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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186期 | 腾讯、阿里等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受到处罚
发布时间: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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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阿里等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处罚

2.日邮汽车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等3家物流企业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行政处罚222.9万元

3.原料药企业南京宁卫医药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没658万元

4.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没4044万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收购美特斯系统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6.2021年11月8日-11月1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7.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1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及解读

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及解读


  国外动态


       1.美国司法部起诉阻止美国糖业公司拟收购帝国糖业公司

2.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不禁止Meta拟收购Kustomer

 

国内动态


  1.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阿里等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处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腾讯、阿里等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samr.gov.cn/xw/zj/202111/t20211119_337049.html


  2.日邮汽车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等3家物流企业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行政处罚222.9万元


  2018年7月26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竞争函〔2018〕140号文件授权,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日邮汽车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邮中国”)、宁波蓝盾志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蓝盾”)、天门市三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门三邦”)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日邮中国与宁波蓝盾、天门三邦三家当事人均从事全国范围内的商品车运输业务,在中国商品车运输服务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一)当事人日邮中国与宁波蓝盾、天门三邦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行为。(略)。


  (二)当事人日邮中国主动报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情况。(略)。


  经核实,当事人日邮中国2017年度销售额为874607251.60元、当事人宁波蓝盾2017年度销售额为33411579.58元、当事人天门三邦2017年度销售额为14595156.46元。


  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材料,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日邮中国、宁波蓝盾和天门三邦在同时参加**汽车**标段**线路商品车运输标段电子竞标过程中,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信息沟通,并以停止报价的方式实施了固定价格行为,使当事人按照约定成功中标;当事人与宁波蓝盾还通过口头约定划分了相关商品车运输物流服务市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构成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日邮中国在**商品车公路运输服务(线路标段)项目竞标过程中,发起并推动了相关公司串通投标行为,在垄断协议的达成并实施中起到了牵头组织的作用;同时考虑当事人日邮中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知悉案情的情况下,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因违法行为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宁波蓝盾、和天门三邦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同时考虑违法行为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综上,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s://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11/t20211118_336968.html


  3.原料药企业南京宁卫医药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没658万元


  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南京宁卫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氯解磷定原料药、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6583708.25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11/t20211118_337006.html


  4.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没4044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于2019年1月对宜兴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举报,本机关于2019年1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启动调查。


  管道燃气行业属于具有普遍服务属性的公用事业领域,当事人拥有宜兴市管道天然气供应的独家经营权,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在宜兴市管道天然气供应市场上显然具有支配地位。根据宜兴市政府《市政府关于批准<政府支持港华燃气备忘录>的批复(宜政发〔2001〕286号)》(以下简称宜政发〔2001〕286号)规定,当事人获得宜兴市范围内一切燃气管网和设施的独家建设权,且从事燃气管网建设的其他任何公司无法获得宜兴市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批准。宜兴市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安装工程根据政府授权,由当事人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管道设施安装服务作为管道天然气供应市场的延伸,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紧密的依存关系,构成统一的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当事人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鉴于当事人对管道天然气相关市场范围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支配力等方面存在异议,为回应当事人意见,本案仍从界定相关市场开始,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进行专门的分析。


  当事人滥用其在管道天然气供应及管道设施安装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了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违法行为。在执法机构调查初期,当事人具有不予配合、拖延检查进展等情节。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当事人及时认识到违法行为及危害,能够较好地配合执法机构查清违法事实,且对其他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了自查,发现并整改了向非居民用户转嫁非用户专有管道安装费、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款支付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绑定并要求全额付款等不合理行为,并积极主动地采取整改、退费等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为了达到制止违法、以罚促改、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按照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本机关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585,780元,并处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34,856,440元,合计40,442,220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xzcf/202111/t20211118_337007.html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收购美特斯系统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诺斯)收购美特斯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斯)股权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承诺,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重点从限制性条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申报方2021年11月10日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见附件)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中国境内高端电液伺服材料测试设备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伊利诺斯、美特斯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继续履行与中国客户的所有涉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现有业务合同。


  (二)继续保持对中国客户的服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交货期、售后服务与支持(包括维修)、软件更新、技术规范和用户手册等方面不低于本次交易前所提供的服务水平。


  (三)没有正当理由,向中国客户销售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高于交易双方在生效日前24个月内,其在交易条款和交易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各自向其中国客户销售的相同型号和配置的相同商品和/或服务的平均价格。


  (四)除非有正当理由或遵循过往商业惯例,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拒绝、限制或延迟向中国客户供应相关商品或服务;2.对中国客户施加任何不合理的交易条件;3.降低向中国客户供应相关商品和/或服务的质量或技术水平;4.降低对中国客户在交货期、售后服务和支持(包括维修)、软件更新、技术规范和用户手册方面的服务水平。


