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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169期 | 樟脑原料药企业实施垄断协议,罚没1688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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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动态


  1.重庆丰都两家商砼企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2312万元
  2.江苏三家樟脑原料药企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1688.42万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7月5日-7月12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1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5.反垄断局派员参加联合国第19届竞争法与竞争政策政府间专家组线上会议


  国际动态


  1.英国数家药企向NHS收取超高药价,被罚超2.6亿英镑
  2.欧盟终止对两家机票经销商Amadeus和Sabre的反垄断调查
  3.欧盟成立半导体及工业云技术两个新联盟
  4.澳大利亚加强对超高速宽带服务监管以促进市场竞争


  国内动态


  1.重庆丰都两家商砼企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2312万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对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6月1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家涉案当事人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计实施处罚2312.882万元。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重庆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典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9年10月1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市公安局扫黑办关于商请查处建典公司和江都公司涉嫌垄断经营》的函。该函反应:重庆市公安局在2019年3月侦办秦大华等涉恶犯罪集团案时发现,重庆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和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在丰都县垄断经营当地商砼市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2019年10月1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两家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已查明当江都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重庆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典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商砼垄断协议,限制了两家企业之问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8日下午举行了公开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涉案产品情况。


  商砼也称为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商品凝土企业在施工现场以外的地方提前用水泥、沙、石与水依比例配合搅拌而成、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建筑材料,也叫混凝土。


  经查,2019年5月以前,重庆市丰都县内只有当事人两家企业在实际生产销售商砼。丰都县内的建筑企业很少从丰都县周边的涪陵区、武隆区、忠县、石柱县、垫江县的商砼生产企业购买商砼。一方面是因为商砼产品的特性和建筑施工需要决定了建筑施工方不便从距离较远的生产企业购买。另一方面,丰都县外的商砼生产企业向丰都县内销售商砼会面临运输成本增加、运输超载罚款的风险。


  (二)江都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建典公司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略)


  (三)垄断协议的实施。(略)


  (四)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略)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了新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如下:(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的主要认定意见如下:(略)。


  综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诉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两家当事人公司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在重庆市丰都县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两家当事人公司达成并实施商砼垄断协议,固定销售价格、分割商砼销售市场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关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第一款关于“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家当事人公司作如下处理决定:


  (1)对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共12149260.88元。


  (1)对重庆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共10979561.69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07/t20210715_332678.html


  2.江苏三家樟脑原料药企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1688.42万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对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苏州优合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福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6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黄埔”),苏州优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优合”),江苏嘉福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嘉福”)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9年7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来的有关问题线索,经核查发现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三家公司在国内药用樟脑原料药销售中涉嫌存在垄断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该案由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管辖,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4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陆续对当事人及相关企业展开调查。期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企业基础信息文件、财务报表、产销存数据、购销协议、与其他相关企业往来电子函件等;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就案涉产品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互替性进行专题研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下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0年12月1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向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了听证申请。2021年1月12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进行了申辩和陈述,办案机构与梧州黄埔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苏州优合和江苏嘉福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会并陈述了意见。


  三、案件主要事实、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略)。


  四、案件定性分析


  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是调查启动时国内市场具有CP樟脑原料药生产批文且在售的3个独立的市场主体,销售的CP樟脑具有可替代性,在国内市场经营活动中构成了直接的竞争关系,三者互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苏州优合协助梧州黄埔当事人开拓CP樟脑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实际上是以不属于同一市场的工业级樟脑委托加工合同正常履行作为约束,在苏州优合停产后将苏州优合原有CP樟脑客户及其市场份额向梧州黄埔当事人转移,改变了CP樟脑市场份额自然流向梧州黄埔或江苏嘉福的趋势,本质上属于分割CP樟脑销售市场的行为。该行为使得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将原属各自独立经营的产品市场通过协商进行重新分配,梧州黄埔因苏州优合协助市场份额扩大,损害了CP樟脑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


  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行业和市场产生重大变化导致CP樟脑的平均销售价格含税低于20万元/吨,加工合同有关条款再次协商。由于CP樟脑市场上仅有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3个竞争主体,上述约定实际上是限定CP樟脑平均销售价格含税不低于20万元/吨。梧州黄埔又与苏州优合、江苏嘉福通过会面、微信、电话等方式协商CP樟脑销售价格,约定不打价格战,并在后期销售过程中进行价格协同本质上属于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行为。该行为排除了经营者相互之间的价格竞争,使得价格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信号失真,破坏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在与下游企业交易过程中,通过彼此协商的报价作为与下游企业交易的基础,使下游企业接受一个经过协商干预的价格,直接损害了下游企业自由商定交易价格的权利,对下游产品价格造成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


