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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236期 | 监督提升反垄断监管执法效能
发布时间: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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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动态


  1.监督提升反垄断监管执法效能
  2.首届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成功举办
  3.山东发布国内首个省级反垄断行政执法司法衔接协作意见
  4.着力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效,广州探索公平竞争集中审查新模式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6.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7.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试点单位公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国际动态


  1.德国:Meta(Facebook)回应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担忧——VR头显现在可以在没有Facebook帐户的情况下使用
  2.英国:CMA对云游戏及移动浏览器展开市场调查


国内动态


  1.监督提升反垄断监管执法效能


  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一周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突出政治引领,立足监督职责,通过深入调研、沟通提醒、督促建议等方式,跟进监督反垄断监管执法相关工作,坚持精准发现和解决问题,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监督护航反垄断工作迈上新台阶。


  反垄断是构建公平竞争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据了解,一年来国家反垄断局共查处垄断案件190件,罚没金额6.5亿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61件,执法效能不断提升,促进市场竞争环境稳步向好。


  “反垄断工作政治性强、敏感度高。一年来,我们认真分析反垄断工作新形势和队伍构成新特点,加强与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以及国家反垄断局主要负责同志沟通提醒,督促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深化新时代反垄断工作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通过完善“双台账”机制和开展定期会商,该纪检监察组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国家反垄断局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跟进监督国家反垄断局重要反垄断执法活动,深入分析反垄断业务链条特点,研究形成4件专题报告,及时向总局党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出工作建议,推动做好反垄断监管执法权力的分解和制约。与此同时,注重督促提升反垄断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完成《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修订,制订《国家反垄断局工作规则》和包含42项工作制度的《国家反垄断局制度汇编》,形成更加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围绕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与国家反垄断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等开展经常性谈话,提醒督促加强作风建设、严格遵守纪律规矩。在选人用人方面,要求严防“带病上岗”“带病提拔”,一年来共回复国家反垄断局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党支部委员候选等方面廉政意见58人次,强化综合分析判断,提出否定性意见2人次。


  国家反垄断局是在原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的基础上组建而成。针对新组建单位特点,该纪检监察组还推动国家反垄断局制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年度工作计划,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以及向总局党组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进一步细化公务员离职后限制从业清单管理,把国家反垄断局曾经的执法和监管对象全部列入限制从业市场主体,督促切实完善廉政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我们将持续强化日常监督、用好制度机制,督促国家反垄断局履职尽责,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该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说。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https://www.ccdi.gov.cn/yaowenn/202211/t20221124_232837.html


  2.首届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成功举办


  为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2年11月14—1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了首届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以下简称竞争周)活动。


  首届竞争周以“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为主题,采取中央地方同步开展、线上线下一体推进的方式,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倡导活动100项;其中,国家层面有关部门和单位活动30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活动70项。竞争周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委员会办公室成功举办了第九届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国际论坛、金砖国家反垄断政策协调委员会会议、企业家圆桌会议、全国商业秘密保护百家企业圆桌会议等一系列重要主场活动,突出宣传重点,强化引领和示范效应,取得明显成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使用统一的竞争周标识和宣传海报,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活动方式和宣传载体,以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多平台集中发布公平竞争公益广告和各类普法宣传视频,面向行政机关、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举办专题培训、政策解答、知识竞赛、交流座谈等活动数百场,多维度、全方位宣传公平竞争政策,强化公平竞争理念,促进公平竞争合规。很多活动受到网民高度关注,仅知识竞赛参与人员就达50多万人次,竞争周主题海报、公益广告和宣传视频曝光量均超过1100万人次。通过全社会参与、全平台全场景覆盖,对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强化公平竞争和合规经营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推动我国公平竞争合规更加自觉高效、公平竞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公平竞争文化更加蔚然成风,有力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xw/zj/202211/t20221123_351868.html


  3.山东发布国内首个省级反垄断行政执法司法衔接协作意见


  本报讯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反垄断法的宣贯要求,11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协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健全反垄断执法与司法衔接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据了解,《意见》是国内首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省级法院、省级检察院对垄断案件审判、公益诉讼检察和行政执法衔接协作的实施意见。对三部门在反垄断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和法律适用、违法企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度和量化标准、相关重点领域协作配合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意见》还建立对涉及多方处理案件线索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信息研判机制。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等三部门将以《意见》出台为契机,构建协同联动、高效有力的反垄断工作新格局,加强涉及民生保障重点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强化反垄断执法和司法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http://www.cmrnn.com.cn/content/2022-11/24/content_223788.html


  4.着力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效,广州探索公平竞争集中审查新模式


  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今年11月14日至18日,首届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开展,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统筹联动,努力开创集中审查试点的新格局新成效,推动广州在更高水平实施竞争政策,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广州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提供有力支持。