  上述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伊利诺斯、美特斯于2021年11月10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对伊利诺斯、美特斯和集中后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限制性条件自生效日起5年后,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解除,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继续履行限制性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和集中后实体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ftjpz/202111/t20211118_336984.html


  6.2021年11月8日-11月1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1年11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11月8日-11月14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5件。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111/t20211118_336960.html


  7.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1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方源资本GP3公司收购中国食品饮料集团股权案
  (2)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与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3)安博凯直接投资基金JC第五有限合伙收购海昌海洋公园控股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
  (4)旭阳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8
  (5)上海远景科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红杉文德股权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6)国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7)黑石公司收购LBA Fund VI-MM Industrial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8)安徽交控资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设合伙企业案
  (9)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
  (10)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与乌干达国家石油公司等经营者收购东非原油管道有限公司股权案
  (11)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德泰泊车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index.html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及解读


  为了鼓励企业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引导企业建立和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管理意识,提升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于11月18日发布《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解读。


  一、《指引》的主要特点


  一是强调指导服务。《指引》坚持以服务和指导企业为目标,为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提供一般性指引,同时不对企业创设任何权利、义务。《指引》体系完整,内容全面,从总体要求、合规管理制度、合规风险重点、合规风险的管理和防范等方面为企业建立境外反垄断合规制度和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框架和基本要求,尤其是在合规风险重点部分,概述了多个司法辖区对垄断行为的认定、反垄断调查及应对、企业的合法权利、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等内容,既有共性总结,也强调不同要求,为企业了解境外反垄断合规基本要求和应对反垄断调查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参考。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市场监管总局在指导中国企业应对境外反垄断风险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法律意识不强、基础知识了解不多、保障措施不足等问题。为提高企业对境外反垄断合规要求的认识,更好保障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市场监管总局在《指引》中介绍了多个司法辖区常见的垄断行为及判断方法,便于企业获得相关基础知识。同时,尽管《指引》内容着重于对其他司法辖区制度和实践的归纳梳理,但在用语上尽量与我国反垄断法律规范相衔接,争取使内容完整清晰、易于中国企业理解。


  三是注重延续衔接。境外反垄断法律法规纷繁复杂,各司法辖区法律体系、用语以及合规要求等均存在一定不同,《指引》中关于境外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介绍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说明,同时在体系安排和用语上尽量便于中国企业理解和参考。企业应结合各司法辖区关于合规制度以及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尤其是相关司法辖区的特别要求,有针对性地建设反垄断合规体系和开展合规工作,同时建议企业在具体适用时查询相关司法辖区反垄断法律法规的最新版本。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共分为五章27条,体例及章节安排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保持基本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介绍指引的目的和依据、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意义、适用范围。


  (二)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机构、职责和合规承诺机制。


  (三)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重点。该部分是指引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内容: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涉及的主要行为以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的具体内容,境外反垄断调查方式,配合境外反垄断调查要求,企业在境外反垄断调查中的权利,境外反垄断诉讼,应对境外反垄断风险,可能适用的补救措施,反垄断法律责任等。


  (四)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管理。包括境外反垄断风险识别、反垄断风险评估,企业员工风险评级,境外反垄断合规报告、合规咨询、合规审核、合规培训等其他防范反垄断风险的具体措施。


  (五)附则。主要对指引的效力进行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gkml.samr.gov.cn/nsjg/xwxcs/202111/t20211118_336989.html


  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及解读


  一、指南主要特点


  《指南》着眼于我国原料药领域发展现状、市场竞争状况和经营行为特点,在深入总结《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执法经验基础上,制定形成符合现阶段反垄断实践要求的原料药领域监管规则。具体来说,《指南》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坚持立足国情。充分考虑我国原料药领域国情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分析和提炼总结,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下,对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二)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各方面反映突出的原料药领域多发垄断问题,明确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原则,逐一细化认定思路和执法考量因素,对分析路径给出具体清晰的指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三)充分把握规律。基于我国原料药领域商业模式复杂、经营行为多样、行业特点鲜明的实际情况,注重把握行业自身规律和特点,科学构建反垄断监管规则,为市场主体立规矩,划清法律红线。


  (四)注重兼收并蓄。既注重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又注重加强十余年来反垄断执法实践经验总结,通过广泛听取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市场主体、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着力构建高水平竞争规则,支持和规范我国原料药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指南》共六章29条,与《反垄断法》的结构紧密衔接,针对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的原料药领域垄断问题,明确反垄断监管的基本原则、思路和方法,细化垄断行为认定标准,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一是明确指南的目的和依据,并界定相关基础概念。二是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原料药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应当坚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持续强化法律威慑的监管原则。三是考虑到原料药领域产业链覆盖广、业务类型多的特点,对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思路进行详细阐释。


