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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一周要闻●243期 | 美国:FTC对可口可乐及百事的价格歧视行为展开初步调查
发布时间: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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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动态


  1.罚没2942.58万元!北京晒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成绩单
  2.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3.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五批)
  4.河北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5.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6.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试点单位公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国际动态


  1.美国:FTC对可口可乐及百事的价格歧视行为展开初步调查
  2.英国:英国竞争上诉法庭披露宝马上诉细节
  3.欧盟:汇丰未能摆脱参与卡特尔操纵欧元基准利率的指控


国内动态


  1.罚没2942.58万元!北京晒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成绩单


  为持续优化北京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保护创新促进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开展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成效显著。2022年,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反不正当竞争案件241件,罚没款2942.58万元,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典型案件7件。


  专项执法行动中,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着力打击商业贿赂、商业混淆、商业诋毁、违法促销、侵犯商业秘密、刷单炒信、大数据“杀熟”等13种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有力有序推进工作落实。聚焦民生和新消费领域中的热点问题,集中力量“铁拳”出击,重点查办涉医美、养老等案件18件,罚款226.1万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协调机制作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强化执法协作,深化部门横向、纵向协同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查办“刷单炒信”“口碑营销”等不正当竞争案件4件,罚没款100万元;查办财商培训、技能培训等涉众类案件,罚没款464万元,并对发现的财商培训、助贷平台行业性问题和风险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指导大兴、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商业贿赂案分别作出300万元顶格处罚。


  下一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围绕影响公平竞争和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持续加大涉生活消费品、互联网、医药购销、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力度。突出重点人群,对“老年保健”“青少年儿童消费”“她市场”开展针对性监管执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紧盯农产品、抗疫防护用品、食品等重要商品,对农村、城乡结合地区、医疗机构周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场馆周边等重点地区,加强与行业部门协同联动,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行为,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助力营造首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奋力开创新时代首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事业新篇章。


  (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https://mp.weixin.qq.com/s/UQef1iW4KaJgG9U9aBM0UQ


  2.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


  (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组织情况。一是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五部门联合印发《转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对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提出要求,对年度工作做出安排。五华区、西山区、盘龙区、晋宁区、阳宗海、度假区、高新区等地纷纷召开了年度工作会议,确保了工作的有序推进;嵩明县、东川区、呈贡区和市司法局引入了第三方评估;五华区、呈贡区、富民县、东川区、嵩明县、度假区、空港、阳宗海完成了召集人单位的调整,强化了统筹力量。二是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2022年,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县(市)区需将辖区街道办、乡镇纳入成员单位,达到政策措施应审尽审,不留死角。截至目前,晋宁区、五华区、西山区、安宁市、富民县、东川区、呈贡区、嵩明县、宜良县、高新区、度假区、经开区、空港、阳宗海14个县(市)区、开发区已完成。


  (二)开展专项行动。


  1.开展政策措施清理长效机制建设三年专项清理行动。4月20日,市联席办印发《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审查三年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壁垒,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扎实推进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2022年以来,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清理2022年以前存量文件,废止、修订249件;审查2022年以来的文件2607件,经审查修改后出台的文件197件。


  2.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自查和抽查。印发《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自查和抽查的通知》,进行全面自查,梳理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


  3.开展消费券发放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专项检查。市联席办制定印发了《昆明市关于开展消费券发放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专项工作的通知》,组织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消费券发放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自检自查,加强对消费券发放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会同有关单位深入研究消费券发放公平竞争审查问题,提示可能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风险点,认真答复相关单位的意见征询,指导其依法依规做好消费券发放工作。经查,市商务局发放5期“彩云昆明消费券”、盘龙区发放4期“文旅惠民消费券”和1期“彩云盘龙消费券”、西山区制定了有关消费券发放的政策措施8份、嵩明县发放3期“文旅消费券”、阳宗海发放2期“文旅消费券”,市联席办和相关单位均未接到涉及消费券公平竞争审查的投诉举报。


