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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195期 | 欧盟委员会附条件批准Prince收购Ferro的交易
发布时间:2022-01-28

目录


  国内动态


  1.2022年1月10日-1月16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2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就《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环球晶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世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国际动态


  1. 欧盟委员会附条件批准Prince收购Ferro的交易
  2. 澳大利亚:ACCC就Employsure Google广告案被罚款100万澳元提起上诉


国内动态


  1. 2022年1月10日-1月16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2年1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2年1月10日-1月16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13件。

 

2022110-116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序号

案件名称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审结时间

1

Stanmore资源有限公司收购必和必拓三井煤炭私人有限公司股权案

Stanmore资源有限公司,必和必拓三井煤炭私人有限公司

2022110

2

法国电力集团和内布拉斯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法国电力集团,内布拉斯电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日株式会社,九电国际欧洲有限公司

2022110

3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2022111

4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2022111

5

瑞科Laminate私人有限公司与首金浩创(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崧贤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案

瑞科Laminate私人有限公司,首金浩创(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2111

6

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收购森信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森信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2111

7

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与箱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箱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022112

8

Tawreed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合同取得WCX AHT私人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控制权案

Tawreed投资有限公司,Transurban公司,CPP InvestmentsAustralianSuper公司

2022112

9

高盛集团公司与Westman Living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高盛集团公司,Westman Living有限责任公司

2022112

10

埃尼公司收购多格滩海上风电场项目3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案

南苏格兰电力可再生能源海上风电场控股有限公司,Equinor新能源有限公司,多格滩海上风电场项目3控股有限公司

2022114

11

不二制油集团控股株式会社与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新设合营企业案

不二制油集团控股株式会社,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

2022114

12

贝恩资本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与H&F Corporate Investors X有限公司收购athenahealth集团公司股权案

贝恩资本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H&F Corporate Investors X有限公司,athenahealth集团公司

2022114

13

纽克雷斯特矿业公司收购普瑞提姆资源有限公司股权案

纽克雷斯特矿业公司,普瑞提姆资源有限公司

2022114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s://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201/t20220120_339259.html


  2.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2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1)加拿大公共部门养老金投资委员会与欧瑞泽欧洲股份公司收购FST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2)SCSK株式会社与日本电气株式会社新设合营企业案
  (3)能源城市发展公司与和记港口投资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4)Gaura有限公司与海昌国际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收购金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5)福特汽车公司与SK On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6)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贵州雅友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案
  (7)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界首市南都华宇电源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8)嘉兴建信宸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北京金融街泽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案
  (9)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国能太仓发电有限公司股权案
  (10)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港电力有限公司等经营者收购天津远海金风智港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案
  (11)重机株式会社与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新设合营企业案
  (12)阿彻丹尼尔斯米德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克莱德投资私人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s://www.samr.gov.cn/fldj/ajgs/jzjyajgs/index.html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有利于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近年来,我国内外贸一体化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调控体系不够完善,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不够强,内外贸融合发展不够顺畅等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改革创新驱动、产品对标驱动、渠道对接驱动、主体引领驱动、数字赋能驱动、服务优化驱动,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高水平衔接,降低企业市场转换的制度成本,提高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促进内贸和外贸、进口和出口协调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水平开放和更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提升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激发内生发展动力。


  坚持改革开放、规则衔接。加快制度型开放,推动制度和模式创新,循序渐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不断破除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面临的制度障碍,促进制度规则衔接,优化内外贸融合发展环境。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强化对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制度体系、工作体系和评价体系,全面协调持续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衔接更加有效,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内外联通网络更加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更加健全,实现内外贸高效运行、融合发展。