  (二)垄断协议。一是分析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的基本思路,明确垄断协议的形式,并针对其他协同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解释。二是结合原料药领域特点,列举了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的常见方式以及执法考量因素,明确原料药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实施地域限制或者客户限制,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行为,阐述了纵向垄断协议的竞争损害效果。三是对经营者实施协同行为的分析思路进行了细化。四是明确了轴辐协议的具体形式,提出了适用《反垄断法》的分析思路。五是对豁免和宽大制度做了说明,并对规范行业协会行为进行了规定。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是结合原料药领域特点,阐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执法的基本思路,明确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的实际产能和产量、经营者控制原料药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交易相对人的依赖程度、现实和潜在交易相对人的数量、交易相对人的制衡能力、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等,并明确市场份额计算方法。二是重点细化常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有针对性地回应垄断涨价、控销断供、要求回购制剂等原料药领域常见的垄断行为,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合规指引。三是结合原料药领域经营特点和执法实践,阐明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思路和考虑因素。


  (四)经营者集中。一是针对部分原料药品种市场规模相对较小,经营者年度营业额可能没有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申报标准,但证据表明经营者实施的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明确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二是对符合上述情形的经营者集中,鼓励原料药领域经营者在实施集中前尽早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商谈。


  (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南》主要细化原料药领域涉及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招标投标限制、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限制、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对涉及原料药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指南》的制定和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监管制度规则,有利于增强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执法的可预期性和透明度。同时,也有利于原料药领域经营者明确行为界限,依法加强合规自律,降低违法风险。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强化原料药领域反垄断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广大消费者利益。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gkml.samr.gov.cn/nsjg/xwxcs/202111/t20211118_336988.html


国外动态


  1.美国司法部起诉阻止美国糖业公司拟收购帝国糖业公司


  当地时间2021年11月23日,美国司法部提起民事反垄断诉讼,以阻止美国糖业公司(United States Sugar Corporation,“美国糖业”)收购其竞争对手帝国糖业公司(Imperial Sugar Company,“帝国糖业”)。向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提起的诉讼称,该交易将使东南部的绝大多数精制糖销售处于两家生产商的控制中。因此,美国企业和消费者将为精制糖支付更多费用,这是许多食品和饮料的重要原料。


  根据司法部的诉状,美国糖业在佛罗里达州经营着一家大型的糖精炼厂,并通过美国糖业和其他三个精制糖生产商共同持有的营销合作社联合糖业公司(United Sugars Corporation,“联合糖业”)销售其所有精制糖。帝国糖业在佐治亚州经营自己的糖精炼厂,并将其精制糖直接出售给客户。American Sugar Refining公司以“Domino”品牌而广为人知,它是另一家在美国东南部供应大量精制糖的生产商。诉状还称,联合糖业和帝国糖业在向东南部从密西西比州到特拉华州的客户供应精制糖方面具有正面竞争关系。这种竞争为该地区的客户带来了更低的价格、更优质的产品和更可靠的服务。


  如果允许美国糖业收购帝国糖业,帝国糖业的生产将并入联合糖业营销合作社,在该地区仅留有两个重要的糖生产商。正如诉状中所称,由于运输成本占客户为精制糖支付的总价的很大一部分,距离最近的糖生产商往往是客户最具竞争力的选择。诉状称,美国糖业拟收购帝国糖业将进一步巩固已经集中的精制糖市场。如果交易被允许进行,联合糖业和Domino将控制该地区绝大多数的精制糖销售,从而增加他们相互协调和避免积极竞争的可能性。


  (来源:美国司法部)
  https://www.justice.gov/opa/pr/justice-department-sues-block-us-sugar-s-proposed-acquisition-imperial-sugar


  2.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不禁止Meta拟收购Kustomer


  Kustomer是一家位于美国的小型客户关系管理软件即服务提供商,专注于与客户的业务互动。它的一些服务包括通过企业使用的渠道整理客户互动。


  Meta是一家科技公司(前身为Facebook Inc.),其大部分收入来自其数字平台Facebook和Instagram上的广告和相关服务。Meta还提供三种消息服务,Facebook Messenger、WhatsApp和Instagram,企业可以使用这些渠道与消费者进行交流。Meta还提供将消费者引导至这些服务的广告销售(例如通过点击消息广告)。


  在调查该交易期间,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从一些市场参与者那里了解到,访问Meta的消息服务是一些客户关系管理提供商的重要来源,尤其是那些为中型企业提供服务的提供商。


  但是根据调查期间收集的信息,ACCC认为此次收购不太可能对澳大利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可能导致澳大利亚任何市场的竞争大幅减少。


  ACCC指出,此次收购还需要接受其他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的审查,包括美国、欧盟和英国。


  (来源: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accc-will-not-oppose-metas-proposed-acquisition-of-kusto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