  提档升级:市、区联席会议202个成员单位全覆盖建立内部审查机制


  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深化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纵深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今年4月,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将市公平竞争审查部门间工作联席会议升格为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并由分管市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调整、增加联席会议成员,进一步提升联席会议的层次和统筹协调能力,推动广州公平竞争审查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为严格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审查质效,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多维度统筹指导开展工作。


  在制度规范化上,广州不断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市、区联席会议202个成员单位全覆盖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建立健全会审制度、人才库管理办法等制度,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依托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构建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机制,广州对各区和市有关部门2021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评分,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的区以及市直部门予以扣分,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指导政策制定机关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推动流程标准化。


  不断健全审查工作机制,广州相继出台《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人才库管理办法》《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办法(暂行)》等,形成全方位配套制度,实行全流程规范管理。


  创新试点:发挥智库力量探索公平竞争集中审查“广州模式”


  2021年8月,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支持广州推动“四个出新出彩”实现老城市新活力的行动方案》,将广州和深圳列为全省公平竞争集中审查试点城市。


  今年4月,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广州市公平竞争集中审查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全国首创借助专家智慧,试点集中审查。通过聘请华南理工大学专家团队进行集中评估,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性。


  《方案》明确,将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拟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纳入集中审查对象,在制定机关自我审查的基础上,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集中审查,“多把一次关”,全市性政策措施的审查标准更加统一。


  在此基础上,研究草拟《广州市公平竞争集中审查办法(暂行)》,进一步明确细化送审程序、审查期限等规定,对竞争政策文件审查实施全流程规范。


  协调联动形成部门工作合力,以制度规范确保工作成效,广州推动试点工作走深走实。试点工作启动至今,市场监管局已对58份涉及民生、新能源等重要领域的全市性政策措施出具集中审查意见,有力促进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协同发展。


  聚焦教育、医疗卫生、工程建筑、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保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业和领域,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方案》,部署各区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排查、指导整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公平竞争集中抽查,广州对全市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进行集中抽查评估,梳理总结今年重点领域抽查工作经验,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广州模式”。


  数据显示,广州组织开展全市重点部门重点领域“一事一议”政策文件公平竞争专项抽查工作,抽查500份,发现4份问题文件并要求责任单位整改。


  “把脉问诊”:聘请专家上门指导服务全面提升广州公平竞争审查水平


  今年11月,一系列生动形象的漫画海报亮相全市26个公交候车亭,吸引市民目光,这正是市场监管部门以此为载体,开展的公平竞争审查公益普法宣传。


  公益宣传、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会及公平竞争集中审查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交流会……为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审查重要性的认识,广州加大对公平竞争审查普法宣传力度,同时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重视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


  “把脉问诊”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水平,广州举办公平竞争审查专家指导会。在今年10月中旬至11月举办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咨询指导会,采取“送专家咨询上门”的方式,前往区现场为各区政府部门“把脉问诊”,切实提高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全面提升广州公平竞争审查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纵深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作用,持续推进公平竞争集中审查试点,实现政策措施抽查工作常态化,推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广州将结合“法治广州”等专项考评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大力倡导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加强面向企业的合规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普法宣传,加大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审查质效,多方位宣传《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cjgj.gz.gov.cn/zwdt/gzdt/content/post_8675147.html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国家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平等、统一的原则。


  本法没有作出规定的,可以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包装、装潢;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页面设计、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页面;


  (四)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误导相关公众;


  (五)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销售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混淆商品,不得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自行或者指使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或者其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商品经营者的性能、功能、质量、类别、来源、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交易信息、经营数据、资格资质等相关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前款所称商业宣传主要包括通过经营场所、展览活动、网站、自媒体、电话、宣传单等方式对商品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不构成广告的商业宣传活动。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为虚假宣传提供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国家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虚假设置奖项内容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变更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有奖销售信息,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三条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交易相对方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强迫交易相对方签订排他性协议;


  (二)不合理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或者交易条件;


  (三)提供商品时强制搭配其他商品;


  (四)不合理限定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销售时间或者参与促销推广活动;


  (五)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六)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正常交易;


  (七)其他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下列恶意交易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一)故意通过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大规模、高频次交易、给予好评等,引发相关惩戒,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二)恶意在短期内拍下大量商品不付款;


  (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


  (四)其他利用规则实施恶意交易,不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第十五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前款所称影响用户选择,包括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


  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流量劫持、不当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五)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页面实施拦截、屏蔽等;


  (六)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违反行业惯例或者技术规范,不当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接入和交易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以盗窃、胁迫、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破坏技术管理措施,不正当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不合理地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二)违反约定或者合理、正当的数据抓取协议,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三)披露、转让或者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四)以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其他方式不正当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本法所称商业数据,是指经营者依法收集、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措施的数据。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与公众可以无偿利用的信息相同的数据,不属于本条第一款所称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商业数据。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通过分析用户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在交易条件上对交易相对方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损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条判断是否构成本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二)是否采取强制、胁迫、欺诈等手段;