  二、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体系


  (四)健全法律法规。推动健全有利于内外贸一体化的法律法规体系,梳理并推动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创新和产品内销的积极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监管体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内外贸监管规则衔接,推进内外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优化内外贸营商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纠正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内外贸资源要素顺畅流动、优化配置。(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海关国际合作,与贸易伙伴加强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口岸监管、产品合规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交换,推动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积极稳妥推进商品检验第三方结果采信,提升通关、资金结算、纳税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规则对接。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与更多贸易伙伴商签自由贸易协定。加强国内市场规则与国际通行贸易规则对接,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更好联通国内国际市场,促进企业拓展内外贸业务。(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标准认证衔接。积极开展国内国际标准转化,补齐国内标准短板,提高标准技术水平,持续提升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与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框架下深化国际合作,促进合格评定机构、政府间合格评定结果国际互认水平不断提升。简化出口转内销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提升内外贸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统一林草可持续经营认证标准,对接国际森林认证标准,增加优质内外贸林草产品供给。(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同线同标同质。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加快提质升级,优化供需结构。鼓励企业对其产品作出满足“三同”要求的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三同”要求进行质量评价。建设“三同”公共服务平台,强化服务企业功能。加强“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宣传推广,提高消费者认知度。(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


  (九)支持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完善全球服务网络。支持跨国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培育一批国内国际市场协同互促、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优质贸易企业,引导带动更多企业走一体化经营道路。对标国际先进农产品种植和生产标准,建设一批优质农产品种植和生产基地,培育一批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企业。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力度,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加快自主品牌培育。(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模式。推动内外贸数字化发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线上线下融合,促进产销衔接、供需匹配,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内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反向定制(C2M)、智能工厂等创新发展,增强企业柔性生产和市场需求适配能力,促进内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完善功能,更好对接国内国际市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范健康发展,丰富产品供给。复制推广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验,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商务部牵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邮政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推广“外语+职业技能”等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进相关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培养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和市场环境的专业人才,进一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企业提高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提供人才和技能支撑。(教育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内外贸融合发展


  (十二)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和产业集聚区作用,积极探索内外贸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举措,促进内外贸体制机制对接和一体化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便利化水平,吸引地方特色产业集聚,带动更多市场主体拓展外贸业务。促进重点商品交易市场与国外营销网络互联互通,培育一批运营模式与国际接轨的国内商品交易市场,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或国际商品集散中心。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平台,增进国内外市场交流。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示范引领作用。(商务部牵头,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搭建出口转内销平台,支持国内商贸企业与外贸企业开展订单直采,引导外贸企业精准对接国内市场消费需求,多渠道拓展内销市场。(商务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内外联通物流网络。加强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提升国际海运竞争力,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引导外贸企业、跨境电商、物流企业加强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加快布局海外仓、配送中心等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提高物流运作和资产利用效率。优化城市物流配送网络,补齐城市配送“最后一公里”短板。持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县域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协同共享,畅通区域间、城乡间流通网络,降低内外贸商品流通成本,促进高效通达国内国际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在符合多双边经贸协定规则前提下,加大对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支持力度。统筹用好现有财政支持政策,推动内外贸融合创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内外贸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托内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金融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覆盖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全面梳理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的问题清单和需求清单,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衔接,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评价体系,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商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及试点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内外贸一体化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作用,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商务部牵头建立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部际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动取得实效。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1/19/content_5669289.htm


  4.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就《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就文件出台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


  平台经济是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推动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实施发展数字经济和大数据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数字经济发展,顺应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大势,平台企业迅速发展壮大,推动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平台经济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有的偏重模式创新,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等等。


  总的来看,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作用是积极的,针对存在的问题,关键是要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鼓励创新、促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9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部署,落实中央财经委第九次会议精神,联合研究起草了《意见》,重点是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构建有活力、有创新力的制度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问:请问《意见》的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决策部署,《意见》聚焦平台经济领域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重点把握了以下3点。