  (三)审查机制建设情况。一是印发《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制度》,并通过官网、公众号、官方微博、媒体等方式公示举报电话及途径,畅通举报渠道,扩大社会知晓面。至2022年11月,共处理完成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宁区昆阳街道办、经开区洛阳街道办三个举报回应。二是印发《昆明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实施办法(试行)》,补充完善了协同审查机制。对《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扩产促销政策实施方案》《昆明市人民政府与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多份重大政策措施进行了公平竞争协同审查,进一步强化了事前审查。三是印发《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使用工作提醒函的通知》,截至目前,市联席办共发送提醒函55份,整改回复53份。提醒函跨前一步进行监督,及时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及做法,切实增强制度刚性约束,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落实。四是印发《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检查机制》,按照抽查检查机制,市联席办组织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及部分县区联席会议办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19个县(市)区开展了三轮交叉检查。三轮检查共抽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网络文件121份,其中政策措施20份、政府采购101份,各县(市)区、各部门正在积极整改中。五是印发《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


  (四)政策措施审查情况。一是按照自查和抽查工作部署,全市40个部门和各县(市)区共审查2022年以来出台的政策措施2902件,经审查修改187件。市联席会议办委托第三方抽查市直各部委办局网络文件106件,其中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文件13件,违反率12.3%。二是在公平竞争审查专项检查中,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昆明市有9份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分别是西山区1件、安宁市3件、市商务局1件、市工信局1件、市科技局2件、市民政局1件。截至12月15日,9份文件均已完成整改,确保了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五)宣传培训情况。一是各成员单位利用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网、公众号、微博微信平台、昆明广播电视台、昆明日报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市市场监管局以“奋进新时代、献礼二十大”为主题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各地联席办也积极创新开展宣传,如安宁市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回避及集体审查制度》,编撰了《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文件选编》,对政策措施的审查给予很好的参考和辅助作用;阳宗海编印了《市场监督管理之公平竞争审查》小手册;东川区、官渡区等地制作了宣传海报;西山区利用平安社区创建契机,将公平竞争审查宣传融入其中;寻甸县、官渡区、呈贡区、阳宗海等多地利用商场、超市、政务大厅的电子屏幕,滚动宣传公平竞争制度。二是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市联席会议办通过市市场监管局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号发布典型案例5期,春城晚报、昆滇经济、雲报客户端、国家级公平竞争网转载了其中的3个典型案例。三是组织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宣传周启动前夕,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官网、公众号再次公布了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电话和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宣传周启动以来,市政府党组率先组织学习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涉及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法规;全市各级各部门利用门户网站、公众号、微信、微博、电视、报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客运站以及单位门头LED显示屏等媒介进行多形式的宣传。西山区、官渡区、嵩明县、阳宗海等地制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宣传单在政务中心、街道、社区、市场监管所窗口等场所粘贴、发放;部分单位结合党建工作,纳入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的学习议题,通过“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等方式开展学习宣传。四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2019年至2022年,市联席会议办组织集中培训4次、深入县(市)区培训40余次,各地联席会议办、各成员单位开展本辖区本部门培训60余次。


  (六)创新工作和典型做法情况。一是优化审查方式。在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审查责任的基础上,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审查流程。空港建立了“第三方驻点审查答疑日”,帮助政策起草机关答疑解惑,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工信局、市科技局要求所有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表需要由本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字,经把关审核后才能提交局党组研究讨论;市交运局严格落实分类组织审查、审查登记备案、定期会议分析及工作情况上报等日常制度;市发改委等部门在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中加入“提供公平竞争审查建议或意见”;市市场监管局从“起草处室自我审查+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关+办公室呈批事项审批单、复核确认和缮印”三步走,规范流程。二是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市财政局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分别对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审查作出要求。三是纳入政府相关考核。昆明市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质量强市建设进行年度考核,今年,公平竞争审查纳入质量强区(市)县政府考核。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制度实施不均衡。昆明市在2019年实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两级政府全覆盖,市委、市政府连续几年“放管服”改革及营商环境建设都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放入其中,有的县(市)区主要领导很重视,专题研究探讨工作思路、拨付工作经费。如五华区继2020年第一次开展第三方评估后,在2021年将辖区街道办等纳入第三方评估审查,2022年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区政府目督考核;官渡区建立了不定期会议交流制度和定期评估机制并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成为决策研判的必经程序;晋宁区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季度报送制度;宜良县和高新区建立了定期抽查和考核制度。但是,禄劝县、富民县、寻甸县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认识还不到位,主动性不强,工作停留在“文件传达文件”的形式上,同时也没有资金保证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推进力度缓慢。