  (三)是否违背行业惯例、商业伦理、商业道德;


  (四)是否违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


  (五)对技术创新、行业发展、网络生态的影响等。


  第二十二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竞争合规管理,积极倡导公平竞争。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竞争。


  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户以及支付记录。


  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经营者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违法商品和生产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混淆行为,仍销售混淆商品,或者故意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销售不知道是混淆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经营者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或者其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以及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行为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假宣传行为,仍提供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实施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恶意交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确需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存在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相关经营者之间已经就民事责任的承担达成和解,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就民事责任做出裁决,且经营者的行为对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不进行调查,已经调查的可以终止调查,调查结束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十二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侵权行为时,可以提供商业秘密以及侵权行为存在的初步证据。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法所称“相对优势地位”,包括经营者在技术、资本、用户数量、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等。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hd/zjdc/202211/t20221121_351812.html


  6.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2年11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2年11月14日-11月20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20件。

 

20221114-1120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序号

案件名称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审结时间

1

西门子能源股份公司与液化空气全球E&C解决方案德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西门子能源股份公司,液化空气全球E&C解决方案德国有限公司

20221114

2

KDDI株式会社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KDDI株式会社,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1114

3

埃尼公司收购英国石油公司部分业务案

埃尼公司,阿尔及利亚国家石油公司,挪威国家石油公司,英国石油持有的部分业务

20221114

4

贵阳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贵阳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1114

5

知识城(广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商筹科技有限公司等新设合营企业案

知识城(广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商筹科技有限公司,合芯科技有限公司

20221114

6

株式会社INPEX收购Moray East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案

株式会社INPEXMorayEast,关西电力株式会社,MHC基础设施英国有限公司,OW离岸有限责任公司

20221114

7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收购Saxon Land B.V.股权案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忠利集团有限公司

20221114

8

李尔(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与现代坦迪斯株式会社收购北京李尔现代坦迪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股权案

李尔(毛里求斯)有限公司,现代坦迪斯株式会社,北京李尔现代坦迪斯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20221114

9

英力士股份公司收购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

英力士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1114

10

尤妮佳(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吉家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股权案

尤妮佳(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吉家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崔佳

20221115

11

中通云仓科技有限公司与锐太(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中通云仓科技有限公司,锐太(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21115

12

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交投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交投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21116

13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PT Kao Rahai Smelters等两家公司股权案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erlux有限公司

20221116

14

贝恩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麦姝控股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

贝恩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麦姝控股有限公司部分业务

20221116

15

奥林公司与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新设合营企业案

奥林公司,三井物产株式会社

20221116

16

Cheplapharm Arzneimittel GmbH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F. Hoffmann-La Roche Limited部分业务案

Cheplapharm Arzneimittel GmbH,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F. Hoffmann-La Roche Limited的部分业务

20221116

17

VNTR XXI Holdings Limited收购One Stop Warehouse Pty Ltd股权案

VNTR XXI Holdings LimitedGCL System Integration Technology Pte. Ltd.Advance Finance Solutions Pty Ltd.Moja Holding Pty Ltd.

20221118

18

太盟亚洲第四有限合伙收购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

太盟亚洲第四有限合伙,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20221118

19

GIP HighburyMeridiam SAS收购苏伊士回收利用英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案

GIP HighburyMeridiam SAS,苏伊士回收利用英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221118

20

Schüco Polymer Technologies KG收购RE:CORE GmbH股权案

Schüco Polymer Technologies KGREMONDIS Recycling GmbH & Co KG

2022111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wtjjz/202211/t20221123_351867.html


  7.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试点单位公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10件经营者集中案件


  (1)大咖创业投资(海南)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瑞科康乃馨私人有限公司收购凯龙瑞大中华SMA二号有限合伙股权案
  (3)中金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4)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与东京盛世利株式会社等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
  (5)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6)LCLV共同投资公司收购BKP PropCo IV(BVI)Limited股权案
  (7)瑞科苋属私人有限公司收购易商红木印度一号核心基金有限公司股权案
  (8)株式会社海外通信·广播·邮政事业支援机构收购NTT全球数据中心控股亚洲NAV2私人有限公司股权案
  (9)法国电力集团和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委员会等经营者收购诺曼底沿海地区海上风电资产案
  (10)沙特阿美发展公司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jyaj/index.html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试点单位公布3件经营者集中案件


  (1)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2)胜科能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收购湖南星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案
  (3)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合同取得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


国际动态


  1.德国:Meta(Facebook)回应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担忧——VR头显现在可以在没有Facebook帐户的情况下使用