  一是突出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意见》坚持系统思维,围绕营造创新发展环境,从发展和规范两方面作出部署。一方面,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着重完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促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支持和引导平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夯实底层技术根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扶持中小企业创新,挖掘市场潜力,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突出加强和改进监管。《意见》从完善规则制度、明确监管重点、提升监管能力等方面入手,推动完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在完善规则制度方面,重点是围绕反垄断、不正当竞争、平台价格行为等社会关切问题,出台意见或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信息公示、公平竞争监管、协同治理等制度规范。在明确监管重点方面,重点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金融等方面,改进提升监管技术手段,补齐监管漏洞。在提升监管能力方面,提出加强数字化监管支撑,加强和改进信用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平台等多方力量的作用。


  三是突出推动平台经济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服务。《意见》着重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发展方向,推动补齐平台经济发展短板弱项。在开放方面,重点是引导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推动构建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促进平台经济参与各方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在创新方面,重点是引导平台企业在“硬科技”创新上增加投入,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在模式创新上聚焦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服务中小微企业。在赋能方面,重点是引导平台企业在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扩大内需等方面创造更大价值。


  问:请问下一步准备如何抓好《意见》贯彻落实?


  答: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各部门加强协同,与地方积极联动,主要从以下3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平台经济发展规律研究,开展对平台经济领域重大问题的协同研判,强化监管行动的统筹协调,充分保障平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二是强化政策保障。从资本、人才等方面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引导各类投资机构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引导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加强数字化人才培养。


  三是开展试点探索。依托各类试验探索平台,不断探索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监管模式,构建与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www.ndrc.gov.cn/xxgk/jd/jd/202201/t20220119_1312325.html?code=&state=123


  5.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环球晶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世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环球晶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晶圆)收购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创)股权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20年1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21年3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21年4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21年7月27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2021年9月24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前,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市场监管总局同意。2021年9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阶段,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境内8英寸区熔晶圆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及下游客户意见,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环球晶圆于2011年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成立,2015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最终控制人为中美矽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晶圆制造、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等相关业务。


  被收购方:世创于1996年在德国注册成立,2015年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权分散,无最终控制人,主要从事晶圆制造相关业务。


  2020年12月9日,交易各方签署协议。集中完成后,环球晶圆单独控制世创。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环球晶圆和世创均从事晶圆制造业务,双方存在横向重叠。根据晶圆尺寸不同,业内普遍将晶圆分为6英寸及以下、8英寸和12英寸。同时,根据制造工艺不同,8英寸晶圆可进一步细分为直拉晶圆和区熔晶圆。


  晶圆是表面平坦,厚度约为1毫米的硅晶片,其原材料为从石英和沙中提取出的硅元素。晶圆是制造芯片等半导体产品的基础材料,处于整个半导体产业链上游。从需求替代看,晶圆主要用于生产半导体集成电路和分立器件,目前尚无其他产品能够替代。从供给替代看,晶圆生产需首先制造圆柱形硅块,并通过一系列工序将其切割成薄片,具体流程包括晶体成型、削磨、金属丝切割、磨边、磨制、清洁、刻蚀、抛光和外延附生等。其生产工艺具有较高技术含量,需要运用外延、抛光和刻蚀等专用设备。


  根据尺寸不同,晶圆可分为6英寸及以下晶圆、8英寸晶圆和12英寸晶圆。6英寸及以下晶圆直径通常小于150mm,8英寸晶圆直径为200mm,12英寸晶圆直径为300mm。从需求替代看,8英寸晶圆为目前半导体制造企业使用的主流产品,12英寸晶圆技术较为先进,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6英寸及以下晶圆单位成本相对较高,市场需求和产量正逐步减少,三者应用领域不同,相互间缺乏替代性。从供给替代看,三者需要使用不同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相互间转产难度较高。