  (二)审查范围不够全面。网络抽查及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单位人员对审查主体及审查程序模糊,学习认识不到位,没有实现“应审尽审”;部分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人员变动大,导致工作断档时有发生。


  (三)审查质量有待提高。个别市级单位和部分县(市)区自我审查结论不规范,欠缺痕迹管理,审查表填写不合格、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议不够全面完整,甚至没有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而是将专家学者或听证建议作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议进行公示,导致外部监督不到位。


  三、下一步打算和对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意见、建议


  (一)加大统筹指导力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一是各县(市)区召开年度联席会议,按要求调整会议召集人,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请盘龙区、官渡区、禄劝县、寻甸县务必尽快将街道、乡镇纳入成员单位,确保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纳入审查范围,实现应审尽审,防止违规出台涉及特许经营权、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指定交易等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与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等“一事一议”形式具体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二是按省联席会议办2022年第三方评估工作部署,昆明市、晋宁区、安宁市、嵩明县要统筹组织好迎评工作,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站稳全省排头兵的位置。


  (二)强化督查检查。一是持续不断地以“线上”网络抽查和“线下”实地检查结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展抽查检查;二是强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线索的处理,各政策制定机关严格按照《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制度》,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人做出回应。


  (三)探索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的建设。加强与高校、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对接,适时建立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为重大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提供智力支持。


  (四)加大清理审查及案件查办力度。一是组织开展全市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二是持续加大政策措施的清理,结合新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对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强化查办力度。


  昆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1月10日


  (来源: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cjgj.km.gov.cn/c/2023-01-10/4643727.shtml


  3.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五批)


  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聚焦民生领域和关系营商环境领域,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金华市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0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1月,当事人牵头印发《武义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武交〔2020〕67号),规定对武义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实行准入制,由当事人负责制定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准入标准。其中,“在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为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准入条件之一。2021年1月11日,当事人牵头印发《武义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准入报名公告》,规定“个人或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企业及车辆,不得在县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牵头发布《关于公布全县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准入企业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规定只有注册地在该县的企业才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并公布准入企业名录,排除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参与该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废止有关文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恢复了相关市场竞争,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0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5月8日,当事人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丽经开〔2021〕39号),规定“实行工程运输承运资质管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输企业,方可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业务:(1)公司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开发区注册公司,持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照”“(3)本地化。全区范围内工程运输车须先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或转籍为本地号牌,再到丽水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基本实现车检、驾审和违法动态管控的本地化运作。除市本级和莲都区车牌外,其他外地牌照一律不得在开发区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要求运输企业在开发区注册公司、运输车辆必须持有本地号牌,符合其条件的运输企业才可在该区范围内从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业务,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进入该区域市场的公平竞争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废止有关文件,印发新实施方案,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三、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9月8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汉阴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13日,当事人印发《汉阴县2022年工业稳增长十条措施》(汉政办发〔2022〕44号),规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政府性投资项目优先使用本地产品”。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排除、限制了外地产品在该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印发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在汉阴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并表示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吉安市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2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市城市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9月7日,当事人召开会议确定由其直属事业单位吉安市园林绿化中心作为吉安市中心城区引进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的招标主体进行公开招标。2021年9月7日,吉安市园林绿化中心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9月28日,确定了吉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的经营企业,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合同书》,限定投放数量1万辆,合同服务期限5年,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政府采购名义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吉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的独家经营企业,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进入吉安市中心城区经营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服务市场,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废止原项目合同,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全面放开吉安市中心城区有桩人力和助力共享单车市场,保障相关企业市场准入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牡丹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7月31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牡丹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5日,当事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共享单车规范停放管理协议》,规定“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牡丹江共享单车及助力车投放可行性报告》进行车辆投放,乙方通过规模发展、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等市场手段扩大市场份额,直至饱和,保证牡丹江市场需求和车辆供给”。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只由该企业提供牡丹江市共享单车市场服务,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参与牡丹江市共享单车市场的竞争,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解除相关协议,发布“欢迎共享单车企业到我市考察入驻经营”的通知,并在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当事人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六、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5月10日,当事人会同区财政局印发《关于印发翔安区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翔建〔2019〕45号),其中,第三条要求限额以下工程“单位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库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本区企业”;第五条要求投标人应同时具备资格条件“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在翔安区的企业且为区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当本区企业具备前述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当放宽为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在厦门市的企业”;第六条规定“限额以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优先选择本区企业或在本区设有工商注册分支机构或有区内招标项目代理经验的代理咨询机构”等。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区别对待不同区域的市场主体,影响区外具备资质和工程建设能力的市场主体在同等市场条件下进入翔安区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向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对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发包方式进行进一步调整规范,取消相关限制条件,废止原文件,重新印发新文件,并在区政府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


