险意识,保护自身。但这句名言却被有些律师曲解为对当事人的一种态度:既然是敌人,没必要那么客套,尤其对于有理无钱者,也不必给什么好脸色,以免被纠缠不休。


  几年前,某知名律师,接到一位昔日朋友求见咨询的电话,这位律师在表示同意之后问道:“你怎么来呀?”对方答:“我骑自行车去。”“那就明天再约。”此后,这位朋友再也约不到这位大律师。就在几天前,当地电视台还把这位律师作为尽职敬业的典型进行报道。律师有拒绝当事人非正当要求的权利,有选择客户的权利,但对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应心存感激,体现应有的尊重,轻视小客户,蔑视弱势群体,只会败坏自己的口碑。


  优秀的律师并不因为暂时的成功而自得,他们胸怀宽广,尊重与自己交往的每一个人,在意每一个当事人,所以他们拥有更多的客户。


  观点之四:律师所就是个帐号。


  在某些业务资源丰富的律师眼里,哪里有高提成,就去哪里入帐。如果就是为了积累财富,这种市场化的选择无可厚非,但要想做一个真正的律师,选择什么样的平台至关重要。


  高档的写字楼和一流的办公设备,满墙的照片,名人题词,足以吸引客户和律师的眼球;但是不要就此相信这家律师所一定有“金刚钻”。这些并不是律师所的核心竞争力,保障一个优秀律师所发展的是其合理的、适时调整的激励约束制度以及科学的规划,支撑一个律师所的是一只优秀的律师团队,特别是合伙人队伍。


  在律师管理部门,最繁忙的可能就是办理律师、合伙人调动手续的工作人员。有多少合伙人分分合合,充满希望而来,满腹牢骚而去,如果当初清醒地分析一下面临的团队,也许会作出另一种选择。“人和”,是律师所成功的第一要素,再优秀的制度也需要志同道合者来实施,“道不同,不足与谋”,分手只是时间问题。


  “和”在何处?共同的经营理念、相近的创收能力、出色而互补的专业特长、独立而协调的气质风格,是成功的律师所合伙人队伍的共同特点,这些要素与现代组织行为学对团队特征的描述非常接近。和谐有效的团队和优秀的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律师所必然走向辉煌。看来优秀的律师所里,必有懂管理的人才。


  想做一个名副其实的律师,就去一家管理有方的律师所;要经营好律师所,应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要想少走弯路,先学习一点MBA。


  观点之五:律师无力承担社会责任。


  律师制度恢复初期,当事人和全社会对律师定位较高,把“伸张正义、为民请命”的责任交给律师,不少人对“为坏人说话”感到不解,甚至提出“你为谁辩护”的疑问。现在的律师已没有这样的压力,还可以把制度缺陷、环境风险作为自己摆脱社会责任的理由,去追求做一个纯粹的商业人。


  当今中国的进步,就在于由一个等级、权利排序的社会向以产权来排序的社会过渡,律师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基本职责,以维护个体权益为己任的律师,其执业行为不可避免要与过渡体制发生碰撞——在这样一个时期,维护个体权益的义务和尽社会责任是密不可分的。


  在这种碰撞中,退,则损害委托人权益,进,可能会头破血流。如何做到既能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使自身权益免遭侵害,这需要律师的智慧和勇气。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缺乏人文情怀的律师,不会产生这种智慧和勇气。


  法律不同于工程技术,它蕴涵着丰富的社会元素,在甘于法律技术操作者眼中,只有知识和经验,不需要文化和思想,只要客户,不要社会。


  处在过渡期的中国,需要律师更多地参与社会事务,特别是参政议政,在法律领域外释放自身的能量。“以天下为己任”,伴随着市场化的进程,这样的律师必将越来越多。


  综合上述几种流行观点,可以反证出一种理想化的律师境界:


  追求财富,但不把金钱当作第一和唯一的目标;是法律专家,但不限于简单的操作,能从独立的法律业务中发现新市场、创造新模式;胸怀宽广,追求平等,尊重他人,时刻注意维护信誉;擅长合作,注重品牌经营,具有现代管理意识;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富有独立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融入社会的智慧和勇气。


  把这些优点归纳起来,还是那句话:先做人,后做律师。做有文化之人,做有思想之人,做有胸怀之人,才会有别于法律商人,有别于法律技术工作者。


  也许对于不少律师,没有去做的决心,或者有心而无力自拔,这首先取决于个人执业的价值取向。


  当然,这种理想的境界,已经超越律师执业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要求,志向过于高远。前人云:“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如果放弃对“律师”境界的追求,也许连执业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要求都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