  根据制造工艺不同,8英寸晶圆可进一步细分为8英寸直拉晶圆和8英寸区熔晶圆。直拉法是通过直筒型热系统,将多晶硅在石英坩埚中融化后将籽晶插入溶体表面,并缓慢向上提升,经过引晶、放大、转肩和生长等流程后,形成单晶硅。区熔法是利用热能在棒料一端形成熔区后,熔接单晶籽晶,并调节温度使熔区缓慢向另一端移动,形成整根单晶硅。从需求替代看,8英寸直拉晶圆主要用于制造晶体管和二极管,8英寸区熔晶圆主要用于制造功率半导体器件,其拥有较好的耐电压和电流性能,二者相互间缺乏替代性。从供给替代看,直拉法和区熔法运用的晶圆生长原理不同,需要使用不同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企业转产难度较大。


  综上,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6英寸及以下晶圆、8英寸直拉晶圆、8英寸区熔晶圆和12英寸晶圆。


  (二)相关地域市场。


  本案所涉相关商品均在全球范围内供应和采购,供应商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竞争,产品在不同国家不存在明显价格差异,且产品运费占最终售价比例较低,不存在显著跨境贸易壁垒。因此,上述商品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同时考察中国境内市场的情况。


  四、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企业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境内8英寸区熔晶圆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交易进一步提高了集中后实体在全球和中国境内8英寸区熔晶圆市场控制力。


  2020年,在全球8英寸区熔晶圆市场,环球晶圆和世创市场份额合计为55%—60%;在中国境内8英寸区熔晶圆市场,环球晶圆和世创市场份额合计为30%—35%。集中后实体在全球和中国境内市场份额分别排名第1和第2,对相关市场的控制力显著增强。同时,双方在区熔工艺领域掌握较多专利和技术诀窍。交易将整合双方在硅片平坦度、金属离子控制和应力控制等领域专利和独有的技术诀窍,进一步巩固其市场控制力。目前市场上的主要竞争者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胜高株式会社等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二)交易进一步提高了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全球和中国境内8英寸区熔晶圆市场集中度较高,集中前,排名前5位竞争者合计市场份额(CR5)超过90%,全球市场赫芬达尔指数(以下简称HHI指数)约为3296,中国境内市场HHI指数约为3127。集中后,全球市场上主要竞争者数量由5家减少为4家,HHI指数增至约4019,增量723;中国境内市场上主要竞争者数量由4家减少为3家,HHI指数增至约3323,增量196。交易使得全球和中国境内8英寸区熔晶圆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三)交易可能增强相关市场竞争者协调价格的动机和能力。


  8英寸区熔晶圆工艺成熟,价格相对透明,客户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采购。交易完成后,市场集中度显著提高。在主要竞争者数量减少的情况下,竞争者间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进行沟通协调的成本降低。经营者也更容易通过中标结果,推测其他竞争者的定价策略。同时,晶圆处于产业链上游,产品种类单一,属于刚性需求,需求价格弹性相对较低,协调价格行为获利空间较大,背离协调的行为更易被发现和受到约束。交易完成后,竞争者之间协调价格的动机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四)市场进入壁垒高,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


  晶圆制造具有明显的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特征,客户对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要求极高。新进入者往往同时面临专利许可、资金等障碍。同时,晶圆制造领域研发难度很高,新进入者需要较长的建设周期和试产周期保证设备的良品率,并获得客户认可,短期内市场上难以出现新的竞争者对集中后实体形成有效竞争约束。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承诺,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重点从限制性条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申报方于2022年1月18日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见附件)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8英寸区熔晶圆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剥离环球晶圆的区熔晶圆业务,即丹麦Topsil GlobalWafers A/S(拓谱公司)的区熔法晶圆业务,包括该公司所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有协议、租约、承诺和客户订单;所有客户、信贷及其他记录等维持该业务运营、确保该业务存续性和竞争性所必需的全部资产及人员。


  (二)自审查决定生效日起6个月内完成剥离,如到期无法完成,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上述时限可延长3个月;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剥离,应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委托剥离受托人寻找合适的剥离买方并完成剥离。


  (三)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继续向中国境内客户供应各类晶圆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不得就价格、质量、数量和交货期、售后服务等交易条件对中国境内客户实施差别待遇。