  七、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5月17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阳县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3月14日以来,当事人在加强对外地砂石的治理工作中,要求有关外地砂石公司要向矿产品运入地即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否则不予通行,并在“问政四川”平台上公开回复:“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5)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加工、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矿产品运出入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凡无准运证的矿产品,铁路、公路、水上等运输组织及个人不得承运。从云南进入金阳县境内的砂石运输车辆经查验未提供有效证件,不得承运砂石。”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外地砂石企业提供本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矿产品运出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的规定,收购、销售矿产品需到矿产品运出地(采矿地)而非运入地(矿产销售地)的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准运证,其错误适用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将“运出地”扩大为“运出入地”,限制了外地矿产品资源进入金阳县市场或通过金阳县进入其他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向金阳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依法提出以下处理建议:一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错误适用《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限制外地企业运输矿产品资源的行为,妥善处理、切实消除之前要求外地企业提供矿产品运入地准运证,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二是主动消除“问政四川”平台上公开回复的不良影响,并以此案为契机,举一反三,加强对后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三是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四是责令当事人在金阳县人民政府收到行政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八、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4月1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26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通过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佳木斯市城区共享单车运营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中标单位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随后,当事人与中标单位签订《佳木斯市城区共享单车运营服务项目合同》,规定“乙方经营期限内,甲方不在佳木斯市区引进其他共享单车服务系统”。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一家中标企业,并与该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只由该企业提供佳木斯市城区共享单车服务,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参与该区域共享单车市场竞争,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解除相关协议,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当事人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表示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九、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2月2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巴宜区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5月,当事人印发《林芝市巴宜区经营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巴宜区商品混凝土经营权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未在林芝市工商局或巴宜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具有竞买资格。该办法还规定巴宜区混凝土经营权转让年限为五年,买受人成交后须向巴宜区政府指定专户存入300万元,作为企业合法经营保证金。当月,当事人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出让巴宜区商品混凝土经营权,后经拍卖成交确认林芝市6家公司获得混凝土经营权,当事人分别与6家公司签订了《林芝市巴宜商品混凝土经营权出让合同》。当事人通过实施上述行为,对在巴宜区原有备案登记的11家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整顿后,最终确定为6个经营点(企业),其余未能竞拍成功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自行退出了市场。据调查,2017年当事人实施上述政策实施后,再无新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进入林芝市巴宜区市场。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巴宜区商品混凝土市场竞争,妨碍了同行业其他企业自由、公平进入巴宜区商品混凝土市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废除有关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明确对凡需进入巴宜区的企业,只要具备经营资质,均可在巴宜区办理营业执照,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机制建立上防范出台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十、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至2018年,当事人先后印发《关于做好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规范管理和经营活动的通知》《关于对中心城区各液化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在市中心城区成立统一的液化石油气配送中心,对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和经营网点,召集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商讨实施整合事宜,并明确由遵义市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对遵义市各县(区、市)燃气企业待检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测。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市中心城区燃气经营的管理过程中,通过组织会议并下发会议纪要、印发文件通知等形式,以行政手段推动企业整合经营,将原本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充装企业和液化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在已整合的区域不再审批新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和经营网点,导致液化气用户只能购买经整合后的充装企业挂靠的液化气经营网点的商品;组织企业签订《联合经营协议》《液化气门市部承包经营合同》,划分市中心城区液化气市场份额,制定价格动态调整测算表,指导企业统一本属于完全市场竞争领域的瓶装燃气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促成充装企业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当事人在遵义市瓶装燃气钢瓶管理的过程中,在原本应当自由竞争的瓶装燃气钢瓶检测市场上指定遵义市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统一检测,排除、限制了其他瓶装燃气钢瓶检测公司的公平竞争,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废止相关文件,消除相关后果,恢复市场公平竞争,将原保留在市级的城镇燃气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到县(区)级。当事人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十一、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遵义市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3月15日,当事人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的通知》,规定“全县燃气经营网点必须挂靠公司经营”“办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年审时,必须要有挂靠正安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查意见,方可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年审手续”。2018年1月5日,当事人印发《关于成立“正安瓶装燃气配送中心”的批复》,同意成立正安瓶装燃气配送中心,由正安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正安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管理、经营全县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等工作,配送中心统一燃气配送车辆、员工服装、燃气瓶标识标志。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正安县瓶装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组织全县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整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废止文件,告知涉及相关企业,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印发《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今后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十二、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9月8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6月5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葫自然资〔2020〕121号),规定“本市范围内的‘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备案申请、管理、移除等,适用本规定”,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机构办理程序包括“1.备案申请,2.申请核实,3.网上公示,4.名录备案”。2021年6月3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葫自然资办〔2021〕72号),对《管理规定(试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整,但上述内容未出现变化。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规划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印发文件设置“多测合一”名录库,限定建设单位只能选择名录库内测绘单位的行为,变相设置进入市场条件,排除、限制了该市测绘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向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印发《关于废止葫芦岛市“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的公告》,废止原葫自然资办〔2021〕72号等4份涉及“多测合一”资质和名录库的文件,并在该局网站公布。


