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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 | “双减意见”下,教培机构能裁员吗?能退租吗?
发布时间:2021-09-07作者:万学伟、冯子璇

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爆发式繁荣,教培机构曾经“遍地开花”,随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大家又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寒冬,面对“火烧眉毛”的学员挤兑、员工薪资和房租问题,我们应该如何渡过难关?想好放弃,准备转行的老板们能不能“一走了之”?想要继续在这个行业坚持的人能不能“盲目创新”?下面就一些热点问题逐一分析:


  发不起工资了,能否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一次性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之一。《双减意见》的实施属于“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还应当符合裁减人员的数量要求——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如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要按法定程序进行: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如果未按照法定程序,一旦出现劳动纠纷,用人单位通常会因裁员程序不合法而被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增加企业的裁员成本。


  用人单位除了满足上述实体、程序要求之外,还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要求,如优先留用原则、优先招用原则、禁止裁减人员等等。


  场地不再使用,房租如何退?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2021年8月8日发布的(中民协[2021]19号)行业意见书认为:校外培训机构外部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现有校外培训机构业务与前景带来战略性影响。众多校外培训机构因原来承租的办学场所与业务前景已无法匹配,需要紧急退租,并将租金用于退还学费、裁减员工补偿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前述房租问题可以适用该规定。


  因此,在《双减意见》印发前,校外培训机构如已签订合同承租房屋,用于开展学龄前儿童线上培训或学龄前儿童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培训的,可根据上述规定主张构成情势变更,并与出租方重新协商变更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也可以与出租方协商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不应将此视为违约,不应收取违约金,并应退还押金和所预付的部分租金。


  校外培训机构与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经营困难,如何良性退出?


  实践中很多机构一夜之间人去楼空,逃之夭夭,但其实企业完全可以直面困难,通过清算或破产程序良性退出。一方面全面清理企业债权债务,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和办理学员退费,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可能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清算程序有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破产程序有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这里主要介绍决议解散后的自行清算程序和债务人申请启动的破产清算程序。


  决议解散后的自行清算程序: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登记债权。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如果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则分配财产,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如果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申请启动的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全面接管企业财产,组织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坚持经营,如何防范刑事风险?


  随着国家监管越来越严格,决定继续经营的企业要选择合法合规的经营模式,不要盲目转型,否则容易引发刑事风险,下面举例介绍教培行业的高发、常见犯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成立要件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等四个特性。实践中教育培训机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鲜见,主要表现有:


  1.以投资办学需要资金为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向老师、家长、亲属及社会人员筹集资金。这种方式比较直接。


  2.还有一些借用合法经营形式的,该机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符合非法性特征),以“零元免费学”为诱饵,通过公共场所广告媒介、散发传单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符合公开性特征),吸引社会公众到办学校区(符合社会性特征),再承诺缴款后获赠学费,到期后返还本金,变相吸收资金(符合利诱性特征)。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被实际控制人用于对外投资和违规发放贷款。


  (二)合同诈骗罪


  很多机构关心“还能不能继续收费”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没有履行能力还继续收费,则有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风险。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教培机构构成此罪的典型模式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举例说明:某机构在未经审批、备案情况下,招揽不具备语言教师资质的外籍人员进行外语教学,采用“买一赠一”等明显低价促销手段吸引学生家长,并隐瞒机构不具备办学资质和雇佣的外籍授课人员不具备教师资质等真相,对外销售外语培训课程。诱骗学员、家长支付预付学费后将资金用于扩张门店的租金、装修费、雇佣授课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工资等日常经营。该机构办学之日起即处于亏损状态,后公司在明知其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仍安排销售人员展开疯狂营销,直至公司资金链彻底断裂。


  《双减意见》明确: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


  机构及教师的资质是认定“是否具有合同履行能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在《双减意见》要求从严审批机构,规范培训服务行为的情况下,各机构更应当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三)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要涉及招生人员或财务人员的自然人犯罪,如:利用负责招生的职务之便私开收据、收取学生费用后不向公司上交款项或少交款项,侵吞学生课时费。这就要求机构加强内控和人员管理。


  在目前严峻的形势下,企业更应加强了解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防范民事和刑事法律风险,在重大变革中“平稳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