  案件调查及听证过程中,梧州黄埔当事人提出其与苏州优合之间的委托加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非垄断协议,梧州黄埔也未与苏州优合、江苏嘉福协商价格,根据调查掌握事实和前文分析,梧州黄埔当事人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不予采纳。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应当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处以相应的罚款,对符合法定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达成并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与苏州优合、江苏嘉福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达成的垄断协议使苏州优合原有客户及其市场份额向梧州黄埔当事人转移,梧州黄埔从垄断行为中明显受益。梧州黄埔主张其具有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与事实不符,梧州黄埔行为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为了达到制止违法、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按照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梧州黄埔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梧州黄埔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苏州优合与梧州黄埔达成并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与梧州黄埔、江苏嘉福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苏州优合与梧州黄埔达成的垄断协议使苏州优合原有客户及其市场份额向梧州黄埔转移。执法机构调查过程中,苏州优合能及时认识到违法行为及危害,主动承认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及时提供了大量的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事实和证据,积极配合执法机构查清了案件事实;并主动采取措施,及时进行自查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为了达到制止违法、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按照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苏州优合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苏州优合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


  (3)江苏嘉福当事人与梧州黄埔、苏州优合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执法机构调查过程中,江苏嘉福能及时认识到违法行为及危害,主动承认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及时提供了大量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事实和证据,积极配合执法机构查清了案件事实;并主动采取措施,及时进行自查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调查过程中,江苏嘉福当事人提出配合执法机构查处案件有从轻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相对较短,且在实际销售中并未按照协议履行,对市场造成的影响较小,请求豁免或从轻处罚。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江苏嘉福当事人在垄断协议实施期间以低于沟通价格销售CP樟脑,并不影响对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的认定,但该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减弱垄断协议实施效果的作用,且江苏嘉福当事人符合相关法定从轻情形。为了达到制止违法、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按照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江苏嘉福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具体罚款情况如下表: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07/t20210716_332773.html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7月5日-7月12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2021年7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7月5日-7月12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20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107/t20210713_332601.html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1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收购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2)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3)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与现代汽车株式会社收购北京水木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股权案


  (4)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公司收购香港欧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权案


  (5)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6)东邦LNG船舶株式会社收购戴蒙德LNG船务6公司股权案


  (7)广微控股(珠海横琴)有限公司收购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8)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案


  (9)SK资本第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科莱恩国际股份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案


  (10)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一轻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11)8 Sigma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8 Sigma”)和Tiga投资私人有限公司(“Tiga”)收购德事商务中心控股有限公司(“目标公司”)股权案


  (12)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村镇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13)索尼集团公司与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新设合营企业案


  (14)中石化长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浙江省能源集团城市燃气公司股权案


  (15)山东高速资源开发管理集团收购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公司股权案


  (16)深业泰然置地投资发展(深圳)公司与万科企业股份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17)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股权案


  (18)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公司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19)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与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0)烟台共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购烟台万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案


  (21)上海聚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润润曜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index.html


  5.反垄断局派员参加联合国第19届竞争法与竞争政策政府间专家组线上会议


  2021年7月7日-9日,反垄断局派员参加了联合国贸发会议组织召开的第19届竞争法与竞争政策政府间专家组线上会议,联合国85个成员国政府的竞争法与政策主管机构的代表出席了会议。7月8日,反垄断局徐乐夫副局长出席“数字时代的竞争法律、政策和法规”圆桌会,分享中方在应对数字平台竞争问题方面的政策举措和执法经验。


  此次会议主要讨论了针对跨境卡特尔的竞争法执法方面的国际经验和最佳做法、竞争法和竞争政策方面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数字时代的竞争法律、政策和法规、新冠疫情期间和之后的竞争倡导等,并对马拉维(Malawi)的竞争法和政策进行了同行评议。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gjhz/202107/t20210712_332570.html