  十三、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举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底,当事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以某公司为首席承保人、4家保险机构为共保人,组成常州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共保体。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牵头印发《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常住建〔2020〕78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全市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向上述5家保险公司组建的共保体投保常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限定新开工建筑施工企业在指定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常州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出台《关于我市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具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资格且具备相应风控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均可承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明确是否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率由双方协商决定。


  十四、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9月8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3月17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发布沈阳市“多测合一”名录库的通知》(沈自然资发〔2020〕31号),规定“测绘机构入围我市‘多测合一’名录库,可以开展我市‘多测合一’有关测绘作业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多测合一’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据测绘服务机构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技术能力和信用情况等,在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中选择并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测绘业务,特此通知”。2020年11月23日,当事人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沈自然资发〔2020〕143号)规定,“按照‘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中自行选择一家测绘单位,由其承担该‘多测合一’项目所有相关的测绘工作”。同时,规定测绘单位需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入驻该市测绘市场名录库,承接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工作。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规划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印发文件设置“多测合一”名录库,限定建设单位仅可选择名录库内测绘单位的行为,变相设置进入市场条件,排除、限制了该市测绘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废止有关文件,并在该局网站公布。


  十五、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8月22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1月23日,原大连市规划局印发《关于建立大连市“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的通知》(大规发〔2018〕55号),规定“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且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同时,要求符合条件的测绘资质企业报送申请材料供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2019年机构改革后,原大连市规划局相关职能并入当事人。2021年6月16日,当事人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关于推进“多测合一”相关工作的通知》(大自然资便笺〔2021〕175号),要求“自6月20日起,各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阶段所涉及到的所有测绘中介服务事项,必须在大连市建设工程联合审批平台上从已公布的‘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选定一家测绘资质单位进行测绘作业”。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规划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文件设置“多测合一”名录库,限定建设单位仅可选择名录库内测绘单位的行为,变相设置进入市场条件,排除、限制了该市测绘市场公平竞争,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向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印发文件取消已建立的“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承诺今后不再建立名录,明确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自主选择符合“多测合一”测绘资质要求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并在该局网站公布有关文件废止。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
  https://www.samr.gov.cn/jzxts/tzgg/qlpc/202301/t20230111_352803.html


  4.河北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本报讯2022年12月30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北省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情况。2022年,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市场主体关切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为出发点,组织开展“促竞争、护民生、保稳定”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354件,罚没款1923.09万元。


  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把涉及民生的防疫物资、“保健”市场、医药医疗、金融、教育、平台经济等作为监管执法重点,积极查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市场领域涉老诈骗问题,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涉老食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行为;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商业贿赂集中整治,严厉查处医药企业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设备采购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


