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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似无望的4亿余元合同诈骗案和3亿余元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终获无罪宣判
发布时间:2021-09-13

  2021年7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从2012年10月10日黄某某和蒋某某被抓获归案,2017年5月两人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无罪判决,再到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后二审维持无罪判决,该案历时近九年之久,终于尘埃落定:被指控4.28亿余元合同诈骗和3.28亿余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被告,终获自由。


  本案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律师和邹佳铭律师共同为蒋某某辩护。


  该案中,两被告通过他们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作为购销合同的最终买方和卖方,与某国企甲公司作为中间交易方,签订多个钢材购销合同,形成了一个高买低卖的循环贸易圈。其中只有资金流转,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实际上是以货款的名义将资金转到两被告控制的公司,达到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真实目的,业内通称为“托盘”。上市的国企,有大量的闲置资金,还需要好看的业绩,通过购销形式的资金拆借就是风险小,又有稳定资金回报的“好生意”。在国内各地,早有类似的业务。


  当时在上海安徽等地,用这种钢材购销方式变相融资的做法盛行一时,但双方都没有想到,后来随着钢材市场行情的变化,拆借的资金还给银行后,银行违背了还旧贷新的承诺,不再发放新的贷款,使被告的公司陷入资金链断裂的状况,无力偿还甲公司资金。面对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甲公司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诈骗。该案中一共签订了46笔合同,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9.57亿余元。大部分资金都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被告人没有任何挥霍或隐匿资金的行为。后银行停止向两被告控制的公司发放新贷,造成甲公司实际损失4.28亿余元。同时,为配合购销合同,两被告控制的公司向甲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28亿余元。公诉机关据此指控两被告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侦查阶段和法庭调查期间,甲公司员工众口一词声称甲公司与被告单位就是购销关系,他们既不知道上下游公司是被告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也不知道该案是名为贸易实为融资,他们只是被骗支付了货款才造成甲公司的巨额损失。


  该案从运作方式到损失后果,再到证据情况,被告均处于十分不利境地。但经过二位辩护律师大量取证、深入分析和充分论证后,还原事实提出:该案属于在当时特定市场环境下盛行的特殊融资方式所导致的经济纠纷。二被告既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骗取财物的行为。而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目的只是为了配合虚假的购销合同,并没有骗取国家税款。


  因此,该案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也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该案一审阶段经历了两次开庭审理。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第二次开庭。一审判决无罪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开庭审理后,终审宣告无罪。


  历时九年,一波三折。这一方面得益于中央和最高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精神,两级法院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另一方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也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