  (四)合同期满后,如果中国境内客户希望续签合同,集中后实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且续签条件不得低于原合同。


  (五)对相关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持续培训,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承诺方案的落实。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环球晶圆于2022年1月18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对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自生效日起5年后,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解除行为性条件的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解除,集中后实体应继续履行限制性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如未履行或违反上述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https://www.samr.gov.cn/fldj/tzgg/ftjpz/202201/t20220121_339322.html


国际动态


  1. 欧盟委员会附条件批准Prince收购Ferro的交易


  当地时间2022年1月25日,欧盟委员会(下称“EUC”或“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根据欧盟并购制度,欧盟委员会已批准Prince(下称“Prince”)对Ferro(下称“Ferro”)的拟议收购,这两家公司均活跃于矿物化学品和工业添加剂及产品的制造领域。批准的条件是完全遵守Prince做出的承诺。


  Prince和Ferro都是欧洲经济区(下称“EEA”)搪瓷涂料和玻璃涂料的制造商和供应商。


  搪瓷涂料可用于器具、热水器、卫生洁具和炊具的表面涂层。玻璃涂料可用于实现汽车玻璃、平板玻璃和容器玻璃等各种应用技术的功能和美学目的。


  委员会的调查


  委员会调查了有关拟议收购将明显减少EEA内搪瓷涂料和玻璃涂料的制造和供应方面的竞争水平的担忧。尤其是合并后的实体将成为EEA最大的此类产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


  市场调查显示,该交易将减少市场上供应商的数量,使客户选择不足。


  因此,委员会认为,该交易会在以下方面引起竞争担忧:EEA搪瓷涂料的制造和供应市场;整个EEA的玻璃涂料制造和供应市场,以及每个已确定的合理细分市场。例如:汽车玻璃、平板玻璃和容器玻璃。


  建议补救的措施


  为了减轻这些担忧并保持市场竞争,Prince做出以下承诺:


  1.剥离Prince在欧洲的搪瓷和玻璃涂料业务,包括在比利时布鲁日和意大利坎比亚古的制造设施,所有供应给EEA的Prince搪瓷涂料和玻璃涂料(除前道着色剂浓缩物外)都在这些工厂生产。


  2.将其位于英国芬顿的前道着色剂浓缩物生产装置转移到其位于布鲁日的生产工厂。


  这些承诺完全消除了Prince和Ferro在委员会已确定竞争问题的市场中的活动之间存在的重叠。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经承诺修改的交易将不再引起竞争问题。该决定以完全遵守承诺为条件。


  (来源:欧盟委员会)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2_575


  2. 澳大利亚:ACCC就Employsure Google广告案被罚款100万澳元提起上诉


  当地时间2022年1月17日,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下称“ACCC”)发布公告称,ACCC已就联邦法院对Employsure公司的100万澳元罚款提起上诉,理由是该公司于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发布的Google广告做出了误导性陈述,称其隶属于政府机构。


  Employsure发布了六个具有误导性的Google广告,这些广告出现在诸如“公平工作申诉专员”、“公平工作委员会”等类似术语的搜索结果中,以及Google广告的标题例如为“公平工作申诉专员帮助-免费24/7雇主建议”等。


  ACCC称,ACCC担心Employsure的Google广告可能在两年内误导了数千家澳大利亚企业,使他们认为自己正在与政府机构或政府下属机构打交道,从而联系Employsure。任何试图将企业与政府机构混为一谈的行为都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和消费者保护法》。


  ACCC认为,法院应当对Employsure处以500万澳元的罚款,其以100万澳元的罚款明显过低为由对罚款判决提出上诉。


  ACCC称,考虑到Employsure的行为性质和规模,ACCC认为更严厉的处罚是必要且适当的,以便能够充分阻止互联网广告商误导消费者。


  (来源: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
  https://www.accc.gov.au/media-release/accc-appeals-1-million-penalty-in-employsure-google-ads-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