  在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方面,河北省相关部门聚焦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工程建筑、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保险等行业领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反垄断专项行动;积极摸排垄断线索,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摸排企业984家,核查垄断线索9条,依法对某行业协会达成垄断协议问题开展反垄断立案调查。


  坚持“谁制定、谁审查”原则,河北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审查主体责任,高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截至目前,全省审查新出台政策措施7569件、修改调整38件,排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17716件、废止修订522件。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多发的行业,全省共抽查检查176个单位4651件文件,发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16件。


  2022年,河北省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直39个部门参与的省公平竞争政策实施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按照省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工作要点,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等部门建立易发生垄断问题管理清单。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的若干措施》。省公平竞争政策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发布典型案例、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提示警示等措施,规范企业竞争行为,探索建立垄断和竞争失序风险识别预警机制,有序推动河北省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落地。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http://www.cmrnn.com.cn/content/2023-01/12/content_225934.html


  5.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2023年1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试点单位公布2023年1月2日-1月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批准案件共计8件。

 

202312-18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 

序号

案件名称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审结时间

1


BIMM管理公司与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BIMM管理公司,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202313

2

金山(香港)国际矿业有限公司与CPE Renewable Energy International Limited 新设合营企业案

金山(香港)国际矿业有限公司,CPE Renewable Energy International Limited

202314

3

中集世联达物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肇庆润庆航运有限公司股权案

中集世联达物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水泥(贵港)物流销售有限公司,肇庆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润庆航运有限公司

202314

4

斯泰兰蒂斯公司与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斯泰兰蒂斯公司,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14

5

英国石油公司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英国石油公司,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14

6

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股权案

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

202315

7

瑞科钢铁私人有限公司收购Binming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案

瑞科钢铁私人有限公司,Boom Go集团有限公司

202315

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有巢住房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收购南京安洲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案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巢住房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南京安洲置业有限公司

20231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wtjjz/202301/t20230111_352806.html


  6.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试点单位公布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7件经营者集中案件


  (1)敏实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淮南敏麦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股权案
  (2)阿布扎比港务局收购Noatum控股公司股权案
  (3)泰克美国公司收购NewRange铜镍有限公司股权案
  (4)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收购Rubicone Solar Koriátolt FelelősségűTársaság股权案
  (5)平安创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新疆新丝路乌尉交通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案
  (6)飞鱼码头控股有限合伙企业收购国际交通有限公司股权案
  (7)深圳市世达领鲜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收购青岛和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资产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ajgs/jyaj/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试点单位公布5件经营者集中案件


  (1)中玻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秦皇岛弘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股权案
  (2)厦门信达国贸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保利汽车有限公司股权案
  (3)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与济南历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4)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湘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5)太古地产有限公司收购成都银港置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案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
  https://www.samr.gov.cn/fldes/