  国际动态


  1.英国数家药企向NHS收取超高药价,被罚超2.6亿英镑


  当地时间2021年7月15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经调查查明,一款救命药“氢化可的松片”的价格上涨了100倍以上;多家制药公司收买了潜在的竞争对手以避免它们与自家生产的“氢化可的松片”竞争,以此保持提价能力。


  该处罚决定是CMA对多家药企的市场行为进行调查的结果,CMA该项调查发现英国制药公司Auden Mckenzie和Actavis UK(现称Accord-UK)近十年来向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以超高价格供应氢化可的松片。Auden Mckenzie公司为了维持该药品独家供应商的地位,以及能够继续提价,还买通了潜在的竞争对手AMCo制药公司(现称Advanz Pharma)和Waymade制药公司,使其不会参与市场竞争。Actavis UK制药公司在2015年接管了氢化可的松药片的销售后,继续向AMCo制药公司付款。


  在英国,有数万人依靠氢化可的松片来治疗肾上腺功能不全症状,其中包括威胁生命的疾病,如阿狄森氏病(译注:一般指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过高且不公平的定价


  从2008年到2018年的近十年间,Accord-UK公司和其母公司Intas公司、Accord公司及其前母公司Allergan公司就因向NHS收取过高且不公平的药价而被罚款1.55亿英镑。2008年至2015年,氢化可的松片由Auden Mckenzie公司销售,Actavis UK公司(现称Accord-UK)于2015年接管了该业务,并对Auden Mckenzie公司在此之前的行为负责。


  CMA查明,相较于原品牌在2008年4月的药价,Auden Mckenzie公司和Actavis UK公司将10mg和20mg规格的氢化可的松片的价格提高了超过100倍。这意味着在采购10mg/包的氢化可的松片时,NHS支付的价格不得不从70便士(2008年4月)上涨到88英镑(2016年3月)。同一时期,对于20mg/包的同一药品,价格也从1.07英镑上涨至102.74英镑。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之后,该药品价格逐渐下降,但Actavis UK公司继续以高价出售,且价格高于竞争对手。


  这对于NHS而言,归根结底对于英国纳税人而言的影响是巨大的。在2008年4月之前,NHS每年在采购氢化可的松片上花费约50万英镑,到2016年,花费已经上升到超过8000万英镑。


  分割市场


  CMA还对Accord-UK公司及其前母公司Allergan进一步处以6600万英镑的罚款,理由是二者买通潜在竞争者使其不进入市场。


  Auden Mckenzie公司向Waymade和AMCo两家制药公司付款,要求这两家公司生产的氢化可的松片仿制药不得进入市场。作为退出市场的回报,Auden Mckenzie每月会向两家公司支付一笔费用—在相关协议期限内向AMCo支付2100万英镑,向Waymade支付180万英镑。在2015年接手氢化可的松片的销售后,Actavis UK公司继续向AMCo支付这笔费用。


  CMA根据两家公司在合谋垄断协议中的作用,已经对AMCo公司及其前母公司Cinven共罚款4300万英镑,对Waymade公司罚款250万英镑。这些违反竞争法的垄断协议分别实施了约4年时间,其中大部分时间里,Auden Mckenzie公司仍为该药物的唯一供应商,且药价几乎翻了一番,NHS不得不支付由49英镑/包上涨到88英镑/包的药品价格。相关公司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阻止了各家药企间的相互竞争,耗费了NHS本应节省的采购费用。


  CMA的处罚决定还意味着NHS可以选择就上述药企的反竞争行为寻求损害赔偿。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ma-finds-drug-companies-overcharged-nhs


  2.欧盟终止对两家机票经销商Amadeus和Sabre的反垄断调查


  当地时间2021年7月19日,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决定终止就两家订票系统服务商Amadeus和Sabre与航空公司及旅行社使用的协议的调查。该调查于2018年11月启动,欧委会担心Amadeus公司和Sabre公司与其他航空公司和旅行社签订的机票分销协议中的条款可能会违反欧盟的竞争规则,该等规则禁止公司之间达成阻止、限制或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竞争的协议(《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第101条)。该终止调查决定是欧委会基于对调查期间收集的所有证据的全面分析和谨慎评估而作出的,得出的结论是其所收集到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继续调查具有正当性。


  终止调查并不意味着案涉协议符合欧盟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欧委会将继续关注机票分销领域的市场发展,同时,欧委会正在审查规范航空公司、订票系统服务商与旅行社之间关系的条例(Regulation(EC)No 80/2009 on a Code of Conduct for computerised reservation systems)。同时,欧委会正在进行一项影响评估,旨在审查所有的政策选择及其潜在影响。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mex_21_3785