  当地时间2022年11月23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发布新闻称,用户不再需要通过Facebook帐户才能使用Meta Quest(前身为Oculus)提供的Quest 2 VR头显。Meta回应了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提出的竞争担忧,还提供了可以激活VR设备的独立账户(Meta帐户),该举措同样适用于新品Quest Pro。因此,该VR设备可以继续在德国销售。


  联邦卡特尔总裁安德烈亚斯·蒙特(Andreas Mundt)表示:“Meta创建的数字生态系统拥有非常庞大的用户群,这使该公司成为社交媒体的关键参与者。Meta也是不断增长的VR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如果只有Facebook或Instagram会员能够使用VR头显,这两个领域的竞争可能会受到严重阻碍。Meta就该问题给出了回应,让Quest用户可以选择创建一个独立的Meta帐户。虽然这一进展令人欣慰,但我们不会终止诉讼程序。我们将继续跟踪用户选项的实际设计,以及Meta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中关于用户数据的集中和处理问题。此案表明,德国竞争法(GWB)第19a条可以更有效的监控大型数字公司,使我们能够在实践中有效地解决竞争问题。”


  2020年底,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对Meta提起诉讼,对其以创建Facebook帐户作为使用Oculus的前提条件的行为提出指控。2021年初,在引入第GWB第19a条之后,当局立即将新的法律依据纳入其执法程序,并于2022年5月2日发布的决定中确定Meta是一家在各个市场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司。这一决定是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根据GWB第19a(2)条采取措施的先决条件。Meta没有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因此该决定是最终决定。


  Meta表示愿意在Facebook/Oculus问题上提出友好的解决方案,并于2022年8月下旬推出了Meta帐户,允许用户在没有Facebook或Instagram帐户的情况下通过Meta账户使用Quest 2和Quest ProVR设备。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明确表示,在设置VR设备的过程中,必须允许用户尽可能自由地决定是单独使用该设备还是与Meta提供的其他服务相结合使用。经过上述调整,Quest 2和Quest Pro耳机也有望很快在德国上市。


  背景信息:


  1.Meta:美国互联网公司,原名Facebook,由美国媒体平台Facebook部分品牌更名而来,创立于2004年2月4日,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门洛帕克。


  2.自2021年初GWB第10修正案生效以来,有关滥用控制的新规则已经到位,使联邦卡特尔能够更早、更有效地干预大型数字公司的做法。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对Alphabet(前身为Google),Amazon,Meta(前身为Facebook)和Apple启动了各种新的诉讼程序。


  (来源:德国联邦卡特尔局)
  https://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Docs/Meldung/EN/Pressemitteilungen/2022/23_11_2022_Facebook_Oculus.html;jsessionid=9FE90E0419140A348D0DDA6F93276E3F.2_cid371?nn=3599398


  2.英国:CMA对云游戏及移动浏览器展开市场调查


  当地时间2022年11月22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下称“CMA”)发布新闻称,在6月首次发布的提案获得广泛支持后,CMA对云游戏和移动浏览器展开了市场调查。


  CMA就启动市场调查及其移动生态系统市场研究(Mobile Ecosystem Market Study)报告进行了咨询,该报告指出苹果和谷歌在移动生态系统上拥有强力的双头垄断,这使两家公司能够对移动设备上的操作系统、应用程序商店和网络浏览器进行控制。


  浏览器是移动设备上最重要、使用最广泛的应用程序之一。大多数人每天都使用浏览器访问在线内容,如获取信息、新闻、浏览视频或线上购物等。2021年,英国97%的移动网络浏览都发生在苹果或谷歌的浏览器引擎上,因此,对这些引擎的任何限制都会对用户体验产生重大影响。


  电脑游戏产业在英国价值数十亿英镑,存在数百万用户。目前,英国已经有超过80万的云游戏服务用户,限制其使用移动设备可能会对该领域的发展造成阻碍,这意味着英国的游戏玩家将会错失良机。


  对咨询的反馈显示,有很多人支持对苹果和谷歌主导移动浏览器市场的方式以及苹果通过其应用程序商店限制云游戏的行为进行更全面的调查。其中许多反馈者来自浏览器供应商、Web开发者和云游戏服务提供商,其表示,目前这种行为正在损害他们的业务,阻碍创新,并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最终,这些规定对用户的选择造成限制,使得英国消费者更难获得创新性的应用程序。与此同时,苹果和谷歌辩称需要这些限制规定来保护用户。CMA的市场调查将考虑这些问题,并考虑是否需要引入一些新规则来促进更好的发展。


  市场调查可能导致公司行为和规定的改变,从而改善竞争环境,为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和更优质的产品。


  (来源: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investigation-into-cloud-gaming-and-browsers-to-support-uk-tech-and-consum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