  国际动态


  1.美国:FTC对可口可乐及百事的价格歧视行为展开初步调查


  当地时间2023年1月9日,路透社报道新闻消息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下称“FTC”)正对饮料业巨头可口可乐公司(Coca-Cola Co)及百事可乐公司(PepsiCo Inc)进行初步调查,原因是两家公司涉嫌在软饮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据知情人士透露,FTC目前正根据《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对两家公司制定的价格策略进行严格审查。


  美国反垄断法禁止大型特许经销商或连锁店实行价格歧视政策压制小型企业,为此,FTC已经初步接触沃尔玛(Walmart Inc)等大型零售商,并且对其购进软饮商品的方式和价格进行了至少一个月以上的信息采集,目前,沃尔玛并未成为FTC的调查目标。


  截至发稿日期,FTC,Coca-Cola,Pepsi均未作出正面回应。


  《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是一部商业法律,于1936年出台,是调整零售商供应商交易关系的主要法案,其目的是防止生产厂商或者销售商对与大经销商处于同一竞争层面上的小经销商在价格方面采取价格歧视。


  (来源:路透社)
  https://www.reuters.com/business/retail-consumer/ftc-probes-pepsi-coca-cola-over-price-discrimination-politico-2023-01-10/


  2.英国:英国竞争上诉法庭披露宝马上诉细节


  当地时间2023年1月10日,英国竞争上诉法庭(下称“CAT”)公布了宝马公司(下称“BMW AG”)针对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下称“CMA”)罚款决定提出的上诉理由。去年12月,CMA对BMW AG开出了3万英镑的一次性罚款,以及1.5万英镑的每日罚款,原因是宝马没有应监管机构要求提供信息,这涉及到汽车回收领域涉嫌串通的反垄断调查。


  BMW AG主要基于三方面理由提起上诉。第一,该公司坚称,作为一家外资企业,BMW AG没有义务依据第26条通知(Section 26 Notice)来配合CMA的信息提供命令,更需说明的是,S.40A法律文件没有赋予CMA对不配合其命令的公司做出处罚的权利;第二,根据德国和欧盟数据保护法规定的义务,宝马公司对其不遵守第26条通知存在"合理理由",CMA无权施加惩罚;第三,宝马认为,无论该案件适用上述哪一种情况,CMA对其所处的罚款、属于超额罚款且金额并不适当。


  (来源:英国竞争上诉法庭)
  https://www.catribunal.org.uk/cases/1574101222-bayerische-motoren-werke-ag


  3.欧盟:汇丰未能摆脱参与卡特尔操纵欧元基准利率的指控


  当地时间2023年1月12日,路透社报道新闻消息称,汇丰银行未能推翻其在2007年参与卡特尔操纵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的裁决,但欧洲最高法院确认已撤销3360万欧元的罚款命令。


  2016年,欧盟委员会裁定汇丰银行和其他六家银行试图操纵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并对其处以3360万欧元的罚款。与摩根大通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一起受到处罚的汇丰银行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三年后,下级法庭因理由不足而撤销了罚款命令,但驳回了该银行试图摆脱其参与卡特尔行为的申辩。2021年,欧盟委员会对其处以罚款3170万欧元,汇丰银行对此提起上诉。


  委员会表示,这三家银行是卡特尔行为的一部分,2005年9月至2008年5月期间,参与者们串通一气,试图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Euribor)——该利率为利率互换、期货、储蓄账户和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的利率提供基准——以增加利润或降低风险。期间,七家银行的交易员定期联系,并通过聊天软件交换有关头寸交易和定价策略的信息。


  汇丰银行、摩根大通和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选择不与欧洲监管机构达成和解,经过全面调查后,摩根大通被处以3.372亿欧元罚款,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被勒令支付1.147亿欧元。德意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承认存在不当行为从而争取到更大力度的罚款减免,而巴克莱银行作为举报人揭发了此次卡特尔故被免除处罚。


  截至目前,欧盟、美国和英国监管机构已对操纵基准利率和外汇市场的银行处以数十亿欧元的罚款。


  (来源:路透社)
  https://www.reuters.com/business/finance/eu-court-confirms-hsbcs-annulled-euribor-cartel-fine-2023-01-12/