  3.欧盟成立半导体及工业云技术两个新联盟


  当地时间2021年7月19日,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迅速启动两个产业联盟:处理器和半导体技术联盟与欧洲工业数据、边缘计算与云联盟。这两个新联盟将推动下一代微型芯片和工业云/边缘计算技术的发展,并加强欧盟提供关键数字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能力。新联盟将企业、成员国代表、学术界、用户以及科研组织汇集到一起。


  处理器和半导体技术产业联盟


  包括处理器在内的微芯片是为现今所有电子设备和机器提供动力的关键技术。芯片是各类经济活动的基础,并决定其能源效率和安全水平。开发处理器和芯片的能力对当今最先进经济体的未来至关重要。成立处理器和半导体技术产业联盟将是欧盟在这一领域推进产业进步的关键性手段。


  该联盟将识别并解决整个行业目前的瓶颈、需求和依赖,确定技术蓝图,确保欧洲有能力设计和生产最先进的芯片,同时通过在2030年之前将其在全球半导体生产中的份额提高到20%来减少对芯片的全面战略依赖。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该联盟旨在形成生产下一代可信处理器和电子元件所需的设计和制造能力。最先进的半导体具有更高的性能,可大幅减少从电话到数据中心的能源使用。


  欧洲工业数据、边缘计算与云联盟


  正如《欧洲数据战略》中所强调的,目前所产生的数据量正在大大增加,预计很大一部分数据将会进行边缘计算处理(到2025年将达到80%,而现在只有20%),“边缘”是指更接近用户和数据产生的地方。这种数据处理方式的转变是欧盟加强自身云计算和边缘计算能力的一个重要机会,因此也构成欧盟的技术主权。该联盟需要开发和部署包括边缘计算在内的重要数据处理新技术,以摆脱完全集中的数据处理基础设施模式。


  该联盟将促进颠覆性的云计算和边缘技术的产生,这些技术具有高度安全性、节能性以及充分互操作性,取得所有领域云用户的信任。该联盟将服务于欧盟公民、企业和公共部门(包括出于军事和安全目的)处理高度敏感数据的特定需求,同时提高欧盟工业云和边缘技术上的竞争力。


  联盟将尊重以下主要原则和规范:


  在互操作性、可携带性/可逆性、开放性和透明度方面的最高标准;


  在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和数据主权方面的最高标准;


  在节能、可持续性方面的最高水平;


  顺应欧洲云计算的最佳实践,包括遵守相关标准、行为准则和认证制度。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1_3733


  4.澳大利亚加强对超高速宽带服务监管以促进市场竞争


  当地时间2021年7月19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宣布将超高速宽带访问服务声明(《服务声明》)延长至2026年7月28日。这项决定将使得零售商在已经享有部分访问澳大利亚国家宽带网络(NBN)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享有访问某些固定线路宽带网络的权利。重要的是,该决定促进了宽带服务供应市场的竞争。


  《服务声明》允许零售商与固定线路“超高速”网络互连,并获得传输服务,使得他们能够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服务。超高速网络是指任何固定线路接入通常能够达到25 Mbps或更高下载速度的网络,其运营商包括Telstra(澳大利亚电信,南布里斯班和Velocity Estates光纤网络)、TPG(澳大利亚德太电信)和Uniti Group(译注:澳大利亚光纤网络运营商)。


  大约有40万澳大利亚人通过非NBN网络连接到互联网。这些网络遍布全国各地,但在外围大都市地区更为普遍,特别是在新的住房开发区和公寓楼。在许多地区,非NBN网络能够提供互联网服务,而NBN网络却不能。


  该决定认为,这些固定线路网络可能是局部垄断,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运营商有动机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其利润最大化。故对这些网络的监管能够使零售商有更多机会进入宽带市场,并通过加强互联网供应商的竞争和选择使消费者受益。


  《服务声明》现将同样涵盖基本速度的宽带产品,使宽带零售商能够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购买选择。ACCC已经制定了临时价格和非价格条款和条件,并与目前的监管安排保持一致。
  (来源: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https://www.accc.gov.au/update/extended-regulation-of-non-nbn-superfast-broadband-will-increase-compet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