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700-3900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700-3900

民间借贷合同因构成诈骗罪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牛星丽、王青楠律师为担保人挽回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2-02-18

焦点索引:


  借款合同中如一方主体构成刑事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此时对于民事行为的评价应当予以综合考虑,如犯罪嫌疑人签订的民事借款合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应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日李某(借款人)与杨某(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李某提供房屋担保、赵某(本案委托人)提供一般保证。后杨某发现李某提供抵押的房产已于2011年出售,借款时提供的房本为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2019年李某经刑事审判,被判处诈骗罪并责令其退赔,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杨某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为可撤销合同,且原告以诉讼方式放弃撤销权,继而认定合同有效。审理后判决驳回杨某对李某的起诉、判决赵某承担保证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方案: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京都所牛星丽、王青楠律师提起上诉,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的效力虽不必然受到合同主体涉及刑事犯罪的影响而归于无效,但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为无效合同,作为附属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故委托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认定合同有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


  在提起上诉与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提出: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结合本案,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杨某款项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构成诈骗罪,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依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另《九民纪要》第三十条明确,对于合同是否因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要进行法益衡量,考察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违法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可能构成刑罚处罚,应当认为合同是无效的。三、本案李某已经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犯诈骗罪,对于涉案款项不得既定性为“赃款”又定性为“借款”。李某对涉案款项属骗取行为,借款关系并不存在,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杨某做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通过刑事追赃的程序予以救济,其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以上述原因归为无效,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委托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终审改判: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我方主张借款合同因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而无效的观点,支持了我方部分上诉请求,认为“赵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应予纠正”。法院在判决书中释明:“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上诉人赵某作为担保人对李某提供房本真伪没有辨别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李某不能偿还金额部分的三分之一。”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令委托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判项,代理律师成功为委托人减损经济损失。


  案件意义:


  本案在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的实务案件中,做了进一步的探索与辩证。对于办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减损了在主合同无效导致附属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中,“担保人”的民事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京都律师在代理此类复杂、有理论争议的案件时,具有的专业素养与执业能力。


  与此同时,也提请读者注意:如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请尽审慎义务,以避免出现本案委托人未审查借款人提供房本真伪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情形、或存在类似过错行为,导致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时,担保人需承担、履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